北京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现况研究*
2021-06-13孟丽君李义庭
孟丽君,李义庭
(1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博爱医院,北京 100068,menglydia@126.com;2 首都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北京 100068;3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 100069)
随着生物医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越来越多,其中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科学技术的应用是把双刃剑,为了保证医学科研真正地为人类健康服务,必须要有伦理审查来“保驾护航”[1]。医学研究解决的是“能不能做”的问题,而伦理审查解决的是“应不应做”的问题。应用伦理学原则审视科学研究的社会价值,监督指导科研活动,是整个科学研究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2]。现代人体医学研究直接影响人类个体的生命健康,更需要对研究者的科研活动进行伦理方面的监管和审查[3]。
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概念始于《纽伦堡法典》,后来,世界医学大会多次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4]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涉及人体生物医学试验的伦理准则。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了《评审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指导世界各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和医学科研伦理审查。2002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完成《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明确了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规范和章程。我国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5]。2007年原卫生部颁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6],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7],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出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8],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首次将伦理审查写入法律[9]。202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发布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10],将伦理委员会作为单独章节,特别强调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同时也对伦理审查提出更高的要求。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益重视。
北京作为首都,拥有全国最丰富的医疗卫生资源,其中三级医疗机构承担了大量医学研究项目,因此,北京地区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审查工作能够基本反映我国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现状。本研究随机抽样选取了42家北京地区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进行问卷调查,分析现存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1 材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抽样选取北京地区42家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其中包括23家综合医院,11家专科医院,4家部队医院,3家中医医院和1家急救中心。问卷和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医学伦理委员会组织管理情况、2019年12月—2020年12月期间各医院科研项目伦理审查情况、伦理委员及研究者对伦理工作的认识和培训情况等。本调查只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科研项目,不包括以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动物实验等项目。
1.2 调查方法
收集有关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相关文献资料,经过专家讨论,制定问卷,进行预调查,对调查表中描述不清、不易填写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采用实地发放问卷、网络问卷、电话访谈等途径调查北京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审查工作情况。
1.3 资料整理与统计分析
运用Excel表建立初始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核对和处理后,导入统计分析软件SPSS 20.0进行统计分析,以计数、百分比等形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及人员情况
本次随机调查的42家北京地区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中,最早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于1982年成立,最晚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于2018年成立。多数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成立时间在2010年以后(24家,占57.1%)。这与2010年后国家药监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伦理审查法规指南进行自上而下的推动有较大关系,政策推动使各医疗机构对医学研究伦理审查更加重视。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伦理委员会的管理和运行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所调查的42家医学伦理委员会中,办公室工作人员数量在2人及以上的有34家,占比78.8%。其中多数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为2人,占31.2%。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42家被调查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中,约五分之二(17家,占40.5%)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在工作中应用了专业的伦理管理信息系统。由此可见,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信息化工作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3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档案管理情况
对医学伦理委员会来说,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10]中也强调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必备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试验终止后5年。所调查的42家医学伦理委员会中,较多(28家,占66.7%)医院的医学伦理审查文件采用电子归档和纸质归档两者兼有的归档形式,约三分之一的(13家,占30.9%)医院医学伦理审查文件仍采用纸质归档形式,只有1家医院完全采用了电子归档的形式,实现了伦理档案的无纸化归档。伦理档案的电子归档是绿色节能的归档方式,节省了大量的储存空间,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相关法规尚未对完全采用电子归档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几乎所有机构都保留了纸质归档的形式。另外,调查结果显示,多数(24家,占57.1%)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有独立的档案储存空间,仅有2家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无专用档案柜,档案资料和办公室文件混放,占4.8%。
2.4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办公场地情况
多数(32家,占76.2%)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情况较好。2018年原北京市卫计委下发《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管理规范》(京卫科教[2018]24号),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向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备独立工作空间及设备设施,提供独立存储项目文件和管理文件的空间,提供电子文档的管理设备和安保措施,确保伦理相关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5 医学伦理委员会在2019年12月—2020年12月期间进行的科研项目伦理审查情况
在调查的42家北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中,约半数(22家,占52.0%)的伦理委员会科研项目初始审查数量在100项以上,见表1。
表1 医学伦理委员会医学科研项目初始审查数量的分布情况
医学伦理的审查不仅有初始审查,还需要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也是医院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手段[11]。本次调查的跟踪审查工作情况见表2。
表2 医学伦理委员会科研项目中伦理跟踪审查比例的分布情况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是指研究者作为申办方主导发起的临床研究,IIT 就其性质而言大多介于临床试验和科研课题之间[12]。本次调查的42家医院,属于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所占比例在一半以上的较多(27家,占64.3%),具体见表3。可见,在实际工作中,北京地区三级医疗机构的IIT占比还是比较高的。
表3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所占比例的分布情况
2.6 对伦理委员和研究者的培训情况
在调查的42家医院中,对伦理委员采用的培训方式常见的有: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培训(39家,占92.9%),举办院内讲座培训(38家,占90.5%),至少每两年参加一次院外培训(含国家药监局高研院的网络培训)(37家,占88.1%),提供资料进行自学(26家,占61.9%),说明伦理委员会对委员的培训形式多样,基本上能满足伦理审查的需要。
对研究者的培训中,有36家机构(占85.7%)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院内培训,不培训和仅在研究者咨询时培训的机构有10家,见表4。
表4 对伦理委员和研究者的培训方式的情况[n(%)]
3 讨论与建议
3.1 加强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及规范的细则规定
制度建设是伦理审查规范化的基础[13]。国家药监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已出台关于医学伦理方面的许多规章和指南,为伦理委员会的规范性建设和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但在调研访谈中,部分受访者表示,有些制度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例如,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项目中,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要求申请者在申请项目时提供伦理审查证明,但由于申报时间有限,伦理审查过于匆忙,审查过程容易流于形式。此外,对在期刊上发表文章和横向合作课题的伦理审查也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
这些问题导致各医疗机构在伦理审查过程中,执行力度不一,宽严程度不一,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伦理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在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伦理审查指南细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各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工作。
3.2 加大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中的跟踪审查力度
跟踪审查是指伦理委员会为使人体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根据一定的规范、标准和方式对已经通过初始审查的研究项目所进行的审查、监督和评价[14],包括对修正案、研究进展报告、严重不良事件、违背方案、暂停/终止报告、结题报告等进行的审查等。跟踪审查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原国家卫计委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中明确规定“应持续审查”。2020年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课题也要求对所有项目均进行伦理初始审查及跟踪审查[15]。
本次调查显示,有半数的医学科研项目没有进行跟踪审查,尤其是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课题仅在申报立项之初进行一次伦理审查,但是项目立项后的执行过程,特别是课题的方案是否有修改,知情同意书执行情况如何、研究过程中有无不良事件以及项目完成后的结果如何等,大部分伦理委员会都未进行及时跟踪审查。跟踪审查不到位,伦理审查就会失去其道德本意,无法实现保护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职责[16]。如果说对研究方案的伦理审查是医学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权益的第一道屏障,那么跟踪审查就是医学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权益的第二道屏障[17]。与此同时,跟踪审查对研究者伦理素养的培养也具有重要意义。跟踪审查能够使研究者在研究活动的始终受到伦理约束,遵守伦理原则。如果跟踪审查能够严格执行并长期坚持,那么外在的伦理规范就可以潜移默化为研究者日常工作中的行为习惯,以此也就提高了研究者自身的伦理素养[18]。
3.3 加强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医学伦理委员会应有合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但本研究发现,仍有21.2%的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人数不足。2018年,原北京市卫计委发布的《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管理规范》和《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管理规范》[19]文件中明确要求伦理委员会办公室需设立办公室主任、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除了具备独立的办公空间,还应有会议室、档案室等各种硬件设施,以此来满足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经费管理和成员培训等伦理审查工作的需要。2020年9月,北京市卫健委下发关于加强伦理委员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按照《伦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内容指引(试行)》并充分依据“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中机构伦理委员会备案信息,组织市级伦理专家开展现场检查,其中伦理办公室的配置及组织建设属于重点检查内容。鉴于多数北京市三级医疗机构科研项目较多,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数量逐日增加,应根据科研项目审查数量按比例配备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保证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正常有效地运转[20]。
3.4 加快推进医学伦理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现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本研究显示,仅有40%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用了专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随着伦理审查工作要求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工作模式已难以满足当前伦理审查工作的需要,必须加快推进信息化系统在伦理审查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医学科研伦理审查和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比如,信息系统的自动跟踪提醒功能可以对上传伦理审查材料不全的项目及时进行提醒,暂停进入后续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全过程跟踪提醒后续审查的各个环节等。应用伦理信息系统能够极大地提高伦理审查的规范性和档案材料收集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有利于促进伦理委员会自身建设和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也有利于伦理审查数据的统计评估分析[21]。
3.5 发挥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教育培训职能
除伦理审查,教育培训也是伦理委员会的职能之一,伦理委员会需对伦理委员、研究者、临床医生、患者以及社会公众进行伦理教育和培训[22]。
对伦理委员进行培训的目的是提高伦理委员的理论素质、伦理修养、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伦理审查技能,对伦理审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有着重要意义[23]。对研究者进行培训的目的是提高研究者的伦理认知水平和伦理素养,提高研究者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及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意识。研究者作为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的主体,其伦理审查意识和受试者保护意识对整个伦理审查体系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其伦理意识的增强可以保证伦理审查工作收效明显。因此,帮助研究者树立良好的伦理审查意识和受试者保护意识是伦理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24]。
本研究发现,各机构对伦理委员的培训情况普遍较好,但研究者较为缺乏伦理审查的概念和意识,特别是主动申请伦理审查和跟踪审查的意识不强。部分研究者在发表论文或者申报课题时,才知道自身项目需要进行伦理审查。同时,伦理审查缺失或不足也成为某些高水平杂志拒稿或质疑国内一些重要研究成果的首要因素[25]。调查发现,部分研究者认为医学科研的目的是为了医学的发展和患者的利益[26],利用临床常规检查、治疗后剩余的血样、病理标本或者患者的资料做研究,不会对患者造成伤害,因此不需告知患者,也不需要进行伦理审查。也有部分研究者对临床治疗和临床研究混淆不清,常常误认为临床常规治疗与临床研究一样。还有研究者只关注研究的创新性,在研究方案的设计中缺乏伦理考量,如缺乏对受试者的隐私保护或者在知情同意时缺乏风险告知等,这些问题均说明对研究者的培训需要加强和完善。
4 小结
本研究通过对随机抽样的北京地区42家三级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伦理审查工作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北京地区三级医疗机构在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伦理审查的制度建设、人员和资源配备、伦理培训等方面,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情况较好,能够有效地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对研究者的科研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增强了研究者的理性自律,保护了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发挥了为医学科研活动保驾护航的作用。随着医学伦理审查制度和组织的不断完善,医学伦理委员会一定能够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的调查结果基本反映了北京地区三级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现况,对于北京地区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及其他城市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现状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