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反映执法理念变革
2021-06-08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14期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自4月1日起施行。在柔性执法当中显温度,反映出税收监管、执法的新理念。
据了解,“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納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2、危害后果轻微;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首违不罚”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条件,并非任何“首违”都能“不罚”。对纳税人来说,必须始终坚持依法纳税,不能因为“首违不罚”制度而对依法纳税有所放松、疏忽。否则,如果不符合“首违不罚”的要件,同样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