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
——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2021-06-07姚明新
陶 宇,姚明新
(长春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一、研究背景
(一)问题提出
以J省C市K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为例,2018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32件76人、审查起诉案件55件140人,共216人;2019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人、审查起诉案件36件81人,共106人,占全院刑事案件的10%左右。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具有的特征与中国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结果大致相同,主要表现在:首先,犯罪年龄以16—18岁为主,约占70%—80%;其次,犯罪未成年人以男性为主;再次,犯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多以初中、中专、高职为主;最后,身份多以农村籍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主,学生犯罪占较高的比例[1]。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出台了各项法律政策帮助他们重归社会。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确定下来后,各地相继进行司法社会工作的探索,司法社工作为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参与主体之一,更多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
鉴于此,笔者借助被派驻C市K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机会,以K区人民检察院第五部(未成年人检察部)为调研单位,结合调研单位开展的社会调查服务和社会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大量的社会调查报告为样本,研究社会调查制度如何更好地切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二)概念界定
社会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前后的表现、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作“品性调查制度”“人格审查制度”,指在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当中,由一定社会调查主体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原因、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方面的调查,并对该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调查与评估结果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提供参考[3]。
司法社会工作,是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引,以科学知识和方法为基础的专业的助人活动。司法社会工作应贯穿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并服务于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审判、犯罪矫正、帮教安置等各个刑事司法环节。具体工作内容包括配合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和缓处考察工作、配合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及暂缓起诉考察工作、配合审判机关的社会调查及暂缓判决考察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帮教安置及犯罪矫正工作等[4]。本文所涉及的是在配合检察机关期间的社会调查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部门[5]。
(三)学界研究现状
从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来讲,最早可以追溯到1935年7月民国政府所颁布的《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新中国成立后,1985年11月,联合国第96次会议在北京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专门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6]。
《北京规则》颁布之后,我国对于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作出了许多法律层面上的保障,在一些试点地区(如北京、上海)进行了丰富的实践探索,并总结出了相关成果,形成了一些理论研究基础。如席小华教授利用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合作的机会开展了社会调查工作模式的研究,并先后整理编著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务指南》《4+1+N: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少年检察工作》,对社会调查的整体过程进行梳理。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编著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理论与实务》,就如何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服教育进行深入研究。葛盈君对司法社工介入某基层检察院之前和之后的情况进行对比总结,提出促进当地司法社工发展的建议[7]。上述文献对于司法社工具体介入基层检察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学术支持与方向引导,贴合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宥政策,提倡“少年宜教不宜罚”的司法理念。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如何改善现有问题、更好回归社会也被学界重视。
但在已有的社会调查制度相关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关注的是社会调查制度的界定、指导理论、法律依据、量刑作用以及发展现状、实践问题,将社会调查制度放入法律学科当中进行研究,注重宏观分析。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虽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程序上的流程、调查内容的明确、报告的性质与作用等。其中,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是众多问题的核心,只有正确选择调查主体,才能保障社会调查的顺利进行与科学实施[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组织。综合来讲,许多学者仍旧停留于对调查主体的界定,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具体的矫正帮教实务介入方面研究并不充分,尤其是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研究成果不够丰富。虽然也有学者将社会工作元素带入社会调查制度,但通常都是以案例的形式介绍这一流程,并不能够形成一种普遍适用于地方的结构体系。对于地方来说,首先,协调司法机关难度较大,因为部门众多,司法社工不可能在介入初期就打通所有司法机关的通道,只能通过某一个机关开始介入。笔者凭借派驻优势,希望从司法社工介入检察机关出发,以社会调查制度作为一个微观的出发点,将制度的司法作用与社工介入环节细化,总结经验供借鉴和参考。
二、司法社工介入下的C市K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模式
(一)介入背景
2018年初,共青团中央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签订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在这样的背景下,共青团C市委员会(下文简称“团市委”)将社会工作者派驻检察院,双方合作展开了对C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的探索。
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流程。包括附条件不起诉个案跟进、相对不起诉个案的跟进与训诫、受害未成年人的社工介入、“一案一调查,一人一调查”的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服务与特色普法宣传社区活动服务等。在个案服务方面更是形成了“六个一”的犯罪预防模式,即:开展一次社会调查、进行一次心理测评、做出一份评估报告、制定一个帮教方案、签订一份帮教协议、形成一份成长档案。通过六个程序来帮助和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其中社会调查被放至第一位,可见其地位之高。
(二)介入依据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
为了规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科学量刑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设计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三)介入过程
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个案服务相关流程和社会调查工作流程分别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 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个案工作内容
图2 社会调查工作流程
1.检察院受理案件并委托社工开展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受理程序分为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两个阶段,两阶段侧重点不同,社会调查报告的侧重也不相同。对于审查批捕的案件,社会调查侧重点在于评估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决定是否将其逮捕;而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则是侧重于涉罪未成年人现有的内外在环境是否支持其重返社会,涉罪未成年人是否有必要被起诉到法院。
在C市K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会分派至第五检察部进行处理,案卷中会附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未成年人初次社会调查报告,检察官在阅读后会分析该报告是否对于办案具有参考意义,并酌情委托司法社工进行检察阶段的社会调查。
2.建立关系。专业关系的建立是个案工作开始的首要步骤,与个案对象能否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将直接影响个案工作能否顺利开展[7]。在此过程中,社工并不仅限于同调查对象建立关系,还要以与司法机构建立委托关系为基础,以与调查对象监护人及周边环境建立关系为扩充。在社会工作中,并非所有个案的开始都是以建立关系为前提,如危机介入等个案,需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之后再进行个案介入。
在社会调查的工作中,服务对象是因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需要进行社会调查,被动接受社会调查员的调查。社工可通过访谈法、观察法、习作法、游戏法等方法与之建立专业关系。
3.收集资料。社会调查工作中收集资料的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建立关系前的资料收集阶段。在此阶段中,社工可以通过检察官的司法文书得到公安初次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第二,建立关系后的资料收集阶段。在建立关系后,能够得到案主主观上的资料,但是也需要通过案主的社会环境了解案主的其他信息,包括案主家庭、案主的朋辈群体、案主的学校、案主所处的社区等方面。第三,社会调查结束后的资料收集阶段。这一阶段与其说是收集,不如说是汇总与整理。社工通过调查案主的各项情况,结合相关社会工作理论进行分析,撰写社会调查报告。
4.社会调查的细化。主要从司法角度与社工角度分别对社会调查的流程进行细化。从司法角度看,社会调查更大的作用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以达到量刑目的。从社会工作角度看,更加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问题进行介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两者工作性质不同,目的也不尽相同,但两者都希望通过感化教育与训诫帮教令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重回正常生活。
(1)司法程序角度。一是制定调查计划并开始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司法社工,也就是社会调查员应当注重两方面内容,第一是涉罪未成年人自身,第二是涉罪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
针对第一点,社会调查员可以采用认知行为疗法加以展开,通过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心理历程反推情绪爆发点,由此分析其内在与外在的原因。除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心理状况外,社会调查员也应通过他们的家人、朋友等交往群体分析外部环境对其带来的影响,将被调查人放到情境中去思考。社会调查员应当注重分析调查获得内容的真实性及参考价值,必要时扩大调查范围,但也要充分考虑到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及调查对其重回正常生活所带来的影响。
二是分析并书写报告。首先是审查批捕阶段。这一阶段社会调查的侧重点在于从未成年人涉罪原因方面进行危险性评估,主要包括案件过程、个体基本情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居住社区情况、法律法规认知情况等方面,综合上述条件得出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监管条件是否有利于取保候审等待下一步工作推进,判断社会危险性如何。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调查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周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并且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全面的整理和总结。这里的侧重点是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量刑,支持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举例来说,如果社会调查报告的结论有利于未成年人得到不起诉决定,那么社会调查员将与检察官一同前往K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得到检委会委员的投票同意后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不必再诉至法院。如果相反,案件起诉至法院,社会调查报告将在庭审阶段为涉罪未成年人的量刑提供相关依据。
(2)社会工作介入角度。从社会工作角度分析社会调查报告,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个案工作当中的建立关系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同服务对象建立专业关系,获得服务对象的信任,以获得接下来开展服务的可能性。
一是问题评估。社会调查是对未成年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评估,对社会危险性较低的情况,不起诉后社工能够及时介入,进行相关的干预帮教。
在问题评估过程中,应该注重多个维度的评估,主体、客体,家人与同学等朋辈群体,做到全面并且客观。此外也需注意,在涉罪未成年人家人方面,要充分考虑家长是否为了减轻青少年罪责而进行了选择性的回答,从而放大青少年生活中积极的方面,掩盖不利因素。因此,必要时应扩大调查范围,收集更多的信息,并以社会调查写作作为辅助工具。
二是帮教计划。帮教计划是为实现帮教的目标而服务,社会调查员需要制定一整套行动计划来实现帮教目标。制定帮教计划的过程,就是选择介入问题的焦点,发展各种有效的行动方案,并明确任务和责任的过程[9]。
将社会调查当作一个个案介入开始的过程,也就表明制定服务计划来明确调查目的的同时,也需要为后续服务树立目标,以及确定通过何种介入手段达到目标。确定在介入之后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是目标达成,成效评估方式、介入过程是否科学有效,过程如何评估等。
三是开展调查与帮教。这是个案服务的介入过程,我们可以采用直接干预与简单干预两种干预模式。贴合两种模式,一般使用理性情绪治疗模式和认知行为治疗模式进行犯罪过程的梳理与帮教治疗。理性情绪疗法认为情绪问题是由人的非理性信念造成的,它的最大特点是以观点、思想、信念为突破口,通过改变人的非理性思想达到改变负面情绪的目的,使人产生更积极与负责任的行为[10]。在C市K区人民检察院的51份社会调查报告中,41%的未成年人由于聚众斗殴违反法律,社工通常引导这些未成年人回顾违法过程,以理性情绪治疗模式使其认识到诱发事件A(打架导火索)加上自身的非理性思想B(如果遇到与自己希望不一致的事情,那就会很糟糕)最终导致事情后果C(触犯法律),将涉罪未成年人带入情境中,通过引导思想进而纠正行为。或者利用认知行为疗法,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改变错误认知,从而达到改善行为的目的。
按照罪错未成年人的涉案罪名,可以将具体的个案介入类别分为以下两种:一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错未成年人。针对此类未成年人,其司法程序在检察阶段并不能够结束,需要转接到法院进行下一步的审判,所以在该类型个案介入当中,社会工作者进行社会调查的目的是对其下一步量刑提供意见。由于服务对象需要被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并没有开展个案介入的客观条件。二是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罪错未成年人。针对此类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工作个案介入帮教,需要充分利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工作方法来进行个案目标的提升。
四是结案工作。结案是指社会调查员为终止与调查对象的专业关系所做的一切准备工作[11]。在社会调查的社工介入中,结案应当不限于调查结束,应该在调查目标达到后,针对案主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介入,直到问题改善。
(四)小结
C市K区人民检察院目前形成了“一案一调查,一人一调查”的社会调查模式,由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分配社会调查任务给社工,由其出具调查报告。检察官责令涉罪未成年人强制接受司法社工的调查与帮教工作,双方权责明确统一后,共同推进检察阶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在调查程序结束后,一种情况是报告被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重要依据,这样涉罪未成年人可以结束司法程序回归社会。另外一种情况是诉讼至法院,调查报告也会被作为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据。
从上文得知,司法角度的社会调查制度致力于司法程序的推进与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但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仅仅注重司法程序并不符合社会工作利他主义助人自助的属性。随着介入工作的不断深入,社工的专业性逐渐体现,他们不仅承担社会调查员的角色,而且将更多的心力放到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和再社会化工作当中。这也是承担介入工作以来从社会调查员到社会工作者的角色转变。
三、司法社工介入社会调查工作的运行效果
(一)司法社工介入社会调查制度优势分析
法律规定,社会调查实践主体通常由社会志愿者、法庭法官、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助理员、律师、专业社工担任[1]。其中,司法社工相比其他主体拥有以下优势:
1.价值观优势。社会工作者在进行专业助人的工作中秉持平等、尊重、包容等价值观为自己的案主提供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不会对案主贴标签,而是以人为本,不仅为完成司法程序,而且注重研究如何纠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促进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在以后的生活中健康成长。如果招募社会志愿者来担任社会调查员,未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志愿者或多或少会对涉罪人员带有一些偏见,会影响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容易造成不利影响。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使其不会戴有色眼镜看人。
2.工作方法优势。社会工作者受过专业与实务的双重锻炼。所谓“术业有专攻”,其他主体的专业性更多体现在法律方面,而社会工作者具备国家认证的从业资格,在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等学科都有涉猎,能够更好地研究犯罪未成年人心理,开展社会调查,做到对症下药,更能起到思想引导、行为矫正等方面的作用。同时,社工能够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分析被调查者的家庭、社会背景,从被调查者从小的生活历程分析问题的成因,在调查后的帮教工作中,社工可以充分运用科学理论作为基础,整合相关资源,在调查结束的帮教环节能够起到更大作用。
3.角色定位优势。法官、司法助理员等在角色定位上更威严与庄重,难以拉近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关系,不能更好地开展相关的帮教工作。而且,国家公职人员日常办案及其他行政工作繁忙,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往往存在“心不余,力也不足”的问题。社工作为区别于政府公职人员的社会组织人员,角色相对平和,在工作中有专业的价值观和科学的理论体系作指导,通过沟通技巧的运用来拉近与未成年人的人际关系,能够更好地安排相关考察工作、帮教工作与社会调查。例如:在调查与帮教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与检察官在形象与角色定位上带给未成年人的完全是两种影响,取得的效果也不尽相同。
(二)司法社工介入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在司法社工介入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应予以完善。
1.司法社工的建设性问题。首先,从案件涉及的涉罪未成年人人数上讲,C市K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2018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涉及200余人,2019年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涉及100余人。随着社会调查制度的流程逐渐完善,司法社工的任务也逐渐加重。目前,司法社工只能尝试维持社会调查工作,努力坚持“一案一调查”的原则,但是,对于大量的社会调查需求以及调查后的帮教和介入较为无力,个人力量难以支撑。
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机关应该贯彻团中央与最高检的文件精神,积极推动各级共青团与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合作。从司法社工的长远发展来讲,号召司法系统引入社工服务到未成年人保护及普法宣传的活动当中去,借鉴各地先进经验,进行本土化的研究和探索,建立健全司法社工队伍及相关职业机制,常态化地介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同时,鼓励高校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方向的专业人才培养。另外,针对社会调查过程中的细化要求,可以根据调查对象的情况适当转介个案到社区社工,缓解司法社工一对多的现状。例如可将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涉罪未成年人转介到所在社区青少年社工处进行个案方面的持续跟进。
2.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问题。社会调查不仅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也针对其周边群体,但在实际工作当中,调查易受被调查者主观的影响。被调查者提供的信息,社工难以进行有效性和真实性的评估,并且涉罪未成年人的保密工作必须做好,因担心对未成年人日后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社工有时无法扩大调查范围,这始终是社会调查工作中较为棘手的一个方面。举例来说,从未成年人父母处了解其日常行为表现及性格等情况,未成年人父母基本都会阐述未成年人日常行为良好,无不良行为习惯等一系列对罪错未成年人有利的信息,这让社工很难辨识信息的真实性,而如果从同学处了解则会得到更笼统的信息,难以证明其有效性。
关于此问题的应对,可以在国家现有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完善和补充社会调查的法律条文,同调查对象签订调查协议,依靠协议所产生的契约精神保证信息真实性,从法律层面做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3.调查报告的评估性问题。K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制度运行中,从调查到书写都是由一名社工完成,从调查到得出结论难免会掺杂社工个人的主观性思维。目前,还未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调查评估的机制,难以保证社工的报告从调查到得出结论的整个过程都方式科学、过程公正、结论客观。
对于这个问题的改进,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可以建立健全社会调查报告的评估机制,学习先进地区评估经验,制定相关评估工具,对司法社工的报告进行专业的过程评估及成效评估。提倡双人调查制,在调查过程中相互监督和评估,提升工作的有效性、专业性。
4.调查流程的完善性问题。由于C市社工行业起步较晚,所以在具体工作中需要逐渐摸索和实践,根据本地情况具体分析。社会调查制度也需结合本地的实践情况进行本土化体系的搭建,其中除了司法部门确定社会组织为社会调查主体之外,社会组织本身也需要做好相应的流程完善、文书设计等工作。
在对此问题的改进上,司法社工可以同社工督导增加实务工作经验的交流,对于已经形成的制度需要在实践过程中积极补充和完善,不断吸取先进地区的经验,加强流程建设。
5.调查过程的伦理性问题。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社工需要联络调查对象的社会交往人群并建立关系开展调查工作。此时,社工是否需要将调查对象被调查的原因向他们阐明,这是一项涉及社会工作保密原则的伦理问题,需要社会工作者多加注意。
针对上述问题,社会工作者应当与需要调查报告的部门进行协商,并由其出面联络调查对象的社会交往群体,做好保密工作。社会组织可以适当增加每年继续教育课程中社会工作伦理方面的教学,同时督导对社工实务中遇到的伦理困境进行澄清。
四、结 语
随着近年来对未成年人司法问题的人性化处理,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个人认知等方面的评估日渐重要,社会工作者作为其调查主体所出具的报告不断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司法社工介入社会调查制度有其本身的优势,司法部门也有相应的诉求,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参与来创新工作模式。
因此,社会工作者在开展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时刻坚持社会工作的价值与伦理,而不仅仅着眼于社会调查的法律效用。司法社工只是立足于司法领域进行介入的社会工作分支。但是,社工并不是专门的司法从业者,社工更偏重于帮助弱势群体解决问题、提升能力,因此社会调查结束后形成报告只是调查的结案工作,而不是个案社会工作的结束。社工继续介入,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才是一名司法社工的最终意义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