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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

2021-06-06蔡瑞航

中国新通信 2021年1期
关键词:数据融合共享

蔡瑞航

【摘要】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根本性改变,社会治安形势日益错综复杂,特别是在当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信息网络四通八达、信息数据爆炸增长的时代,如何积极预防并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发现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不断提升社会治安驾驭能力和社会综合治理水平,是履行好公安机关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职责使命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要求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是党中央为我们谋划诸多破题良方中的重要一项,其中,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是这一良方的必要构成,是促使这一良方发挥显著、强大功效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    治安防控    数据融合    共享    立体化防控

一、重大意义

1.1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是构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必然要求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在部署“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工作中,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明确提出要“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随后,在2104年10月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再次就“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出部署;201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15年11月党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纲要”中将“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公共安全智能化水平”列为第30条任务;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2017年10月,在举世瞩目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提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党中央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清晰的展现了党中央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从完善创新到加快建设、从立体化到立体化信息化的发展脉络,充分说明了我们要构建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同步发展的体系,是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体系,信息数据作为信息化的核心要素、关键要素,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天然成为构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必然要求。

1.2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是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迫切需要

当今,我们正处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万物互联突飞猛进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各类信息数据飞速产生和裂变式增长,各行各业、每时每地、网上网下围绕人、地、物、事、组织等防控要素产生的信息数据不计其数,在为社会治安防控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带来无可替代的机遇和红利,这些数据不仅横向涵盖“吃住行消乐”等现实、虚拟的事物运动全地域,更在纵向上覆盖起因、发展、变化、消亡的事物运动全周期,不仅体现每个要素作为独立个体的空间、时间运动变化情况,更能描述人与人、人与事、人与时、人与地、事与组织等等各要素相互间关系及关系的运动变化情况,伴随各类数据反复碰撞、研究分析等深度应用产生的庞大复杂二次、三次、N次推论推演信息,更能深刻揭示本质性、关联性、规律性、群体性、系统性、前瞻性、异动性、突发性等内在隐含的情况,要构建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立体起来、信息起来,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仅仅是单纯影像意义上的立体化,更是深层次的描述性的全过程全方位全角度的立体化,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仅仅是互联互通简单形式上的信息化,更是主动建模、自动计算、智能研判、智慧防控的信息化,就迫切需要公安内外、社会全体、网上网下的数据大融合、高共享和深应用。

1.3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是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功效的重要支撑

支撑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功效的因素有很多,完备可靠的工作体制、健全完善的运行机制、全面深入的检查督导、公平公正的奖惩办法等等都能够支撑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应有的功效,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功效的大小、高低、强弱最终体现在“防”和“控”两个字上,是不是都能实现提前发现、目标明确、彻底干净的“防”,是不是都能做到精准高效、动态严密、科学依法的“控”,這就需要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的强大支撑,思想支配行动,信息主导警务,数据缺乏高度融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研究决策上就有不完整、不精细的隐患,数据不能充分共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安排部署上在就有不客观、不全面的风险,数据没能深度应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践实战上就有防不住、控不牢的问题,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是和体制机制、办法规则同等重要的支撑,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要比传统方法、常用办法更加重要,更加直接体现、反应并作用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末端行为,因此,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的能力和水平、广度和深度,支撑是否有力、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体系的功效。

二、现状问题

2.1现状

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在先后历经金盾工程一期“建库铺路”、金盾工程二期“架桥扩路”、以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为中心的大整合高共享、以移动互联掌上应用为中心的移动警务移动应用、以智慧智能灵活高效为中心的智慧公安轻快应用以及“平安建设”等一系列发展阶段,成功整合公安机关内部外部、网上网下、运营商等各类数据,基本实现了内部警种信息数据全入库,工商、税务、民政、交通、人社、电力、电信等外部企事业单位信息数据全共享,并依托公安信息网、移动警务网、视频专网、互联网以及各类平台系统实现实战应用,基本构建起以人像比对、信息碰撞等地面感知体系+人工+社会企事业单位的数据采集端,以各级公安机关云计算大数据中心为核心的数据存储“仓库”和数据计算“大脑”,数据采集快捷、数据传输畅通、数据种类丰富、数据内容全面、数据计算高效,有力支撑了各级公安机关“打防管控服”各项工作,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供了坚强保障。

2.2问题

1、还需进一步强化数据融合。一是表现在公安内部数据之间,各警种业务数据、管理数据相互融合还不彻底,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还存在多头采集、重复采集、要求不一、各自为战等现象,容易导致流程不清、标准混淆、结果混乱等问题,降低数据融合产生的功效;二是表现在公安机关内部数据与外部数据之间,来源不同的数据相互融合还不全面,还存在只融不合、半融半合、主体不清、归属不明等现象,制约了数据融合形成数据合力的功效;三是表现在不同结构的数据相互融合还不完整,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等不同類型的数据融合不完整,在某些领域、应用场景、实战工作上还存在单打独斗的现象,没能发挥不同技术的协作、协同、融合优势,限制了数据融合的功效。

2、还需进一步加大数据共享。一是公安机关内部警种数据共享程度还有待提高,条线警种、涉密警种,在做好保密、安全管理的前提下,业务数据、流程数据共享还不彻底,不利于数据的充分应用;二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数据共享还很不到位,教育、医疗、卫生、物流等等行业、部门、单位受制于自身信息化发展程度、条线管理要求、思想认识水平等诸多因素,有的数据共享是一次性的、有的是说一次给一次的、有的是给一点儿留一点儿的、有的还停留在表面上会议里等等,没能形成长期、稳定、完整、鲜活的数据共享格局。

3、还需进一步深化数据应用。一是表现在对数据的一次使用较为丰富,对数据的二次挖掘、多次分析还有待深化,特别是通过数据揭示“人、地、物、事、组织”关联性、系统性、规律性、前瞻性等深层次内在情况的深度应用亟待丰富和强化,运用各类数据,结合实战需求主动建模的水平亟待提高;二是表现在数据应用服务于“提前防”、“事前控”的能力有待提高,还需要结合海量的、不同的实战场景深入研究精细化、精准化的数据应用方向、模式、内容、办法,驱动数据应用模块化、成熟化、规模化,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4、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数据治理机制。还需要结合实际,紧跟时代发展、科技发展的步伐,紧密贴合实战需求,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数据治理各项机制,覆盖数据采集、传输、交换、共享、更新、整合、加工、计算、展现全流程,以机制做保障,确保数据种类齐全、类型完整、传输高效、内容详实、完整鲜活、共享有效、整合全面、应用充分,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供源头活水。

5、急需强化安全运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当前,随着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的不断深入,安全运维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安全运维的不足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数据存储、传输、展现等三个环节,既有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工作不规范的情况,还有规划设计不充分、具体建设不完整、标准要求不到位、设备选用不合理等诸多因素,都导致了安全运维出现短板。

三、思考建议

3.1建立同步工作机制

明确将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工作纳入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体工作,采取同步研究、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督导、同步考核、同步验收的“七同步”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对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的思想认识,强行入轨、强力保障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工作高效开展、扎实到位。

3.2建立清单目录

明确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工作主责单位、责任单位,建立数据融合、共享清单目录,制订清晰的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清晰的数据融合、共享标准、内容、要求,采取销号制、倒排制、验收制,将数据融合、共享工作与责任单位督导考核、“一把手”考评相挂钩,确保数据融合、共享全面到位、长期稳定、完整鲜活。

3.3深化实战应用

坚持“一切从实战出发、一切服务于实战”和坚持“实战引领应用、应用支撑实战”的思路,针对当前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群体问题、共性问题、趋势问题,充分运用、创新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手段,加快研究建立一批基于“主动建模、自动计算、精确预警、精准推送、管用好用”的数据深度应用实例,着力实现对各类数据的“吃干榨尽”,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动建立全警应用、全员应用、深度应用的新格局。

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既是党中央从全局高度、全盘角度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通过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显著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水平,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必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勇气和担当,奋勇开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数据融合、共享与应用工作新局面。

参  考  文  献

[1]王恒, 崔博. 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相互融合视阈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8, 18(04):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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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悦, 魏晓光, 王皓月. 基于人工智能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J]. 苏盐科技, 2018, 045(003):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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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景盛. 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中的应用[J]. 信息记录材料, 2020, v.21(04):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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