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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作博弈的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决策行为分析

2021-06-05滕汉书毕银丽王金叶滕汉伟

桂林理工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相关者用地利益

滕汉书, 毕银丽, 王金叶, 滕汉伟

(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地球科学与测绘工程学院, 北京 100083; 2.桂林理工大学 a.地球科学学院;b.旅游与风景园林学院, 广西 桂林 541006; 3.桂林旅游学院, 广西 桂林 541006)

0 引 言

旅游业的泛服务业特性以及复合型特征决定了旅游用地在土地征收、流转等问题方面具有其独特性。旅游用地开发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决策的过程, 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影响旅游用地开发。旅游发展中的土地问题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个是综合性, 一个是外部性, 综合性要求我们分类, 外部性要求我们定性[1]。 涉及土地征收、流转等具体问题, 其实质就是各利益群体围绕旅游用地利益展开的博弈。旅游用地开发利用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 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同时进行不同的行为选择, 他们的决策行为不是一个静态的拍板定案活动, 而是一种动态、连续、完整的行为活动, 是各利益相关者在地理空间上基于稀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追求各自最佳效益的行为总和, 是将国家或地方旅游用地政策转化为经济活动的行为, 经济行为的背后是利益分配, 也是博弈的目的, 源自不同利益主体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的行动逻辑[2]。因此, 对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行为进行研究, 分析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利益相关者对于旅游用地开发利用采取和可能采取的策略以及由此所导致旅游用地开发活动的变化, 可以为制定合理的旅游用地政策提供依据, 有利于旅游业和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在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 旅游用地隐含在商服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及特殊用地中[3], 导致对旅游用地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国内学者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对旅游用地使用进行了广泛研究, 认为土地利用格局变化是市场(人口与市场的力量)和政治(利益相关者)两套变量结合后创造出来的结果[4]; 利益主体都希望达到己方利益最大化, 那么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显得十分重要[5]; 土地征收、流转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有政府、企业、农民和村委会等, 具有利益关系复杂和行为策略多样化的特点[6-7]。

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诉求研究, 主要集中在政府定位、农民权益、机制设计(补偿、保障和市场化)、制度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8-15], 以及利益相关者博弈策略等方面[16-19]。研究更多关注不同利益主体冲突产生的根源, 思考其权力、关系矛盾问题, 强调核心参与者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收益的公平分配以及利益机制的整合, 以期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和行为决策[5]。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表达在土地流转、征收过程中呈现复杂化、多样化, 利益的博弈随着土地流转、征收由冲突向合作共治, 形成利益共同体转变。因此, 研究旅游用地开发决策各利益相关者决策行为, 寻求平衡权利与利益、实现开发利用价值最大化路径是旅游用地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1 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界定

1.1 旅游用地界定

根据中国知网文献检索,旅游用地一词最早出现在1978年吴良镛的论文中,提到土地利用中把风景最好地段用作外国宾馆中特殊旅游用地[20]。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将旅游用地与商业、娱乐用地等并列, 明确旅游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40年。 目前, 学术界对旅游用地概念界定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狭义的旅游用地, 将旅游用地归入建设用地。如: 欧名豪认为旅游用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全部土地[21]; 朱德举提出旅游用地是旅游地内最基本、最广泛的具有旅游功能的各种因素的组合[22]。另一类是广义的旅游用地, 指用于旅游业发展的所有土地。如: 刘书楷等提出旅游用地是指在旅游地内凡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观赏、知识、乐趣、度假、疗养、娱乐、休息、探险、猎奇、考查研究等活动的土地[23]; 王金叶等提出旅游用地是各种直接用于旅游活动的土地和间接服务于旅游发展的土地, 包括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24]。第三类是介于广义与狭义之间, 是旅游用地概念外延的拓展。如: 徐勤政等认为旅游用地是旅游要素在空间范围的分布和联接, 是旅游单位在城市中的数量和分布[25]; 余中元等认为旅游用地是一定时间域和空间域内由自然和人文要素组成的, 具有一定结构, 能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多层级的适应性循环的社会生态系统及其空间表达[26]。

考虑旅游业态多样化以及旅游用地具有的复合性、综合性特点, 旅游用地根据其特点和使用目的进行界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以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为目的而进行开发利用的所有土地资源都是旅游用地, 如开展农业观光旅游的土地, 属于农用地分类, 既发挥着农业用地的作用, 又提供旅游观光产品或服务, 兼具旅游用途, 进行相关研究时也应列为旅游用地进行考虑。

1.2 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界定

利益相关者概念最早出现在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的内部备忘录, 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支持企业或组织生存的利益群体[27]。目前, 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有上百种, 代表性的定义有30多种。其中, 1984年弗里曼(Freeman)给出的定义最具代表性且广为应用, 即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能为组织目标实现所影响的人或集团[28]。根据旅游用地和利益相关者概念内涵, 本文将凡是能够影响旅游用地开发利用以及旅游经营管理活动开展并受其影响的企业、个人、政府、社会团体及组织等均认定为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 即与旅游用地开发利用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具有范围广泛、动态变化及双重影响性的特点, 一般包括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农民、农村集体组织、村委会、资金供给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当地社区、旅游者、学术界及相关研究机构和志愿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其中政府部门包括旅游、国土、林业、水利、建设和环保等具体职能部门, 从层级来看,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 旅游企业主要指基于旅游用地进行旅游投资和经营的各类企业; 资金供给者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通过对政府、企业、农民或村民组织等提供资金支持而发挥保障作用。

2 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类别与关系

2.1 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类别划分

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较多, 借鉴卡罗(Carroll)利益相关者分类方法, 遵循影响重要性、权益主张紧急性和动态性等原则, 将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战略利益相关者和环境利益相关者三大类。

核心利益相关者: 包括当地政府、旅游企业及涉地农民(或涉地村委会);

战略利益相关者: 包括中央政府、社区组织、资金供给者、旅游者、村委会(非涉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环境利益相关者: 包括新闻媒体、社会环保组织、志愿组织、学术界及相关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

(1)核心利益相关者。目前, 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国有和集体两种形式, 土地市场主要由政府管控, 地方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具体事务, 是唯一供给者, 对土地有很强的控制力[29]。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权威代表者、地方事务的执行者, 行使土地征收权, 推动和监管土地流转、出让和租赁; 涉地农民(或涉地村委会)是土地征收或流转收益的直接受益人或受损人; 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投资和运营企业)是旅游用地的直接需求者和使用者, 是旅游用地收益的主要创造者或生产者。因此, 以上的利益相关者对旅游用地开发利用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是旅游用地存在、发展的关键, 是旅游用地核心利益相关者。

(2)战略利益相关者。 在旅游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 中央政府扮演局中人与局外调停人的双重角色, 虽然不参与地方上的土地实务, 但监督、约束和限制地方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30]; 社区组织、资金供给者以及旅游者的需求对旅游用地开发方向、发展规模、产业布局等具有重要影响, 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如社区组织强烈反对当地的旅游开发, 设置各种障碍条件, 往往会使当地旅游开发的社会环境恶化, 增大旅游企业的投资风险和开发成本;如果资金供给者不愿意为旅游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旅游企业往往因资金问题而影响旅游用地开发。 村委会是地方政府的“代理人”, 是最基层的公共权力机构[31], 同时又是涉地农民的“委托人”, 其对旅游开发的态度、具体政策和支持条件等,直接决定旅游用地能否顺利得以开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能是管理村集体资产, 与村委会职权有交叉但不存在行政关系, 与旅游用地开发利用存在着利益重构问题,对村土地流转、征收的进程和后果具有一定影响。以上的利益相关者在旅游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通过影响核心利益相关者发挥重要作用, 在特定条件激发下甚至会发挥重要影响, 是战略利益相关者。

(3)环境利益相关者。在旅游用地开发过程中, 一些社会团体或机构对旅游用地开发利用环境和社会氛围营造具有一定的影响。如新闻媒介通过报道旅游用地征收过程中的有关事件或进展, 引发民众对旅游开发的关注, 对政府决策或农民参与意愿及诉求施加影响; 学术界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为旅游用地开发利用提供决策依据, 影响政府决策、企业投资和农民参与; 社会环保组织往往会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角度, 对旅游用地开发提出反对或支持建议, 甚至决定了旅游用地能否顺利开发;行业协会和志愿组织是一种民间性组织, 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特点,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具有桥梁和纽带作用。以上的利益相关者对旅游用地开发经营条件和环境,特别是旅游用地开发进程以及经营活动有一定影响,是旅游用地环境利益相关者。

2.2 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集群关系

旅游用地开发利用是各利益相关者平衡相互之间的作用力, 最大化实现自身利益的博弈与合作过程, 受到3个利益相关者集群以及各利益相关者集体或个体作出的决策影响。利益相关者在各自发展目标引导下, 冲突博弈则是常态, 协调合作是发展趋势[32]。如图1所示, 利益相关者集群和各利益相关者在决策水平、执行能力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差异: 形成了一种以旅游用地为核心, 有主体、有保障、有支持的网络状决策体系。

图1 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集群关系Fig.1 Cluster relationships of tourism land stakeholders

这一体系具有明显的等级结构和因果关系, 是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势和能力等级架构和多元化实践行动框架, 反映了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格局。核心利益相关者集群处在旅游用地开发决策主体地位, 受到集群内部利益相关者(当地政府、旅游企业和涉地农民)相互作用关系的制约。当地政府、旅游企业和涉地农民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 在旅游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角色、地位、作用都有很大的差异, 当地政府为倡导者、推动者, 旅游企业为主导者、策划者, 涉地农民为被动参与者。战略利益相关者集群处在旅游用地开发保障地位, 集群内各利益相关者通过政策制定、资金供给、主动参与等, 影响旅游用地开发利用方向、收益分配等。其中中央政府、资金供给者和旅游者的作用更为关键, 中央政府出台相关旅游用地政策会明确发展方向和利益分配, 从而简化利益相关者争论, 节约时间成本; 资金供给者通过控制提供给政府或企业或农民的资金流规模, 影响旅游用地开发进程; 旅游者用自己的行为偏好, 影响旅游用地开发定位与方向以及政府决策。环境利益相关者集群处在旅游用地开发支持地位, 集群内各利益相关者通过旅游用地开发本身以外的环境营造干预开发决策, 如新闻媒体如果对旅游用地开发给予积极、正面报道会加快决策和开发进程, 但对项目开发后的收益分配影响较小; 社会环保组织的活动一般会延长项目决策时间, 促使政府、旅游企业在旅游用地开发初期考虑生态环境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在作出决策时提高开发成本预算, 调低项目预期收益, 并成为决策中与农民谈判调低佣金或租金的理由; 学术界及相关研究机构通过研究为旅游用地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加快项目决策进程。

3 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及行为策略

旅游用地开发决策是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的博弈。利益诉求是利益相关者对旅游用地开发方式和价值导向的主观映射[33], 反映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关系格局。旅游用地开发决策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较多, 但起决定作用的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和涉地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是行政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行动者表征[34]。旅游用地的理想状态是实现核心利益相关者主体利益的平衡共赢[35], 但各利益相关者由于所处的地位、文化背景、拥有的优势和依托不同, 其利益诉求差异较大。实现各主体的利益平衡共赢, 必须明确其利益诉求和为实现其诉求拟采取的行为策略, 并将各方利益诉求和实现路径相互裹挟与依附, 协商达成合作才能共赢。根据对广西桂林市龙胜县、兴安县旅游用地开发中涉及到的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和涉地农民的调研, 三方的主体利益诉求和拟采取的策略如表1所示。

表1 旅游用地核心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及策略Table 1 Interest demands and strategies of core stakeholdersof tourism land

3.1 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及行为策略

地方政府寻求的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具有多重角色和追求目标。旅游业是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 旅游项目投资时间短、见效快, 经济拉动效果明显, 地方政府既有发展旅游业的责任与权利, 也有发展热情。同时, 中央政府多用可量化的“硬指标”, 如 GDP、财政收入等考核地方政府的政绩。地方政府更愿意通过土地资本化获取收益, 通过提升基础设施水平, 招商引资发展旅游业, 实现短期内快速增加资本和资源要素投入, 从而提高土地资本的经济效益。另外, 地方政府还具有维持社会稳定的诉求, 在土地征收、流转过程会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避免或杜绝农民因权益被侵害出现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

3.2 旅游企业的利益诉求及行为策略

旅游企业希望降低成本和分享旅游开发对当地产生增值的收益, 而非单纯的旅游投资收益[36]。 旅游项目对于企业自身而言, 投资回收期比较长, 风险相对较高, 旅游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通过配置旅游地产等其他项目实现资金快速回笼和降低风险。 另外, 旅游业发展对当地公共服务体系具有较高的依赖性, 需要地方政府在土地资源、资金、政策、市场以及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旅游业带来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也将推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企业与地方政府形成具有稳固共生关系的“增长联盟”[37]。旅游地的社会、人文环境是隐形的旅游资源, 决定了旅游企业必须与社区居民, 尤其景区周边农民保持良好的共容关系。

3.3 涉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及行为策略

农民认同旅游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有较强的土地供给意愿, 尤其对于一些收益率比较低的林地、滩涂等。关注土地出让、流转的直接收入和比较收益, 担心土地出让、流转后的利益受损。农民是旅游用地的维权者, 但局限于自身对市场价格信号以及土地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信息获取、理解、谈判等能力, 在土地流转之初考虑更多的是短期经济收益, 往往基于自身物质利益对价格和补偿采取从众行为。在项目开发后, 随着旅游发展状况越来越好, 农民对原有即得利益和比较收益的不满足心理会越来越明显和强烈, 趋向于通过违约、对抗等谋取利益重新分配。

4 旅游用地核心利益相关者合作博弈分析

从最初的旅游用地规划到现在的跨区域旅游用地对比, 旅游用地研究成果显著, 主要集中在旅游用地评价、结构布局、生态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利益相关者方面多是围绕土地用于旅游开发后, 经济环境就社区参与、政府政策法制等宏观影响和作用、企业旅游规划等选择视角进行影响评价研究。只要有利益相关者就会有利益冲突及寻求利益均衡的过程, 博弈论是一种以数学为基础, 借助数学方法研究对抗冲突中博弈均衡出现规律的科学[38]。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和演进博弈构成了博弈论的理论框架, 通过数学语言在假设、定义和定理的框架下进行阐述。目前, 国内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博弈研究只有非合作博弈方面进行了简单的静态博弈[39-40]和动态进化博弈分析[41-42]。旅游用地不同于其他土地利用类型, 首先, 旅游企业不能“关门”生产和销售产品, 社区是旅游环境的构成, 居民可以相对容易地通过多种方式影响游客进入和消费, 旅游业“富民”效果深受居民欢迎, 因而企业与居民无论旅游用地取得还是后续经营过程中都希望和需要保持良好合作; 其次, 旅游用地除了进行设施建设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性质, 一般情况下在旅游开发时保持土地利用性质不变, 如农用地和林地等, 只是充分挖掘和利用资源价值, 经济效益上, 农民和企业是互补和互惠的。因此, 合作是旅游用地利益相关者的必然选择。

4.1 合作博弈的形成

合作博弈又称为联盟博弈, 要求博弈者是理性的, 不考虑博弈者的行动及其次序, 直接关注博弈者形成不同的合作所带来的结果及利益分配[38]。地方政府(G)、旅游企业(T)和涉地农民(P)的博弈在3种不同行动中形成7种联盟。当利益相关者单独行动时,形成{G}、{T}、{P}3个联盟。在旅游用地决策过程中3个核心利益相关者独自行使决策权,任何一方都无法避开其他两方而独立行动,其独立行动效用(V)为零。地方政府不能强制流转土地,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投资,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土地流转等。当3个利益相关者两两联合时,理论上可以形成{G,T}、{G,P}、{T,P}3个联盟。其中,地方政府既是管理者和服务者,又是旅游招商引资者和农民权益维护、保障者,处在绝对的主导地位,可以与旅游企业和涉地农民分别合作形成联盟;但旅游企业对农民欠缺权威性和公信力,农民怀疑企业的公平性和保障能力,两方在现实中很难合作形成联盟,即{T,P}联盟的行动效用(V)为零,导致{G,T}和{G,P}联盟失效。在旅游用地决策过程中,旅游企业与涉地农民都愿意选择与当地政府合作形成联盟与另一方进行博弈。因此,理想的合作博弈是三方利益相关者合作结成联盟{G,T,P},可以降低决策成本和提高总收益,形成有效联盟。

{G,T,P}联盟在土地流转为旅游用地过程中, 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行为是相互影响、彼此制约和促进的, 具有非常明显的合作博弈特征。合理的利益分配是实现长远合作的基础[43], 但收益分配不是简单的平均分配, 而是依据各利益相关者对联盟的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和涉地农民受社会经济发展、自身资源禀赋等因素影响, 在政策、资金和土地等方面各有优势, 合作中对联盟的贡献不同, 收益的分配也应不同, 贡献越大收益越高。

4.2 合作博弈效用目标确定

旅游用地收益是合作博弈效用的具体体现, 是旅游用地获取时土地自身价值和开发利用后产生增值价值的价格化结果。土地原有用途产生的收益和附属收益是其自身价值的体现, 是计算土地出让、流转租金和利息, 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的参照。依据《土地管理法》, 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价格化后形成了获取时旅游用地收益。旅游用地开发利用后, 赋予了土地资本属性, 旅游开发在保持原有土地用途的基础上, 经过景观打造和景区开发, 叠加了旅游用途, 产生经济、生态、社会、民生等多重效益, 市场价格化后形成土地增值收益。旅游用地效益表现形式主要有税收, 企业持续经营形成的利润, 农民从事旅游工作或经营的非农收入、农民在景区的红利分享等。旅游业发展带来良好的社会、生态和民生效益, 如提高居民文化素质、增加地方影响力, 改善环境、增加社会就业等, 其价值难以价格化, 收益正外部性显著, 是地方政府政绩表达和职责所在。在分析联盟效用时考虑其影响, 但由于难以量化, 而且参与主体博弈焦点在分配经济效益, 在分析合作博弈效用时不计算旅游业发展带来良好的社会、生态和民生效益。因此, 合作博弈效用(U)等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企业的经营利润+农民的收益(包括租金、利息、补偿安置费、旅游就业收入、旅游商业经营活动收入、景区分红)。

4.3 合作博弈效用关系分析

合作博弈效用构成中, 税收、企业经营利润来源于旅游企业生产经营, 是企业营业收入减除运营成本之后的利益分配; 租金+利息是农民即得利益, 旅游就业收入和分红决定于企业营业状况, 既形成了农民的效用, 也形成了企业运营成本的一部分; 补偿安置费高低影响旅游企业资金投入, 形成投入成本影响企业利润。由此可见,合作博弈效用并非构成要素的简单加和, 而是企业利润创造与成本的转移和叠加, 是各方利益的均衡与融合。政府只与旅游企业合作时, 干预土地流转或权利寻租, 降低农民即得利益和比较收益; 政府只与农民合作时, 提高租金或分红比例等, 保障了农民权益, 更多的经营利润流向农民。这两种情况是零和博弈, 合作方必然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使旅游用地经营活动无法持续下去。依据合作博弈理论当两种合作的效用和等于大联盟的效用时, 即个体沙普利(Shapley)值之和等于大联盟价值时帕累托最优, 此时合作联盟的沙普利值为当地政府分配总效用的一半, 旅游企业和涉地农民分配各自小联盟效用的一半, 并且二者的和为总效用的一半。

4.4 合作博弈行为策略

核心利益相关者行为策略伴随于效用的形成和分配过程。旅游用地获取时, 收益是土地自身价值的价格化, 收益分配均衡合理的直接表现就是定价的有效性[44]。农民有心理预期价格, 参与谈判意愿强烈, 在时间拖延中抵制低价和提高价格, 地方政府也有预设价格范围。韩冬等通过实例研究发现, 在现行征地制度下, 为了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般采取40%~60%土地最优利用途径市场价格作为最终补偿, 是一个合理方案[45]。土地流转时, 流转总收益高于非流转总收益时农户才会自觉地进行土地流转[35]。在土地流转协商决策过程中, 参与主体要考虑彼此利益诉求, 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各自预期直至达成一致。旅游用地开发利用后, 收益是土地增值价值的市场化, 来源于旅游企业持续经营, 是各参与主体收益风险成本分析后的土地发展权表达, 在市场交易中实现, 按照“农民→政府→开发商”方向递增[46]。企业希望区域范围内规划权、开发权、招商权、经营权交于市场机构, 真正实现旅游用地“供给侧”改革[36]; 农民从事旅游就业和经营活动, 关注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入数量, 要求旅游企业分享一定的经营收益; 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参与收益分配, 由于政府是项目开发地综合管理方和旅游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者[47], 还要不断推动旅游发展与当地居民、社区之间相互联系[48]。地方政府和涉地农民需要分配一定增值收益对旅游开发地进行建设和维护, 三方利益主体最终根据各自的贡献度进行收益分配达成合作。

4.5 实例分析

桂林灵川县是广西优秀旅游县, 多年来, 该县地方政府、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在旅游用地收益分配上通过合作实现共赢, 推动地方旅游产业良性发展。如该县某旅游项目, 投资9.8亿元, 用地总规模3 000亩(200 hm2), 其中2 400亩(160 hm2)采用林权流转租赁方式获得, 一次性支付当地村民50年林权流转补偿金2 000万元, 当地村民拥有同等条件下的用工、劳务优先权。600亩(40 hm2)设施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依据《桂林旅游产业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通知》(市政规[2018]8号)确定基准地价为159元/m2, 依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确定该地补偿标准为59 280元/亩(889 200元/hm2), 参考农业投资项目基准收益率从全行业角度可以取值7%~8%作为一般性基准[49], 以8%作为基准收益率, 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计算三方合作效益。600亩旅游设施用地基准价拍卖收益为159×666.66×600=0.636亿元, 农民补偿款为59 280×600=0.356亿元。旅游企业投资最低收益9.8×8%×(1-25%)=0.588亿元, 农民收益约为流转补偿金0.2亿元和补偿款0.356亿元, 合计0.556亿元。实际土地成交价格与地方政府改善投资环境的投入力度相互正向影响。比较同期灵川土地交易价格, 同类土地成交价基本高于基准地价2倍左右。政府收益为税收9.8×8%×25%=0.196亿元和土地出让金0.636×2-0.356=0.916亿元, 合计1.112亿元。地方政府(1.112亿元)、企业(0.588亿元)、当地农民(0.556亿元)三方效益比值趋近2∶1∶1。

5 结论及建议

旅游用地效益主要来自旅游用地获取时土地自身价值价格化和开发利用后增值价值市场化。土地增值的原因主要是用途改变的因素和投资性因素, 通过旅游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实现[48]。因此, 有效定价和企业经营状况反映了旅游用地效益情况。因旅游业具有其独特性, 旅游用地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只有合作才能共赢, 通过合作博弈促进土地增值和效益最大化, 三方博弈的核心在于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合作博弈的基本原理, 合作三方的利益分配根据各自在合作中的贡献度确定。一般是当地政府获得旅游用地收益的一半、旅游企业和农民分享另一半, 三方合作效果帕累托最优。当旅游企业和农民的贡献度一致时, 二者具有对称性, 获得相等份额的效益分配。此时, 合作博弈效用分配为地方政府获取一半, 旅游企业与涉地农民均分另外一半, 三方处于理想、稳定的合作状态。合作博弈贡献度表达了博弈者的权益也表明了其责任, 博弈者在分享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政府必须为旅游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资金和市场环境及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等; 农民担负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社会环境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职责; 旅游企业承担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社会责任。

旅游用地核心利益相关者结成的合作联盟, 有利于旅游用地决策、经营产生最大的利益。在旅游用地决策合作博弈的过程中, 定价的有效性、博弈者协商和行为约束机制对合作博弈得以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各利益相关者掌握的信息是关键, 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合作博弈失效或失灵。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过程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甄别、筛选形成认知, 进而根据认知结果指导决策行为, 形成相应的认知与行为响应[50]。因此, 在旅游用地核心利益相关者合作博弈决策时, 首先需要当地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搭建平台、提供信息咨询和沟通协调服务, 如组织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信息平台建设, 就土地征收、流转等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指导等; 其次, 建立健全市场机制, 使得土地交易更加高效、有序和公平; 第三, 建立有效博弈者行为约束机制, 规范当地政府、旅游企业、涉地农民的决策行为, 对行为失当者实施相应惩罚; 第四, 强化旅游企业与农民采用多种合作模式, 降低投入成本、增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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