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规全覆盖后频繁调整的几点思考
——以常州主城区为例
2021-06-04解小芹
解小芹
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江苏 常州 213002
1 概述
《城乡规划法》(2008)实施后,控规成了城市(镇)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法律地位空前提升。然而,近年来,控规似乎难以适应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需要,在组织编制、用地控制、技术理性等方面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控规指标调整频繁乃至控规“失效”屡见不鲜,城市开发频频“失控”。这不仅影响了控规的法定性与权威性,更使得城市开发中的公共利益严重受损。鉴于此,笔者从控规全覆盖以来,频繁调整的控规项目入手,探究其原因,以期提高控规编制技术和方法。
2 关于调整项目的思考
2.1 控规编制及调整的特点
常州主城区控规是在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研究分解、多项专项专题研究背景下编制完成的。常州市主城区,包括中心分区、红星分区、城西分区、青龙分区、东南分区、戚墅堰分区等6个分区,共48个编制单元,总用地面积约178平方公里。
对调整的项进行分析,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调整的需求迫切且频繁,修改面积较大,2009年审批至今控规修改面积达到50%以上,已有 125个项目进行了控规调整,涉及148个基本控制单元,10个编制单元,有个别基本控制单元修改甚至次数达到3次以上。二是调整主要集中在开发建设热点地区,包括凤凰新城、钟楼开发区及火车站北广场等地区。
图1 主城区控规编制单元分布图
图2 主城区控规修改分布图
2.2 控规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分析
受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突出,主要表现为:因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城市主管部门做出的主动调整(如凤凰新城、钟楼新城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因追求土地经济利益最大化,项目开发商对控规地块强度控制指标申请的调整;因政府部门项目引进进行的调整等。
对调整的内容进行数据分析,主要表现为:用地性质的调整:多是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或由当初审批的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后又因“企业拆迁难度大”及 “产城融合”再次调回工业用地性质;道路线位调整,多是由于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布局优化,对地块的合并引起;控制指标调整:多是由于提高容积率的诉求,土地开发强度明显提高。
2.3 分析总结
2.3.1 前瞻性和的预见性不足
控规更多的停留在对总规和现状的承接,对于城市未来发展判断方面研究不足,难以应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和市场。
2.3.2 技术标准缺乏
在编制过程中,指标赋予往往没有就规划地块做充分的分析和论证,规划多采用经验值确定控制指标,实行“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编制技术标准,历史风貌区、城市主要景观节点等地区控制方法和方式与其他一般地区区别不大。
2.3.3 编制技术不足
当然由于控规全覆盖时间紧迫,也存在对现状基础资料调研不够、缺乏经济分析和弹性,控制内容重点不突出、城市设计欠缺,导致了编制技术的不足。
3 相关案例的研究借鉴
3.1 厦门
控制编制主要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第二层次是控制性图则,为“招拍挂”地块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阶段明确地块的土地使用:定位、主导属性、用地性质、用地边界和用地面积;环境容量:人口总量;城市设计:公共空间、重要节点、绿廊、重点界面、特定区域构建筑物高度控制、建筑及环境设计;配套设施:设施位置、设施类别、设施数量、设施规模(级别)以及六线控制等内容。控制性图则即“招拍挂”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框架下细化控制要素指标。
3.2 武汉
控规编制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控制:第一阶段控规导则是对编制单元进行控制,第二阶段控规细则是对管理单元进行控制,每个阶段的成果要求又包括法定文件和指导文件。
控规导则:在法定意义上实现控规全覆盖,目的是使总规确定的强制性要素进行落地,保证城市公共利益的设施进行明确和严格的控制,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对后续控规细则编制进行指导,且可在控规细则未审批之前指导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控规细则:在控规导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对现状及相关要素进行细致和深入的研究,提出更为细化与具体的地块控制要求,更大限度保证了规划成果的合理性,是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3.3 上海
控规编制主要分两个层次进行编制:第一层次是街坊层面(含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是对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设施控制与住宅套数等指标进行控制;第二层次是地块层面,确定开发地块建设控制指标,控制和引导项目建设。
在街坊层面,根据城市中不同管控级别的要求进行划分:其中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滨水区和风景区、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其它对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区域为重点地区;发展用途不明确的用地为发展预留区;其余地区为一般地区。采用对重点地区做加法的原则,除了形成普适图则外,还需编制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附加的管控要求,作为附加图则。
根据上面几个城市的控制编制案例,可以看出常州主城区控规“一刀切”的编制方法,很有可能会造成控规频繁修改后导致的城市面貌失控,且因控规调整后人口容量扩大,易于开发的地块优先利用,导致公益性公共设施难以落实。
4 控规修编技术探讨
4.1 明确控规修编的各个阶段重点
未来的控规修编可以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分两个阶段对控规进行控制,即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两个层面。
控规导则层面控制控规的六线(红线、黄线、绿线、蓝线、紫线、橙线)、三大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刚性的内容。为了有效保证城市公共空间,维护公共利益,划定特殊地区范围线(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
控规细则层面是在控规导则层面上的细化、落实,类似地块规划条件,本文不做阐述。
4.2 结合专项规划,划定不同控制区域
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将我市主城区划分为一般地区、特殊地区和预留区三种编制地区类型。特殊地区指城市功能发展地区、历史文化敏感地区、自然生态开敞地区。常州已编制完成《常州市中心城区特殊地区划定规划》。预留区指规划编制时发展用途暂不明确的用地。一般地区指特殊地区、预留区以外的地区。
4.3 明确不同区域的控制内容及控制要素
特殊地区、预留区、一般地区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划编制深度,控制不同的规划要素。
在目前已审批控规的基础上,针对一般地区做减法。基于国情的规划动态性的问题,一次性将所有指标和要求确定是不可能的,不如交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于一般地区,控规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给予地块开发强度足够的弹性,可根据地块用地性质给定相关规范允许的最大开发强度。比如居住用地按照省规最高限要求给足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经济技术指标。到规划条件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容积率上限等指标。
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进一步确定用地性质兼容表,鼓励同一地块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以控制单元为单位,控制住宅的总建筑量,在控规阶段明确地块兼容用地性质,对于有必要的基本地块,可在控规中明确住宅比例;到规划条件阶段明确各类兼容用地的具体比例
对于配套设施,在控规阶段明确设施的最小规模与服务区域,规划条件(选址)阶段可根据基本地块具体的用地性质组成确定最终须配套的规模,在满足服务区域的条件下,确定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时序。
对于特殊地区,则应做加法,强调政府引导。对特殊地区除了提出上述一般的控制要求外,还可根据区位特点提出其他控制要求,应充分引入城市设计,强化指标设置,不仅考虑经济效益,还要以人为本,满足人的基本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包括绿地、建筑密度、城市色彩等。比如,古运河边上建筑的高度控制、某些特殊地区的建筑色彩控制都可能是强制性内容。因此,特殊地区可根据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附加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控规成果和技术指导文件成果,其中控规成果主要落实控规阶段控制要素,技术指导文件成果主要落实条件阶段控制要素,将根据城市设计提出的通则性控制要求形成控制导则,到规划条件阶段再明确具体控制要求。
对预留区,则应提出主要使用功能、容积率分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总体要求。当预留区的用途明确后,可启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明确相应控制要素及控制要求。
结束语
当然控规修编还必须经过现状调研、问卷调查、征询意见、公开展示等常规的公众参与,也可以借鉴“社区规划师”制度,为当地居民提供专业咨询、宣传和培训讲解,了解民意诉求和开发建议,让公众参与贯穿规划全过程。
控规修编中分区域加强弹性、兼容性、科学与灵活的编制技术应用,建立并完善利益相关者的规划参与途径,以期未来常州修编适应城市快速发展,实现控规“可控性”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