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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视角下“双创”基地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研究

2021-06-01田静

职业教育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理论逻辑创新创业能力双创

田静

摘要:通过对协同创新视角下“双创”基地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理论逻辑分析,探讨了协同创新视角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建设成效,发现 “双创”基地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协同培育还存在一些问题,提出可以通过强化协同创新理念,明确“双创”基地建设目标,完善协同组织体系,规范“双创”基地运行及借助“双创”基地提升协同实效,来强化“双创”基地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育。

关键词:“双创”基地;创新创业能力;培育;理论逻辑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21)04-0049-05

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高校对“双创”工作的重视与稳步推进,高校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尤其是“双创”基地的建设,已是高校“双创”工作验收的重要指标。但无论是“双创”基地建设还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方面仍存在诸如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资源协同不充分、各环节禀赋要素难以无缝衔接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本文基于协同创新视角来探讨“双创”基地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的新路径,以此帮助高校通过“双创”基地来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一、协同创新与“双创”理论概述

(一)协同创新的概念

关于协同创新的界定,不同学者的界定存在差异,如学者格鲁指出“不同主体在一致的目标与愿景驱动下彼此间互促互进就是协同创新”。胡恩华和刘洪指出:“由于不同主体间存在非线性关系,透过这一关系能够实现整体联动效用就是协同创新。[1]” 陈劲指出:“不同主体彼此间借助整合资源,加强深入交流与合作,实现取长补短,最终共同实现创新就是协同创新。[2]”结合已有研究成果,本文立足于陈劲的研究成果,认为所谓协同创新,主要是指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借助一致的愿景与目标开展通力合作,协同多方资源要素,最终实现1+1>2的效应。

(二)“双创”基地

本文所指的“双创”基地,主要是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即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新创业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

事实上,大学作为创新创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创新创业开展的基础与前提,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关键,因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高校“双创”教育,确保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高校能够为国家培养出优质的“双创”人才。借助“双创”基地来培育大學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是当前高校所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针对“双创”基地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策略,对推进高校“双创”基地建设,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协同创新视角下“双创”基地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理论逻辑

(一)“双创”基地是协同创新的重要组成

协同创新是功能组织和其他集群之间的创新分享机制,所分享的是资源,因而也是资源的协同,包括实现路径、能力、资金、价值目标等各个方面的资源,借助非线性资源整合方式,搭建起资源共享和创新平台。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协同创新具有普适性,即可以在各个领域中应用,包括文化传承、教育、科技研发等等。长期以来,“双创”基地作为协同创新的重要一环,一直是高校开展“产学研用创”协同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双创”基地的建设能够完善协同创新机制[3]。

(二)“双创”基地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协同培育的主要途径

“双创”基地,尤其是大学生实践基地的打造,已成为校企协同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主要途径。自大力开展“双创进高校”活动以来,高校纷纷重实效、重实操、重实例,通过邀请合作企业、校友等方式,搭建起高校、企业、大学生之间的桥梁。事实上,大学生创新创业是一个系统而又复杂的过程,需要高校、大学生、企业等不同主体的共同协作,“双创”基地为各个主体的协作提供了产学研平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协同培育提供了新途径。从图1看,“双创”基地可以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予以协同培育,大学生也能够通过不同“双创”基地的选择来提升自身创新创业能力。

(三)“双创”基地是大学生创新创业1+1>2聚变效应的现实选择

协同创新为高校搭建了资源共享与创新平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产学研交流与互动,可以实现1+1>2聚变效应的协作,进而完善创新创业过程。不难发现,“双创”基地是高校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的现实选择[4]。自《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以来,“双创”基地已成为高校协同创新的主要选择,高校通过“双创”基地加强校企合作,利用协同创新体系的各个子系统协同,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到协同创新战略高度。不难发现,将协同创新理念融入到“双创”基地建设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有效性提升中,可以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良性联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各层级主体间的协作作用,实现1+1>2聚变效应,即大学生通过协同创新体系收获了创新创业能力,实现了高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四)协同创新、“双创”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在理论和实践上高度契合

从协同创新视角下的“双创”基地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逻辑框架来看,协同创新、“双创”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在理论和实践上彼此高度契合。理论层面上,“双创”基地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育涉及到诸多禀赋要素,这种禀赋要素存在非线性、非传统等特征,是集多元主体、多元体系、多样功能为一体的开放式教育模式,这与协同创新理念高度契合,两者的协同创新特征相互融合,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育提供了现实途径。实践层面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是以强化创新思维、提升创新能力为目标而开展的理论结合实践的教育培养活动,这一活动是多重学科的交叉融合,包括管理学、教育学等等,通过“双创”基地这一形式,打造专业化的“产学研用创”学习平台,在实现“产学研用创”的同时,加强高校、企业与大学生之间的协同合作。

三、协同创新视角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建设成效

(一)双导师制度助力创新创业型优质人才的培养

双导师制度作为我国教育体系创新的重要内容,为高校培育创新创业优质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双导师制度下,學生可以与校内外导师进行协作,无论是专业课程的教导,还是毕业论文的指导都能够全方位、多层次提升学生的专业素质与实践能力[5]。现阶段,诸多高校开始借助“双创”基地来落实双导师制度,例如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在“双创”基地签约过程中就积极组织开展学生选导师环节,通过与“双创”基地专家与领导的沟通交流,熟悉彼此的专业能力与学识,即可在签约后自主联系导师,确定校外师生关系。此外,“双创”基地的专家与领导也可以通过对学生的指导,挖掘学生的能力与优势,在其未毕业的情况下,提前签约,将人才招聘到本公司,为公司发展所用,可以说双导师制度不仅体现了平等互利,同时也发挥了协同培育效用。

(二)通过“双创”基地提升高校学生科技竞赛质量

随着高校“双创”基地的建设,诸多企业也意识到通过这一协同方式来获取人才的优越性。以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为例,仅在2019年,就有多达10余家企业完成了与该学院“双创”基地签约。随着签约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所涉及到的专业领域也越来越广泛,为优秀“双创”基地的打造与优质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不难发现,很多高校通过校企合作来建设“双创”基地,借助双导师制度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到高校创新创业计划培训项目中。在“双创”基地,参加项目的大学生可以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对项目内容与专业知识进行更深入的了解,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平台”,高校、高质量地完成校级、省级与国家级的创新创业项目。

(三)借助“双创”基地协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校企合作共同搭建“双创”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多样化、多途径的创新创业实践学习平台,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调动学生实践主动性。在“双创”基地学习与实践中,学生通过校内导师的理论教学,校外导师的实践指导,既可以获取校内资源,同时也可以获得企业资源扶持。校企的协同合作能够因材施教,结合大学生个体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创业实践培育,帮助高校与企业实现人才培育成本投入的最小化,规避创新创业实践可能遇到的风险。而在“双创”基地中,学生也能够借助多方资源来提升自己的创新创业能力,同时结识志同道合的同学共同创新创业,增加创新创业的成功率。

四、协同创新视角下“双创”基地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所存在的问题

(一)“双创”基地资源倾斜力度不均,缺乏良好的自主协同意识

首先,“以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是当前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的立根之本,政府借助相关政策来推进大学生创业,加之“双创”基地是由高校与企业之间协作而产生的一种教育模式,而政策对高校及企业的要求仍停留于倡导阶段,作为参与主体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身份和行为特征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其次,高校作为国家创新创业政策的践行者与执行者,存在资源分配不公,不能协同现有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具体表现在对本校优势学科“双创”基地资源倾斜较多,对普通学科“双创”基地资源倾斜较少。此外,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中,高校仍然存在“包办”问题,在这种环境下,高校无法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校企合作的“双创”基地建设中去,而有限的企业实践、校友力量等资源无法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提供有效支持,即“双创”基地的参与主体资源存在不配套、不对等问题。与此同时,部分高校还存在着“应用型”人才与“创业型”人才培养的冲突,在有限的校内外资源情况下,现行的创新创业教育机制不能满足学生需求,保障机制无法为学生“善后”,“双创”基地课程设计与学校课程冲突,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不配套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双创基地”建设的良性发展,同时也制约了各方参与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因此,“双创”基地各参与主体间如何平衡好资源,全面提升协同自觉主动性,借助“双创”基地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是当前高校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资源禀赋要素优化不够,不能最大化地发挥整体联动效应

“双创”基地是实训平台、师资队伍、企业实力、政策法规等深度结合的典型代表,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双创”基地的协同更是各类综合要素的联动,只有充分协同好所有资源,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联动效应[6]。但是从“双创”基地实践层面来看,现阶段,校内外各种资源禀赋要素还有待进一步整合与优化,如“双创”基地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只关注实践,缺乏理论教学联动;加之创新创业学科的特殊性,高校与“双创”基地并没有协调好课程设置,难以融合多学科教学内容;此外“双创”基地的导师多为企业高管,对创新创业教育停留于实践讲述,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高校、企业对“双创”基地投入不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资源禀赋要素的整合效果大打折扣,也难以实现整体的协同联动效应。

(三)衔接体系不健全,各环节相对独立

高校与“双创”基地在体系、环节、机制与要素间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除了在签约与成果验收时进行协同交流,在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期间,缺少有效的沟通,加之缺乏高效而又权威的组织机构来协调资源,使得整体联动生硬,无法全面调动所有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进而导致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各个环节相对独立,无法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指定的各项政策多为直接与高校对接,“双创”基地难以第一时间得知,校企合作缺乏专业性合作平台,“双创”基地与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无法实现共享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协同主体在资源、环节、体系等方面难以有序衔接,进而阻碍了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育。

五、协同创新视角下“双创”基地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策略

(一)强化协同创新理念,明确“双创”基地建设目标

“双创”基地建设的参与主体包括高校、企业、大学生、政府等,不同的主体利益诉求也千差万别,因此,在“双创”基地建设过程中必须强化各参与主体的协同创新意识与理念,明确高校与企业在“双创”基地之间的权责与优势,明晰协同目标,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借助“双创”基地提升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政府是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的主要供给方,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旨在为“双创”基地建设的多元主体提供制度保障[7];企业为“双创”基地提供实践场地,赋予了“双创”基地创业转化、制造创业等功能,是政府政策落实、高校实践教学实现的载体;高校作为“双创”基地的发起者,人力资源得天独厚,科研能力强大,而获得政府和企业有利支持是高校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育的主要途径,因而借助“双创”基地可以有效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的无缝衔接,实现取长补短、资源共享的协同效果。

大学生作为创新创业活动的最直接实践主体,在参加“双创”基地训练,不仅可以提升自身的创业能力,同时还能够培养创新精神,在“双创”基地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价值观。如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依托校友、企业协同开展“双创”基地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不同的“双创”基地项目,如南京斯瓦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就业创业基地项目、南京半亩水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就业创业基地项目、绿城东方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就业创业基地项目,学生通过参加项目,可以将自己所学专业知识应用到自我创业能力提升中去。所以,“双创”基地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期盼,实质上内化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的目标中,这一目标具有一致性。“双创”基地围绕现有资源协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优化配置资源禀赋要素,注重协同推进“双创”基地建设,在供给侧、输出侧、接受侧最大限度地实现全员参与、全方位协同、全过程实践指导。

(二)完善协同组织体系,规范“双创”基地运行

首先,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培育协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现行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法规多为官方性规范,即具备政令性、法规性,基础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强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育的立法,借助立法做到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借助前瞻性、战略性、导向性、现实性的法律体制来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内外协同。法律的完善是保障各方参与主体参与“双创”基地建设的立根之本,如参与“双创”基地建设的企业可以在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同时获取税收优惠,可以提升企业参与“双创”基地合作的积极性。其次,建立“双创”基地资源共享及风险分担体系。对于“双创”基地的建设,实质上是不同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开展的整体联动协同育人体系,为此,为保障各方利益,需要建立“双创”基地资源共享及风险分担体系,来保障“双创”基地各方参与主体的资源与收益。譬如说,在共享资源方面,可以根据资源投入与贡献率来进行利益分配。在风险分担方面,可以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识别主要风险,并结合“双创”基地实际情况提出预防措施和控制对策,只有完善的资源分享体系与风险分担机制,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各方利益,而只有保障利益,才能够确保多元主体内生动力源源不断,共同利用“双创”基地来实现协同育人。

(三)借助“双创”基地提升协同实效

现阶段,“双创”基地已成为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这一平台有力地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良性发展。校企协同联合建设“双创”基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协作,搭建“双创”基地平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育打造了良好的氛围。不难发现,“双创”基地打破了高校与高校、高校与企业、高校与政府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壁垒,加快了彼此资源的流动,取长补短,为大学生实现创新创业、发挥创造力、展示自身的创造天赋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例如南京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等,这些项目以高校为主导,与校友、企业展开积极合作,在江北新区、鼓楼区等高新科创集散地区域建设“双创”基地,签订“双创”基地项目合约,利用“双创”基地项目对接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产学研用创”,全面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校企之间实现创新创业课程资源互通、学分互通,通过“双创”基地组建创新创业团队,实现各自优势资源的互补与整合。“双创”基地借助双导师制度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帮扶创业大学生等服务。如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为打造经管类人才,与南京数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建就业创业实习实践基地,联合该公司在产学研深度合作,在横向课题研究、专业学科领域竞赛活动、产业教授、研究生企业工作站等各项工作方面逐步推进,不仅提升了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同时也取得了育人成效。这些案例,都是“双创”基地的实践与探索。

综上所述,协同创新视角下探索“双创”基地与大学创新创业能力培育的理论逻辑关系,探索三者之间的内在协同关系,打破机构壁垒,实现高校与企业的整合联动,确保利用“产学研用创”的“双创”基地来切实培育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以推动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良性成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恩华,刘洪.基于协同创新的集群创新企业与群外环境关系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07(3):23-26.

[2]陈劲.协同创新与国家科研能力建设[J].科学学研究,2011(12):1762-1763.

[3][6]王东明,逄彩云.协同创新视域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理路[J].新余学院学报,2019(4):135-138.

[4]全永丽,贾莹.艺术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协同育人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20(23):86.

[5]章喜明,魏悦姿,阳范文,等. 医学院校生物医学工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与协同育人模式探索[J].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20(7):203-206.

[7]黎博,張川,黄德林. “四结合”构建高校双创孵化基地研究[J]. 职业技术教育,2019(14):61-63.

(责任编辑:刘东菊)

Research on the Cultivation of Undergraduates'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bility by "Demonstration base for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TIAN Jing

(Nanjing Tech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211816,China)

Abstract:Through the theoretical and logical analysis of the Demonstration base' influence on college students'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the author explor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ase and finds that the base can coordinate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capabilitie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uneven resource tilt of the base, the lack of a good sense of independent coordination, insufficient optimization of resource endowment elements, and the inability to maximize the overall linkage effect.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concept of the demonstration base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be clarified by strengthening th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oncept. The goal of base construction is to improve the collaborative organization system, standardize the operation of the "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base and use the base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synergy to strengthen the cultivation of the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capabilities of college students.

Key words: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Demonstration base;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bility; cultivation; theoretical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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