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是非不断的书
2021-05-30荣杰
荣杰
1934年10月20日,上海书报合作社在《申报》登载《二十六史》预约广告。这版广告较之前各期的明显变化是,宣布将加印《新元史》和《清史列傳》两种史书。
《新元史》为清末翰林柯劭忞所著,凡二百五十六卷。北洋政府曾将此书定为“正史”,徐世昌以退耕堂名义印行。开明书店在策划出版《二十五史》时,鉴于该书“取材很广博,定例很谨严,对于元史,增补和订正的地方实在不少”,遂仿新旧唐书故例,收录此书。该店在1934年9月1日首次刊登于《申报》的《二十五史》预约发售广告中即明确了此点。而合作社在策划出版《二十六史》之初并没有将此书收录,所收的是《元史新编》。不知道是否因为出现了前文提及的学者对其学术水准的质疑,或是其他什么原因,导致合作社中途决定加印。
不晓得是否又是巧合,加印《新元史》广告的版面上也同时登载了开明书店《二十五史》预约广告。此刻,合作社与杭州开明书店的代售争端尚未见诸报端,而围绕《新元史》的版权纠纷却已经悄然开启了。
1935年1月26日,开明书店委托律师在《申报》刊登声明,要求合作社停止印制发售《新元史》的侵权行为。声明表示,开明书店此前已与该书著作权继承人、柯劭志的三个儿子订立契约,将该书著作权授予该店,并委托开明保护该书著作权。该书也已从内政部申领到了注册执照,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声明要求书报合作社除立即停止印售外,还需将已经印成的书册连同底版送交开明书店销毁;开明同时保留索赔损失的权力。
28日,合作社在《申报》连刊两份声明。一是,认为《新元史》“既经国家正式颁布,则国人皆有提倡流传之义务,当然不能任私人垄断把持。故本社从事印售公诸国人。”也就是认为,该书既已列为“正史”,其作者即不再享有版权。二是,表明“在此事未经法律解决之前,为尊重国家法律起见,本社拟缓出书,静待法律裁判”的态度。不过,就在两份声明旁边刊登的《二十六史》预约广告中,《新元史》的名字依旧赫然在列,并且注明“本月底出书”。此外,便是书报合作社惯常的“放狠话”,诸如“本社之设立,因与专事营利者不同,难免不招市侩及市侩利诱下之无聊文人妒恨攻击,故诈骗恐吓无所不用其极”等语。其所指自然十分明白。
翌日,开明书店发表声明,对合作社声明的态度及言辞表示愤慨,称“该社不特蔑视国家颁定之著作权法,故意侵害著作权及损害敝公司之法益,抑且诽谤敝公司,并施以公然之侮辱。又该广告既称拟缓出书,后面更载新元史广告,仍称本月底出书。尤见埋捐由己,不知信用为何物”,并表示,已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诉讼。2月7日,合作社委托律师登报否认声明中所谓“市侩”等语系特指开明书店,称开明书店“非其误解文义,即为内疚于心”。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知道开明书店的“章老板”在策划出版《二十五史》之时可曾想到,居然会平白冒出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书报合作社再三主动搅局。如果说,上年合作社与杭州开明书店的代售争端更多是见诸报端的笔墨官司,这一次却是关乎出版合法性的大事,对簿公堂、讨得司法判决就成为了结双方争端的唯一选择了。
经过一番准备,开明书店与柯劭忞的三个儿子柯昌泗、柯昌济、柯昌汾向上海第一特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内容包括两项,其一,以书报合作社擅自翻印《新元史》违背出版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其二,以书报合作社公然使用“一般市侩”等语对开明书店进行诽谤提起诉讼。
从之前双方的声明内容可以了解,开明书店与柯氏后人俱已签订出版合同,所刊之书也得到了当时著作权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注册证明,可谓于法有据。而合作社的理由相对空泛,也没有相关行政机关的许可文书。由此而论,且不管诽谤诉讼是否成立,单就版权官司而言,开明书店的胜算也比较大。
但是,从当时的报道看,审理的过程并不顺利。
第一次庭审于3月12日下午举行。谁知开庭不久即起风波,被告合作社代理律师当庭“对原告提起反诉”。按照原告委托律师的分析,这一做法“实系一种拖延诉讼手段”。法庭遂“谕改期本月二十六日下午再讯”。实际上,第二次开庭推迟到了28号下午。至于判决的结果,更不免令人感到意外。据《申报》29日报道称“迭由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叶坚超推事传审之下,昨日午后宣告判决。以两造所控均不成立,谕知双方一概无罪”。报道简略如此,庭审过程只字未提,而判决结果又如此“息事宁人”,叫人读来真个疑惑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