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及启示
2021-05-29刘磊
刘磊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曾以高效、快捷、门槛低、收益高等优势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但是由于其发展过于迅速加之监管不力,各平台纷纷爆雷陷入营业危机。从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全过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以防控金融风险,同时也需要提供社会大众对金融产品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这样才能实现良性的金融创新。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金融风险;市场监管
P2P网络借贷,也称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是指借款人(资金的需求方)与出借人(资金的闲置方)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直接借贷活动。这种新型互联网借贷模式最早于2005年在英国首先出现,2007年我国也开始出现这类的网络借贷平台,随即这一行业在我国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由于监管不严以及平台运营等问题,P2P网络借贷进入了衰落期,很多平台开始退出这一行业。直至2020年11月我国的P2P平台已经正式清零。P2P网络借贷在我国正式成为历史。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生背景及兴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领域日渐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的相关法规,经济政策也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和大众创新创业,这既催化了一大批中小微企业的诞生,也意味着企业资金需求的空前高涨及其与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供给有限的矛盾。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且投資理财观念越来越普及,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再是人们闲散资金的唯一或最佳的选择。在融资活动供求双方都彼此需要的情况下,民间借贷风靡一时,既填补了被正规金融机构冷落的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又为社会中大量普通投资者所青睐。尤其是近几年以互联网为平台的P2P网贷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结合的创新成果,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更是具有便捷多样、效率高、门槛低等优势,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活力。P2P网贷平台以此优势逐步发展起来。
据不完全统计,在2010年之前建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10家左右,直至2012年这一数字增长到150家左右。2013年以后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这得益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金融创新的大政方针。在政策的支持和指引之下,2016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多达5000余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规模在2018年到达了巅峰期,约为7.2万亿元左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间小额资金拆借的压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对这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提上了日程。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各国家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早在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经意识到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可能利用其平台优势以及借贷业务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于是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划定了一条业务红线,要求其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和不能进行非法集资。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平台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要求其严守中立平台的立场,禁止其从事其他吸收资金业务。2016年8月,银监会与数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范围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其只要职能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不能变相从事其他资金业务,尤其是非法集资以及增信活动。同时,该规定也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列出了13条禁止从事业务的负面清单。
由于国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不断严格,并且在鼓励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社会背景之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纷纷爆雷,一大批平台出现了严重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很多出借人的资金无法按期偿付。2019年10月,银保监会提出三分处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方式,即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平台、引导不符合要求的平台良性推出、整合剩余平台至国家大数据中心实施监管。至2020年11月,P2P网络借贷平台全部退出市场领域,运营的平台数量清零,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式成为历史。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创新及启示
(一)创新与监管同步
当今社会中,创新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各行各业都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金融依靠互联网可以衍生出多种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即是如此。这种新型借贷平台利用信息优势,将出借者与借款人的需求整合,形成了一个新型的借贷模式。但是我们绝不能忽视在金融创新中的巨大风险,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监管,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总体来看,我国监管机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较为滞后,无论是规则的制定还是风险的防控,都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初期,由于其平台数量较少、借贷体量较小,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在其进入井喷式发展的阶段,相关机构才开始评估其运营风险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开始出台合规政策。
因此,在金融创新之处,监管部门应当全面评估其风险和收益,制定规则为其划定边界,防止其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实施侵害社会大众利益的行为。尤其是我国的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其职责,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实现金融的良性创新。
(二)加强社会公众的投资教育
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借方来看,绝大多数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他们希望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获取高收益。其中很多人对理财并不了解,更不要说互联网金融了。这就说明社会大众对投资、理财缺乏基本的认知,即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高风险方能伴随着高收益。因此,要引导社会公众在投资此类金融产品之前,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认识和了解,在确认投资之前要明晰某种产品是否合规以及其风险收益等基本信息。并且在同时,国家应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基本知识的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这是防控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P2P网络借贷从兴起到消失仅仅用了十几年的时光,P2P网络借贷已经全面退出了市场。P2P网络借贷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不应被忘记,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当被鼓励,但是也要认识到其风险,这需要监管部门与社会大众共同努力。以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