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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弁设置与管理制度调适

2021-05-28卢树鑫

社会科学研究 2021年3期

〔摘要〕清代的土弁职衔设置,专指雍正改土归流之后按照绿营弁衔在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设置的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武职。程序上,土弁应系经中央政府批准后,由督抚佥给委牌委任,而非由中央政府颁给印信、号纸进行直接任命;隶属关系上,土弁始终归地方流官管辖,并与流官形成“流土并治”格局。因此,清代土弁制度是独立于传统土司制度之外的一套新的边疆管理体制。概言之,清廷不仅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地进行土弁设置,更因时制宜地确立土弁的承袭章程并裁汰地方官擅设的土弁,从而在制度规范与运作实践上对边疆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以适应边疆治理形势的变化。

〔关键词〕土弁;职衔;边疆治理

〔中图分类号〕K2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21)03-0177-10

〔作者简介〕卢树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10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在西方和美国史学界的中国西南边疆研究中,王朝国家的建构与土司制度在西南地区的变迁是最引人注目的研究领域。西方学界新近对土司制度的研究,提倡以能动的观念来重新检视传统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基层”的视角强调一种方法论的更新,即立足于土司制度与地方的构建过程来检讨,而非局限于王朝国家“大一统”格局的创制为着眼点。①但这样一种发端于西方学界的史观,将中国边疆变成了一种基于西方经验而发的想象,以殖民化的观点解读传统时期中央王朝对西南边疆的治理、经营与开发,特别是将中国的土司制度等同于西方列强所从事的海外殖民活动,从而误读乃至曲解了历史。中国学人理当做出必要回应,澄清土司制度与西方殖民活动的区别。②

无独有偶,近年来,中国学界对于土司问题的研究,在积累了丰硕成果的基础上,亦有渐成热点之势,由此也带来了土司制度研究泛化的问题。③更不幸的是,某些学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颇,无意中迎合了西方学人的治史潮流,而有违中国土司制度的本质,并毒害中国史学的务实传统。中国学人理应处理好历史与现实、学术与政治两者之间的关系,让土司制度研究回归其研究本意。④

土司制度历经元代的初建,明代的发展,至清代逐渐走向衰落,这是学界的基本共识。⑤值得注意的是,清代从初期保留土司制度,到雍正时期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而废除大批土司,并对土司制度进一步改造、完善,逐步加强了对西南边疆地区的治理。这折射出土司制度在清代的发展,与元、明时期有所不同,更有“前明初创之土司制度,至清而其内容完全变质”之谓。⑥更进一步地说,从土司制度发展的全过程看,雍正朝的改土归流是土司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转折点。清代土司制度的一系列新变化、新特点大都是在改土归流的酝酿、实施及善后中形成的,反映了清统治者对西南边疆地区统治的加强。清代土司制度所发生的变化,是一个日益受到关注但仍待进一步深入拓展的研究议题。

以往的研究指出,清代土司职衔品级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土弁职衔的设置,并专指雍正改土归流之后按照绿营职衔设置的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等武职。⑦学界对于土弁的认知,经历过几个阶段的不同变化:第一,土弁与土司实同而名异而已,同于武职土司,官得世袭。⑧第二,土弁初皆世袭,后改拔补,不准世袭。这方面,李世愉先生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新设土弁均准令世袭并归地方长官管辖;但因为存在不管理村寨和不世袭的土弁,因此土弁实际上是作为一种“土职缺”,即为当地少数民族设置的官缺,由地方长官任命,只是任职期限与流官不同,除特殊情况(如有过失或年老有疾)外,一般是终身制。故此,土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司”,称“土司”名不副实。⑨第三,土弁并非土司,而是一种职役,类似于内地基层社会的乡约、保长。清代贵州“新疆六厅”的土弁设置,乃是地方官府的委派而非中央政府授职,虽可终身担任,但不能世袭。⑩事实上,对于土弁的认知存在不同的结论,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土弁在不同地区的设立存在着区域性差异,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系統性、历时性地梳理土弁设立的史实、运作实践及其演变。这提醒研究者,需进一步从整体史观上对于土弁制度的形成、确立过程,以及清王朝的边疆治理策略与治理实践作探析。

本文综合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博物院”所藏清代未刊档案,以及清实录等第一手资料,从分析清初以来土司制度的变化入手,勾勒出清代加强西南边疆治理的历史背景,在此基础上从土弁授职的个案、过程梳理出清代土弁设立的实质,进而呈现清政府对于土弁承袭章程的订立和裁汰地方官府违例擅设的土弁,并由土弁制度的调适与外延等多个层面揭示清政府对于西南边疆治理思路的变化。

二、边疆内地一体化治理下的清代土弁设立

清初以降,清廷在平定、开发、治理西南边疆的过程中,对率众归附或立有军功的少数民族头目,酌情赏授守备、千总、把总等绿营职衔。如康熙朝在平定“三藩之乱”期间,贵州一些土舍、土目随军征讨,立有军功,清廷酌量赏授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等职。B11其次,至雍正朝改土归流和开辟黔东南苗疆期间,在多民族混居、流官不易管理的偏僻地区,清廷因地制宜,对立有军功的少数民族头目,同样授予土弁职衔,令其管理地方,统归地方流官管辖。

清代土弁的设置是在边疆内地一体化治理与“流土并治”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事实上,清初以来在王朝国家的疆域内,仍然存在着并未真正纳入王朝控制体系或官府控制相对薄弱的区域。这些区域,是不同于地理空间意义上王朝政治疆域边境地带的“外在边疆”的“内在边疆”。B12因此,在王朝国家开辟、建立统治之前,常称呼这些边缘地区为“化外之地”,至开辟、纳入王朝国家的版图后则常称其为“新疆”,亦即“新开辟的疆土”。清代对“化外之地”的开发,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对黔东南苗疆的开辟。B13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些新开辟疆土的治理,清王朝并未委任世袭土司进行管理,而是直接设立流官进行管辖。这是在加强边疆管控,强调边疆内地一体化治理的态势下,对土司政治的舍弃。实际上,清代对边疆地区的管理和控制比历代都要严格,其治边的总原则是“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即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治理办法。但另一方面,从土司制度的发展历史看,明代中后期,土司制度的弊病已充分暴露出来,特别是它的割据性,已经不适应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的需要。再者,清前期中央王朝形成的边疆政策,其核心是促进边疆地区与内地的一体化。因此,控制土司势力的发展,是清初以来中央王朝加强边疆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雍正朝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西南地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便是强化边疆治理影响之下的产物。B14

再者,从制度层面强化对土司的控制,规范各土司之间的关系,是清政府加强西南边疆治理的一个重要策略。一方面,清代中央政府通过“流土并治”与分别流土考成两项措施,加强对存留土司的管控与削弱。所谓流土并治,是指在土司管辖的地区内设置流官,使流官与土司共同管理地方。这是清政府派流官监控土司,防止土司恣意妄为、营私舞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流土分别考成,则实为对土司的考成。考成,即对官员的考核。清代对官员的考核,京官称“京察”,外官称“大计”。大计每三年一行,对土司,清代亦有仿流官行“三年大计”之例,后因土司与流官不同,至乾隆初年宣布停止对土司的三年大计。另一方面,随着改土归流的推进,清政府进一步规范对土司的考成,给土司增加了新的责任和义务,即必须同流官一样保证地方的安宁。这两项措施的施行,保证了清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统治,同时反映出清代土司制度在元明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B15在此基础上,流土并治(或又称“土流并治”“土流参用”)是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B16

此外,清政府试图利用土司社会内部所出现的秩序松动,将国家的意志延伸到土司社会内部,从而达到掌控边疆社会的目的。元代以来,土司作为世袭职官,须对王朝国家承担交贡、纳赋和管理土民、土兵征调的义务。相应的,中央王朝亦赋予其相关的权力,包括在其世袭领地内征收赋税、管理治安等等职权。这在元明时代,乃至清初应当都是如此。清初以来,特别是改土归流后,对于保留的土司,因在该地已经设置了流官州县,原土司征收钱粮、编派夫役和受理词讼的权力则过渡或归属于流官,并要求土司及其附屬不得再加干预。显然,这既是清政府对贪劣土司的惩罚与限制,又显示出在总体层面对土司加强管控、限制之势。

不仅如此,在清代的流土并治态势之下,土司政权对辖下土著居民有管辖之责,但并不代表着身处其中的土著人群即服膺土司政治的威权。这既是土司政治的威权走向衰落的表现,也是民间社会力量逐渐壮大之后对改善自身地位的诉求体现。从现存的民间碑刻等材料呈现的信息来看,在雍正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之前,西南边疆的土著居民便曾持续地对土司的威权发起挑战。

如,康熙朝中后期黔东南地区的土著居民曾持续抗争土司的征粮、苛索。康熙朝初期,贵州地方当局即已规定土司只许进行治安缉查,不许干预流官政府经理的刑名、钱粮事项。康熙三十九年(1700),黔东南黎平府属民人欧齐苏等呈控潭溪司、龙里司、亮寨司、欧阳司、中林司、新化司、八舟司等长官司贪虐,需索无度,经时任贵州巡抚王燕B17批准,嗣后民粮归府完纳。然而,此后数年间不肖土司仍借端苛索。康熙五十六年(1717),黎平府属民人呈控,要求赴府纳粮,并且对土司干预词讼进行控告。该案经由贵州巡抚白潢批示,要求黎平府对民人所控土司苛索之事进行查报,并对民人控告土司干预词讼一事,饬令黎平府“严饬土司,止许缉查匪类,不许干预民词、私征钱粮、勒折浮收情弊。勒石示禁,以安民生者也”。黎平府知府姚启查报后禀称“土司索派各情,均无实据。士民之意不过欲赴府领给粮单,以免土司之需索耳。夫粮已归府,而仍责以批解,不肖土司借以苛索,情之所有,总审无实据。而民之控岂尽于虚?今请宪台不许土司苛虐、派累苗民外,其各寨民粮,俱令造报‘花名清册,以绝隐漏。该府给发由单,使民自封投柜,印给串票为凭,以绝苛索、包揽。则土司不能苛索,而差棍无由浸〔侵〕渔。”白潢阅后,批示:“如详,饬行遵照。倘该土司故违苛索,即行揭报,以凭参处。至归府地方钱粮,如有土司差棍包揽,该府务须照例究治,勿使苗民出汤火而复罹汤火也”。B18可见,贵州地方当局已经对土司的职权进行了限制,只保留其治安缉查的职能,取消其钱粮征收和词讼受理的权力。

此案所形成的定例对贵州省辖内各类土职一体适用。乾隆年间,黎平府属古州司杨泽远滥差,贵州巡抚题请将其参处,革去土职,题本中称:“窃照土司之设,原为抚绥苗寨,催科缉捕,自其专责。凡地方讼事,例禁擅受。”B19道光年间,黎平府属龙里长官司杨元复行勒折浮收,亦遭所属苗民杨昌隆等控告。黎平府知府依据此前的定例,对杨元进行批饬。最终杨元出具甘结,称龙里长官司所属各寨钱粮,历蒙恩判,任凭苗民自行赴府完纳,龙里司不得讼塞,自取罪累。据此,当地苗民勒石记录,以防不肖土司翻悔,再行苛索。当中更提及道光八年(1828)贵西道周廷绶禀请贵州巡抚嵩溥严禁各属土司、土目、土弁派累、庇纵、私刑情弊,其言称“查土司、土目、土弁等,原为约束苗众,稽查奸宄而设,至于钱粮、夫马、差役以及苗民词讼事件,俱归地方官经理,土司、土目、土弁不得干预”。B20清代贵州地方当局始终在制度规范与职权范围等多个方面对于贵州行省内的土司、土目、土弁等一系列土职加以限制。且至少在清代贵州行省之内,土弁与土司、土目均为基于治安稽查的目的而设立或保留,已失去了世袭职官的行政、司法等诸多权力。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说明,由于历史、语言、文化等因素的隔膜,中央政府在边疆地区进行的国家化建设并没有预想中顺利,因而“流土并治”格局长期延续。

由此,笔者认为,对于清代土弁的设置及其实质的认知,需置于清初以来边疆治理思路发生转变的大框架中去理解。虽然清政府在西南地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之余,“因地制宜”“因俗而治”地保留了部分土司,以及在特定地区新设了土弁,但土弁的身份及中央政府赋予其的职能,与世袭土司已大不相同。

三、清初以降赏授土弁虚衔的过程与实质

如前文所述,清代贵州的土弁在设立之初即已对其职权进行了规范与约束。实际上,同时期在四川、云南等地赏授土弁职衔时亦是如此。清中央政府始终审慎地处理土弁的承袭。

如雍正六年(1728)四川凉山雷波千万贯土千总职衔的颁授。元至元十三年(1276)置雷波长官司,明仍其旧。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授雷波千万贯正长官司,颁给印信、号纸,住牧千万贯。雍正六年,云南米贴夷妇陆氏戕害云南官兵,诱附近结觉、阿路等夷人作乱,雷波正长官司杨明义助逆,四川提督黄廷桂率军荡平之。事后,清廷将杨明义革职,追缴印信、号纸,不准承袭,并将其地改土归流,置雷波卫。B21然杨明义继母沙氏恭顺,率同幼子杨明忠随师引道,拴获逆酋,著有劳绩。善后,经黄廷桂奏请,雍正七年(1729)和硕亲王允祥会同兵部议准,将沙氏安插千万贯一带住牧,量委土千总职衔,将千万、谷堆、鱼红、天喜、哈都鲁等处夷众,责成沙氏严加约束,毋许滋事。如有盗窃、不法奸徒,勒令沙氏查拿、解送。雍正皇帝俞允。这是千万贯土千总授职的始末。B22

值得注意的是,兵部议给予沙氏土千总职衔时,同时声明:其所生幼子杨明忠,暂交马边营经管,教之礼法,俟其长成,应否代伊母管理地方之处,另行奏请。显然,此举意味着并未准许杨明忠日后直接承袭伊母沙氏土千总职衔。乾隆十一年(1746),沙氏病故。经雷波卫守备李文彪详请,认为千万、谷堆、凉山等处,俱属生番,野性难驯,又距流官所管地方窎远,遇有盗贼、人命、奸拐等事,内地丁役不能深入,必须土司头目方能拿解。而该地自沙氏管辖以来,颇称安靖,现杨明忠年已长成,为夷众悦服,应令其接管伊母地方,于夷疆有益。此后,由川陕总督张广泗咨文兵部,部议后同意张广泗的奏请:杨明忠照依原议,准其委以千总职衔,令其管理地方,并行令该督等取具杨明忠宗图册结,送部备查。乾隆皇帝朱批:依议,俞允杨明忠承袭雷波卫属千万贯土千总。B23

从以上档案的叙述中我们不难发现清中央政府在颁授土弁职衔时的审慎态度。基于这样的态度,清廷并没有像敕封土司般赋予土弁“世掌其土、世有其民”的职权,而只令其承担起所辖村寨的治安缉查职能而已。因此,这一土千总职衔,实际乃一虚衔而已。

杨明忠之后,千万贯土千总之职的承袭情况,据光绪《叙州府志》载,“明忠传子阿弼,阿弼传子吉趣。二十四年,吉趣病故。子纯武、继武,均年幼,不能任事,咨准吉趣妻杨国氏护理土务。四十八年,纯武病故。子杨成,年仅三岁,仍以杨国氏护理。嘉庆二年。杨国氏病故,杨成承袭。成传子应泷,应泷传子荣耀。荣耀病故,无子,以族人杨文承袭。文子杨石金,精明武勇,能伏诸夷。咸丰十一年,随同官兵征剿滇匪,奏赏五品顶戴。同治二年,随官兵攻克横江双龙场股匪,在事出力”。B24可见,杨明忠的后裔累传至杨荣耀后,因无子而由族人杨文承袭,杨文再传至其子杨石金。因此,杨石金是以杨明忠后裔族人的身份,承袭千万贯土千总之职。同治五年(1866),四川总督崇实从边疆治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认为土千总的虚衔不足以弹压、约束边夷,奏请赏还雷波厅属土千总杨石金之正长官司原职。最终,同治皇帝同意了崇实的奏请,俞允赏还杨石金千万贯正长官司原职,并颁发印信、号纸,以示鼓励。B25据此不难发现,尽管时人习惯将土千总等土弁称为土司,但土弁与土司诚属不同。土弁实际上是以类似地方流官衙门职役的身份,在流官的统辖之下协助治理边疆。除了前文所述这一职衔本身只是虚衔,以及土弁的相关职权受到限制外,土弁授职、委任的凭证与权力象征的信物,亦与作为职官的土司不同。以下清政府于雍正年间在云南普洱府的土弁设置,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清代,普洱府位于云南边境,与老挝、缅甸交界,其地原为车里宣慰司所辖。雍正七年改土归流,以澜沧江为界,清廷分车里宣慰司原所辖江内六版纳地,置普洱府,隶属云南省,江外六版纳仍属车里宣慰司。澜沧江内外这十二版纳,即傣语所称呼的西双版纳,为普藤、猛旺、整董、猛乌、乌得、猛腊、猛阿、猛遮、猛笼、倚邦、易武、六困,加上车里,汉文献又常称为十三版纳(或除车里外称十二猛)。B26这十二猛的首领,因参与平定夷人之乱有功,在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由云贵总督尹继善上奏,经兵部议准给予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等土弁职衔。

普洱府辖下十二土弁的设立,乃对原车里宣慰司辖下土目的封赏。尹继善曾专门就赏授土弁职衔这一做法,可能造成中央政府对当地改流不彻底产生的误解做出解释。他指出,“普洱地方辽阔,宜慎选土弁管束,以专责成也。民人错居,皆有乡保约束,夷倮杂处,务须土目稽察。内地之土目,必当削其事权,而边境之土目,又必使有专责……至江内之六版纳及茶山、整董、乌得、白马山、六困一带,幅员辽阔,山深箐大,且烟瘴甚盛,既不能处处设兵,在在置官,若不令土目分管,漫无责成,地方难以宁谧。今通盘筹画,除猛乌、易武、小猛养旧有土弁召匾、乍虎、叭千无容另议外,查普藤土千总刀猛比深明大义,始终效顺,随师搜剿,历著勤劳,应赏以土守备职衔……此并非以久经归流之地而反责成土目,盖地方总系流官管辖,土目不过分查地方,惟以土目管土人,仍以流官管土目,庶穷山僻壤,瘴疠险阻之区,莫不各有责成,各有约束,地方文武,止须提纲挈领,弹压抚绥,则事不烦而民不扰,似亦治理边夷之要道也。”B27可见,尹继善奏请赏授车里宣慰司辖下的土目以土守备等土弁职衔,系因新设地方流官不易管理夷倮杂处的普洱地区,仍要保留土目“以夷治夷”。但正如李世愉先生的研究所揭示的,这些土目已不再是土司的佐治之官,其地位和作用已今非昔比。B28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即便清政府封赏这些土目以土弁职衔,仍是以内地基层社会的乡约、保甲视之,将其归于地方流官管辖。

由前述沙氏获授土千总职衔并沙氏病故后其子杨明忠承袭的过程可见,土弁职衔的赏授与承袭,一般先由地方流官禀告,经所管督抚等核议无误后上奏皇帝,皇帝批令兵部核议,经兵部议准后题请,皇帝俞允后,授予土弁职衔。正如我们接下来即将看到的,清中央政府对任命授职的土弁亦不颁发印信、号纸,而是由督抚佥给委牌,遇有事故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遴选顶补。云南镇沅府属之威远地区,曾为土官治理的土州,雍正二年(1724)该地改土归流,设立流官统治,并由尹继善佥给头人刀烈等四人土把总委牌。后因刀烈等四人陆续身故,无人顶充而未经详补。基于当地治理的实际需要,乾隆二十九年(1764)镇沅府知府李承邺向云贵总督吴达善禀告,请求给以最为地方出力,又为夷众悦服的头人刀希锦土千总职衔,乡约刀成秀给以土把总职衔,责令二人管理猛戛地方,令其稽查、钤束土练,并催办钱粮,听候差遣,以卫边境。吴达善为慎重边防考虑,根据李承邺的报告并会同云南巡抚、提督上奏乾隆皇帝,请求批准。吴达善奏称,“该土职仍听文武官员管辖,嗣后该土千把,遇有事故,如其子孙果能效力,为夷众悦服,即以之顶补。如系平庸,另行拣选充补,毋庸题请承袭,且只给土千把职衔,亦无须请领部札,只应遴选可补之人,造册咨部。臣即佥给委牌,实于边方有益。”B29

委牌,即牌文,是清代下行文书的一种,使用于文武衙门非直属上下级官员之间。任用文武官吏的牌文,亦称委牌。“例如,各省额外外委千把总,照经制原额添设,一半于兵丁内拣选拔補。如督抚不于兵丁内选拔,滥将营外之人给与千把总委牌者,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B30《六部成语注解》称:“督抚委员办理事物,例给札付,而将札文之语写于木牌上,悬挂衙署门首,俾众共知,曰委牌。”B31不难发现,清政府委任土弁的做法与任命世袭土司的程序相比,确有不同。清代土司授职与承袭的关键之处,在于印信、号纸。这二者是朝廷颁给土司“名号”的凭证,是土司“统摄”其部属的权力象征,故朝廷和土司对此都极为重视。前人的研究大都认为,清代土司均“颁给印信号纸”,或“颁给号纸,无印信”。只对某些地位低微的土司,如土舍、寨首一类,才有不颁给印信、号纸者。B32如果将土弁归类为土司,则显然不符合这样的情况。因此,理应注意到土弁与土司存在上述差别。

时人也常常强调,土弁并非领有印信、号纸的土司。乾隆朝中期,中缅边境爆发了大规模冲突,缅军入侵云南车里,车里宣慰司刁维屏潜逃。乾隆三十八年(1773),云贵总督彰宝奏请裁撤车里宣慰司缺,并就是否由前述十二猛土弁中择一人升袭发表看法。他认为,“查十二猛各土职,俱非颁给印信、号纸土司。若于此内选择一人升袭,未必遽肯受其钤制。自应将车里宣慰司,即行裁汰,改设专营,移驻都司等官,带兵镇守,兼辖十二土弁,于边境夷情,更为得要”。B33乾隆最终同意了彰宝的奏请,裁撤车里宣慰司,改设专营治理。后来因应边境形势的变化,又恢复了车里宣慰司,此不赘述。

综上,与土司制度承接自明代不同,清代土弁在授职、袭替等程序上借鉴了土司制度的实践,但为了避免形成新的割据势力,清廷没有像封授土司一般,颁给土弁印信、号纸,而是由地方督抚佥给委牌进行委任。这与清初以来加强对西南边疆的治理,削弱土司的职权与势力的趋势是一致的。不过,虽然中央政府从顶层设计的层面意欲加强对边疆的管控,但自地方督抚以下乃至府厅州县流官,常常罔顾中央政府的制度规定,虚与委蛇或阳奉阴违,从而违例擅设土弁以协助治理边疆。这一做法,不仅是对边疆管理体制的破坏,也影响了边疆治理的稳定态势。

四、土弁承袭章程的订立与调整

通过对档案文献与地方史志的梳理可以发现,清代在西南边疆地区的土弁的委任与顶补,常常未按前文所述层层禀告、奏请后经中央政府批准执行,而是在地方层面由该管地方官直接进行委任与遴选顶补。如乾隆初年云南维西、中甸地区奔子栏土千总的委任、顶替,便是由所管维西营以及维西厅直接操办。乾隆七年(1742),云南维西中甸地方控制汉土官兵都督府(即维西营),委任了拉头人吉祥之子三家七里为土千总。其委牌内容记载:

署都督佥事管云南维西中甸等处地方控制汉土官兵都督府加一级记录一次张为委任事。照得奔子栏地方紧要,前经详请,了拉头人吉祥,给以土千总职衔,弹压约束管理地方事务。今该土弁于本年正月内,染疾病故,据其子三家七里承缴劄委,并恳承替前来,除行取夷众悦服甘结,会同加结,详请顶替外,合先暂行委任。为此牌。仰该目遵照,即以土千总之职,协同策旺那几管理奔子栏地方事务。须约束夷众,和衷办理,矢公矢慎,惟勤惟谨,毋得怠忽,有负斯委,凛之慎之。须牌

右牌为了拉土千总三家七里准此

乾隆七年二月廿八日B34

维西、中甸地方,为云南西北门户。唐吐蕃铁桥节度使地,元为丽江路地,明为丽江府地,清朝因之。吴三桂叛乱时,以其地与达赖喇嘛。雍正五年属鹤庆府,次年移通判驻防其地。乾隆二十一年(1756)属丽江府,为维西厅。B35奔子栏,地处云南金沙江西岸,区位独特,自古为重要的交通要道,其所在渡口亦为滇藏茶马古道上有名的古渡口,也是由滇西北进入西藏或四川的咽喉之地。B36根据牌文内容,三家七里之父吉祥此前被授以土千总职衔,病故后,按程序需由其子三家七里提出申请,经该管的维西营取具夷众悦服甘结后,再由维西营的上级官僚机构审核并加具印结,报知主管部门审批俞允后,对三家七里进行委任。但是,维西营参将张有义B37显然没有等所有的程序走完,即先颁给三家七里承替奔子栏土千总之职的委牌,作为土千总三家七里管理奔子栏夷众的证明。

这样的一套土弁顶补、委任程序亦与土司的承袭程序有所不同,即因土弁是顶补而毋庸承袭,故不涉及土弁的世系、宗族图册等文书。清代加强对土司的管理,特别强调土司承袭过程中册结的运用。所谓册,即记载土司世系、土司死亡原因、应袭人状况的各种文书;所谓结,即对前者的证明性文书。凡土司承袭,首先要提交亲供,调取宗族图册,然后邻里担保,地方政府逐级审核批准,最终由督抚上报朝廷批准,完成整套承袭手续。这样的一套做法,在保证土司世袭的同时,避免了明朝那样因土司子弟争袭而引发的内乱。但同时要注意到,土司地处边陲,由于制度规定,朝廷命官的流动性相当大,督抚的调动,各级政府中经办土司承袭事务官员的调动,都会影响到土司承袭过程,进而直接影响土司地区的稳定。B38基于此,维西营参将直接任命三家七里为土弁,其出发点就不难理解,但也不免令人产生这一土弁的顶补、委任乃维西营擅自委任的印象。

实际上,土弁的顶补也常常仅在地方官府的层面就完成了相关的程序。乾隆二十一年,奔子栏土千总三家七里称因染痰症,日久未愈,于地方紧急事务难以办理,必须一强壮之人协理,方可胜任。他禀称:“今土弁之子吉自得,年已强壮,事亦稍习,禀请送府看验,伏乞天恩超拔,赏给委牌代办,庶不致误公,实为恩便”。维西厅通判据此查核并当堂看验,认为三家七里之子吉自得年力强壮,人亦明白,堪充代办,同意给予吉自得代办土弁事务之委牌。B39《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文物研究丛书》的编纂者据《大清会典事例》卷589记载:“康熙十一年题准,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未满十五岁者,督抚报部,将土官印信事务,令本族土舍护理;俟承袭之人,年满十五,督抚题请承袭”,称此委牌提供了清朝土官承袭的一个特殊程序,即土弁并未亡故,只是久病未愈,影响处理地方紧急要务,因此土千总推荐其子至抚夷府当堂看验,符合规定后才发给代办事务委牌。综合笔者前文的分析来看,该丛书编纂者的这一解读显然是误判了。事实上,除前文所述部分土弁的设立经朝廷批准后方可世袭外,像奔子栏土千总之类的绝大部分土弁,其设立之初即已声明“毋庸题请袭替”。因此,土弁遇有事故后,由地方官慎选委充给予委照的这套程序,本身便不能以世袭土司授职、袭替的规定加以套用。

但是,在具体的运作实践中,像上文中直接由该管地方官进行委任、遴选顶补的案例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地方官府置朝廷规定土弁遇事故毋庸题请袭替的条例于不顾,从地方层面立法,使得土弁子孙得以承袭土职。例如清代贵州“新疆六厅”(包含古州厅、清江厅、台拱厅、都江厅、丹江厅、八寨厅)土弁的设立及其运作实践,便是如此。雍乾之际在新辟苗疆出现的土弁,最初乃随清军开辟苗疆充当翻译、向導的通事。这一群体的身份经由通事向土弁转变,绝大多数未经中央政府批准而由贵州地方当局擅自设立。至乾隆二十年(1755)间,贵州地方当局并进行地方立法改革,将当地的土弁虚衔转变为实职。此后,这一地方立法虽被叫停,但最终没有能够完全制止新辟苗疆地方流官擅给通事以土千总、土把总等职衔并准其世袭的做法。笔者曾就这一情况撰文详细分析,此不赘述。B40这实际上也反映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清廷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土弁的委任、承袭、顶补一直没有做出详细的制度规范,而是因地、因时而异地对待土弁的委任与袭替。直到乾隆朝后期,才自下而上地经由云贵总督李侍尧、福康安的推动,制定出土弁承袭章程,并裁汰了那些未经中央政府批准而由地方流官擅自设立的土弁。

乾隆四十三年(1778),云贵总督李侍尧奏请订立康熙、雍正、乾隆年间于云南沿边续增的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舍、土目等土职的承袭章程。他指出,这些土职“多系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因边夷不法,伊等父祖随师进剿,著有微劳。奏明,赏给职衔,藉以约束土夷。亦间有未及具奏,由督撫赏给后,始行咨部。均系在外酌予便委,不给印信、号纸。因各有管束土民、巡守边隘之责,亦准其子弟承袭。如子弟不能顶充,即以土夷悦服之人,另为选补。向来只于袭职时,由总督衙门咨部存核,其各该土职病故、革退,并不先行咨部,以致外间得以托故耽延,多年悬待。非藉口子弟未合年例,徐择抚孤,即指称后嗣懦怯无能,尚须试看,多由该管地方官以邻境土职详请兼委,司其操纵。其间,营私市惠、吏役欺蒙,均所不免。”B41从用安边徼考虑,李侍尧提出,此后包括土弁在内的土职凡事故、承袭当以专案咨部,划一核办,而不容外省迟速任意,不行咨部稽查。因此,除严申旧设土职的承袭程序外,李侍尧奏请订立土弁、土舍、土目等土职的承袭章程如下:

嗣后,应请凡遇土职病故、革退,先将缘事日期,咨部存案,照例扣限六个月,勒令地方官于该土职子弟内,选取安静能事,足资检束夷众之人,造具宗图、册结,由本管道、府核实,送司,详院。除应颁换号纸者,仍照旧具题外,如系便委备弁、目、舍,专案咨部,俟部复到日,由督臣发给委牌,以重考核。倘逾限不办,将承办地方官及专管之道、府,令藩司随案开送,听部处分。再有,似此累年不结,另行从重揭参,用昭惩创。如此,则起限日期,先行咨部,内外均有稽考,而微末土员,循名责实,亦似可裨益边隅。B42

这份章程要求自此之后土弁、土目、土舍等的委派、更换,亦需造具宗图、册结等上报。因土弁的承袭不涉及号纸的更换,因此是以“专案”的形式处理,要求报至中央存案,经批准后再由地方督抚发给委牌进行委任,从而杜绝督抚擅专之权。李侍尧更注意到云贵各地,有未著有劳绩而因督抚的喜好,未经咨部而给予委牌委任的土弁、土舍、土目等土职。他提出,应永远革除这些督抚的便委,以杜外省擅专之渐。当然,李侍尧也为此前经办的地方官开脱,指出系“实因未经定有章程”才导致他们没有积极地办理土职的承袭事宜,情有可原,请求皇帝免除对经办官员的责罚。

贵州的土职委任存在与云南相同的地方擅专情形。李侍尧指出:“至黔省土职,其在外给委之土千把总以及土舍等项,共有九十九员,为数甚多,俱准令子弟承袭。其间,或由巡抚给委,或由巡抚批令藩司及该管地方官给委,不独并未报部,即督臣亦向不过问,似于边疆体制未协。”因此,他奏请黔省在外给委的土职嗣后“应请亦归总督衙门考核,与滇省划一办理”。B43乾隆帝对于此奏折并未明确表达意见,只批“该部议奏”。随后,经部复准,予以施行。B44但随着李侍尧去职,清厘黔省土职事宜迁延日久,直至接任云贵总督福康安任内才开始进行。

乾隆四十六年(1781)八月,福康安奏报称,贵州全省外委土职共有304名,而其中报部存案的土千总、土把总、土舍只有16名,地方官自行委办者多达205名,其余则为经贵州巡抚核准委任者。真实的情况远比此前李侍尧奏报中提到的糟糕,无怪乎福康安感叹:“伏思苗疆设立土官,原以巡查、弹压,绥辑边防,由来已久。但名器攸关,不容稍有冒滥。今土职名数,多至三百有奇,其中报部者,十不及一,实属不成政体。若不详考根源,逐加厘汰,何以黜深冗而杜擅专!”B45对这些有违边疆体制的土职进行清厘势在必行。最终形成以下处理意见。其一,对报部存案的土千总、土把总、土舍等16名土职,仍循其旧,予以保留。其二,地方官滥设给委的亭目、通事、土头等乡保之类者205缺,与报部土司迥异,本无顶戴,岂得混沿土司名目,应令概行革除,撤销原给委牌,嗣后只能佥为头人,充办苗寨公务;并告诫地方官嗣后不得再私相滥委,违者严参。其三,对李侍尧查出不报部的99名土职,其中父祖并未著有劳绩者18名予以永远革除,余81名经查其父祖俱经出力且于苗疆有益,则均请仍留原缺。同时,将保留的土职姓名及设立根源,造册咨部,加强日后办理承袭手续和考核的管理:遇有事故顶袭,悉照滇省之例,扣限详咨,俟部复至日,由督臣发给委牌,以重考核。嗣后倘有逾限,一体查参、议处。B46显然,上述的第三种情形,实际上是对未经报部而由地方官擅设的土职,在中央政府层面加以认定,从而确认相关土职身份来源的合法性。

这是清廷对清初以来在西南地区土司之外,包括土弁在内的土职擅授的一次总体整顿。后续的地方史志,保留了对这一时期清廷清厘、裁汰相关土职的记载。如道光《永宁州志》记载州属打罕哨土舍王氏的承袭情况时写到:“乾隆四十年清厘土职案内,奏准应留土缺,饬令王胜恒承袭,领有云贵总督委牌”。B47其中对于清厘土职发生时间的叙述有误,明显比前述李侍尧和福康安的任职时间,以及奏请清厘、裁汰土职的时间都要早。民国《贵州通志》叙述打罕哨土舍王氏的承袭时便做了修正,指出该土舍系于乾隆四十六年清厘土职时保留。B48

乾隆朝后期云贵两省的清厘土职实践与章程订立,也体现了清廷对西南边疆加强管控的趋势。乾隆四十八年(1783)云南巡抚刘秉恬上奏,请求变更土司袭职旧制。刘秉恬在奏折中指出,贵州省存在土司名实不符的情形,应作变更。其言称:“乃有一种土司,并未管理地方村寨,不过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与乡约、头人无异。而世袭土职,则系通判、县丞、主簿、巡检等衔,俨与流官相垺,名器攸关,岂容虚授……伏思此等实去名存之土司,沿袭已久。当日之不尽归裁革者,或自有因。若竟任其仍袭旧职,又觉滥觞。臣愚,应请将黔省土司向无地方村寨管辖者,世袭文职,如土通判改授六品土官,土县丞改授八品土官,主簿、巡检等衔各按品改授。其世袭武职,如正长官司改授六品武土官,副长官司改授七品武土官,视其原职之大小,俟遇袭替之时,于号纸内填写几品土官,不必仍书通判、县丞、长官司等字样。内有原给号纸而兼有印信者,将印信追销,只准换给号纸。如此酌汰其衔,而仅予其品,庶与管理地方之土司有所区别,而于职制,亦可免冗滥矣。臣缘在黔查办土司控案,谨抒管见。其余边省有土司之处,似此虚授职衔者,想亦不免。应请勅下部臣定议,通行有土司省分,划一办理。”B49乾隆帝朱批令军机处、吏部等商议后奏闻。

乾隆五十年(1785)三月,刘秉恬署理云贵总督,查明云南土司有似贵州省虚授职衔者而应更改袭职制度的情形向吏部行文请示。B50吏部等部议准称:“查滇省额设文武土司一百五十六员。内有……元江州在城土千总二员,又该州永丰等土把总,又永丰里土千总、儒林里土千总,永善县桧溪土千户共二十二员,伊祖先得授土职世袭,并无管理地方,应将各土司按品改授顶带荣身。内惟开化土经历、桧溪土千户二员,给有印信,应咨销,换给号纸。其二十员,俱换给几品土官号纸。又临安府纳更司土巡检境内土把总,当时擒获土贼,总兵给以便委者,无庸袭替。此外一百三十三员,均有管理地方之责,请仍其旧。”B51至此,形成将各省土官向无地方村寨管辖者按原袭文职改授几品土官的做法,并写入后续的会典事例中,成为定例。B52

综上可见,从清初以来零星的土弁职衔赏授,到乾隆朝时地方流官罔顾中央政府有关规定而违例擅自委任土弁,再到乾隆后期土弁承袭章程的订立、明晰与裁撤地方流官擅委之土弁,清代的土弁制度的形成与确立,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尤须明确的一点是,清政府基本上只赋予土弁群体对于边疆基层社会的治安管理职能并据此进行考成,以规避土弁如土司般“世有其土、世掌其民”而形成独立于地方流官之外的割据势力。

五、结论

要言之,清初以来土弁的设置与土弁制度的形成、确立,是在改土归流的时代背景下,清政府在土司制度之外基于边疆治理的实际需要而新设计并实践的一套边疆管理制度。清厘土职、明确土弁承袭章程后,清政府将逐渐成熟的土弁制度应用到其他新开辟的苗疆地区的治理体系中。如乾嘉苗民起义后清政府在湖南苗疆设立的苗弁制度,实际上便是土弁制度的延续与拓展。按照制度设计,湖南苗疆的苗弁选拔,应于各降苗内节经随同官兵打仗出力蒙恩赏给翎顶之人中,择其明白事、众所推服者,照各省土司之例,每一营分酌设一二人为土守备,土守备之下酌设土千总、把总、外委等,俾令管束苗民。其额数之多寡,以所管之寨落多寡为定,仍由督抚衙门给札点充。嗣后凡有苗民格斗窃盗等事,均着落此种土官缉拿办理。该土弁等并归文武地方官约束。最终在湘西的凤凰厅、乾州厅、永绥厅、古丈坪厅、保靖县共设置了486名土弁。苗弁选拔程序较为严格,所有苗弁均由厅县考核提拔,送道查验,督抚衙门给札点充。清廷并酌给新设的苗弁饷银,按苗守备一名年给十六两,苗千总一名年给银十二两,苗把总一名年给银八两,苗外委一名年给银六两,应给银均从湖南布政使司银库地丁银项中开支。B53由此,进一步明确了苗弁的饷银数额与开支章程。

从四川、云南、贵州的土弁设置乃至湘西苗疆的苗弁设置可以看出,清政府的目的是因地制宜地为当地少数民族头目设置土职官缺,并归由地方长官任命,只是任职期限与流官不同,除特殊情况(如有过失或年老有疾)外,一般是终身制。制度上,湘西苗疆的苗弁遇有事故出缺,所遗官缺,仍照规定由厅县考核提拔,再送道验收拔补,而非由苗弁的子孙世袭顶充。再者,清廷于乾嘉时期在贵州苗疆等处设立土弁之初,便从制度上规定,遇有土弁缺出,若无苗众悦服之人充补,即将该缺裁汰。如贵州铜仁、松桃、思南等府厅及兴义、安顺、贵阳、大定等府先后添设的苗弁、土弁,同样有稽查苗寨、约束苗众之责,按年从地方官府支领工食银两,自土守备以下每名每年支领工食银自十两至六两、五两、四两不等。自嘉庆九年(1804)因事故出缺停支工食,查无充补合例之人,节次奏准裁汰。兴义府属等原设土弁266名,至道光七年(1827)时存137名,此后亦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裁汰。B54这说明,清廷不仅基于苗疆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立土弁,又从此前的实践中吸取教训,从而在制度的规范上完善、加强对土弁的管理。

正如杨庭硕先生等强调的,中央王朝在土司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制定了一整套的规范,并非毫无章法地任由土司目无法纪、胡作非为,而是对违法、犯罪土司进行严惩,严重者直接将土司地区“改土归流”。将土司制度理解成独立王国,毫无法纪地对所辖部民施暴,显然是对西南历史的误读。而近代以来西方列强的殖民活动,驱除原住民,实施文化和种族置换,与土司制度尊重当地各族居民的传统习惯,尊重原住民的传統文化,具有本质的区别。B55中国学人不仅要明晰这一区别,更要加强对清代构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促进西南边疆地区与内地一体化思想的感悟,以及对这一构建所展现的西南边疆融入大一统中国的机制与历史过程的体认。B56

①彭文斌:《近年来西方对中国边疆与西南土司的研究》,《青海民族研究》2014年第2期。

②B55杨庭硕、杨曾辉:《论中国土司制度与西方殖民活动的区别》,《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3期。

③罗中、罗维庆指出,土司制度研究中一些基本概念的共识缺失,导致了土司研究的泛化,表现之一,是相关研究没有注意到土司制度与扎萨克制度、羁縻卫所制度、僧官制度、土屯制度有根本性的区别,而将其归纳为同一种制度。参见罗中、罗维庆:《共识缺失:土司研究泛化的成因》,《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④马大正:《深化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⑤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4期;蓝武:《广西土司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广西民族研究》2006年第2期;成臻铭:《五十四年来明代土司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1960—1999年土司研究理论与方法演进轨迹》,《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李良品:《中国土司研究百年学术史回顾》,《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4期;等等。

⑥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1943年第2卷第11、12期,第3卷第1、2期,收入氏著《中国边疆民族与环太平洋文化》,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第127页。

⑦李世愉:《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⑧B32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215-217、216页。

⑨B15B28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11-112、117,144-151,186-187页。

⑩卢树鑫:《再造“土司”:清代贵州“新疆六厅”的土弁与苗疆治理》,《近代史研究》2020年第1期;《论清代的土弁恩赏与惩处》,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2020年第2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

B11成臻铭:《土司制度与西南边疆治理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532—533页。

B12参见鲁西奇:《内地的边缘:传统中国内部的“化外之区”》,《学术月刊》2010年第5期。

B13参见席会东:《明清地图中的“苗疆”与“生苗”》,《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0年第1期。

B14李世愉:《清政府对云南的管理与控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4期;李世愉:《清前期治边思想的新变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1期。

B16杨庭硕、李银艳:《“土流并治”:土司制度推行中的常态》,《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3期。

B17王燕,字子喜,宛平人,康熙三十七年(1698)正月至四十二年(1703)六月任贵州巡抚。参见侯清泉编:《贵州历代职官一览表》,中国近现代史料学学会贵阳市会员联络处,2002年,第144页。

B18B20《严禁土司擅受民词及擅收钱粮碑》。这是现存贵州锦屏县启蒙镇便晃村者楼侗寨两通石碑记载的内容。据安成祥等实测并拓片资料显示,两碑皆青石质,方形。第一通(右碑)碑高167厘米,宽90厘米,厚7厘米;第二通(左碑)碑高165厘米,宽82厘米,厚7厘米。从右至左,依次记载了道光八年,道光十七年,道光十八年二月,道光十八年六月,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康熙五十六年,道光二十年十一月等七通不同时间、内容的碑记。参见安成祥编撰:《石上历史》,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15年,第53-56、53页。

B19《为贵州黎平府属古州土司杨泽远滥差毙命题请参处事》,乾隆三十七年二月初二日,内阁兵科题本,档号02-01-006-002265-000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B21何耀华:《凉山土司考索》,何耀华:《何耀华学术文选——中国西南历史民族学论集》,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13页。

B22B23《为核议川陕总督题请杨明忠承袭伊母沙氏土千总职衔约束千万贯一带夷务事》,乾隆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内阁兵科题本,档号:02-01-006-000908-00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B24光绪《叙州府志》卷30,《土官》,《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辑》第29册,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56-57页。

B25《穆宗实录》第178卷,同治五年六月上戊戌条,《清实录》第49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213—214页。

B26宋恩常:《西双版纳历代设治》,《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西双版纳傣族社会综合调查一》,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76-77页;尤中:《中国西南边疆变迁史》,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云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09页。

B27尹继善:《筹酌普思元新善后事宜疏》,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48-449页。

B29吴达善:《奏请酌给土职以严约束折》,乾隆二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403017662,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B30李鹏年等编著:《清代六部成语词典》,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1页。

B31内藤乾吉:《六部成语注解》,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5页。

B33《高宗实录》第935卷,乾隆三十八年五月丁亥条,《清实录》第2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590页。

B34B39中国国家博物馆编:《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文物研究丛书明清档案卷清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71、274-275页。

B35B37李汝春主编:《唐至清代有关维西史料辑录》,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志编委会办公室,1992年,第42、249页。

B36邓章应、白小丽:《〈维西见闻纪〉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页。

B38陈季君:《试论清代土司承袭中的册结及其作用》,《青海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B40参见卢树鑫:《再造“土司”:清代贵州“新疆六厅”的土弁与苗疆治理》。

B41B42B43李侍尧:《奏为请定土职承袭章程事》,乾隆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403036536,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B44笔者并未找到直接复准的档案,惟见下文引用之接任云贵总督福康安奏折中提到的李侍堯的奏请,经部复准,施行记录在案。参见福康安:《奏陈清厘黔省土职并分别汰留》,乾隆四十六年七月初九日,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031831,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B45B46福康安:《奏陈清厘黔省土职并分别汰留》。

B47《道光永宁州志》卷8“秩官”,《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40册,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第538页。

B48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点校:《贵州通志·土司·土民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6页。

B49《奏为请更黔省土司袭职旧制以示区别事》,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档折件,文献编号:403046503,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B50《题请变通更改土司袭职旧制事》,乾隆五十年三月十七日,内阁吏科题本,档号:02-01-03-07626-0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B51《高宗实录》第1232卷,乾隆五十年六月上庚辰条,《清实录》第2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533页。

B52托津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121,吏部180,“土官承袭”。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5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1年,第5499-5500页。

B53参见谭卫华:《乾嘉之后湘西苗疆苗弁制度与基层社会控制探析》,《民族论坛》2018年第3期。

B54贵州省文史研究馆校勘:《贵州通志·前事志》第3册,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50页。

B56参见任建敏:《咸同年间广西浔州的“堂匪”、团练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变动》,《近代史研究》2020年第1期;谢晓辉:《当直接统治遭遇边疆风俗:十八到十九世纪湖南苗疆的令典、苗俗与“乱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04期,2019年;谢晓辉:《清代湘西改土归流州县法律安排与司法实践》,《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谢晓辉:《从西南边缘看中国社会的整合:问题意识、研究范式的梳理与述评》,《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0年第6期;张楠林:《明清时期黔西南的“土流并治”与赋役征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9年第1期;等等。

(责任编辑:许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