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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农家乐发展的法律规制

2021-05-26李子玉李琼琼薛澳国侯亚娟肖萌娜

江苏农业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农家乐乡村旅游

李子玉 李琼琼 薛澳国 侯亚娟 肖萌娜

摘要:乡村旅游农家乐因其生态性和乡土性对城市居民有较大的吸引力。在乡村旅游农家乐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建设用地不规范、环境污染较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多、纠纷解决难度大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乡村旅游农家乐的发展。日本乡村旅游农家乐在发展中法律法规完善、政府大力支持、发展模式多样、经营方式规范等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启示。我国乡村旅游农家乐应从规范农家乐建设用地、强化农家乐环境治理、保障农家乐食品安全、健全农家乐纠纷解决方面加以完善,促进乡村旅游农家乐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乡村旅游;农家乐;环境治理;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F323.4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1302(2021)07-0008-07

收稿日期:2020-06-30

基金项目:西部法制研究中心基地项目(编号:19JDX02)。

作者简介:李子玉(1997—),女,陕西商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E-mail:1586651087@qq.com。

1 乡村旅游农家乐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1.1 农家乐的概念与特点

农家乐是一种俗称,当前学界对“农家乐”一词并无具体的定义。农家乐依托当地农村自然资源以及地理特点,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游农家景、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农民利用自家住宅,结合农村自然风光来吸引游客畅游[1]。农家乐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

1.1.1 生态性

农家乐植根于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宜人的生产生活环境,以绿色天然的农产品、诗情画意的田园风光展示出其良好的生态性。农家乐固有的乡土性和城市繁杂的陌生感这一矛盾,为农家乐的发展带来动力。中国农村传统的乡土气息,为农家乐增添了天然的吸引力。

1.1.2 乡土性

淳朴善良的农民,浓厚的乡土气息,在内涵上充分体现“农”的主题。农村风貌与乡土特色结合,充分体现乡土特征,民风民俗民情在社会发展中得到优化传承。农村劳动生活所散发出的独特乡土气息,吸引着城市居民去体验和感受农村风貌以及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状态。农村地区的这种浓厚的区域本位主义和家乡观念特色的非规范性,使乡土文化具有深刻的淳朴性,对于城市游客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吸引力[2]。这是农家乐旅游最为重要和显著的特点。

1.1.3 主要目标是城市居民

现代城市生活具有节奏快、工作压力大等特点,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多数城市居民向往慢节奏的生活,期望回归自然,感受淳朴的乡风、优美的风光景色、清新的空气环境和绿色自然的食物。乡村的这些特点吸引着无数城市居民来度假,体验没有经历过的生活。集生活休闲于一体是农家乐吸引城市居民的主要原因。

1.2 农家乐的发展现状

以农村清新舒适的自然环境、传统特色的农村文化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代乡村旅游,是出现在农村地区的一种新型旅游模式。2019年初步统计显示,我国乡村旅游收入超过8 400亿元。随着人们对旅游休闲度假的需求增长,乡村自然风貌的体验是一个不二之选。农家乐以其浓厚的乡村特色带来极大吸引力,新兴的乡村休闲游逐步步入大众视野。从发展历程来看,2001年的旅游工作重点就是新兴发展起来的乡村旅游。农业旅游示范点在2005年时高达200多个。此后,乡村旅游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发展。根据2017年底统计数据显示,乡村旅游人数由7.2亿人次迅猛增长到29亿人次,乡村旅游的营业收入非常可观,增长率高达32.4%。2018年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接待人次超30亿,营业收入超过8 000亿元。到2019年更是一个大突破。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乡村旅游发展。促进现代乡村旅游发展是落实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旅游健康发展,各部门联合推出多种利好政策。乡村旅游产业无疑会成为农村产业现代化中的潜力股。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乡村旅游模式与城市居民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加大,这促使现代乡村旅游开始朝着产业带动、生态高效、休闲文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农村的经济收入新发展,同时对农村的人居环境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2 陕西省商南县金丝峡景区农家乐发展的问题审视

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东南部的金丝峡景区,从地理上划分属于长江流域汉江水系丹江中游地区。作为商洛市屈指可数的几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为商洛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为当地群众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但在其发展和经营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全国农家乐乡村旅游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2.1 建设用地不规范

随着商南县金丝峡镇农家乐的不断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用地问题。结合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内容的规定,将农家乐土地使用中的开发用地类型分为住宅房屋及其周边荒地开发和耕地的直接利用。但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大部分人不了解变更土地用途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是直接利用耕地来建造房屋,有关部门也未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现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分析。

2.1.1 经营者未经审批占地建房

乡村旅游的蓬勃发展,给开展乡村旅游的地区创造了巨大商机。农家乐或休闲农庄所有者为了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在原有建筑基础上进行加层等各种形式的私搭乱建,产生大量违章建筑,开设一系列不符合卫生和安全检验标准的餐馆、旅社和娱乐设施等。这些违法行为在乡村旅游发达地区大量存在,破坏了国家的一户一宅制度。

2.1.2 宅基地的非法买卖与利用

農家乐快速发展,土地使用需求增多,农家乐买卖宅基地成为普遍情况。而宅基地作为福利性用地,不得用作经营目的。但在农家乐效益可观的情况下,存在农民将自有宅基地通过各种途径转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现象。宅基地的非法买卖与利用只为获取经济利益,置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于不顾。

2.1.3 缺乏针对性用地管理政策

国务院于2004年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办法》,随后各级人民政府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如上海市《关于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通过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3]。但是透过这些文件可以看出,从中央到各级政府只是从土地流转和政策扶持上进行重点监管,农家乐产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同时,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差异性,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的农家乐用地分类管理问题并非是几个政策出台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地政府部门针对实际情况发布针对性的政策。

2.1.4 政府对非法用地监管不严

农家乐属于农业项目,然而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类农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审批程序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一些规模较大的经营者不按照审批规划开发经营,甚至出现了一些经营者以农家乐开发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的情形。由于我国农村还未建立相应健全的监察执法体系,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家乐的使用权也没有相应的监督、审查权限,导致在农家乐农村土地使用中审查、监督角色的缺位。

2.2 环境污染较严重

近年来,农家乐引起环境污染的问题引起广泛重视。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生态破坏、噪声污染等在农家乐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4]。在农家乐的发展过程中,剩菜剩饭、牲畜粪便、污水废水、塑料食品包装、烧烤污染物等都会引起农村环境污染。商南县金丝峡景区周围农家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2.1 污染物处理方式不规范

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污染物的处理都极为重要。当地农家乐对污染物处理采用随意丢弃、填埋、焚烧等方式,这种粗暴处理行为,对当地的环境产生了巨大影响。随意丢弃污染物的行为不仅破坏景区美观,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农家乐主要位于山区,而山区对于污染物的处理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每到假期及旅游旺季,游客的大量流动给这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压力。污染物大量填埋,其中难以降解的塑料包装袋等污染物渗入土壤,年复一年地累积,造成当地土地的严重腐蚀。污染物焚烧产生的有害气体,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还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

2.2.2 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国家目前还没有相关防治方法来专门规制农家乐污染问题,只能依靠当地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来管理。金丝峡景区管理部门根据景区情况制定过一些管理办法和规章,但民众知晓率低,执行效果差,实践落实困难;同时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力量有限,存在着较大的监管难度,因此这些规章办法的存在只是流于表面,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当地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一些农家乐依然随意处理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整治,景区环境进一步恶化。

2.2.3 环境污染造成巨大影响

农家乐主要分布在景区周围,其在发展过程中造成的污染对周围的景区环境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植被破坏、交通堵塞、水土流失、破坏土壤等方面。

因为缺乏污水处理设备,在农家乐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无法良好处理。部分农家乐直接将大量的污水排放到周围的河流、农田中,不仅破坏河流水质、农田土壤,而且也对景区周围环境和当地居民的饮用水造成污染。此外,激增的游客数量使得当地用水需求量逐步加大,迫使当地大肆开发地下水资源,致使当地地下水水位逐年下降,当地群众生活用水困难,并且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由于当地景区的公共交通设施不健全,大量游客只能自行开车前往,景区没有足够的停车位,不可避免会造成交通拥堵。不仅破坏当地交通环境,而且车辆尾气给当地的大气环境带来污染。另外,许多农家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会选择一些便宜的劣质燃料,这些劣质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严重超标,使得当地的大气环境逐年变差。同时,一些农家乐和游客进行的野外烧烤,也会造成大气污染。

2.3 食品安全问题多

农家乐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经营农家乐,农家乐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2.3.1 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把控不严格

在利益驱使下,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的不卫生的操作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操作流程等都被经营者选择性地忽视,使得加工出來的食品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在旅游旺季,经营者由于人手不够会寻求自己的亲戚朋友或雇佣临时工来帮忙。这些人大多数都没有健康证、没有经过相关培训、对食品安全应该注意的卫生问题不清楚,食品安全意识十分薄弱[5]。

农家乐的食材主要源于野外采摘、自家种植或者购买。野外采摘的食材风险较大,经营者采摘之后也是经过简单的清洗,若其中有毒有害残留物较多,会对人的身体造成一定危害;自家种植食材的主要问题是,农药残留可能超标;购买的食材主要问题是,原料采购环节没有统一的管理,进货渠道不正规,对原料相关安全检验等资料不进行查阅,使食品原材料质量往往难以保障,忽视了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同时,经营者经常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色素、香精、防腐剂以保证菜品的颜色、味道、保质期等。食品添加剂是影响人们健康的主要因素,但经营者为了获取利益往往以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为代价。

2.3.2 监管部门对问题处理得不妥善

主管部门职责不明。当农家乐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公安、工商、食安、卫生、农业等部门都可根据自己部门监管范围进行处罚。但是由于农家乐经营地往往比较偏僻,导致各部门互相推诿,不愿负责。长此以往,让此类问题愈演愈烈。

监管力度较弱。农家乐经营场所主要分布在偏远地区,节假日时游客较多,而节假日恰逢政府相关部门正常休假,此时对农家乐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且容易出现空档。

处罚不够严厉。在处理农家乐食品安全问题时,多数人认为惩罚力度不够,政府对出现问题的农家乐经营者没有进行严厉的处罚,让经营者抱有得过且过的态度,无法深刻认识自己的问题。

2.3.3 消费者的自身防范意识不够强

在游玩过程中,大多游客往往存在贪图一时之快、盲目消费的情况。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低,自身防范意识较弱。大多数游客常年生活在城市,对很多食材的加工和制作过程并不清楚,辨别能力不足,一味地追求食品的味道,其余一概不知。

2.4 纠纷解决难度大

2.4.1 解决方式选择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这4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和解、调解的方式在解决日常民事纠纷中被大量使用,仲裁因其特殊的条件性而被赋予了特殊条件下的使用权,诉讼则因其强制性而往往转化为当事人最后的选择。这种选择倾向性也体现在农家乐的纠纷解决中。多数人表示会选择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选择以诉讼来解决纠纷的人数较少。大多数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最在乎的是成本,其次为时间,人际关系和风俗习惯也在影响着人们的判断和选择。

由此可知, “无讼”的传统观念依旧影响着当代的农村老百姓,不通过诉讼就力图解决纠纷的方式依旧是人们的首选。同时,由于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也越来越迫切,导致了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考虑最多的是时间和成本。由此,也就带来了农家乐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不合理的问题。

2.4.2 消费者维护权益困难

消费者维权难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广大的消费群众,也是国家解决民生问题的一大难题。尽管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起到的作用依旧不尽人意。我国经济和法制处于发展阶段,以效率(发展生产力)为先而非公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重是其基本特征和主流价值追求;商事活动及制度的不完善,商人与消费者双边权利边界的模糊不清;传统道德评判机制的作用及其影响;作为身兼引导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维护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二职于一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缺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盘考虑和协调一致等因素[6],让我国消费者的维权道路充满了“艰难险阻”。

除了以上因素,消费者法律知识欠缺、侵权行为举证难、维权成本高、追责主体不明确等,也使得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

2.4.3 政策出台落实不到位

政策是政府主体化、实践化、观念化的反映。政府政策的出台、宣发和落实,每一个环节和过程都决定着政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宣传和落实方面不到位。大部分人对相关政策的出台及实施状况并不清楚,而且部分人表示当地政府对纠纷问题并未出台相关政策,而已出台的政策落实情况也很差,形同虚设。

2.4.4 政府普法宣传不到位

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普法工作,法制观念的培养也离不开普法工作。只有人人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用法,才可以称得上是法治社会。多数人对农家乐消费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了解,这就显示出了我国普法形势的严峻性和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迫切性。

3 日本农家乐发展的经验借鉴

近年来,我国乡村旅游业发展态势良好,但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方面并不完善。例如,农家乐无专门法律法规,政府支持力度较小,经营模式单调,经营方式缺乏合理性,服务态度有待提高等问题。因此,借鉴日本乡村旅游业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格局,对我国农家乐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3.1 农家乐法律法规完善

据调查统计,2019年赴日旅游人数突破4 000万,日本旅游人数的快速增长,与日本完善的旅游业有很大关系。为了保障乡村旅游业的良好发展,同时严格规范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日本政府在食品安全、住宿、休闲农业规划、游客旅行、森林的开发与保护等方面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为乡村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2 政府大力支持农家乐

日本乡村旅游发展速度十分迅猛,主要归功于日本政府的鼓励与引导。换句话就是,日本乡村旅游能取得成功关键因素在于政府。

首先,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分工協作的方式,共同促进乡村旅游稳健发展。中央政府负责提供技术、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规划、部署、宣传、实施等一系列细节。二者各司其职,效果显著。

其次,日本政府认为在农村人口大量流失、农民收入较低、乡村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等不利的条件下,发展乡村旅游有利于稳定农村人口,增加经济收入,保护乡村环境,实现农业发展新策略。因此政府大力推动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最后,日本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助力农村地区全方位发展农、林、牧、副、渔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项目,同时出台乡村旅游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政府财政在乡村旅游发展方面的投入力度,鼓励农民参与农耕、民宿、休闲农场、疗养公寓、修学旅行等农村服务业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3.3 农家乐发展模式多样

日本作为较早在亚洲地区开始发展乡村旅游农家乐的国家之一,其农家乐模式自20世纪60年代至今,一直在不断更新。在此过程中,日本逐渐形成节令水果型、家庭农场型、养老疗养型、农业体验型等新型农家乐模式。

3.3.1 节令果园型 节令果园,是指根据不同种类水果的成熟时间定期开放果园,为游客提供水果采摘、进行水果销售的一种农家乐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可以让游客体验采摘的乐趣,而且有利于保证水果的新鲜程度和质量。同时果园不仅仅可以用来采摘水果,还可以在其他季节供游客赏花和观光旅游。

3.3.2 休闲民宿型 日本民宿因服务周到、环境优美、价格实惠而广受世界各地旅游者的好评。日本民宿风格多样,且充分与当地的自然资源相结合。例如,有些民宿依托丰富的温泉资源,开发了温泉民宿,吸引了不少国内外游客。同时日本还建造了自然休养村和休闲度假村,让游客住在乡村、吃在乡村、玩在乡村,在体验民宿的同时了解农民生活、享受大自然的秀丽风光。

3.3.3 家庭农场型 家庭农场型农家乐也在日本农家乐中占有很大地位。家庭农场型是以家庭为经营主体开展的专业休闲农场,以生产瓜菜、水果、桑蚕以及其他农产品,发挥独特的自然优势,利用池塘、山林、牧场、河道等自然条件,开展独具特色的乡村旅游活动[7]。日本的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单位,利用其拥有的农业资源、自然资源,将农业生产生活与自然生态融为一体,从而吸引城镇居民到家庭农场感受回归自然、安详宁静的境界。

3.4 农家乐经营方式规范

日本农家乐的成功离不开其特色的管理方式。

第一,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农家乐的稳健发展离不开专业的管理人才,不同的农家乐经营发展模式不同,根据经营特色引进专业管理人才,促进农家乐长期稳定发展。第二,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治、农户参与的运营管理模式,推动农家乐服务朝着更加优质的方向发展。第三,现代化的营销传播手段。利用网络、媒体等方式宣传农家乐,营销水平较高,营销效果比较理想,能够更好地吸引游客观光游玩。

4 乡村旅游农家乐发展的法律完善

4.1 规范农家乐建设用地

4.1.1 推进立法实施 对目前乡村旅游农家乐中存在的无专门法可依、执法难的情况,应当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的实施工作。同时,商洛市应当制定并出台《农家乐管理条例》,规范乡村旅游农家乐的发展,由政府引导,立法保障,来推进乡村旅游农家乐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发展。

4.1.2 规范用地使用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结合当地农家乐发展现状,规范农家乐用地问题。国家对于土地的使用采取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详细编制规划,分类规定其用途,严格限制土地流转和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土地。当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时,需经过法定的程序,与村集体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土地非法出租、出让的,可以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处以对出让、出租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方式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8]。

4.1.3 实施分类审批 对于小规模不符合搭建要求的建筑,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整改;对于大规模建筑物,依照经营性用地进行审批;同时采用灵活办法,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放宽,以支持农家乐的发展。

4.1.4 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审批后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定期查看、及时反馈问题,将土地审批使用情况录入监管系统;各级政府全程规划,实施落实责任到地方,妥善解决出让问题,定期巡查的情况做好记录,建立管理档案;经营者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审批内容,并引导其充分利用房前屋后闲置的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9]。

4.2 强化农家乐环境治理

商南县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资金来源方面,政府可设立环境治理專项基金,并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环保多元化融资体系的建设。同时,当地环保公益组织应在资金等其他方面支持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并号召当地居民为家乡环境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另外,还可以在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后,将罚金用于环境治理。除此之外,对于可回收物品,充分发挥其剩余价值,提高经济效益,并将所得资金用于环境保护。

4.2.1 加大责任处罚力度

经营者未按法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将其不良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2.2 改进污水处理技术

日益完善的废水处理技术可有效解决农家乐分散、排污处理难的问题[10]。因此商南县有关部门应积极引进废水处理技术,并给农家乐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扶持;修建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地,组织相关人员统一回收垃圾,让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垃圾充分发挥其剩余价值,对无用及有害垃圾进行有效处理。

4.2.3 规范垃圾处理方式

参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范垃圾处理方式,认真搞好垃圾分类工作,可将生活垃圾分为4个类型: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11]。各种垃圾必须正确分类,运送到指定地方统一集中处理,不可乱堆乱扔、污染环境。

4.2.4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的环保意识。农家乐经营者应该更加主动地学习垃圾分类知识,自觉落实到行动中,对不同种类的垃圾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让农家乐周围环境得到改善。同时,在景区周围设置必要的环保标识,如垃圾分类、循环利用等标识,可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最终力求杜绝各种不文明行为。

4.3 保障农家乐食品安全

4.3.1 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规范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保障机制、监管机制和市场准入机制。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原材料的采购到菜品上桌的过程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应当提高食材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标准,供应商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做好食品留样工作,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抽样监督。

4.3.2 严格制定执行惩罚措施

经营者制造、采购或加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材料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3.3 提高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应当向经营者传播食品安全知识,从而引起经营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同时对经营者进行安全教育宣讲,定期发放食品安全手册,组织经营者统一进行学习,提高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政府需制定一套合理规范的农家乐经营者培训流程,对经营者和服务人员进行系统的基础技能和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互联网将法律常识制作成浅显易懂的视频或创编为朗朗上口的语言文字,在人们日常使用的APP中宣传;借助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推广,让人们在娱乐放松的同时学习法律常识。

政府应当协同景区开展普法宣传工作。以普法栏目剧为例,联合周边高校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学生和文艺工作者通过相声、小品、朗诵等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此对游客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景区应当通过绘制简洁、生动的法制漫画宣传法律知识,并在景区内放置法律宣传册,供经营者学习,提高农家乐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4.4 健全农家乐纠纷解决

在農家乐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人们基于时间、成本的考量,以及受儒家思想“和为贵”的影响,大部分当事人选择用和解与调解这2种相对温和的“非诉”方式来解决纠纷。同时,因为绝大多数纠纷发生在农家乐经营者与游客之间,此类纠纷往往争议小、易解决。加之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且容易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农家乐纠纷解决机制上,应当建立以调解为中心、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4.4.1 以调解为中心解决纠纷

在农家乐纠纷的调解中,应当将人民调解放在首位,利用人民调解的主动性、经济性和便利性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其次,当人民调解及其他调解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时,及时适用法院调解,积极有效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建立起以调解为中心,尤其是依靠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农家乐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不仅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还因调解的非诉性和主观能动性,能够有效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案件解决的公平、公正。

4.4.2 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起以调解为主,和解、仲裁为辅的非诉性纠纷解决机制和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首先,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非诉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不仅可以做到博采众长、优势互补,还有利于更加及时、高效、便捷地解决民事纠纷,既节省时间又减少经济成本。其次,这种解决机制还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尽可能避免冲突的扩大化,从而有效促进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再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较为灵活,在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空间和选择机会的同时,也保障了公民权利。最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发展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5 总结

随着农家乐的兴旺发展和当地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隐藏在其繁荣景象背后的却是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环境的持续恶化、安全隐患的存在、规划管理的混乱、信息化水平的低下、立法与执法的矛盾,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丝峡景区农家乐资源的充分发挥。而农家乐作为一个新型的旅游休闲产业发展形式,其规范有序的推进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的保障。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在统一规划、协调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政策和法律,同时注重自然生态的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在重点调查研究农家乐发展的瓶颈制约因素、关键环节与重点领域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借鉴、完善和创新,更好地推进农家乐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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