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细化:宋代的乡村组织与乡村治理
2021-05-24杜洋洋
廖 寅 杜洋洋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正式的行政建制只到县级,县以下广袤无际的乡村既无正式的行政组织,亦无法定的国家官员,以致于就皇权是否下县,长期以来,学界、民间始终存有激烈的争论。但实际上,乡村社会看似亘古悠然的背后,实则暗流涌动,在各种力量的博弈之中,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都在不断地更新。通观中国古代,宋代无疑是暗流非常活跃的时期,宋代的乡村组织和乡村治理方式都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目前学术界关于宋代乡村组织、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①由于研究成果太多,2015年前的研究状况可参见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14页;贾连港:《宋代乡村行政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史研究动态》2014年第1期;傅俊:《理论、文本与现场——宋代乡村研究省思》,见包伟民、刘后滨主编:《唐宋历史评论》第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37—266页。2015年之后的新成果不多,但很重要,尤其是包伟民的系列成果:《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新旧叠加:中国近古乡都制度的继承与演化》,《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2期;《宋代乡村“管”制再释》,《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但对于宋代乡村组织、乡村治理如何走向细化以及细化进程的必然趋势,尚有进一步挖掘的必要。
一、从乡里到都保:宋代乡村治理单元的细化②
②关于宋代乡村制从乡里到都保的演变,专门的研究,除包伟民的研究外,尚有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之四《宋朝的城乡基层行政组织》,见氏著:《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1—177页;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见氏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65年,第563—644页;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度之形成过程》,《东洋史研究》1966年第25卷第3号;柳田节子:《乡村制的展开》,见氏著:《宋元乡村制的研究》,东京:创文社,1986年,第377—412页。其中,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与本小节最为相关,该文详细分析了唐末以来乡村制从乡里到都保的变迁过程及变迁原因。不过,在探寻变迁原因时,周藤氏主要从土地制度和租税制度的角度分析,本文则主要从国家对乡村细化管理的角度展开。
中国的乡里组织历史非常悠久,春秋战国时期乡里组织就已正式出现,秦汉时期乡里组织在全国得以确立,典型的乡里组织大概延续到唐代初期,此后,乡制逐渐虚化,里制得以强化。①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4—24页;鲁西奇:《制度的地方差异性与统一性:隋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行》,《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不同时期的乡里组织,幅员差别很大,总体来看,乡里的幅员呈不断缩小之势。秦汉制,百家一里,“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一乡多达12 500户。②《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四》,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121页。晋制,“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一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③杜佑:《通典》卷三三《乡官》,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923页。一乡约500户—2 500户。隋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④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三,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3页。隋代,“五百家为乡”,“百家为里”,实际也是“百户为里,五里为乡”。《隋书》卷二《高祖下》,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32页。一乡约500户。可见国家力量向乡村渗透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增强。当国家力量渗透的力度增加到一定程度,适应分散型社会的大幅员乡里制就不再为国家所需要。因为乡的幅员过大,一县所辖一般只有3乡—5乡,⑤张金光:《秦乡官制度及乡、亭、里关系》,《历史研究》1997年第6期,第28页。甚至出现两县共管一乡的极端情况。⑥《隋书》卷四二《李德林传》,第1200页。因此,到唐代,乡制首先走向虚化。随着乡制虚化,从唐代中期到北宋中期,里逐渐成为乡村实际的最高和最重要组织,“诸乡置里正,[主]赋役”。⑦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二五,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3468页。
从唐到宋,还出现过类似于里的组织。后周显德五年(958),“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⑧王溥:《五代会要》卷二五《团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05页。百户一团与百户一里形制完全一样。北宋开宝七年(974),“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⑨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二五,引《两朝国史志》,第3468页。开宝七年相距显德五年仅仅17年,管与团却都设有耆长,表明管与团非常近似,亦为类似于里的组织。晁说之在《元符三年应诏封事》中说:“并团省管以为保,雇募保正以代耆长。”⑩晁说之:《嵩山文集》卷一,四部丛刊续编本,第26页。晁说之将“团”“管”并称,也说明“团”与“管”性质相似,皆是类似于里的组织。团、管首领称耆长,有的地区遂将耆长辖区称为耆,泸州《江阳谱》就说,“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⑪《永乐大典》卷二二一七,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633页。不过,不论是团还是管,似都未推广到全国,真宗朝时,王钦若在向皇帝解释北魏三长时,明确说北魏三长“若今里正、村正也”。⑫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一〇五,周勋初等校订,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148页。可见,里(村)之设置应该还是当时社会之常态。⑬里与村名异实同,有时可以直接互换,熙宁元年,贾昌朝改葬许州阳翟县三峰乡支流村,“奉敕改乡名曰大儒,村名曰元老里”。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八七《赠司空兼侍中文元贾魏公神道碑》,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906页。包伟民认为:“随着开宝七年诏令的推行,北宋国家的乡村管理体系总体上已从前代的乡里制演进为乡管制。”⑭包伟民:《宋代乡村“管”制再释》,《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第103页。如果真的是总体上演进为乡管制,管实际上还是与里近似。北宋至和二年(1055)以前,宋朝一直存在着“里正衙前”这一职役,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七九,至和二年四月辛亥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330页。亦可见里制或类似于里的组织(“管”)仍为当时乡村最重要的组织。
乡制在唐代走向虚化,但正式被废是在开宝七年。关于开宝七年废乡令,学术界争议非常大,一部分学者认为乡确实被废,至少在部分地区是如此;⑯梁建国:《北宋前期的乡村区划》,《史学集刊》2006年第3期,第86页。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乡未曾废除。⑰包伟民:《宋代乡村“管”制再释》,《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第116页。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开宝七年废乡令出自于宋朝《国史》,可信度是非常高的,但同时,开宝七年以后,宋朝的确仍有大量乡制存在的信息。更合理的解释是:开宝七年的废乡令,所废除的是作为乡村组织的“乡”,但作为行政区划的“乡”仍然存在,宋代赋役分摊和都保编排都是以乡为单位展开的,赋役不出乡,都保不跨乡是基本原则。①名儒朱熹与弟子曾专门讨论过“税不出乡”的原则。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一一《论民》,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715页。也就是说,宋代一直有“乡”的区划,但并没有对应的“乡”的组织。宋朝之所以要废除作为乡村组织的“乡”,主要基于中央集权的需要。名臣范祖禹在总结宋朝中央集权的历程时说:“自祖宗肇造区夏,刬削藩镇……其始也,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②范祖禹:《太史范公文集》卷二二《转对条上四事状》,见《宋集珍本丛刊》第24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276页。州、县官员皆为朝廷命官,即使收权,建制仍可原样保留,乡长则不一样,乡长并非朝廷命官,收乡长之权,废乡在所难免。
乡制废除之后,里制在理论上是非常合适的乡村治理单元,百户一里,规模适中。但是,北宋的人口增长非常快,宋朝960年开国时的户数是2 500 000户,979年统一全国时的户数是6 418 500户,但到1053年,户数已达10 792 705户,③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三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46—347页。相比开国时增加到4.3倍,相比统一时增加到1.7倍。不论是里还是管,在初划时会有户数的限制,但一旦划定,很难根据标准随时动态调整,就像鲁西奇所说,“建基于大致户数之上的乡里既经确立,则必相对稳定,不能因户口之增减而随意调整(分割或省并),乡里之地域范围遂逐渐与户口标准相脱离”。④鲁西奇:《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基于鄂东所见地券文的考察》,见《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19页。正因为如此,到北宋中期,里或管的下辖户数远远超过了当初额定的户数,以相州为例,据包伟民推算,按太平兴国年间户数,相州平均每管主户达193户,主客户合计近360户,按元丰年间户数,平均每管主户达438户,主客户合计近784户。⑤包伟民:《宋代乡村“管”制再释》,《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第114页。很明显,到北宋中期,每管(里)的户数已经达到了传统乡的户数,因此,乡村组织亟待进一步细化,里(管)的调整势在必然。
宋代乡村组织最终的细化方案就是废里而行都保。关于里制与都保制的转换,《云麓漫钞》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兹转录于下:
国初,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耆长,掌盗贼烟火之事,其属有壮丁……至和元年,罢里正,增差户长。熙宁……五年,罢户长。六年,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长……七年,轮保丁充甲头催税。绍圣元年,耆户长、壮丁复雇募法,不许以保正长、保丁充代。寻复保正长法,既又罢甲头,以大保长催税。其保正长不愿就雇者,仍旧法募税户充耆户长、壮丁。建炎元年,罢户长催税,复甲头。绍兴初,拘取耆户长钱,寻罢。七年,大保长仍旧催科。九年,令保正长专管烟火盗贼……十年,以耆户长雇钱充总制窠名,又明年,复拘壮丁钱充。⑥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一二,傅根清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19—220页。另,《淳熙三山志》《嘉定赤城志》有相似的记载。
该记载并不完全准确,“至和元年,罢里正”,时间和内容都有问题,应该是至和二年罢里正衙前,《长编》对此有明确记载。⑦《长编》卷一七九,至和二年三月辛亥条,第4330页。里正衙前被罢之后,里正仍然存在。里正与衙前相结合,里正即具备有两项基本职能,一项是传统的“掌课输”,一项是新增的衙前“主管官物”。⑧《长编》卷一七三,皇祐四年十二月乙酉条,第4182页。如上党人张文玉(986—1047),“世袭农桑,户列一乡之最”,“县寮推择其才,补充里正”,“督民税则秋夏经入,无粒粟之逋”,“运粮道则边陲足食,无斗储之匮”。⑨《宋代墓志辑释·张君墓志》,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261页。“督民税则秋夏经入,无粒粟之逋”明显属于里正传统的“掌课输”职能,“运粮道则边陲足食,无斗储之匮”则明显属于新增的衙前“主管官物”职能。这是宋代里正兼掌两种职能唯一的实证材料。因此,里正与衙前剥离,丝毫不妨碍里正继续执行“掌课输”的职能。熙宁四年(1071),宰相王安石在与神宗讨论户等升降时说:“凡等第升降,盖视人家产高下,须凭本县,本县须凭户长、里正,户长、里正须凭邻里,自下而上,乃得其实。”①《长编》卷二二三,熙宁四年五月癸卯条,第5429—5430页。可见,在熙宁四年以前,里正是一直存在的。由于时代久远,《云麓漫钞》等书错将里正衙前罢废等同于里正罢废,不少学者多沿袭了此一误会。②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见氏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第564页;佐竹靖彦:《宋代乡村制度之形成过程》,《东洋史研究》1966年第25卷第3号,第272页;刁培俊:《由“职”到“役”:两宋乡役负担的演变》,《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第107页;马新:《试论宋代的乡村建制》,《文史哲》2012年第5期,第110页。与户长一样,里正被罢亦当在熙宁五年,熙宁五年之后,宋朝再无里正设置的记载。③南宋仍然有大量“里正”的记载,但南宋时人所称的“里正”实际是指保正。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见氏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第564页。里正、户长一罢,保甲法立马出台,即“(熙宁)六年,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长”。很明显,都保制与里制是前后相替的关系。
随着里正被废,“里”的区划亦不复存在,但里制系统并没有被完全废除,里制下的耆长、户长被移植于都保之内,与保甲并存而行。北宋后期,耆长、户长虽间有被废,但总体上是一直存在的,而且有其存在的必要。④北宋后期政局变幻莫测,相应地,国家基层治理政策亦反复无常,对于北宋后期保甲制与耆户长制的消长详情,参见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见氏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第577—595页。保甲法的初衷是“寓兵于农”,“以家联保,以丁联兵”,⑤《长编》卷三二四,元丰五年三月戊戌条,第7804页。军事目的大于民用目的,因此,在突出保甲军事作用的时候,民用性质的里制系统仍有存在的必要。叶适对此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他说:“昔者保伍其民而有保正副,将以兵法部勒其下,而其法曰:‘募有材勇及一都之内物力最高者,户长则以催科,耆长则以追胥,而皆有雇直。’熙丰之法,其分画详明如此。”但是,到南宋时期,“寓兵于农”已经完全不可能,保甲与里制两套系统并存显然是多余的,必然有一套系统要退出历史舞台,最终退出的是里制系统,时间大概在绍兴九年(1139)。与《云麓漫钞》一样,叶适亦将里制系统退出历史舞台归诸政府挪用雇钱,他说:“其后艰难,用度日阙……以为耆户长雇钱者,官未尝尽支,而为耆户长者亦不愿请,故取其窠名以起发上供,而耆户长之役尽以归于保正副。”叶适还希望恢复两套系统并存的状态,他说:“今复以耆户长雇钱还州县,使二税呼集之役有所分,而隶之于保正副。”⑥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三《役法》,刘公纯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804、805页。里制系统被彻底废除固然有雇钱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狭小的都保之内,完全没必要存在两套行政系统。不过,此点是就大势而言,在局部地区,尤其是福建路,终南宋之世都保留有耆长制。⑦周藤吉之亦注意到南宋福建路一直存在着耆长制,但他根据《江阳谱》推论四川泸州也始终保留有耆长制,则明显证据不足。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见氏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第637页。宋孝宗时,福建漳州人颜师鲁在《奏免保正催科疏》中就言:“福建役法之良,而执役之家终岁不至官府,以其有耆长以代之也,臣尝欲放其法施之于浙西,顾其势有所不能。”⑧万历《漳州府志》卷一八,台北:学生书局影印明万历元年刻本,1965年,第346页。宋宁宗时,福建浦城人真德秀在《福建罢差保长条令本末序》中也说:“姑循近制,闽中一路仍用耆长而勿置保长。”⑨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二九,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506页。天下一家,福建能独树一帜,明显是福建籍官员不断争取的结果,非福建籍官员对此明显有意见。淳熙六年(1179),福州通判、温州人陈傅良在《与闽帅梁丞相(克家)论耆长壮丁事》中就说:“江浙诸州耆户长、壮丁并废,惟福建诸州至今有之……以某短见,宜如江浙间事例,一切废罢,毋重为民害。”⑩陈傅良:《陈傅良文集》卷三五,周梦江点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51页。
熙宁三年,保甲法开始试点,试点的都保规制为:十家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合计一都500户。熙宁六年,全国正式推行的保甲法将都保规制调整为:五家为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合计一都250户。①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第6774页。一都250户仅为唐代乡的户数的一半。考虑到人口的急剧增长,相对于乡里制,都保制在乡村细化管理进程中无疑是一种跨越式发展。宋朝幅员广阔,无论是乡里制,还是都保制,都无法整齐划一,不同地区的层级名称和层级关系往往会有比较大的出入,②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之《宋代乡村区划一览表》,第48—56页。在都保制建立之前,宋代乡村组织形式有:乡—里、乡—村(邨)、乡—社、管—村(疃、里);都保制建立之后,宋代乡村组织形式有:乡—都、乡—保、乡—耆。兹仅以明州鄞县(今属浙江宁波)为例来透视宋代乡村组织的细化(见表1)。
表1 宋代明州鄞县乡村组织变迁表
从表1可以看出:其一,鄞县乡数与里数居然相等,这应该是唐代中期以后乡制不断虚化和宋开宝七年废乡的结果,废乡之后,里正代行原乡长职能;其二,鄞县原只有11乡11里,而都却多达55都,从乡里到都保,治理单元整整增加到5倍;其三,都是以县为单位按序数统一排列,这也许是中国历史上社会数字化管理的首次尝试。
由于人口的快速增长,都保的户数与乡里额定户数也许相差不大,但经历一个这样的细化进程,都保的幅员比乡里肯定要小非常多。从乡里到都保,里制与乡制都未能摆脱被废除的命运,这是中央集权和社会细化管理的必然结果。开宝七年废乡是出于收乡长之权于县的需要,同样,熙宁五年废里,亦有收里之权于县的意图,这可从乡书手的身份转换得到证明。乡书手原为乡长的下属,在唐末五代即已存在,③元稹:《元稹集》卷三八《同州奏均田状》,冀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35页;《五代会要》卷一九《县令上》,第316页。开宝七年废乡之后,乡书手转隶于里正,④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一二,第219页。但在熙宁五年废里之后,乡书手并没有转隶于都保正,而是被收入县衙,转为县吏。乡书手由乡役转为县吏,隶属关系和身份变了,但职能并没有变。有宋一代,乡书手仍是以乡为单位配置的唯一常设人员,其编制也是采取每乡配置一名的基本原则。⑤王棣:《宋代乡书手初探》,见张其凡、陆勇强主编:《宋代历史文化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02页。
二、保甲、经界、地图三合一:宋代乡村人地关联管理的细化
保甲与都保并不完全相同,都保是保甲的核心内容,但侧重强调乡村区划特性,保甲则侧重强调编排形制,在都保之外,保甲还存在于政府放贷、民防、赈灾等许多领域,如青苗法,“使十户为甲,甲中须有上三等一人充保”。①陈舜俞:《都官集》卷五《奉行青苗新法自劾奏状》,见《宋集珍本丛刊》第13册,第90页。保甲之甲是宋朝所新创,但保甲之保则历史非常悠久,最早可以追述到周代。《周礼》记载:“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②郑玄注:《周礼》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6页。在保甲之前,基层互保的组织称为保伍。“五家为伍,五伍为保,伍谓相参比也,保谓相保任也。”③叶采:《近思录集解》卷九,见《续修四库全书》第93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56页。保伍,伍是编排的形制,保原本是互相担保的意思,但因为保伍长期连称,保也逐渐成为编排形制。
从保伍到保甲,不仅仅是名称发生了变化,更重要的是乡村组织发生了巨大的跨越。保伍强调五伍相保,主要目的是使邻里之间互相监督、互相依靠,保伍内部、保伍之间关系都是比较松散的,不属于正式的乡村组织。保甲与保伍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一个“甲”字充分突显了保甲的独特之处。保甲之“甲”源自于鱼鳞的启示。“鳞,鱼甲也,甲者,铠也,鱼鳞似铠。”④许慎:《说文解字注》卷一一下,段玉裁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80页。保甲的编排不再是简单的五伍相保,而是像鱼鳞一样鳞次栉比,每片鱼鳞看似独立,但又与其他鱼鳞一起构成一个整体。“挨门鳞次,编为保甲”,⑤徐日久:《五边典则》卷七,见《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26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30页。“书其保甲,编次鳞集”,⑥黄溍:《黄文献公集》卷八下《奉议大夫御史台都事李公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54页。“各保甲人户……一体次第编号,如鱼鳞格式”。这种“鳞次挨编”,即“排门保甲”,“必不遗漏一户一丁”。⑦章潢:《图书编》卷九二《保甲规条》,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1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69年,第781页。宋代保甲之甲有双重意义:其一,编排形式上,与鱼甲(鱼鳞)相似;其二,甲本身有铠甲之义,表明保甲具有军事职能,“以家联保,以丁联兵”,“寓兵于农”,即是出于军事需要。不过,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保甲的军事职能随之淡化,民政职能成为其主要的职能。
宋代都保的编排遵循两个原则:一是都以县为单位按序数统一编排,⑧都虽然是以县为单位统一排序,但基于赋役不出乡的原则,都的编排亦不能跨乡,所以,都看起来也是以乡为单位编排的。这在表1已有清楚的显示;二是保以都为单位编排,“每都分为十保,保各自有字号”,⑨舒璘:《舒文靖集》卷下《再与陈英仲论荒政》,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7册,第545页。一般是“从一二顺数至十止”。⑩至正《无锡志》卷一,见《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192页。随着都保采取数字化编排,土地经界亦逐渐实行数字化管理。元丰五年(1082),宋朝首次出现以千字文分画经界,⑪《长编》卷三二八,元丰五年七月丙戌条,第7894页。到南宋时,以千字文标注土地已经基本推广到全国。宋代田地的数字化编排是以都为单位展开的,但因为都不跨乡,表面看起来也是以乡为单位展开的。千字文标注土地的基本方式为:“各于田亩立土峰牌子,标字号亩步。”⑫《舒文靖集》卷下《再与陈英仲论荒政》,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7册,第545页。登记在册的信息则较田间牌子更为全面:“立定字号,仍开具田地乡分、地名、坐落四至、膏腴瘠薄、若干顷亩。”⑬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一七,第5882页。现存史料中,宋代田地按乡都字号编排的实例仍很多,尤其是在学田、寺观田中,如淳祐四年《平江贡士庄田籍记》就详细记载了平江贡士庄所有田地的乡都、字号以及四至。兹仅列常熟县归政乡四十七都露字号田于下:
露字八号,五亩九步,东止岸,西止葛,南止陈,北止李。
露字九号,一亩九步,东止葛,西止张,南止王,北止泾。
露字一号,一亩十步,东止葛,西止泾,南、北止岸。
露字十一号,五亩一十步,东、西、北止岸,南止葛。⑭《江苏金石志》卷一七《平江贡士庄田籍记》,见《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3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第9871页。
相对于乡,都的幅员大幅缩小,这也为以都为单位按千字文字号编排田亩提供了可能。不过,尽管一都田亩已经可以以千字计,但由于宋代土地买卖过于频繁,土地零细化现象非常严重,①王棣:《宋代经济史稿》,长春:长春出版社,2001年,第203—204页。单靠千字文字号仍不足以满足所有地块。就以理论上的一都250户而言,按千字文字号,平均每户只能分到4个字号。但实际上,以宋代土地的零细化程度而言,平均每户远不止四块土地,即“大率人户置田,必散在诸处”。②《舒文靖集》卷下《再与陈英仲论荒政》,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7册,第545页。况且,由于“富贵之家连阡跨陌”,③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二,绍兴二十六年四月壬申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831页。每都往往还存在不少侨户。④所谓“侨户”,指田产在本都,而户籍却在别都。因此,宋代的田亩编排,在千字文字号之下,还需要按序数细编,常熟县归政乡四十七都露字号田即是如此。宋代传世史料皆仅说田亩按千字文编排,但从石刻史料所见千字文字号下的序数细编来看,宋代土地的零细化程度和土地编排的细密化程度远超我们的想象。
在保甲、经界精细化、数字化的同时,保甲、经界逐渐与另一关键技术——地图合流。首先与地图合流的是保甲。保甲按鱼鳞格式编排,编集成册即为保甲鱼鳞簿,形之于图则为保甲鱼鳞图。“鱼鳞簿者,以比屋计之,自第一都至第几都,不以其户强弱,并为一簿”,⑤《陈傅良文集》卷二一《转对论役法札子》,第290页。都是以县为单位编排的,“自第一都至第几都”“比屋计之”,如果将这样的鱼鳞簿转换成图画,不就形成了鱼鳞图?⑥王曾瑜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注意到宋朝的鱼鳞簿和鱼鳞图,但因为当时资料检索困难,王先生只发现二者“并非是同一种图册”,没有注意到二者之间还有着内在的关联。王曾瑜:《宋朝的鱼鳞簿和鱼鳞图》,见氏著:《锱铢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78—581页。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衢州龙游知县张祖顺,“设保伍之法,绘为鱼鳞图,居处向背,山川远近,如指诸掌,又籍其家之长幼、姓名、年齿、生业,纤悉毕载”,绍熙五年,张祖顺知梅州,“即用龙游鱼鳞比伍之法行之”,“群盗为之屏迹”。⑦楼钥:《攻媿集》卷一〇四《知梅州张君墓志铭》,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3册,第590页。后来,衢州人吕谦做岳州临湘县尉时,又将保甲鱼鳞法移植到临湘。⑧王炎:《双溪文集》卷九《鱼鳞保甲编序》,见《宋集珍本丛刊》第63册,第123页。
经界与地图合流则是在绍兴十二年至十九年经界。⑨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五《经界法》,徐规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23页。绍兴经界首次实现了大保⑩宋代都保的完整建制为:小保—大保—都保,宋人常说的“保”主要指大保。之内信息的地图化。大保图包括了大保之内山川道路、人户田宅,以及田地的东西南北四至和亩数等基本信息,即朱熹所说的,“大则山川道路,小则人户田宅,必要东西相连,南北相照,以至顷亩之阔狭,水土之高低……各得其实”。⑪朱熹:《朱熹集》卷一九《条奏经界状》,郭齐、尹波点校,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782页。在大保图的基础上,经界主持者、户部侍郎李椿年“又欲以十保合为一图,仍与邻都犬牙相入”,试图将地图化进一步扩展到都、县。十保即一都,都以县为单位编排,所有邻都犬牙相入即形成县图。但这一计划遇到了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正如经界的参与者汪大猷所说:“一保之图,用纸二百番,已无地可展,又从而十之,不惟不能图画,亦安所用之,徒重劳费,无益于经界也。”当时的认知逻辑是:大保图拼接成都图,都图拼接成县图。按这样的技术路线,县图将会非常非常之大,“不惟不能图画”,即使画成,也没有实用性。最终,李椿年听从了汪大猷的意见,“由是诸郡俱免”,都图、县图皆未能绘制。⑫《攻媿集》卷八八《敷文阁学士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汪公行状》,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3册,第357页。
至晚到宋孝宗时,这一技术问题已经想到了解决方法,那就是将经界保图与已有的保甲鱼鳞图相融合,创造性地发展出了经界鱼鳞图。如上所述,至晚到宋孝宗乾道七年,南宋已经有了保甲鱼鳞图。后来的经界鱼鳞图与乾道七年的保甲鱼鳞图信息重合度非常高,彼此当有继承或借鉴关系。县、都经界鱼鳞图就是在大保图的基础上逐级简化,以层层相套的方式逐级形成都图、县图。朱熹对此有明确陈述:“图帐之法,始于一保……其十保合为一都,则其图帐但取山水之连接,与逐保之大界总数而已,不必更开人户田宅之阔狭高下也。其诸都合为一县,则其图帐亦如保之于都而已,不必更为诸保之别也。如此,则其图帐之费亦当少减。”①《朱熹集》卷一九《条奏经界状》,第782页。按照逐级减化法,保图、都图、县图各自独立,画都图的时候,只要画山水和各保界线就可以了,其他信息则从略;同样,画县图的时候,只要画山水和各都界线就可以了,其他信息也从略。保图以及逐级简化而合成的都图、县图皆形似鱼鳞,所以皆被称为鱼鳞图。端平元年(1234),常熟县令王爚主持经界,“县五十都,都十保,其履亩而书也,保次其号为核田簿,号模其形为鱼鳞图”。②杜范:《清献集》卷一六《常熟县版籍记》,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5册,第736页。
鱼鳞图法深刻地影响了明清时期的社会治理。③汪庆元:《20世纪以来鱼鳞图册研究述评》,《古今农业》2014年第2期;《明清鱼鳞总图汇考——以徽州鱼鳞图册为中心》,《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不过,南宋的鱼鳞图其实存在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上述在大保图的基础上逐级拼合而成的,另一个系统则是在砧基簿的基础上拼合而成。④尚平:《南宋砧基簿与鱼鳞图册的关系》,《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第31—32页。前者注重综合信息,田地之外,山水、道路、桥梁、寺观等靡不登载,旨在社会综合治理,不仅仅是赋役而已,乾道七年,龙游知县张祖顺所绘鱼鳞图即是如此。后者侧重田地信息,旨在保证赋役的正常运转,正如朱熹在谈绍兴经界砧基簿时所说:“如江、浙之例,每段画图而旁写四至,配以产钱若干,其簿之首,总计本户产钱,以合官簿之数。”⑤《朱熹集》卷二一《经界申诸司状》,第869页。绍兴十九年,林珦做无锡知县时,“于大保长名下勒取丁口图帐七千余本,皆鱼鳞细图”。⑥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四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33页。无锡县共六十都,⑦弘治《无锡县志》卷二《乡都》,明弘治九年刻本,第61—70页。以每都十保计算,总共只有600大保图,此七千余本鱼鳞细图显然非大保图,当是与砧基簿相关的鱼鳞图,所以称为“丁口图帐”。不过,鱼鳞图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走向单一系统,并形成明清时期的鱼鳞图。尚平将砧基簿视为鱼鳞图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汪庆元直接否定尚平的观点,认为砧基簿无法合成鱼鳞图,其实都有所偏颇。⑧汪庆元:《明清鱼鳞总图汇考——以徽州鱼鳞图册为中心》,《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第79页。嘉定六年(1213),仙游知县叶文炳委学职核实学田租谷,“置籍画图如经界砧基之式”,⑨赵与必:《仙溪志》卷一《学田祀田》,见《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8275页。从中亦可窥见经界鱼鳞图与经界砧基图有某种关联性。
随着地图与保甲、经界合流,地图的现实作用急剧增加。《州县提纲》卷二《详画地图》曰:“迓吏初至,虽有图经,粗知大概耳。视事之后,必令详画地图,以载邑井都保之广狭,人民之居止,道途之远近,山林田亩之多寡高下,各以其图来上,然后合诸乡邑所画,总为一大图,置之坐隅。故身据厅事之上,而所治之内,人民、地里、山林川泽俱在目前,凡有争讼,有赋役,有水旱,有追逮,皆可以一览而见矣。”⑩陈襄:《州县提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2页。据吴澄所作《州县提纲序》,该书成书于南宋晚期,作者定非北宋名臣陈襄。吴澄:《吴文正集》卷一九,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7册,第212—213页。朱熹南康军赈饥时,“逐县将逐都塌画地图,画出山川、水陆路径、人户住址去处”。⑪《朱熹集》别集卷九《行下三县抄札赈粜人户》,第5569页。朱熹弟子黄榦汉阳军赈饥时,“请逐乡画出地图,山川道路,各注人户于路之傍”。⑫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三一《汉阳军管下赈荒条件》,见《宋集珍本丛刊》第68册,第664页。
现实性作用的增强加速了地图从图经分离。在南宋以前,地图多为州县图经的一部分。图经又称图志、图记,“图以绘其形,志以记其事”,或者说,“图以列其山川,经以纪其事实”,⑬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一〇,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959页。“观图,则城郭疆域之广袤,山川地理之险夷,了然可见;阅志,则风俗贡赋之详,名宦人物之悉,粲然可知”。①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六,第650页。图经虽然“图”“志”并重,但“图”与“志”皆比较粗放,不够细致深入,就像《州县提纲》所云:“虽有图经,粗知大概耳”。比如图经之图,主要画州县城郭、山川、地形等标志性地标。这种粗放式的地图很难适应南宋逐渐精细化的乡村管理模式。因此,到南宋,图与志走向分开发展,地图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产生了不计其数的保图、都图、县图,志则向方志发展,逐渐成为“一方之史”,社会治理功能则逐渐降低。南宋方志的勃兴也是图与志分化发展的结果。②关于南宋地图与方志的分化发展,见潘晟:《宋代地理学的观念、体系与知识兴趣》第三章《九州封域——从闰年图到州郡志》,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03—184页。
保甲、经界、地图三合一,乡村信息更加地精确、细致,这无疑有助于社会治理。淳熙五年左右,台州临海县令彭仲刚“图县乡之地,几都几保,合为大图。地之所有,皆物数之”,某处有岭,岭边某乙居之,彭仲刚皆一清二楚,由是县以大治,“尽为他令所不能为者”。③《叶适集·水心集》卷一五《彭子复墓志铭》,第274页。淳熙十三年左右,江阴县尉袁燮受命“经理田野之政”,其方法与朱熹所言大同小异,“自一保始,每保画一图,凡田畴、山水、道路、桥梁、寺观之属,靡不登载,而以民居分布其间,某治某业,丁口老幼凡几,悉附见之”,“合诸保为一都之图,合诸都为一乡之图,又合诸乡为一县之图”。如此精细的信息,自然可以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可以正疆界,可以稽户口,可以起徒役,可以备奸偷,凡按征发、争讼追胥之事,披图一见可决”。④《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七《显谟阁学士致仕赠龙图阁学士开府袁公行状》,第864页。
保甲、经界与地图合流还促进了人地关联的固化。保甲“联比其民”,⑤《长编》卷三六〇,元丰八年十月丙戌条,第8621页。初衷在于“联民”“联户”,至于人户与地域之间,则并不一定一一对应。北宋后期,吕南公说:“保甲之病”,“离之合之,未适其愿”,“一版之民,有相邻而属异者,有极远而属同者”,⑥吕南公:《灌园集》卷一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3册,第140页。“今保甲所在,有相去十里者,甚者至十五里,有隔山阻水,有异保殊坊者,而并居一聚之民,则都大析碎,宜合此而反附彼者矣”。⑦《灌园集》卷一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二》,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3册,第142页。南宋初期,林季仲也说:“(都保)法久而弊……富与富为伍……贫与贫为伍……盖由猾胥造弊于排甲之初。”⑧林季仲:《竹轩杂著》卷三《论役法状》,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0册,第336页。富与富为伍,贫与贫为伍,必然导致人户与地域相割裂。人户与地域割裂导致许多奇怪的行政现象,如催税,“在远郊而催城中之租,居东乡而督西保之税,姓名居里之不可识,逃亡死绝之不可知”。⑨王与之:《周礼订义》卷二一,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册,第349页。不过,随着保甲、经界与地图合流,人户的所有信息都标注于地图之上,都保之内,人户与地域的关联逐渐固定下来,朱熹漳州经界方案就包括有“分画都界,置立土封”。⑩《朱熹集》卷二一《回申转运司乞候冬季打量状》,第879页。随着都保人地关联的固化,人户想要变动都保组织,一般只能采取迁徙的方式,即“预图迁徙于邻都”。⑪《朱熹集》卷二一《论差役利害状》,第867—868页。
随着都保之图的普及化,都保造籍逐渐地皆以本都之图置于卷首。元代“改乡为都,改里为图”,之所以“不曰里而曰图”,是因为“每里册籍首列一图,故名曰图”。⑫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二二《图》,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95页。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宋代都之上原本有乡,元代“改乡为都,改里为图”,导致宋与元行政级别有些错位,元以后所谓里图,即南宋之都图。对于元明都图之制起源于南宋,清人赵翼早已有清晰认知。⑬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七《乡都图》,栾保群、吕宗力点校,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0页。黄汝成《日知录集释》沿袭了赵翼的观点。
三、从乡官到乡役:宋代乡村治理细化进程的必然结果①
关于宋代乡役,研究成果亦非常多,2004年之前的研究参见刁培俊:《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其中重要的研究有王曾瑜:《宋朝的差役和形势户》(《历史学》1979年第1期)、《宋朝的吏户》(《新史学》1993年第4卷第1期),后被收入《涓埃编》;Brian E.Mcknight(马伯良),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2004年以后的研究以刁培俊的系列成果为代表,主要有:《两宋乡役与乡村秩序研究》,南开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从乡官到乡役:唐宋时期帝制中国乡村管理模式的转型》,“宋代政治史研究的新视野”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2013年;《乡官·乡役·乡绅:两宋乡村治理模式的重建》,“10—13世纪中国国家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宋史研究会第16届年会论文,杭州,2014年。已有的成果对唐宋基层政区首领从乡官到乡役的转变过程以及宋代乡役的性质、运行实态研究的已比较充分,此处主要从宋代乡村治理走向细化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从乡官到乡役转变的必然性。
中国秦汉以来的制度多祖述《周礼》,乡制亦然。《周礼》乡制的基本宗旨是乡举里选,即乡官一定程度上由乡村社会自行推荐、自主产生。《周礼》“乡大夫”条记曰:“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②郑玄注:《周礼》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6页。意思是:“乡举里选,乃乡大夫之事。”③度正:《性善堂稿》卷一〇《尚贤堂记》,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0册,第232页。正因为如此,乡官的地位一般都比较高,马端临说:“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④马端临:《文献通考》自序,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4页。清代学者俞正燮在论《周礼》乡兴贤能时也说:“兴贤者出使长之,用为伍长也;兴能者入使治之,用为乡吏也”,“自汉至唐”,“大权美仕,俱在豪族”。⑤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三《乡兴贤能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77页。
周代是中国封建制的鼎盛时代,乡制祖述《周礼》,难免带有封建制的影子。宋人罗泌说:“不封建,则乡举里选决不可行。”⑥罗泌:《路史》卷三一《封建后论》,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83册,第440页。宋人罗璧也说:“封建不复,里选难行。”⑦罗璧:《识遗》卷七《乡举里选》,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89页。宋代思想家胡宏也说:“乡遂行于封建之中,封建出于乡遂之外。”⑧柯尚迁:《周礼全经释原》卷一三《封建》引胡宏语,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6册,第1009页。明末思想家陆世仪也说:“分乡是小封建法。”⑨陆世仪:《思辨录辑要》卷一八,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90页。
在乡里制向都保制转型的过程中,乡官也在向乡役转型,这两种转型尽管不完全同步,但却有着内在的关联。简单地说,乡官适合于乡里制,而乡役则适合于都保制。从秦汉至隋唐,虽然封建制已基本不存在,但由于乡村社会相对处于分散发展之中,国家对乡村社会介入的力度相对有限,乡村社会仍然长期由豪族、门阀把持。相应地,乡村组织的幅员普遍较大,乡村组织的首领,尤其是第一层级的首领,往往由社会自行出产的传统,身份特殊,地位高贵。这种受国家干预相对较少的乡村组织,具有很强的自在性,日本学者称其为“共同体”。⑩谷川道雄:《日本中国史研究中的共同体问题》,李济沧译,见《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9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8页。秦汉至隋唐乡村组织的首领,比较一致的认识是,他们是乡官,虽未在政府正式的行政序列之中,但也是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官”。乡村组织首领“乡官”的地位亦是得到政府认可的,⑪《通典》卷一三〇《京兆府河南府牧初上》记载有“引县令及乡长五品以上自西阶升堂”(第3339页),《万年长安令初上》亦记载有“赞礼者引乡长文武官五品以上升自西阶进”(第3340页),从中可见乡长在政府眼中还是很有地位的。但这种认可更多的是无奈,国家用形式上的敬重来换取无法完全驾驭的乡村势力的合作。随着社会整体化的深度发展,乡村社会的自在性逐渐减弱,国家的渗透力度则逐渐增强,随之,乡里幅员逐渐缩小,乡官地位逐渐降低直至被取缔,最终,由政府主导的都保制彻底取代了传统的乡里制。因为政府主导,不在政府正式行政序列的乡村组织首领,只能屈从于乡役的角色,无法再享受乡官的地位。
都保制建立后,都的层级和幅员其实与里(团、管)接近,①《至正金陵新志》卷四下《坊里》记载:“宋末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第5518页)这则记载不尽确实,但从中可见都与里(管)接近。都的长官都保正也常常被宋人视同里正、耆长。杨时说:“保正之役,其实三大户(耆长)也。”②杨时:《龟山集》卷一八《上提举》,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5册,第287页。朱熹说:“保正有愿兼代耆长者,大保长有愿兼户长者,则听之。”③《朱熹集》卷二一《论差役利害状》,第865页。成书于南宋晚期的《州县提纲》更是直接说“某都里正”“某保户长”。④《州县提纲》卷二《差役循例》,第23页。宋朝废乡之后,里(团、管)是幅员比较合适的乡村组织,为何不沿用已经存在的里制而要新创都保呢?关键之处在于:乡里制延续了一千余年,并不仅仅是一种乡村组织形式,更是一种乡村权威体制。这种权威体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乡举里选。随着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的消亡,国家层面的乡举里选退出了历史舞台,⑤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虽非典型的乡举里选制,但也属乡举里选的变种,就像马端临所说:“九品中正之官设之于州县,是即乡举里选之遗意。”(《文献通考》卷三六《选举考九》,第342页)但乡官制意味着乡村社会仍然保留着乡举里选的遗意。宋人陈埴就说:“出五家之比,而为二十五家之长,或出二十五家之闾,而为百家之长,是之谓出长;本五家之中居,仍旧入作五家之官,本二十五家之中居,仍旧入作二十五家之官,是之谓入治。此是乡学出身,即使就乡学中作吏,此乡举里选之法也。”⑥陈埴:《木钟集》卷七,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3册,第669—670页。新创都保组织,意味着抛弃传统乡村权威体制,新建由国家主导的乡村权威体制。两种权威体制的转换集中体现在都保组织首领由乡官转变为乡役。
相对于乡官,乡役的社会地位大幅降低,国家属性则大幅上升。关于这一转变,《文献通考》作者马端临观察的非常到位。他说:“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⑦《文献通考》自序,第4页。这种转变从唐代后期开始变得非常明显,马端临说:“观大中九年之诏,然后知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⑧《文献通考》卷一三《职役考二》,第140页。马端临所说的“后世”大概就是指晚唐到宋代,其中主要指宋代。
总而言之,从乡官到乡役,虽然看起来比较悲情,但却是历史的必然,是中央集权和乡村治理细化进程的必然结果。这种必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随着社会从分散走向整体,国家介入乡村社会的力度逐渐增强,人地关联管理走向精细化,原来适合分散型社会的大幅员乡里制不再为国家所需,必然让位于适合整体性社会的幅员更小的乡村组织;其二,宋代废乡和废里,都有直接收权于政府的目的,这意味着,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源自封建制的乡村权威体制——乡官必然被淘汰,必然被新的更多体现国家意志的权威体制——乡役所代替。
从废乡、废里到建立都保,从乡官到乡役,这种转变虽然从唐代后期就已经开始,但真正完成和定型都是在宋代。宋代独特的时代环境为这些重大转变提供了可能性。宋代是一个特殊的时代,是一个被许多学者看作充满变革的时代。⑨关于“宋代近世说(唐宋变革论)”,相关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对“宋代近世说(唐宋变革论)”所作的最新、也最全面的学术史梳理当数李华瑞《唐宋史研究应当翻过这一页——多视角看“宋代近世说(唐宋变革论)”》(《古代文明》2018年第1期,第14—37页)。不过,“宋代近世说(唐宋变革论)”流行一百余年,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宋代近世(唐宋变革)的内涵,但要完全翻过是非常难的。就乡村社会来说,魏晋隋唐时期的门阀已经完全崩溃,明清时期的乡绅虽然可以追溯到南宋,但南宋最多可被视为乡绅的孕育阶段,①郝若贝、韩明士等人所提倡的“南宋地方精英论”与“明清乡绅论”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南宋地方精英论”并未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包伟民:《精英们“地方化”了吗?——试论韩明士〈政治家与绅士〉与“地方史”研究方法》,见《唐研究》第11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53—670页。也就是说,宋代乡村社会的支配阶层非常微妙和模糊。无论是门阀还是乡绅,在国则为国之重臣,在乡则为乡之支配力量。宋代的官员,时称“寄居官”,这是宋代独有的称呼。一般来说,寄居是客居他乡的意思。但宋代的寄居官意思非常独特,“寄居官”,“又名私居官”,“不以客居及本贯土著,皆谓之私居、寄居。其义盖有官者,本朝廷仕宦也”。②赵升编:《朝野类要》卷二《寄居官》,王瑞来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47页。宋代的寄居官不是以空间而论,而是相对于朝廷而言。所有的官员都是朝廷命官,都从属于国家,无论居住在哪里,皆被视为寄居。其实,所有的官员都会有地方属性,但像宋代如此强调官员国家属性则是绝无仅有。正因为宋代官员有着浓厚的国家属性,宋代官员与乡村社会相对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没有像魏晋隋唐的门阀、明清的乡绅那样与乡村社会保持着有机而紧密的联系。这也导致宋代乡村社会的支配阶层显得微妙和模糊,以致有学者说,“富民阶层”是宋代社会的中坚力量。③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33页。宋代乡村支配阶层的长期模糊为国家力量深入乡村社会、改变乡村社会提供了绝佳的机会,这是宋代乡村组织和乡村治理发生转折的重要原因。可以说,宋代国家对于乡村的权威,既超越汉唐,亦为后来的元明清所不及。④马伯良认为,宋以前乡村权力主要由贵族豪强把持,明清时期乡村权力则由乡绅、胥吏、里甲首领分享,宋代是两个时期的转折点,乡村权力集中掌握在乡役人手中(Brian E.Mcknight,Village and Bureaucracy in Southern Sung China,p.180)。不过,马伯良的论述主要从社会治理结构的角度展开,突出强调乡役人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中介,而对宋代乡村社会支配阶层存在的特性以及这种特性对社会治理结构的影响缺少足够的思考。到明清时期,随着乡绅社会的形成,深入乡村的国家力量逐渐受到乡绅阶层的挤压,相对于宋代,国家力量在某些方面重新退出了乡村,从而使得中国社会再次出现了“皇权不下乡”的现象。
当然,宋代乡村组织和乡村治理走向精细化,一个“化”字表明:这种变化是一个过程和一种趋势,并不是简单的一种结果。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乡村组织的不同层面以及不同地域的乡村组织,并不一定是同步变化的。就层面来说,虚乡之后的里正和废乡之后的耆长,虽然实质上已逐渐沦为乡役,但在名义上仍然沿用乡官“里正”之名,⑤马端临说:“乡有长,里有正”,“皆役民者也”,“役民者,官也”。《文献通考》自序,第4页。直到乡里转变为都保,乡村组织首领才在名、实两个方面皆沦为职役。就地域来说,宋朝地域广阔,地区差异大,不同地区乡村组织变迁的进度、形态往往会有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就像废乡之后的里制,有称“管”者,有称“团”者,有称“耆”者,还有仍然称“里”者。即使是都保制建立后,各地称谓也并非整齐划一,多数地方称“都”,但也有直接称“保”的。据宋庆元《吴学粮田籍记》、⑥《江苏金石志》卷一三,见《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3册,第9764—9770页。元至大《吴学粮田续记》,⑦《江苏金石志》卷二〇,见《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3册,第9942—9948页。宋平江府吴县、长洲、吴江、常熟等县的田地皆标注为“××乡第××都”,但昆山县的田地却标注为“××乡第××保”,而且保最多排到了第五十二保,很明显,昆山县的保就是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