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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实现

2021-05-23但金鑫

科学与生活 2021年5期
关键词:中国化

但金鑫

摘要: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化,使其在税法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路径主要包括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规范税收立法程序、规范税收法律解释与适用等,《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路径研究》一书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且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税收立法权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税收法治,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维持税收征纳关系和谐与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英国,1989年传入我国,2000年我国《立法法》对其作出规定。虽然从理论上讲我国已经认可了税收法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却并未得到良好的践行与实施。近年来,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加快,不断有新的税种法出台,在税收立法领域很多问题亟需厘清。因此,探讨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具体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路径研究》一书在这一方面作出了相当的贡献。

税收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是税收法律化,即有关税收基本制度的事项以及关乎税收活动的重要事项,都应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授权行政机关以法规的形式进行规定。而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化,一方面是以马克思中国化为核心内容的“中国化”思潮在税法领域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代表这一世界性的原则在整个税法中的引入和发展。具体而言,首先要解决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以及全国人大向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问题,其次要根据《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确定地方权力机关税收立法权的范围与内容并规范地方税收授权立法问题,再次应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程序,最后要通过制度发展与完善来解决我国税法解释和适用中的各种问题。

本书的第一章对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理论进行诠释,分别明晰了“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概念,随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来源,包括产生与发展和基本内容等进行了介绍。要推进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首先应了解其具体内涵及现实情况。而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实质在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实现税收基本制度的法律化并将税收征纳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从而实现税收实践的法治化。从宏观上讲,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进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规范性内容,其二是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基本制度的法律化,其三是规范税收立法程序,实现税收法律内容上的民主化,其四是规范税收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实现税收领域中的法治化。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有自身的价值,同时对促进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书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价值与功能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本书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进行论述。横向配置主要解决的是税收授权立法的问题,这也是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关键环节。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大量的法条授权的情况,可以说授权立法是我国当前税法创制的主要方式,表面上看这并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这却是满足现实立法需要的必要之举。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立法的时间无法得到保障且其税收立法能力多有不足,而中国出于适应税制改革过程和为以后制定税收法律积累经验的需要,在税收领域内进行试验性立法不可避免。税收授权立法弥补了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缺陷,满足了我国特定时期税法体系完善的需求,提高了税法的灵活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推动了税权的优化配置,既为立法机关立法积累了经验,也使我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税制框架[1]。为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化,应当确立法条授权的基本原则以及税收法条授权立法的范围,同时应对税收法条授权立法进行监督,才能有效保障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纵向配置主要解决的是税收立法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提高我国税收法治化水平。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幅员辽阔,多级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设计的必然结果,为了便于地方管理,中央赋予地方在组织人事、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自主权,为与事权分配相适应,赋予一定的财权就必不可少,因此地方税收立法分权是多级政府下的事权与财权的一致性要求。我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的是分税制,故而地方税收立法分权也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需要,同时有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因为不同级次间政府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2],使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行使税收立法权。为实现地方税收立法权,除明确基本原则、范围与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地方税收职权立法的主体,这是地方税收立法的重中之重。无论是横向配置还是纵向配置,为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都离不开必要的监督。

本书第四章对税收立法程序的制度进行重构,这也是为了在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过程中实现税收法律化的基本目标,即通过建立规范科学的税收立法程序,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与行使加以制度性的规范与制约,具体而言是通过立法程序的规范建构和立法民主的制度保障两方面来构建的。只有从源头上保证税收立法程序的民主与规范,才能为后续税法的有效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来指导税收立法活动,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体现,而且对于加强税收立法,促进税法的完善和税收职能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3]。

本书第五章从解释与适用的角度提出实现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路径,探讨了中国税法解释制度的完善、对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及税法适用中的溯及既往问题。无论法律的制定多么完善、程序多么公正,只有税收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全面和严格的实施,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目标才算是真正得到实现,因此这也是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最终任务。

通览全书,作者紧紧围绕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问题展开论述,除了對税收法定原则中国化的概念进行理论阐释外,重点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和税收立法的程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为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化指出了一条明晰的发展道路,对解决我国税收立法中的问题、促进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该书既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杨志强、李娜:《税收授权立法问题探析》,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1期

[2]吕冰洋、台航:《从财政包干到分税制:发挥两个积极性》,载《财贸经济》,2018年第10期

[3]王鸿貌:《税法学的立场与理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页

西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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