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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服务消过”制度建设初探
——以北京林业大学为例

2021-05-20孙海杰刘丽萍徐华姿

中国林业教育 2021年2期
关键词:北京林业大学事务处分

孙海杰 刘丽萍 徐华姿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上都强调了“立德树人”的重要性,要求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立德树人”贯穿于高等教育的各个环节,做到“以文化人”“以德育人”。这就要求学校以培养、教育、引导学生为主,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应仅仅是进行处分惩罚,更应侧重于对学生改正违纪行为进行教育和引导,以及激励学生积极主动地改正自己的错误,从而真正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为此,高校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违纪处分与解除制度,建立能够切实反映学生和教师诉求和意见的相对完善的“服务消过”制度。

根据陈利媛[1]对“服务消过”制度的既有定义,“服务消过”制度是指通过引导违纪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社会义工、公益事业等志愿服务活动,在达到规定察看期限和服务时数后,解除其原处分决定的制度。高校传统的学生纪律处分制度旨在处分违纪违法行为,容易以简单粗暴的处分惩罚替代对学生进行改正错误的教育和引导。这种落后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时代教育的要求。目前,虽然有部分高校实行了处分解除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受处分学生往往难以获得解除处分的机会,从而无法实现机会的均等。因此,笔者以北京林业大学的本科生和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为调查对象,组织实施了“服务消过”意愿问卷调查,并在对实际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以及借鉴其他高校“服务消过”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图探索符合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管理特点的新制度,从而一方面切实帮助违纪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健康发展,真正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另一方面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保障所有受处分学生获得均等的机会。

一、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制度实施情况及其相关研究

(一)实施情况

2017年9月施行的最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除开除学籍外,对学生的处罚期限通常应为6到12个月,到期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解除处罚。但是,由于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信息通常都会在学校的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中完整记录,所以违纪记录会长期跟随学生,从而对学生造成心理上的压力,甚至在就业、信用、社交等方面使学生遭遇一定的挫折,进而对学生之后的行为和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

在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制度的建设和实践方面,清华大学作为我国最早实行“服务消过”制度的高校之一,2007年出台的《学生服务消过实施办法》规定,“服务消过”适用于首次违反学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且符合要求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服务消过;以及“服务消过”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校园环境清洁、管理秩序维护或其他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服务工作”。从后续跟踪调查的结果看,清华大学受处分学生在执行“服务消过”的过程中能够认真反思自己所犯的错误,积极从事服务工作,并在之后的学习、工作中改正自己的错误,且没有再次出现违纪行为的情况。可见,“服务消过”制度的实施使“以人为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理念得到了落实,达到了学校育人的目的[2]。

目前,我国各高校都已陆续开始推行处分解除制度,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许多高校对“处分解除”概念的认识模糊不清,甚至将其错误地认为是处分撤销;同时,对处分给学生造成的重大影响也认识不足。这都会影响违纪处分解除制度的贯彻落实。此外,尽管相关政策对处分解除制度有所补充和完善,例如获得奖学金以及取得科研成果和竞赛奖项等都可以作为消除处分的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奖项的数量有限、科研成果获得难度较大等原因,大部分受处分的学生难以获得解除处分的机会,所以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相关研究

孙帅梅[3]的研究指出:“处分撤销”是一种纠错机制,是学校对学生处分错误或不当时实施的弥补措施;而“处分解除”是指对学生处分适当的前提下,学校考虑到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及其未来发展,对其受到的处分予以解除,恢复其处分前的状态,实质上是一种激励机制。陶志欢[4]的研究对“处分解除”和“处分撤销”也给出了明确定义,他认为“处分解除”是指当受到处分的学生符合特定条件时,终止对其的纪律处分,但保留其违纪记录并依照规定将材料放入学生的档案中;“处分撤销”是指当对学生的处分不当时,应该把原有的处分决定进行收回并将相关材料销毁,且要对因处分不当给学生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使其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实质上是高校对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一种纠错机制。李志清[5]的研究提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制度是指当符合各方面条件时由学校为受到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以鼓励违纪学生改过自新的教育和管理制度。相关研究显示,高校现行的有关处分解除的规定大多只是解除对受处分学生的规范性评价,恢复其处分前的合法权益,而相关的违纪记录和事实仍留存在档案中,并未完全消除。这在很长时间内会对学生的学业、事业和生活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可以说无异于是另一种惩罚。

现有的关于“服务消过”制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服务消过”制度的理论研究及政策制定等方面的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多为比较分析、理论和现状分析等,而实证研究较少。例如,孙帅梅[3]提出,实施大学生“服务消过”制度时,必须明确使用的主体和范围,制定具体的程序规则,并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同时指出,通过比较分析发现,高校现行的处分解除标准普遍与智育相关联,对受处分学生德育领域的教育有所忽视,而“服务消过”制度则可以在精神层面让学生得到“洗礼”和“重生”。吴建国[6]则进一步对处分解除条件进行了探讨,提出根据学生违纪后的表现和违纪程度设置处分解除条件。

贝卡利亚[7]指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由此可见,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记录不仅是一时的惩罚,其产生的标签效应将对学生身心健康等各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对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状态进行排查,制定合适的处分解除制度,尽量缩短由于一时的错误而产生的持续性惩罚的时间,对引导受处分学生健康发展尤为重要。但是,从上述相关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研究对处分解除的程度并未具体厘定,也未就处分相关记录是否继续存留在档案中的问题进行探讨。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高校将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如北京林业大学新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即使学生的处分解除了,其记录仍然存在。这显然无法最大化地发挥处分解除对学生未来发展的有益作用。

因此,笔者试图通过访谈、问卷调查和实证研究,探究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处分对学生持续不利影响的、切实可行的“服务消过”制度。

二、北京林业大学“服务消过”意愿问卷调查的设计和组织

(一)问卷调查的对象及目的

北京林业大学“服务消过”意愿调查问卷分为学生“服务消过”意愿调查问卷和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消过”意愿调查问卷2个版本,分别选取的调查对象为北京林业大学全体本科生和各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的行政管理人员,旨在通过调查他们对“服务消过”实施办法的意愿为建设北京林业大学“服务消过”制度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二)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

问卷调查的内容是在初步访谈的基础上确定的。其中,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服务消过”意愿调查问卷设置了性别、年级、所在学院等问卷调查基础项,对调查样本类别比例及来源进行控制;同时,从处分对学生的影响、“服务消过”的适用范围、对实施“服务消过”的态度、“服务消过”规定的服务内容等方面,设计了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消过”意愿调查问卷设置了所在学院、从事学生事务行政管理工作时间长度等问卷调查基础项,对调查样本进行控制;同时,从“服务消过”等相关制度的了解程度、处分对学生的影响、“服务消过”的适用范围、对实施“服务消过”的态度、“服务消过”规定的服务内容等方面,设计了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三)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

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服务消过”意愿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900份,回收有效问卷874份,有效回收率为97.11%。其中,问卷调查样本中男生的比例为24.26%、女生的比例为75.74%,理工类学院的样本比例为27.12%、人文社科类学院的样本比例为72.88%,这与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录取的男女生比例和专业类别比例都是相近的。问卷调查样本中低年级本科生占绝大多数,大学一、二、三年级本科生分别占46.8%、24.83%、21.51%,大学四年级本科生仅占小部分,这与大四毕业生多在实习单位不在校有关。问卷调查样本中在本科期间受过学校处分的学生比例较低,仅占0.92%,而认识受过处分同学的学生比例为19.57%,这与实际受处分的学生比例大致相符,说明样本数据信息较为可靠。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消过”意愿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5份,回收有效问卷51份,有效回收率为92.73%。其中,问卷调查样本中理工类学院的样本占比为11.76%、人文社科类学院的样本占比为88.24%,这与北京林业大学院系类别设置比例相近。问卷调查样本中从事学生事务行政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占绝大多数,占比为78.43%,工作时长为3年及以下的行政管理人员仅占较小部分,这与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实际工龄的分布比例基本相符,说明样本数据信息较为可靠。

三、北京林业大学“服务消过”意愿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及结论

基于北京林业大学“服务消过”意愿问卷调查收集的数据,笔者从本科生和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2个主体层面,对违纪处分对学生的影响程度、“服务消过”的适用范围和“服务消过”的认定条件等3个方面的偏好,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学生层面

1.违纪处分对学生的影响程度

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违纪处分对学生影响程度的偏好上,如表1所示,在本科生样本中,认为违纪处分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占63.96%,其中认为会产生非常大负面影响的比例为24.94%;只有较少部分样本认为违纪处分会对学生产生正面影响,这可能是由于少部分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可以发挥负向激励作用,从而促进违纪学生改变和纠正自己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而从长远的角度帮助其形成好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受过违纪处分的本科生样本中,认为违纪处分对自己产生了负面影响的占75%,其中认为产生了非常大负面影响的比例为50%;在身边有同学受过违纪处分的本科生样本中,认为违纪处分对违纪同学产生了负面影响的占70.16%,其中认为产生了非常大负面影响的比例为15.79%。

表1 学生对违纪处分所产生影响的评价 %

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学生对实施“服务消过”态度的偏好上,如表2所示,在本科生样本中,持赞成态度的比例极高,达90.92%,其中持非常赞成态度的比例为43.02%。

表2 学生对实施“服务消过”的态度 %

综上可见,绝大部分学生,特别是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都认为处分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且赞成“服务消过”制度的实施。因此,对高校的违纪处分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切实可行的“服务消过”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是极有必要的。

2.“服务消过”的适用范围

由于违纪违规有不同的程度,所以对“服务消过”的适用范围需要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和分析。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服务消过”所适用违纪行为的偏好上,如表3所示,按照本科生样本的选择比例由高到低排序,适用于“服务消过”的违纪行为依次为公寓安全违纪和旷课、私自离校、打架斗殴、考场违纪、考试作弊,选择比例分别为75.74%、68.99%、36.27%、35.35%、20.59%。可见,从违纪程度较轻的公寓安全违纪和旷课到违纪行为最严重的考试作弊,学生对“服务消过”所适用违纪行为的偏好随违纪行为严重程度的上升而下降。同时,在“服务消过”所适用处分程度的偏好上,如表4所示,在本科生样本中,认为记过及以下程度的违纪处分适用于“服务消过”的占81.7%,认为留校察看程度的处分适用于“服务消过”的仅占11.44%,认为开除学籍程度的处分适用于“服务消过”的则更少,仅占5.15%。可见,学生对“服务消过”所适用处分程度的偏好随违纪处分程度的上升而下降。

表3 学生对“服务消过”适用违纪行为的偏好 %

表4 学生对“服务消过”适用处分程度的偏好 %

因此,在“服务消过”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对“服务消过”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遵循“以人为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明确“服务消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违纪行为和处分程度较轻、违纪后果可弥补的处分,考试作弊等重大违纪行为和开除学籍等严重处分则应排除在外。

3.“服务消过”的认定条件

“服务消过”的认定条件是指可以用于“消过”的“服务”内容。也就是说,确定的“服务”内容可以作为“消过”的认定条件。问卷调查数据显示,针对打扫教室、食堂值班、办公室值班、一定时长的志愿活动、其他服务内容等,学生对“服务消过”认定条件的偏好如表5所示,绝大部分样本倾向于将“参与一定时长的志愿活动”作为处分解除的认定条件,选择比例高达78.49%;认为“办公室值班”“打扫教室”“食堂值班”可作为处分解除认定条件的比例分别为56.64%、49.43%、41.99%。可见,大部分学生更倾向于选择通过参与志愿活动等社会服务方式作为反思、改错的途径。这为“服务消过”制度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因此,在确定“服务消过”的认定条件时,应考虑将“参加一定时长的志愿活动”作为处分解除认定的基础,并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处分程度设置不同的时长。

表5 学生对“服务消过”认定条件的偏好 %

(二)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层面

1.相关制度的了解情况

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服务消过”制度等处分解除相关制度的了解方面,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样本中,表示熟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的仅占25.49%,表示一般了解的占绝大多数,比例为64.71%;对“服务消过”制度,表示不清楚其相关规定的达一半以上,比例为58.82%;此外,表示不了解本院学生处分情况的比例高达58.86%。可见,北京林业大学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存在不够重视的情况。但实际上,某学院在问卷调查前一年有41.18%的本科生受过处分,且受处分学生中违纪处分达5次及以上的比例占61.9%,可见学生因违纪而受处分的情况是比较严重的。因此,高校除了有必要制定和完善有关违纪处分的制度以避免处分对学生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之外,还应该在制定相关制度前对相关管理者,特别是与学生接触最多的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做好制度实施指导和相关教育工作。

2.违纪处分对学生的影响程度

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违纪处分对学生影响程度的偏好上,如表6所示,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样本中,认为违纪处分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的比例为27.45%,认为对学生的影响因人而异的比例为45.1%;而所在学院有学生受过处分的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样本中,认为违纪处分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的比例为50%,认为对学生的影响因人而异的比例为35%。

表6 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处分所产生影响的评价 %

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实施“服务消过”态度的偏好上,如表7所示,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样本中持赞同态度的比例极高,为92.16%,其中持非常赞成态度的比例达到了45.1%;此外,所在学院有学生受过处分的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样本中持赞同态度的比例为85%。

表7 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实施“服务消过”的态度 %

综上可见,部分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所在学院有学生受过处分的行政管理人员,认为违纪处分会对学生产生负面影响,但是认为影响因人而异的比例也接近半数;同时,绝大部分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赞成实施“服务消过”制度。因此,从高校管理者角度看,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急需改革和完善,从而减少处分对学生造成的负面影响,引导学生健康发展。

3.“服务消过”的适用范围

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在“服务消过”所适用违纪行为的偏好上,如表8所示,按照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样本的选择比例由高到低排序,适用于“服务消过”的违纪行为依次为公寓安全违纪和旷课、私自离校、打架斗殴、考场违纪、考试作弊,选择比例分别为82.35%、68.63%、39.22%、35.29%、15.69%。可见,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服务消过”所适用违纪行为的偏好随违纪行为严重程度的上升而下降。同时,在“服务消过”所适用处分程度的偏好上,如表9所示,在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样本中,认为记过及以下程度的违纪处分适用于“服务消过”的占84.31%,认为留校察看程度的处分适用于“服务消过”的仅占9.8%,认为开除学籍程度的处分适用于“服务消过”的则更少,仅占1.96%。可见,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服务消过”所适用处分程度的偏好随违纪处分程度的上升而下降。因此,在“服务消过”适用范围的偏好上,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与学生的偏好基本一致。

表8 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服务消过”适用违纪行为的偏好 %

表9 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服务消过”适用处分程度的偏好 %

4.“服务消过”的认定条件

问卷调查数据显示,针对打扫教室、食堂值班、办公室值班、一定时长的志愿活动、其他服务内容等,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服务消过”认定条件的偏好如表10所示,绝大部分样本倾向于将“参与一定时长的志愿活动”作为处分解除的认定条件,选择比例高达88.24%;认为“打扫教室”“食堂值班”“办公室值班”可作为处分解除认定条件的比例分别为62.75%、47.06%、41.18%。可见,大部分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更倾向于将学生参与一定时长的志愿活动作为“服务消过”的认定条件,与学生的偏好一致。

表10 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服务消过”认定条件的偏好 %

(三)问卷调查的结论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可知,无论是学生还是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都对“服务消过”持赞同态度,并对“服务消过”适用的违纪行为持统一意见,即对公寓安全违纪和旷课、私自离校等较轻的违纪行为,多数支持通过“服务消过”解除违纪处分,但对打架斗殴和考试作弊等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则支持的比例明显下降。这与问卷调查的预期基本相符。同时,在“服务消过”适用的处分程度和“服务消过”认定条件的偏好方面,学生与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2个主体间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支持将“一定时长的志愿活动”作为“服务消过”的首要认定条件。因此,在“服务消过”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正视不同的违纪行为和处分程度所产生影响的异质性,采取正确的措施和方法对不同的违纪行为和处分程度进行符合实际要求的处理。

四、有关本科生“服务消过”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注重学生“服务消过”意识的培养

当学生受到违纪处分时,其生活和身心都可能受到一定的伤害。这可能会给学生的未来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本科生“服务消过”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具备以服务消除处分的意识。

首先,在本科生入学时,高校应利用班会、《入学手册》等途径向学生宣传“服务消过”制度,在详细讲解“服务消过”适用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同时,也要向学生说明“服务消过”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任何处分都可以通过服务消除;“服务消过”制度旨在教育和引导学生改正违纪行为,而不是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纵容;“服务消过”制度实施背景下,学生仍要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受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

其次,要指导受处分学生正确行使“服务消过”选择权,告知违纪学生要行使“服务消过”权就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学校的规定主动完成“服务消过”流程,积极促进自己处分的解除,不断降低已有错误对自己的不良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服务消过”机制的优化运转。

最后,要指导受处分学生学会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错误弥补。一是指导学生在执行消过服务的同时要及时与教师联系和交流,随时向教师寻求帮助和指导。二是指导学生切实通过实际行动和日常的表现证实自己知错和改错的态度;同时,主动反思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将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特别是对外要注重行动落实。

(二)加强“服务消过”制度的建设

“服务消过”制度建设不仅需要建立完整、科学的内容体系,还必须制定配套的辅助措施和合理的制度建设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成长。

首先,“服务消过”制度必须明确适用主体和范围,制定具体的执行程序规则,保证“服务消过”认定条件能够满足实质性的考察要求。一是明确哪些受处分学生可以使用“服务消过”选择权、哪些处分可以通过服务活动实现“消过”,特别是对已经进行2次“服务消过”但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需明确是否再给予“服务消过”机会。例如,规定因公寓安全违纪、旷课、私自离校等违纪行为受到的处分可以通过一定的服务消除处分,明确因考试作弊、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受到的处分不得通过服务予以消除。二是制定完善措施,对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考虑通过其他途径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三是规范“服务消过”制度的执行程序,明确受处分学生应在收到处分通知后的一定工作日内向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提交“服务消过”申请,而超期未申请则视为放弃“服务消过”机会。

其次,“服务消过”制度建设需制定配套措施,注重协调学生、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学校各相关部门、社会等多方的关系,切实保障“服务消过”制度的落实。一是受处分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公益服务才能实现“消过”,所以“服务消过”制度的执行离不开学生和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应兼顾多方利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服务的时长和类型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为原则,以及保证提供的服务对其他学生、学校乃至社会有所帮助。二是加强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对学生的引导和帮助。为了便于行政管理人员积累相关经验以及及时观察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状态并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可以实行每位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跟踪管理一种服务活动的配套措施。三是制定完善“服务消过”制度的措施,对“服务消过”后一段时间内未再违纪的学生,可将其违纪记录从学生档案中撤除,以减少违纪处分对学生的长远影响。

最后,建立“服务消过”制度的试用和完善机制,规定在试用期间要充分考虑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与建议,在试用结束后对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从而形成比较完善的本科生“服务消过”制度。

(三)推动“服务消过”制度的落实

“服务消过”制度的具体落实离不开学生的配合、学校的支持和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的执行。因此,应采取措施推动“服务消过”制度的落实。一是在“服务消过”制度制定和试行过程中,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应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解规定内容,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和完善意见。二是在“服务消过”制度出台后,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作为制度的最终执行者和落实者,不仅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规定,更应严格、公平地执行“服务消过”的实施程序和认定条件;在培养学生“服务消过”意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引导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避免学生只是把“服务消过”当成逃脱处分负面影响的途径。特别是严格的制度规定不代表死板的执行方式,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应随时关注学生的心理和身体状态,在维护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对“服务消过”进行灵活处理,避免只注重“服务消过”的形式而忽视“服务消过”制度的宗旨内涵。此外,学生事务行政管理人员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不能忽视学生的合法权益,应该为学生行使合法权利创造条件和环境,尽到学校的责任和义务[8],从而实现高校“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促进学生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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