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H水样保存时间的探究
2021-05-20单晓煊王选忠
单晓煊 王选忠
国家海洋局小长山海洋环境监测站 辽宁 大连 116599
1 实验
1.1 实验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10月14日发布了《地下水质量标准》[1](GB/T 14848-2017)用以替代原《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其中关于PH水样的保存时限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变化。笔者同时收集了几个现行的水样标准,并对这些标准中关于PH样品保存时限的规定进行了比较,详见表1。为揭示这种变化的原因及真实性,探究PH 水样保存时限的客观表现,特设此次试验。
表1 目前几种现行标准中关于PH样品存放时间的规定
1.2 实验过程 在同一天较短的时间间隔内,分别在同一地点取地下水及海水水样各11等份,本次实验所有水样均为清洁水样,液封封存,放置于实验室同一位置。每天取各1份井水和海水水样分别测量PH值,并记录,直至测完11天。水样测值较前一天出现较大波动时,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一致后再记录。
1.3 实验结果 详见表2。
表2 两种水样实测数据
9 27 6.86 9.16 6.66 7.56 10 27 6.86 9.16 6.65 7.58 11 27 6.86 9.16 6.61 7.33
2 数据分析
3 结论
3.1 实验证明《海洋监测规范 第四部分:海水分析》[3]及《地下水质量标准》[1]中关于测量PH值水样保存时限的规定都是正确的。
3.2 在同时作用时地下水水样关于测量PH值时的保存时间上,《地下水质量标准》[1]更为准确。
3.3 说明在实验方法相同的情况下,不同成分水质的水样影响PH的保存时限,地下水成分在测量PH值的时候相对稳定,而海水水样在测量PH值的时候十分不稳定,无法保存超过1天。
3.4 对日常工作的参考意义在于,海水采样尽量采用现场测定,如果需要采样带回实验室要严格控制运输时间,避免保存逾期,造成样品代表性的偏差。
3.5 为应对这种标准间的“参差不齐”,实验人员一方面要本着客观严谨、格物致知的科学态度从实践中把握事物的真实规律,另一方面要勇敢的向权威机构及管理部门提出质疑,促进我国现代化科学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