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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

2021-05-19王爱华

浙江人大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规课题情况

王爱华

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始终是各地的一个“短板”。因此,建设好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是实现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是高标准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高质量驱动依法治国的必然举措。要重点分析探讨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意义和措施。

各地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浩如烟海,数量规模庞大,调整范围已经涵盖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味追求数量和范围覆盖的立法模式已经不再适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要求。“立法后时代”中让立法后评估制度“插翅腾飞”,才能让立法体制“更上一层樓”。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来说,这是能力和本领的较量,也是信念和毅力的比拼,是新时代下的一种机遇和挑战。

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有利于反向推动地方立法机关“立优法”“纠错法”“废旧法”。

“立优法”主要体现在让地方立法机关科学立法。单纯注重立法前调研,不关注立法后实施情况评估的思想显然是形而上的。地方立法机关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时,充分做到立法前深刻调研,立法后动态跟踪评估,才是符合辩证法的方法论。

“纠错法”让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经过实践的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不断进行调整,就如同北宋苏轼所说“改过不吝,从善如流”。

“废旧法”是快速清理出不再适用当下的法规,第一时间废除旧法,不仅是地方立法机关地方立法权的组成部分,还是提升地方立法工作水平的直观“脸谱”,更是破除冗杂,化繁为简,完善和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当前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由于缺乏理论依据,评估工作往往不能达到预期。在具体开展评估工作时,常常以某具体法规为目标,出台有针对性的评估方案,常见形式有调研方案等。缺乏统一的量化评估标准,标准不稳定,容易出现矛盾和冲突,甚至出现地区、部门保护的现象,使得最终开展评估活动达到的效果与预期效果相比大打折扣。缺乏权威性反馈措施,一是评估主体出具评估意见具有随意性。二是评估主体出具的评估意见对被评估对象的制定主体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探讨如何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提高政治站位。然后要厘清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的核心内容,一是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来说,要做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动态跟踪。二是对于地方执法和司法机关来说,要做到主动报告。同时要鼓励公民共同参与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报告行列中来,履行公民义务。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路未尽,行未止,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课题中发挥担当力量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建设是新时代下的新课题,新课题将催生新理论,新理论引领新实践,新实践最后必然解决这一新课题。■

(作者为省人大代表、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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