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差点“查无实据”的案子
2021-05-17
口述 文国富 整理 曾永强
“作为老党员,我没有守住纪律红线,我深刻检讨、深刻反思……”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监委在特兴街道长春村村委会召开信访举报办理情况通报会,长安敬老院副院长马某某在会上作检讨。
马某某的问题线索源自2020年6月,龙马潭区纪委监委收到的一封匿名举报信,内容直指其存在生活作风以及贪污敬老院伙食费等问题。我所在的纪检监察四室接到信访室移交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多方外围调查,我们仍然没有收集到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证据,我便让小李和小罗找马某某谈话。在谈话室,马某某拍着胸脯信誓旦旦地说:“我以党性担保,我绝对没有任何问题,你们可以随便查!”
难道这是一个错告件,是否能以“查无实据”告结?就在我们一筹莫展的时候,心细的小李注意到了一个细节。
2020年3月,一直为敬老院供应鸡鸭的陈某某突然换成了杨泗店农贸市场的夏某某。鉴于夏某某可能存在顾虑,我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与陈某某取得联系,一经询问,果然问出了东西。
陈某某称由于2020年马某某办60岁大寿,自己没有去参加,敬老院就不再让他供货。并反映敬老院在夏某某手中購买的鸡鸭货源与他相同,但是价格却高出了三分之一。
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线索,我和小罗前往杨泗店农贸市场,找到夏某某。当我们表明来意,提出要检查对方的销售账单时,夏某某顿时神色慌张,称销售账单在家里,并将手机紧紧拽在手里,试图借机与人通话。
见此情形,我和小罗紧随其后来到夏某某家中,取得最近一个月的销售账单,夏某某声称其余账单不知去向。在简短的谈话中,夏某某闪烁其词,这一表现让我更加笃定这里面肯定有问题,随即向领导请示将夏某某带回办案区域进行询问。
经过劝导,夏某某交待,为了成为敬老院的长期供货商,自己在近3个月的时间里,多次让丈夫以微信、现金等方式贿赂马某某,还多次向敬老院的采购员王某某赠送香烟或现金。夏某某告诉办案人员,她家里还有一个笔记本,里面详细记录了敬老院的采购情况和行贿记录。
随后,我和小罗等人将夏某某丈夫和相关笔记本一并带回区纪委,进行了证实。通过调查,我们还查实马某某收受了其他供货商及敬老院定点医疗机构的贿赂。在证据面前,曾经拍胸脯保证的马某某低下了头,对自己的受贿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交待了其他违纪问题。
2020年9月29日,马某某因利用职权影响,收受服务对象红包、消费券等合计2411元,被龙马潭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没收全部违纪所得。敬老院采购员王某某也受到相应处分。
一次差点以“查无实据”完结的调查,让我深刻意识到,群众的举报大部分不可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小案更要有真心、有耐心,稍有疏忽就会让举报人的殷切希望化为泡影。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任何蛛丝马迹都不能放过,只有沉得住气、下得了深水,才能办出令群众信服的铁案,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作者单位:泸州市龙马潭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