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检察视角下的上海地方金融监管
2021-05-17吴菊萍
吴菊萍
金融犯罪案件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从纷繁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中窥见金融监管的问题,是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确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当然之意。
从实然角度来看,近年来上海金融检察办理的大量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地方金融监管与金融检察办案仍然大有可为。从应然角度来看,上海金融监管应当做到金融行为及金融产品全覆盖,实现监管端的金融数据治理和平台端的金融刑事合规,建立全面、灵活、准确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型。金融检察的刑事打击与上海地方金融的行政监管应当形成合力,从而在金融风险防控的人民战争中取得胜利。
检察视角下的上海金融监管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正处在由内向外的开放创新期、由扩大规模到更加注重质量的机构转型期、由聚集资源到提升功能的发展升级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创新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加强金融监管科技的深入研究和应用,通过提升金融信息化和网络安全水平,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升金融法治建设水平。目前,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已经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上海目前传统金融违法犯罪依然存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仍在高位运行;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并存,金融区域性风险依然很大,亟须通过不断优化地方金融监管、深化金融改革,真正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
金融检察与地方金融监管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共同打好金融风险防控的人民战争。
从上海地方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来看,主要包括三大项内容:一是金融监督,防范地方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二是协调配合,协助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双向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推进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三是服务引导,拟订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严控地方金融组织“脱实向虚”现象发生,引导金融高效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新时代的金融稳定工作不仅需要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来防范和化解跨领域金融风险,也需要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来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实然:金融犯罪乱象及其原因探究
目前,就上海金融檢察的办案情况来看,在案件涉及的罪名方面,以往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大幅下降,非法集资类犯罪数量急剧上升,大案要案集中爆发;在案件涉及的领域方面,犯罪行为蔓延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多个金融领域,不仅涉及各种传统金融业务,还涉及理财产品、保险融资等新类型金融产品。
归纳起来,当前金融犯罪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信息不对称的诈骗类犯罪。主要缘于平台假借金融创新,打政策的擦边球,利用各类新名词如虚拟货币、区块链、虚拟钱包等实施诈骗。金融科技公司用技术中立、流量经济等概念忽悠投资人,投资者不做调查、轻信宣传,刚兑幻想根深蒂固。
二是监管不明晰的违规类犯罪。诱发原因更多在于多层因素叠加。如非法经营个股期权的案件,行为人在没有拿到经营个股期权牌照的情况下,用证券间市场组织甚至是营业执照等忽悠投资人。又如,在私募类案件中监管不到位也常常诱发非法集资、挪用等犯罪。
三是传统类犯罪风控不给力。传统金融机构对新业务的风控有待加强。如,银行担保合作已经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重要举措。因业务特性客观存在风险传递问题,当前银行担保业务合作的风险有所显露——银行未审慎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无法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信息。目前银行主要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来完成对担保机构的审查,但该系统对担保机构情况的管理尚不完善,银行无法有效掌握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及不良资产信息,实践中发生了一些骗取贷款和担保的案件。
四是帮助类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帮助行为形成灰黑产业链不断挑战监管和司法。如金融广告、第三方支付、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明知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给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带来难度。随着对提供服务的这些行为的认识加深,我们认为在能证明明知的情况下,这类行为要么构成共犯,要么构成帮助类犯罪,可纳入刑事犯罪打击范围。
应然:上海地方金融监管的理想模型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通过显著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配置全球金融资源的功能与服务我国经济发展的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从而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辐射力和全球影响力。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要探索功能监管。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改革将通过建立对机构、人员、产品全面覆盖的分工协作体系,遵循功能监管理念。根据“分业监管机构清单”和“重点监测金融行为清单”,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责任;监测从事金融业务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并重点列出其他疑似金融活动等监测金融行为清单。当前,金融科技赋能下多样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混淆了以往泾渭分明的金融业务界限,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在此背景下继续适用严格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不仅会使监管失效,还可能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上海有必要率先实施功能型监管,或许能避免分业监管的利益冲突,一定程度上避免监管机构职权重叠或产生监管未覆盖的盲区。
从监管的手段来看,要加强科技监管、加强金融大数据的治理。一是通过云计算等技术和嵌入式监管系统的应用,及时准确地进行合规数据报送。详尽的监管信息和动态,能够提高监管信息的可得性、及时性。同时在调整和更改监管规则及标准时,能够更大地发挥软件系统的迭代优势,提高合规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灵活性,从而自动生成实时化报告。二是采用大数据技术和软件集成工具,实现事中事后的交易行为监控。海量数据及文本数据将被挖掘出来,还需要对数据做进一步清理,通过对金融犯罪风险客户行为风险监测分析,从而有效提高监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交易后,通过可视化工具对多维度数据图表化处理,简明有效地呈现数据改善人机交互体验,同时基于实时传送的风险监测分析,金融机构可获得更为有效、快捷的监管建议和指导。三是通过数据模拟,进行金融压力测试。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更加精准地模拟真实情境下的金融状况,对金融机构进行极端条件情况下的压力测试,在多元化的模拟环境中进行金融模拟、新产品的创新实验。
从平台端来看,应做好金融刑事合规相关工作。一方面,开展法律法规跟踪,提高合规效率。另一方面,利用监管资源,合规端应进行有效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关和监管机构可以成立基于区块链联盟的监管平台,合规端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分布式存储和认证共享。任何一个加入监管平台的金融机构只需将经过认证的信息存储于区块链,监管机构可以对交易行为进行事中或事后监管,以有效避免重复的客户身份认证,降低监管合规成本。
路径:刑事打击与地方监管形成合力
综上,笔者认为:在价值追求方面,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要保持法秩序的统一;在数据和信息共享方面,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要形成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和信息闭环,以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和检察机关提出行政处理的检察意见等形式实现案件处理闭环;在追赃挽损方面,要打通关乎民生的“最后一公里”,从金融监管到刑事打击,都要第一时间看住涉案资产,守住老百姓的钱袋子;在犯罪预防方面,要监管违法行为、打击核心犯罪,同时要将目光延伸至犯罪的周边产业,对第三方支付、金融广告、会计服务、法律咨询等产业加强监管,将明知他人从事金融违法犯罪而提供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到谁执法谁普法。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