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河道采砂有序性分析
2021-05-17杨惠雯王立权李铁男
杨惠雯,王立权,李铁男,刘 岩
(1.黑龙江大学 水利电力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2.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1 项目背景
1.1 区域概况
鄂伦春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南麓,嫩江西岸。全旗辖区总面积为59 880 km2,是呼伦贝尔市面积最大的旗(市)。鄂伦春自治旗境内河流均属全国一级嫩江流域水系,河流多发源于大兴安岭东南侧和伊勒呼里山南侧,流向自西北到东南,汇入嫩江干流。二级河流为诺敏河、甘河、多布库尔河等;三级河流为克一河、奎勒河、阿里河、毕拉河等,境内干流河网密布,水系流动方向性明显,以北西向水系为主,次为南北近东西向[1]。主要河流径流量大,枯水季节也不会断流,支流在每年旱季均出现断流现象。
鄂伦春自治旗境内河流上有采沙点26处,包括甘河16处、克一河6处、诺敏河3处、奎勒河1处,年采砂总量约为52.2万m3。现有采砂场均位于河边滩地上,主要用旱采方式采砂,采取河滩地上砂石资源,采砂设备一般使用挖掘机,然后于现场进行加工和处理,生产出的砂石成品料限量堆放,弃料随产随运。
1.2 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
鄂伦春自治旗境内河道采砂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鄂伦春自治旗没有系统地编制过河道采砂规划,使鄂伦春自治旗的河道采砂管理无据可依。
(2)仍然存在非法采砂现象,受巨大市场经济利益驱使,非法采砂、挖砂、卸砂现象时有发生,给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监管和打击非法工作带来巨大难度。
(3)集中采砂影响局部河道,由于采砂人员盲目采砂,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局部河段河底下切较深,加剧河岸坍塌,对河势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4)采砂监管难度大,由于采砂作业位置特点,导致后期对采砂总量的监管受人力、物力、财力等影响,监管难度大,造成一定的超量开采。
编制采砂规划是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科学有序采砂的基础,更是全面落实河长制的重要工作[2]。对此亟待对鄂伦春自治旗境内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为河砂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的总体规划、禁采区、可采区的划分、河砂开采的结构与优化提供支撑[3]。
1.3 规范河道采砂有序化的必要性
随着鄂伦春自治旗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上砂石骨料需求量越来越大,江河中采砂规模也随之呈迅速增大趋势。加之大量的、掠夺性质的、无序的乱采滥挖,不仅会改变河床原本的自然形态,而且会造成局部河势的恶化,严重影响河岸稳定,甚至于破坏鱼类等水生物的繁殖栖息环境,影响江河水质和水体功能,威胁防洪安全[4]。
采砂规划是采砂管理的基础,也是保证科学有序采砂的重要手段。为了阻止由于缺乏采砂规划的指导导致的无序采砂,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采砂规划,科学地规范采砂活动[5]。一是维护河势的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和通讯安全的迫切需要;二是适当开发利用砂石骨料的需要;三是完善鄂伦春自治旗内五条流域专业规划的需要;四是维护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的需要。
2 规划任务
2.1 规划原则
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采砂规划需顺应自然的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相统一,以满足生态保护要求为前提。应坚持合理开采,在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以及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的前提下,与各流域的防洪、河道整治相协调,处理好人与水的长远联系,体现人水和谐、促进发展的治水理念。
应坚持保证安全、采治结合。既要顾及沿河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又要保证环境不因此受到破坏,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处理好整体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规范许可、强化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砂石资源、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依法管控,依法保护江河水系及配套水利工程设施。
2.2 规划范围
本次采砂规划针对鄂伦春自治旗境内甘河、克一河、奎勒河、诺敏河和多布库尔河5条河流,规划长度共计1127.4 km,主要规划河流的特征值如表1所示。
表1 河流特征值
2.3 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期
本次采砂规划以2019年为基准年,考虑本采砂规划实施时效性,以及河道的动态变化特征的要求,本次采砂规划编制的规划期确定为2020—2024年。规划实施期内视河道情况变化适时补充或调整规划[6]。
3 采砂分区规划
3.1 禁采区规划
禁采区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河段或区域。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 423—2008)中有关规定,禁采区划定除了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禁采的规定之外,还应对采砂产生较大影响的河段进行充分研究[7]。下列河段或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
(1)对维护河势稳定起重要作用的河段和区域。
(2)对防洪安全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河段和区域。
(3)涉河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
(4)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划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珍稀动物栖息地繁殖场所,以及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重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根据鄂伦春自治旗河道情况,规划范围内包括生态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桥梁等区域和非采砂区都划为禁采区。共划分26个禁采区,其中克一河3个,甘河10个,奎勒河2个,诺敏河9个,多布库尔河2个,共计1123.34 km2。
3.2 可采区规划
3.2.1 可采区划定
可采区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时,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与环境和涉河建筑物正常运行等基本无不利影响或虽有一定影响,但通过采取必要保障措施可以有效克服的区域。
根据鄂伦春自治旗河道概况,规划范围内共有13个一级、二级水功能区,5处水源地保护区,在克一河与奎勒河流域还有两处自然保护区,这些区域均不作为可采区域。本次鄂伦春自治旗河道采砂规划共设置22个可采区,其中诺敏河9个、甘河9个、克一河2个、奎勒河1个、多布库尔河1个,共计10.94 km,开采深度控制在1 m,具体划分情况见表2。
表2 可采区情况
3.2.2 年度控制采砂总量与需求量
年度控制采砂总量是指一条河流或一个河段年度最大允许的开采量。根据相关地质勘探资料,对储量砂的分布和数量进行初步评估,在对河势、防洪安全、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堤防安全等方面没有太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河道开采断面和开采深度,结合采砂规划中规定的开采年限,确定适宜的年度控制采砂总量。经过计算鄂伦春自治旗规划采砂河段年度控制采砂总量为49.26万m3,共计64.03万t。其中克一河年度开采总量为2.35万t、甘河为24.66万t、奎勒河为0.30万t、诺敏河为36.11万t、多布库尔河为0.61万t。
鄂伦春自治旗规划可采河段历史储量约为532.54万t,其中克一河可采区储砂量为13.38万t、甘河可采区储砂量为217.69万t、奎勒河可采区储砂量为2.60万t、诺敏河可采区储砂量为291.59万t、多布库尔河可采区储砂量为7.28万t。
根据鄂伦春自治旗采砂规划(2020—2024年)征求意见表显示,规划河段年度砂石需求量约83.8万m3,共计108.94万t。其中克一河可采区需求量为10.40万t、甘河为84.50万t、奎勒河为1.69万t、诺敏河为10.40万t、多布库尔河为1.95万t。三者具体关系如图1、图2所示。
图1 砂石需求量、历史储量、控制量的关系
图2 砂石需求量、历史储量、控制量的关系
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五条河流的砂石历史储量充足,但是仅有诺敏河规划河段的年度开采控制量超过了砂石需求量,其余四条河流均未满足砂石需求。这是由于:(1)在征求意见时并未考虑到砂石资源充足的地方并不一定就可以进行开采,还要根据是否为禁采河段、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与各种生态保护区内;(2)已划分好的可采区也不能一味地开采,需要考虑开采砂石资源对河势稳定与河道演变的影响;(3)规划的第一原则就是保护生态,而并不是周边乡镇砂石需求量,需求量只能作为一个参考。
3.2.3 禁采期、可采期划定
禁采期为每年主汛期(6月15日—9月15日),在禁采期内应停止采砂活动,并设立禁止采砂标志,堵封砂场出口。可采期内若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等重大事件,采砂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鄂伦春自治旗农牧水利科技局的要求停止河道采砂活动。险情消除后,才可告知采砂业主恢复采砂活动[8]。
除禁采期以外,其他时间均为可采期。
4 河道采砂有序化建议
(1)严格控制年度采砂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现象,同时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采砂影响的认识。
(2)加强监测和分析工作。由于河道的情况是动态的,随着来水来沙的不断变化,一些河段还会发生相应的河势调整,有些可采区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开采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测和分析工作。在规划期2024年之前,若出现大规模河势调整,防洪以及沿岸工农业和交通等重要设施有新的要求时,应及时修订规划,并按修订后的规划执行,本次规划的规划期将自动结束。
(3)对所有可采区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河床的变化而调整。在明确划定采砂作业区之前,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科学论证,论证报告的期限应为三年。 如果要继续进行开采,则需要重新评估。
(4)布置测量及地质勘察任务。由于可采区范围内河道、滩地现状情况不同,局部区域仍可能需要限制开采,建议下阶段要布置测量及地质勘查任务,并在采砂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中明确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具体位置问题。
(5)建立起常规化的联合打击机制,对于规划以外的非法采砂、卸砂行为采取相应的打击措施。由于规划河道的采砂点分布广且分散,执法任务比较重,建议加大对河道管理执法人员的投入,加大对执法装备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