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2021-05-14吴永红
吴永红 张 欢
WTO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细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TBT侧重于检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SPS侧重于关注成员领土内人类健康、动植物污染和食品安全等问题。可以看出,SPS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紧密相关,TBT中只有一部分措施与农产品有关。日本和韩国都是亚洲地区农业现代化程度走在前列的国家,拥有相对严苛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中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各地区农业现代化水平参差不齐,农产品质量标准也没有日韩严格,这也导致了中国销往日本和韩国的农产品因不符合对方的卫生健康标准而被扣留或召回。2019年,中国共收集到其他国家相关机构扣留/召回中国出口不合格农食类产品1542批次,其中,韩国农林部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扣留387批次,韩国食药厅扣留231批次,日本厚生劳动省扣留147批次(1)数据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2019年国外(扣留)召回中国出口产品情况分析报告”,http://www.tbtsps.cn/page/tradez/Wdetainereportcontent.action?id=65&lm=008002。。由于日韩两国对进口农产品在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局势也十分严峻。
一、中国对日韩出口农产品的贸易现状分析
1.中国与日韩的农产品贸易情况
2019年,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额共计103.52亿美元,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国,主要出口肠衣、豆粕、蜂蜜、花生果仁、鸡肉制品、烤鳗、墨鱼及鱿鱼、苹果汁、水煮笋、虾产品、植物油和中药材等12种重要农产品,日本成为了中国出口该种农产品的前三大目的国之一。中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贸易额自2000年以来稳步增加,农产品贸易向好趋势一直持续到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经历了一年的贸易疲软期,中国对日农产品贸易进入快速增长阶段并于2012年达到峰值,随后又出现了下降趋势,一直持续到2018年才略有回升(详见图1)。
图1 2000-2019年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出口额(单位:万美元)
2019年,中国对韩国的农产品出口额共计49.5亿美元。纵观这20年的贸易数据,中国出口韩国的农产品贸易额一直处在波动上升的趋势中,并在2018年达到了历史最高点。中韩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也分别在2003-2004年、2007-2009年、2014-2015年有所下降(详见图2)。
图2 2000-2019年中国对韩国农产品出口额(单位:万美元)
2.中国对日韩农产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
在中日韩三国越来越密切的贸易往来背后,我们也不能忽视日本和韩国对中国出口农产品施加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数量越来越多、程度越来越深、形式越来越多样。总体来说,日本和韩国对于本国农业的保护集中体现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运用上。日韩两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农产品保护体系,在体系搭建过程中也基本遵循了先制定法规后形成标准的发展路径。
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制定现代食品安全技术法规的国家之一,目前已经建立起成熟完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这个体系在保证国内农食类产品安全的同时,也对进口农产品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形成了强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作用〔1〕。日本从20世纪40年代末就开始制定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国内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为。《食品卫生法》是日本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的重要法规,《食品安全基本法》则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对农产品的质量做出了更严格的规范和限制;20世纪60年代,日本制定了第一批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此后,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也开始向技术标准的制定上倾斜;日本对进口农产品进行限制的典型管理制度便是2006年出台的“肯定列表制度”。在“肯定列表制度”出台之前,日本只对350种农业化学品进行登记或制定限量标准。而“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五大类型。其中,“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和“暂定标准”涉及797种农业化学品、439种农产品食品和5万余条残量限定标准;“禁用物质”15种;“豁免物质”68种;其他均遵守“一律标准”,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mg/kg(2)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http://jp.mofcom.gov.cn/article/ztdy/201209/20120908352005.shtml。。
韩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本国农业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管理部门〔2〕。20世纪60年代,韩国先后颁布《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和《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法律法规对动植物进口的检验检验流程进行标准化。20世纪70、80年代,韩国更加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出口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技术标准问题越来越复杂,韩国出台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公典》和《食品添加物公典》等,进一步完善本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标准上的空缺。20世纪90年代以后,韩国在农业技术性贸易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发展重心转移到标准体系的建立上。韩国技术性贸易标准体系包括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成绩标志制度、ISO9000标准认证制度、ISO14000标准认证制度、韩国产业标准标志认证制度等。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韩国又细化了各行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其中,韩国对农产品的进口实施通关强制申报制度,还重点监测进口农食产品的农兽药残留量和添加剂含量。
图3 2019年日本扣留中国出口不合格农食产品种类前五类产品
正是日韩相对健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和中国相对落后的质量标准,导致了中国出口农产品遭到日韩两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大量农食类产品面临扣留或召回问题。2019年日本扣留中国不合格农食产品147批次,其中,位列前五的产品分别是蔬菜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干坚果类、其他加工食品类和植物性调料类,共计119批次,占总批次的80.95%。日本扣留中国出口不合格农食产品种类前五类产品具体如图3所示。
造成中国出口日本的农食产品被扣留的主要原因包括微生物、生物毒素污染、农兽残不合格和非食用添加物,这四个原因导致的产品扣留达到总批次的88.45%(详见表1)。
表1 日本扣留中国出口不合格农食产品原因
2019年韩国扣留中国不合格农食产品231批次,其中,位列前五的产品分别是蔬菜及制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水产及制品类、中药材类和植物性调料类,共计171批次,占总批次的74.03%(详见图4)。
图4 2019年韩国扣留中国出口不合格农食产品种类前五类产品
造成中国出口韩国的农食产品被扣留的主要原因包括品质、微生物、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残不合格、非食用添加物和污染物,这六个原因导致的产品扣留达到总批次的96.98%(详见表2)。
表2 韩国扣留中国出口不合格农食产品原因
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中日韩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典型的非关税壁垒之一,并对三国之间的农产品进出口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打击了农产品出口行业的积极性。虽然农产品在中日韩贸易中所占份额不大,但农业却是中日韩三国高度重视并实施保护的行业,农产品贸易也是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过程中悬而未决的议题。在RCEP成功签订的背景下,中日韩三国更应该积极破解农产品贸易壁垒问题,一方面有利于达成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另一方面也会对其他国家或区域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降低形成示范效应。
二、日韩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1.理论分析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针对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主要贸易国对中国农产品施加的关税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文件的约束。为了保护本国市场,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转变约束方式,开始通过大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数量。关于其他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已有许多研究,且研究视角在引力模型的基础上做了多样性变换。刘双芹等(2016)研究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影响,选取了2001-2014年的年度数据,将前一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数量作为解释变量之一,考察技术性贸易壁垒有无明显的滞后效应。研究结果显示,美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前一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数量对当期的出口贸易也有显著的负面影响〔3〕。王领等(2019)研究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程度,选取1997-2017年的年度数据,并在模型中加入滞后一期的“金融危机”变量,使模型更加贴合实际。研究表明,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会抑制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通报数量每增加1%,中国的出口贸易额平均减少0.47%〔4〕。郑绪涛等(2019)研究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选用1992-2016年的年度数据,并使用人均GDP作为两国经济发展的指标,还选用两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衡量指标;研究表明,日本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增多会影响中国对日农产品贸易额〔5〕。
表3 各解释变量的含义、预期符号、理论说明及数据来源
本文在贸易引力模型的基础上进行变形,分别研究日本和韩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主要是为了直观地比较两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效应的异同点。由于日本、韩国两国与中国之间的距离相近,故不考虑距离对贸易量的影响;考虑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可能具有滞后效应,模型中专门引入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滞后一期作为变量进行分析。前人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大多选用年度时间序列数据,但本文选用2001年第1季度-2019年第4季度的经济指标,扩展后的引力模型为:
lnEXit=α1lnTit+α21nTi(t-1)+α3lnGDPct+α4lnGDPit+α5lnERct+c+μit
其中,c为常数项,α1、α2、α3、α4、α5为各变量的可决系数,μit为该模型的随机扰动项。EXit表示中国在t时期(季度)对i国的农产品出口额,Tit表示中国在t时期(季度)遭遇i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数量,Ti(t-1)表示中国在t-1时期(季度)遭遇i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数量,GDPct表示中国在t时期(季度)的国内生产总值,GDPit表示i国在t时期(季度)的国内生产总值,ERct表示人民币在t时期的汇率水平。各解释变量的含义、预期符号、理论说明及数据来源如表3所示。
2.日韩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将分别构建中日、中韩两个实证模型,对比分析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影响和韩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韩国的影响。由于实证模型所涉及的变量均为2001年第1季度-2019年第4季度的时间序列样本,共涉及76个时间序列数据,需对所有变量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日韩各变量ADF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中国对日韩农产品出口各变量的ADF检验结果
平稳性检验结果显示,日韩各变量取对数后的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由于所有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序列,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的发展趋势的一致并不一定是因果关系的体现,而是各变量伴随经济发展发展产生的巧合,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为了确定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避免在分析过程中出现“伪回归”,要先利用所有变量构建OLS模型,并在经济学检验和统计学检验均通过的基础上进行协整检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日本、韩国两个模型的拟合优度分别为0.82和0.85,说明选取的经济变量对模型的解释能力较强,日本、韩国两个模型的F值分别为61.06和76.54,说明模型和设计是合理的。日本和韩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当期的农产品出口额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这说明技术性贸易壁垒数量的增加,意味着中国农产品进入日韩市场的难度更高,中国的农产品出口规模受到限制;中国GDP的系数在日韩两个模型中均为正,说明中国的经济规模越大,农产品的出口规模也越大;日本GDP和韩国GDP在模型中对应的系数均为正,说明日韩两国的经济规模对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具有促进作用,日韩两国的经济规模越大,对农产品的需求量也会相应增大。但中日、中韩之间的回归分析结果也有各自的特点。日本前一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日本的当期农产品贸易额具有不明显的抑制作用,而韩国前一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韩国的当期农产品贸易额具有较为显著的促进作用。
表5 日韩回归分析结果对比
由于日本和韩国的实证分析模型存在多变量共同影响被解释变量的情况,文章将采用Johansen检验法确定协整关系的有无以及协整关系的数量,避免分析过程中出现“伪回归”,Johansen检验结果如图6所示。
表6 日韩Johansen检验结果对比
经检验,日本、韩国的实证分析模型均存在一个协整关系,说明回归模型得出的结论是合理的,不存在“伪回归”现象。协整关系的存在说明各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但短期波动能否及时得到修正需要通过误差修正模型加以验证说明。误差修正模型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
误差修正模型一般都会采用回归分析误差项的滞后一期作为衡量短期波动的指标,在表中用ECM(-1)表示。经过误差修正模型分析,日本和韩国两个模型的误差修正系数均为负,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单独来看,日本的误差修正模型显示,(对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额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对日本来说,而该模型前一期的非均衡误差以0.53的速度对当期的农产品贸易额做出修正。韩国的误差修正模型显示,而该模型前一期的非均衡误差以0.88的速度对当期的农产品贸易额做出修正。
表7 日韩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对比
相较于日本,韩国的短期调整系数更大,说明中国出口韩国的农产品贸易额对当期韩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数量更敏感。前期残差ECM(-1)的修正系数高达0.89,说明中韩贸易实证分析模型的修正能力更强,如果前一期出现1%的短期波动,当期的贸易额就会形成0.89%的修正力度重新向长期趋势靠拢。日本的修正能力较弱,修正系数仅为0.52,原因可能在于日本的农业保护措施更严苛,部分农产品禁止进口,这就造成了中国出口日本的农产品贸易额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变动不太敏感,修正力度也相应较小。
三、结论及对策
本文使用2001年第一季度到2019年第四季度的时间序列数据,在对贸易引力模型进行变形的基础上,实证分析了日本、韩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到该国的影响。经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日本和韩国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中国的GDP对中国出口日韩的农产品贸易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本文提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滞后一期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上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不会对当期的农产品贸易额产生显著的影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世界经济深度衰退,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日益加剧。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东盟超过欧盟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这一点更能说明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于补充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作用。中日韩在地理位置上毗邻,是东亚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三个国家目前正在形成紧密合作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目前只签订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自贸区依然在谈判中,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成功签订,又为中日韩自贸区的建立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如何利用RCEP的区域一体化平台加强中日韩之间的经贸合作,进一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1.利用RCEP推动中日韩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统一
中日韩三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条例并不一致,日本和韩国的质量监测更加严格,这也就导致了中国的部分农产品被拒之门外。为应对日韩和其他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日益严格,国家应当深入研究近年来日本和韩国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官方文件,针对其可能出现的与WTO规则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关注意见,利用RCEP和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将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重点达成合作,推动中日韩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走向统一〔6〕。RCEP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提到:“要增强缔约方制定和适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的透明度和谅解,加强缔约方在SPS领域的合作、交流和磋商。”(3)数据来源:《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RCEP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中也提到:“要保证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TBT)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促进对每一缔约方TBT的相互谅解,加强缔约方在TBT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4)数据来源:《区域全年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六章“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RCEP多次提到了合作,中国也应该抓住机会,推动农产品贸易领域标准统一化谈判,为中日韩自贸区的推进提供更多可能。
2.细化农产品质量标准,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中国不同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因为地形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使用的农药种类、含量和使用方法界定不严,导致中国部分农产品达不到日韩的质量安全标准。政府作为宏观市场的调控者,应该积极推进中国农产品检验检疫体系的标准化建设。〔7〕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开展与日本厚生劳动省、日本农林水产省、韩国农林部和韩国食药厅就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体系的交流合作,增强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透明度,推动共同标准的建立。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还应当完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政府应当收集和整理日韩在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的法规体系和最新文件,及时向出口企业发布预警信息,使中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变被动为主动。
3.强化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
行业协会是联系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应当成为业内的引导者和管理者。中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规模不一,应对风险的能力有限,行业协会应当整合行业内具有出口资质的农产品企业并进行统一管理,向各企业分享最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资讯。当个别企业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行业协会作为引导者,帮助企业组建谈判队伍,积极应对出口农产品的贸易争议,维护行业内出口企业的权益。行业协会还可以推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交流学习,积极组织国内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与境外企业进行交流和学习,并鼓励国内的龙头企业对规模较小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指导和帮扶,使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尽快与外国标准接轨〔7〕。
4.加速企业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重视环境保护
中国农产品出口往往因为质量不达标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面临日益严格和隐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的企业应当思考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的问题。农产品的种植不强调过高的技术水平,但我们也不能落后于日韩,应当借鉴适合中国农产品生产的农用技术。农产品成为人们一日三餐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最要紧的是质量把控,农残兽残超标、微生物污染和生物毒素含量过高是出口农产品遭到外国扣留的高发原因。因此,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有关的企业都要不断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力度,尽量保证出口农产品顺利通过日韩制定的各项质量标准。近些年来,发达国家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有相当部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都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就是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重要部分。因此,中国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也要更多地关注日韩对农产品绿色生产方面的新规定,让绿色生产的理念融入农业生产的所有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