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定性与继承
2021-05-13段忠桥
段忠桥
近几年来,随着政治哲学研究在我国学界的持续升温,特别是由美国学者艾伦·伍德引发的马克思是否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争论[1]在我国的进一步跟进,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开始引起我国一些从事马克思哲学研究的学者的关注。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分析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G.A.科恩在批判诺奇克的自由至上的主张时提出了一个令人多少感到诧异的看法,即“在通常的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谴责中潜藏着对自我所有权的借助”[2](P12),而自我所有权又源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因此,弄清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和马克思对它的看法,成了当前我国马克思哲学研究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近期发表的相关文章来看,一种有代表性的看法是,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仅仅理解为他的自我所有权或劳动所有权的理论,认为它是自由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辩护的理论,并认为马克思对它做了深入的批判[3][4]。在我看来,这种看法与洛克和马克思本人的相关论述相去甚远,因而难以成立。
一、洛克对其财产权理论的四个论证
能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仅仅理解为他的自我所有权或劳动所有权理论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洛克本人的相关论述。
众所周知,洛克是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的第5 章提出他的财产权理论的。他提出这一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在他讲的“自然状态”①按照洛克的说法,自然状态指的是在政治权力出现之前人类所处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5](P5)。中已经出现的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做辩护。洛克说,根据这样一种假设,即亚当和他的后人所共有的世界是上帝给予的,人们难以理解排斥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出现及其正当性,但因此就去赞同保皇派代表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洛克在《政府论》上篇批判的对象)的说法,即除了全世界唯一的君主以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财产,因为上帝只把世界给予了亚当和他的继承人,则是绝对错误的。因此,他要试图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5](P18)。由此不难看出,洛克提出他的财产权理论是要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做辩护。
仔细研读一下《政府论》(下篇)的第5 章,我们可以发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由前后衔接的四个论证构成。
第一,基于人类生存的论证。洛克说,“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5](P18)。这样说来,土地和自然生长的各种果实和低等动物,全都是上帝为了人类维持基本生存和舒适生活而给予他们的;对于它们,没有人在一开始就具有排斥他人的私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5](P18-19)。换句话说,这些为人类共有的东西要为人们所享用或使用,就必须先成为私人财产。以处在野蛮状态的美洲印第安人为例,尽管土地为他们所共有,但他们必须把养活他们的鹿肉或果实先变为己有,即先变为他们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从而使别人不能再对它们拥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们的生命有用处或好处。可见,不通过某种方式将一部分共有的东西变为私有的,人类的基本生存和舒适生活就无法维持。
第二,基于劳动的自我所有权的论证。洛克知道,仅靠生存论证还不足以说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故此,他又提出第二个论证。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的初期,虽然土地上生长的各种果实、低等动物以及土地本身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却拥有一种所有权;进而言之,每个人以自己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无疑都正当地属于他。因此,“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5](P19)。举例来说,一块荒地是人们共有的,但经过一个人耕耘、播种、改良之后,它就应成为这个人的财产。这里需要强调指出,洛克不是把人的劳动,而是把“他的”劳动即归某个人所有的劳动,作为论证私有财产正当性的根据。所以,洛克明确说道:“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5](P19)(着重标识是笔者加的)这就表明,只是由于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及他自身劳动的所有者,掺入他的劳动的东西才正当地成为他的私有财产。
第三,基于不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论证。洛克认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还体现为两个限制性条款。一是“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5](P19)。举例来说,一个人开垦一块土地并把它据为己有,但只要还剩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土地,那就不会损害任何旁人的权利和利益。“谁都不会因为另一个人喝了水,牛饮地喝了很多,而觉得自己受到损害,因为他尚有一整条同样的河水留给她解渴;而就土地和水来说,因为两者都够用,情况是完全相同的。”[5](P22)既然还有足够多的同样好的东西可供人类利用,那就谁都无须抱怨,也不应该干预别人通过劳动而获得的私有财产。二是私有财产的数量不应超过“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5](P23)。洛克说,上帝给人类东西不是供他们糟蹋或败坏,而是以其享用为限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5](P21)。正是这两个限制性条款,使私有财产的数量不能无限扩张从而导致对他人权利和利益的侵犯。
第四,基于土地增值的论证。洛克认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还体现在它会使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私有财产中最主要的东西是土地,而“劳动的财产权应该能够胜过土地的公有状态,……因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5](P27)。任何人只要考虑一下两块面积同样大小(例如都是一英亩)的土地,一块被人们用来种植烟草或甘蔗、播种小麦或大麦,另一块尚处于公有的、没被开垦的状态,他就会知道前者的增值主要在于个人劳动的投入。这样说来,一个人基于自己的劳动把土地据为己有,这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了人类的共同财富。
简言之,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由四个前后衔接的论证构成,其中第二个和第三个尤为重要,因为正是它们使洛克为之辩护的私有财产具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财产的特征。由此说来,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仅仅理解为他的自我所有权或劳动所有权理论是以偏概全,这不但使它失去了历史特征,而且还模糊了它的本质特征。
二、马克思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定性
马克思是如何定性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是把它看作自由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辩护的理论吗?在我看来,要弄清这一问题,就必须看看马克思本人是怎样讲的。
马克思在其论著中谈到洛克的地方并不少,但涉及他的财产权理论的地方却只有一处,即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4 年手稿)第六部分的一个[增补]中。在那里,马克思先后摘录了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 章中的11 段话和《略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一文中的一段话,并以评注的方式,对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即他的财产权理论做了阐释。
马克思在[增补]中首先指出,“如果我们把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同他关于利息和地租的起源的观点……对照一下,那么,剩余价值无非是土地和资本这些劳动条件使它们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的他人劳动,剩余劳动。在洛克看来,如果劳动条件的数量大于一个人用自己的劳动所能利用的数量,那么,对这些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就是一种同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的自然法基础相矛盾的[XX-1292a]政治发明。”[6](P269)然后摘录了《政府论》(下篇)第5 章中与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有关的6 段话[6](P269-270):
不难看出,第1 段话讲的是,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虽然是为一切人所共有的,然而,每一个人又都对自己的人身拥有所有权,由于他的身体的劳动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掺入其劳动的那个东西就成为他的所有物;第2 段话讲的是,自然物是公共所有的,是人的劳动把它们据为己有;第3 话段话讲的是,自然法虽然以掺入劳动这种方式给予人们所有权,但与此同时,也限制了这一所有权的范围,即一个人所有的东西不应超出他能够享受和使用的范围;第4 段话讲的是,所有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一个人能够占有多少土地,是受他能够耕作、播种、施肥和栽培多大的土地以及能够享用多少土地的产品所限制的;第5 段话讲的是,开垦或耕作土地为占有土地提供了权利;第6 段话讲的是,自然法的所有权尺度使每个人的占有限于非常小的一份,限于他自己能够占有而不损害别人利益的范围。将马克思摘录的这6 段话与他在前边讲的那段话联系起来,我们可以推断,马克思摘录它们是要表明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即属于个人的劳动使掺入其劳动的东西成为他的所有物,劳动条件的数量不能“大于一个人用自己的劳动所能利用的数量”,否则就会同私有制的自然法基础相矛盾。
在摘录了这6 段话之后,马克思做了这样的评注:“劳动几乎提供了一切东西的全部价值……。不能归结为劳动的使用价值余额,在洛克看来,是自然的赐予,因而,就它本身来说是公共所有物。因此,洛克想要证明的,不是相反的命题,即认为除劳动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获得所有权这样的命题,而是怎样才能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尽管自然是公共所有物。”[6](P270)这表明,在马克思看来,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所要证明的是,在自然是公共所有物的前提下,怎样才能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
马克思接着又摘录了《政府论》第5 章中的3 段话:
然后,马克思做了这样的评注:“所以,[所有权的]一个界限是个人劳动的界限;另一个界限是,一个人储存的东西不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6](P270)这表明,在马克思看来,洛克讲的“所有权”,即私人的财产权,其数量是以个人的劳动和享用为界限的,由于第一点尤为重要,所以马克思将“个人劳动”四个字加了着重标示。马克思还进而对第二个界限做了评注:“后一个界限由于把容易损坏的产品同货币交换(撇开别种交换不说)而扩大了。”[6](P270-271)为了表明这一点,他又摘录了洛克《政府论》中第5 章的1 段话:
洛克这段话讲的是,一个人享用的东西不应超出他的正当所有权的界限,即超出他生活所需的范围,否则就会造成浪费;货币的出现,使一个人可以把超出他的正当所有权界限的易于损坏的生存资料同货币交换,而货币这种耐久的东西可以被储存起来,并可用来交换真正有用但容易损坏的东西。在摘录了这段话后,马克思做了这样的评注:“这样就产生了个人所有权的不均等,但是个人劳动这一尺度仍然有效。”[6](P271)这表明,在马克思看来,尽管货币的采用使个人所有权出现了不均等,但就个人所有权而言,个人劳动的界限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所以他说,“但是个人劳动这一尺度仍然有效”,并在“个人劳动”和“尺度”上加了着重标示。接着,马克思又摘录了《政府论》中第5 章中的1 段话:
“人们之所以可能超过社会确定的界限,不经协议,把财物分成不均等的私人财产,只是因为他们使金银具有了价值,默认货币的使用。”
然后做了这样的评注:“应该把这段话同洛克关于利息的著作①约·洛克《略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载于《洛克著作集》1740 年伦敦版第2 卷。——编者注中的下面一段话加以对比,不要忘记,照他看来,自然法使个人劳动成为所有权的界限”[6](P271):
不难看出,马克思摘录这两段话并让人们加以对比,仍然是要表明,在洛克看来,“自然法使个人劳动成为所有权的界限”。此外,马克思还指出,“在这段话里,洛克还部分地显示出同土地所有权展开论战的兴趣,他向土地所有权指出,它的地租同高利贷[的利息]完全没有区别。而两者都是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均等的分配而‘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6](P271-272)。
以上就是马克思在[增补]中关于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的摘录和评注。在我看来,由于马克思一再强调洛克讲的所有权是以个人劳动为界限的,因而,他实际上是将洛克的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即他的财产权理论,定性为一种为基于个人劳动的私有制辩护的理论。
如果依据马克思的定性,那就不能认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一种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辩护的理论。不错,在洛克之后,确有不少资本主义的辩护士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来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做辩护,对此,马克思指出,“不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政治经济学,法哲学等),而且资本家本人在自己的观念中,都喜欢把自己的所有制形式和占有形式(这种形式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并且在自己的起源上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基础)与这样一种生产方式混为一谈,这种生产方式恰恰相反,它是以直接生产者对自身生产条件的私有制为前提的”[7](P159)。但由此得不出马克思认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辩护的理论,因为他讲得非常清楚,喜欢以直接生产者对自身生产条件的私有制,也即洛克讲的基于个人劳动的私有制,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做辩护只是那些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或资本家本人,他们这样做实际上是把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混为一谈,是在意识形态和法律上“把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硬搬到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基础的所有制上来”[7](P160)。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表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并不是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辩护的理论,尽管资本主义的辩护士都喜欢这样讲,而且根本讲不通。
此外,把洛克的财产所有权理论说成是自由主义的理论也是成问题的。我们知道,在近现代政治哲学史上,自由主义是一个被多人使用,并被赋予种种不同含义的概念。因此,如若将洛克的财产所有权理论定性为自由主义的理论,那就先要表明所说的自由主义的确切含义,否则会遭到很多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人的反对。对此,科恩曾有这样的说明:“并不是所有现在被称为自由主义者的人都信奉这一被我称为‘自我所有权’的原则。将罗尔斯和德沃金称为非自由主义者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但他们相当明确地拒绝它。因为他们认为,由于一个人天生具有的能力只是运气的问题,那些具有良好天赋的人对那些能力有限的人就负有可被强迫的义务,而这些义务与完全的自我所有权是不相符的。但那些渴望把自己称为自由主义者的人,例如美国的罗伯特·诺齐克和英国的安东尼·弗莱,否认像罗尔斯和德沃金这样的思想家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则正是因为后者否认了自我所有权命题。然而,他们放弃了为保留自由主义名称而进行的斗争,现在他们把自己称为‘自由至上主义者’。”[8](P103)可见,不是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信奉“自我所有权”,因此,将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笼统地称为自由主义的理论,就是难以成立的。
三、马克思对洛克劳动自我所有权思想的继承与批判
仔细研读一下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他非但没有完全否定洛克的财产权理论,而且还在关于资本主义剥削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论述中,批判地继承了其中的劳动的自我所有权思想。
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有关资本主义剥削的论述。无论是在《资本论》及其手稿,还是在其他相关论著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产生、本质及其不正义的说明,都是以工人是自己的劳动力所有者为前提的。
资本主义剥削建立在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的基础之上,因此,它始于货币所有者即资本家在市场上找到了特殊商品——劳动能力或劳动力①马克思说,“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一个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他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9](P195)。,而劳动力能被工人作为商品出卖,其前提是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所有权。对此,马克思有一段明确的论述:
但是,要使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就必须存在各种条件。商品交换本身除了包含由它自己的性质所产生的从属关系以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从属关系。在这种前提下,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占有者即有劳动力的人当作商品出售或出卖,才能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劳动力占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这种关系要保持下去,劳动力所有者就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时间,因为他要是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转化为奴隶,从商品占有者转化为商品。他作为人,必须总是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从而当作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消费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9](P195-196)
这段话表明,货币所有者即资本家要在市场上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前提之一是劳动力只有而且只是因为被它自己的所有者当作商品出卖,而劳动力所有者要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进而言之,他必须是自己的劳动力、自己人身的所有者。此外,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始终把劳动力只出卖一定的时间,只是让买者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简言之,工人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他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财产出售给资本家的前提之一,没有它,资本主义剥削就不会产生。
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时间。资本主义剥削始于劳动力的买卖。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被工人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它通过活劳动提供的劳动时间,却大大超过决定其价值的劳动时间,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9](P226)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差额,看中了劳动力这个商品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在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之后,资本家对工人的劳动力的利用实际上分为两个时期:“在一个时期,工人只生产一个等于他的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因而只生产一个等价物。这样,资本家预付出劳动力的价格,得到一个价格相等的产品。这就好像资本家是在市场上购买现成的产品。而在剩余劳动期间,劳动力的利用为资本家创造出无须他付出代价的价值。他无偿地获得了劳动力的这种利用。在这个意义上,剩余劳动可以称为无酬劳动。”[9](P611)通过对劳动力的买卖和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的分析,马克思提出这样一个论断:“由于资本同作为等价物的劳动能力相交换,资本就不付等价物而获得了劳动时间——因为这个时间超过了包含在劳动能力中的时间——;资本借助交换的形式,不经交换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时间。”[10](P69)他这里讲的“他人的劳动时间”,是指为工人所有的劳动时间;“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时间”,是指资本家占有了为工人所有的劳动时间;“资本借助交换的形式,不经交换就占有了他人的劳动时间”,是指资本家借助支付了劳动力的等价物这一交换形式,不经交换,即没付任何等价物,就占有了工人的劳动力所提供的、超出劳动力等价物的那部分劳动时间。不难看出,马克思提出这一论断的前提,是工人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因而也是自己的活劳动的体现——劳动时间的所有者。正是基于这一前提,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
从工人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这一前提出发,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多次把资本主义剥削视为对工人的“盗窃”和“抢劫”。他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 年)》中明确指出,“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10](P101)。在《资本论》中,他把剩余产品视为“资本家阶级每年从工人阶级那里夺取的贡品”[9](P672);把逐年增长的剩余产品称作“从英国工人那里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9](P706);把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产品看作“从工人那里掠夺来的赃物”[9](P688)。这些说法表明,由于马克思把资本占有剩余产品看作资本家对工人劳动时间的“盗窃”,而盗窃就是不正当地拿了属于他者的东西,因而,在他看来,工人是自己的劳动时间的正当的所有者。这种理解还可从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 年)》中的一段话得到佐证:“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11](P455)马克思这里说的“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显然指的是当时工人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评价。从马克思对这一道德评价的赞扬——“了不起的觉悟”——我们可以推断,他是高度认可这一道德评价的,而“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无疑含有这样的意思,即工人的劳动能力是归工人自己所有的,劳动产品应归工人,因此,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产品是不公平的,也即不正义的。可以说,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也以工人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为前提的。
我们再来看看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论述。在集中阐释按劳分配原则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以生产者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作为前提,说明了按劳分配的进步性和它的两个弊病。
对于按劳分配意指什么,马克思做了这样的说明:“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①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列出了6 项内容:1、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2、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3、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4、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5、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6、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12](P432-433)。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12](P434)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每个生产者劳动之后将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由此说来,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每一个生产者给予社会的劳动量越大,他从社会领回的消费资料就越多,反之亦然。不难看出,马克思这里讲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指的是为每一个生产者个人所有的时间。因此,生产者对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权是按劳分配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之一。
在马克思看来,同资本主义剥削相比,按劳分配是一个进步。按劳分配意味着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自己的劳动,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因此,它消除了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时间的无偿占有,使生产者获得了他应得的与其劳动量相等的生活资料。然而,由于按劳分配中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2](P434)。因此,按劳分配还存在两种“弊病”:一是它默认了因生产者个人天赋不同而导致的人们实际所得的不平等。这体现在,由于生产者的所得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然而,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能够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和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2](P435)。二是它无视因劳动者家庭状况的不同而导致的人们实际所得的不平等。例如,“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12](P435)
这两个弊病的存在显然都与生产者对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权直接相关。马克思进而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两个弊病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12](P435)。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12](P435-436),按劳分配才能被按需分配所取代,生产者对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将随之消失。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者为什么对其劳动力拥有自我所有权,马克思没有做任何说明。不过,通过他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阐释我们可以推断:马克思是继承了洛克的劳动的自我所有权的思想的,但不是全盘继承,而是批判地继承。这集中体现在,洛克讲的拥有劳动的自我所有权的个人,是没有任何社会历史规定性的抽象的人,故此,他把劳动的自我所有权说成是一种基于自然法的自然权利;马克思讲的劳动力的自我所有权的拥有者,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者,因而,他们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处于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人。在谈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工人时,马克思指出,“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占有者或商品占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占有者。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9](P197)在谈到社会主义的生产者时,马克思指出,由于他们处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因此,“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其他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12](P434)。进而言之,无论是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拥有的劳动的自我所有权,还是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者拥有的劳动的自我所有权,都不是永恒的自然权利,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且,随着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的实现,劳动的自我所有权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