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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政策响应的回报:捐赠、避税与区域内向性

2021-05-13刘春济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慈善政府模型

刘春济,杜 威,高 静

(1.上海师范大学 商学院,上海 200234;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会展与旅游学院,上海 201620)

一、 引言

2013年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于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理念。此后,习主席站在治国理政的高度就精准扶贫发表了系列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则相继发布了系列脱贫攻坚文件。在这种背景下,精准扶贫逐渐成为我国实现全面脱贫、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基本方略。面对密集推出的精准扶贫政策,作为国家经济中坚力量的企业迅速做出了响应。一个突出表现是,2013年以来企业用于扶贫捐赠的资金出现了明显增长,特别是扶贫攻坚进入“冲刺期”以后,企业用于扶贫捐赠的资金甚至还呈现出了超越企业慈善捐赠的重点——社会发展类捐赠(1)在本文中,将企业用于教育、环保、医疗、文化和体育健康目的的慈善捐赠,统称为社会发展类捐赠。的趋势。

已有研究显示,我国企业实施的慈善捐赠活动具有典型的工具性特征,特别是在宏观税负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通过捐赠实现避税往往是企业积极参与该类活动的主要目的[1]。在工具性逻辑下,面对扶贫捐赠的异军突起,本文关心的几个问题是:扶贫捐赠是否也是企业获得避税收益的载体?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脱贫治理属地化特征明显的情况下,企业扶贫捐赠的避税效应又具有怎样的独特性?其内在机制是什么?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拟沿着“企业慈善捐赠动机——扶贫捐赠中政企双方的互动——政策响应的税收回报”逻辑展开。之所以选择这一逻辑,是因为动机是理解企业捐赠行为的起点[2],互动则是政企双方达成合意并影响政策响应回报的供需基础。

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结合我国的分权体制,从寻租、设租的视角,提出了一个扶贫捐赠活动中政企双方互惠性互动的逻辑框架,发现自精准扶贫政策提出以来,扶贫捐赠已经成为一个企业获取避税收益的载体,但企业能否借此获得避税收益,主要取决于扶贫捐赠的地域流向是否满足了地方政府脱贫治理的需要以及企业产权性质的约束。上述框架与发现对促进我国脱贫治理的规范化与脱贫成果的巩固、对理解属地化治理与政企互惠的关系均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 理论构建与研究假设

(一) 中国企业慈善捐赠的动机与特征:寻租与响应

企业慈善捐赠活动的本质是什么?对于该问题,研究较为领先的西方学界的认知尚未达成一致。有学者认为企业慈善是对公益的承诺,且这种承诺至少包含着一些无私的成分;有学者认为企业慈善是一种社会投资,并期望善行能有善报;还有学者认为企业慈善就是一种社会营销的手段[3]。受此影响,西方学界对企业慈善捐赠动机的认知具有较大差异,并形成了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之争,在争论中利己主义观点获得了广泛支持[4]。在中国情境下,学界对企业捐赠动机的认知类似于西方,即同样存在着利他和利己主义之争,并且支持后者的研究也远超前者[5]。

但是在实践中,中西方企业实现利己动机的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企业主要依赖市场机制实现利己目的,当借助政治力量时其透明度也较高,如赞助选举、政治捐赠和游说等[6];在市场完备程度较差的中国,企业在实现利己目的时更容易受到公权力的干预、更偏好寻租。原因是,中国是处于发展中的转型经济体,还未能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地将商业和政府分开的机制,其结果是政府控制了经济发展中几乎所有的关键性生产要素,并具有强烈的干预市场的倾向[7]。内生于这种制度环境的中国企业,为了获得公权力干预下的经济租,自然会更加依赖政府、更加重视对政企关系的维护。然而中国并不允许制度化政治寻租途径的存在,所以慈善捐赠这种既没有法律风险又可以隐蔽地协助政府解决问题、既符合公众价值观又有助于提高企业合法性的非正式手段,就很容易被赋予寻租的职能。

在利己动机特别是寻租目的的推动下,中国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表现出了典型的响应性特征,即企业多将慈善捐赠视为是外部压力而不是内生性动力,企业的捐赠行为则多是应激性的而不是适应性与前瞻性的。例如,在进行区域扩张时,企业会显著增加捐赠以便减少政府的排斥[8];当政府官员换届时,企业也会增加捐赠以便弱化政治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9]。黎文靖[10]甚至认为,在2006年以后,伴随着国家领导人的系列讲话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包括慈善捐赠在内的社会责任已经不再是中国企业的自主行为,而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意志的体现。

(二) 扶贫捐赠中政企双方的互动:合意与合意的区域内向性

如果将企业的慈善捐赠纳入公权力干预下的寻租与响应框架之中,就需要回答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企业通过响应政府的哪种政策才能获得寻租收益?二是,企业优先响应哪级政府才能获得更大的寻租收益?其中,第一个问题主要与企业响应的政策指向性有关,第二个问题则主要与企业响应的激励强度有关。从寻租、设租的角度看,第一个问题的答案较为明朗,那就是只有当企业响应的内容恰恰是政府的所需时,也就是供需双方能达成合意时,寻租方才能顺利地从设租方处获得租金。需要说明的是,在合同法上,合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11],本文则是从隐性契约的角度,将合意界定为政企双方对互惠规则心照不宣式的共识。

对于第二个问题,刘春济和彭屹[12]认为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域内向性特征,即企业更倾向于响应所处辖区地方政府而不是域外政府的期望,即便是中央企业也不例外[13]。其成因之一是,我国政府的治理体制属于地方分权式压力型体制,在分权中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对当地企业实施着“属地化管理”,并控制着事关企业发展的关键性生产要素;成因之二是,在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大的剩余索取权,为了获得纵向的官员晋升激励和横向的“自我晋升”激励[14],地方政府有“以邻为壑”、实施地方保护的冲动[15]。在这种状态下,企业在捐赠时、在协助政府承担政治任务或解决社会问题时,需要响应的主要是所处辖区地方政府的号召而不是域外对手的号召,或者是至少要做到内外兼顾,否则地方政府就可能会认为该企业与自己的竞争对手有结盟关系进而减少扶持[16]。

在扶贫捐赠活动中,合意同样是政企双方互惠性互动形成的前提。其制度基础在于,在压力型体制中执政者偏好决定了国家的系列制度安排[17],精准扶贫之所以会被确立为基本国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得益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偏好。为了获得政府干预下的经济租,企业首先需要积极响应这种偏好双方才能更顺利地达成合意。同时,由于我国贫困地区的空间分布是非均质的,脱贫治理具有典型的属地化治理特征,这意味着在扶贫捐赠活动中,政企合意的区域内向性即政企互惠性隐性契约的达成与兑现的属地化取向会更加突出。当然,伴随着精准扶贫的推进,我国脱贫治理的地域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有的贫困地区,相关背景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其中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于是,在科层体制压力下,脱贫任务被层层分解,脱贫治理的属地化特征也随之减弱。但是,从脱贫资源流向和脱贫治理具体执行者的角度看,特别是从省级政府需要统筹本省内脱贫事项的角度看,我国脱贫治理的属地化特征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彻底改变。

在属地化治理中地方政府间展开了“脱贫锦标赛”[18],为了赢得竞赛,地方政府普遍采用了运动式治理方式。在运动中,企业之所以愿意做出响应,最主要的还是基于寻租、设租机制,该机制的基本逻辑是:地方政府会运用属地内关键资源的分配权进行设租,企业则在权衡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展开寻租,扶贫捐赠与相关激励则是两者在区域内向性框架中达成合意的媒介。政企双方互惠性互动的区域内向性框架意味着,企业能否通过扶贫捐赠获得租金,不仅仅取决于企业是否响应了国家的扶贫政策,还取决于企业扶贫捐赠的地域流向是否与脱贫治理的区域内向性相契合。

(三) 研究假说:扶贫捐赠、避税与区域内向性

依法纳税是企业需要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但是面对较为沉重的税务负担[19],中国企业仍有足够的动力进行避税甚至逃税。当然,与逃税这种违法行为相比,理性的决策者更愿意采取避税这种合法的行为,亦即“愚者偷税、精者避税”,特别是在地方政府愿意放松税收监管的情况下。具体而言,1994年及以后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加大了中央控制地方税权的能力,地方政府在失去独立的税权以后,为了赢得税收竞争、增加预算外收入[20],或者是为了激励企业承担政治任务、解决社会问题[1],纷纷通过合谋或者俘获监管机构的方式人为地调节着税收执法的力度[21],从而为企业避税提供了制度空隙。

承前所述,慈善捐赠是一种颇受企业青睐的寻租工具,那么在国家大力倡导精准扶贫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扶贫捐赠是如何转化为避税载体的?与之对应的是,在精准扶贫政策提出之前,企业是否也可以通过扶贫捐赠降低税负?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答案就蕴含在政企双方的合意性互动中。具体而言,伴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推出与国家全面脱贫时限的临近,我国常规式的扶贫治理逐渐被运动式治理替代,特别是在扶贫任务比较重的省份,上至省长与省委书记、下至县长与县委书记均成了辖区内扶贫工作的主要甚至是第一负责人。在这样的制度压力下,面对“时间紧、任务重”的扶贫工作与政府相对有限的财政救助能力,各级政府迫切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尤其是在政府拥有丰富“劝捐”经历的情况下。在税收执法力度可以人为调整的情况下,面对政府发出的寻求协助的信号,企业有动力展开扶贫捐赠以便减轻税负,作为激励,政府则会放松税收审计和税收督察的力度。与精准扶贫相比,在之前的“粗放扶贫”阶段,脱贫虽然也是政府必须处理的任务,但是远没有达到国家治理方略的高度。与之相应的是,地方政府投入的脱贫治理资金较少,上级政府对下级的监督控制与治理激励力度也不大[18],此时扶贫捐赠未必是地方政府迫切需要的,这就降低了政企双方达成合意的概率。据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假说:

H1:在响应扶贫政策时,与之前相比,在精准扶贫政策提出之后,企业的扶贫捐赠越多,避税效应越显著。

但是竞争性体制又意味着,企业的扶贫捐赠只有在符合区域内向性要求时才能获得较好的避税效应。在中国式地方分权体制中,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是多向度的,既包括传统的GDP增长竞争,也包括和谐社会构建目标下的脱贫竞争。上述几种竞争的表现形式虽然所有差异,但其得以实施的内在逻辑却是一致的,即都服务于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22],这也是为什么部分学者会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政府官员为了完成政治考核目标而对地方企业进行的政治干预的重要原因[10,23]。然而,官员的晋升竞争往往具有排他性,要求“肥水不流外人田”,即辖区内的企业应该积极帮助本地政府而不是外地政府解决贫困问题,否则企业的捐赠行为就会招致非议[24],本地政府甚至会因认为该企业与自己的竞争对手有结盟关系而减少对该企业的扶持[16]。同理,本地政府也更愿意把避税这样的租金激励给予本地企业而不是外地企业。其原因之一是,互惠性激励有助于推动企业参与本地的扶贫实践,亦即“来而不往非礼也”;原因之二是,本地企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只有扶持本地企业才有助于本地政府持续地获得脱贫治理的资金。据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假说:

H2:响应政策时,与流向外地相比,流向本地的扶贫捐赠越多,避税效应越显著。

在区域内向性框架下,我国贫困地区空间分布的不均衡性,也会影响企业扶贫捐赠的避税效果。我国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地区往往是经济相对落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该类地区制度缺失和法制不健全的程度较为严重,政府在配置稀缺资源时的自由裁决权更大,企业依托慈善捐赠展开寻租的动机也更加强烈[25]。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企业面临着较高的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为了保留企业、吸引投资,地方政府主动提供税收优惠、放松税收征管的可能性也会更大[19]。相反,脱贫任务比较轻的地区往往是经济相对发达、市场机制较为完善、法制水平和政府治理水平较高的地区。在这样的地区,企业的权益能获得较好的保障,企业也愿意忍受更高的税负,所以地方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压力就不大[26],企业通过扶贫捐赠获取避税效应的动力也不大。当然,贫困地区在扶贫资金缺口较大的情况下,通过加强税收监管,将财政压力以税收的形式转嫁给地方企业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但是受地区间税收竞争的影响,这种雪上加霜的思路会把贫困地区置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从而使表现原本就不佳的地方经济变得更加颓势,所以该思路并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据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假说:

H3:对于流向本地的扶贫捐赠,与任务轻的地区相比,本地的扶贫任务越重,避税效应越显著。

在二元所有制结构下,在探讨避税性寻租行为时产权属性是个无法回避的议题。在分析“谁”更容易获得避税收益时,常见的分析思路包括避税倾向、避税能力和税收监管意愿差异等,但是结论并不一致[20,27]。本文认为,不同产权企业通过扶贫捐赠获得避税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政企隐性契约合意的深度与政府诉求的多元化均衡。具体而言,地方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属于“依存型关系”[28],在这种关系中企业管理者作为政府的代理人肩负着诸多“行政职责”,当面对脱贫攻坚这一政治任务时,政府与国企的“同根同源”会提高双方互动的合意性和互助度,自然地税收监管会随之松弛;非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属于“权威型关系”或“规则型关系”[28],在这种关系中企业难以与政府讨价还价,非国有企业为了获取关键性生产要素需要比国有企业付出更多[10],所以在扶贫捐赠活动中非国有企业未必可以获得较为对等的避税收益,特别是在扶贫任务重、财政缺口大的地区。同时,扶贫任务重的区域地方政府既希望企业大力参与扶贫,又不愿意过度放松税收监管以免降低自己所依赖的通过投资刺激地方经济增长的能力。为了均衡上述诉求,减少对地方国有企业而不是非国有企业的税收监管可能是一种好的选择,因为受2002年分税制改革将企业所得税从地方税转变为共享税的影响,地方国有企业的税后留存利润越多,地方政府获得的预算外收入就越多[20]。据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假说:

H4:对于本地是扶贫任务重的地区,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地方国有企业流向本地的扶贫捐赠越多,避税效应越显著。

三、 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样本为2009—2017年中国沪深A股所有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并进行了以下筛选:删除金融保险类样本,删除ST、PT类样本,删除所得税费用为负以及利润总额为负的样本,删除主要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共获得了3493个有效样本。相关数据来源为:扶贫捐赠数据手工整理自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财务数据与公司治理数据来自CSMAR和Wind数据库。在整理扶贫捐赠数据时,将企业用于下列条目的无偿支出归类为扶贫捐赠:精准扶贫支出、用于贫困/边远/革命老区/农村地区的支出、用于贫困/弱势群体的支出、救济支出和帮扶支出等。考虑到本文研究的是避税这一外部效应,所以相关支出仅限于对外支出。为了控制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的连续变量在上下1%分位上进行了缩尾处理。对于样本非随机性选择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将在稳健性检验部分进行讨论。

(二) 变量与测度

1. 因变量

借鉴多数文献的做法,使用实际税率(ETR)和适用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TRD)两个指标测度避税程度(TaxAvo)[1,20]。ETR的算法为实际所得税费用与税前利润之比,该指标越小意味着企业避税的程度越大。TRD的算法为适用所得税税率与ETR之差,该指标越大意味着企业避税的程度越大。

2. 自变量

沿用既有文献的做法[6,10],将企业扶贫捐赠额加1后取自然对数作为自变量并记为Dona。在稳健性检验中,则使用扶贫捐赠倾向(Dona_d)作为自变量,即有扶贫捐赠支出的记为1,反之则为0。

3. 分组变量

为了检验H1至H4需要设置多个分组变量。对于H1,本文将2013年视为是精准扶贫政策提出前后的时间分割点。对于H2,基于脱贫治理的属地化特征与地方保护的行政边界特征并借鉴相关研究的做法[27],将上市公司总部注册地所在省视为本地,否则则视为外地,同时将流入外地的扶贫捐赠记为Dona_out、将流入本地的扶贫捐赠记为Dona_in,算法同Dona。对于H3涉及的本地扶贫任务的重与轻,根据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2年发布的是否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行识别。对于H4涉及的地方国有企业,是指由地方国资委、财政局等为终极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具体根据CSMAR数据库进行识别。

4. 控制变量

为了防止虚假相关性对实证结果产生干扰,参照既有文献选择了控制变量[1,20],包括公司规模(Size)、资产收益率(ROA)、资产负债率(Lev)、存货比率(Inv)、总资产周转率(Turn)、股权集中度(Share10)和机构持股比率(Ins),同时控制了年份和行业变量。其中,Size等于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ROA等于利润总额除以总资产,Lev等于总负债除以总资产,Inv等于存货除以总资产,Turn等于主营业务收入除以总资产,Share10为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Ins为机构持股比例之和。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描述性统计结果列示于表1。其中,ETR的均值为0.2038、TRD的均值为-0.0094,这两个指标与李增福等[1]的测度结果较为接近。扶贫捐赠Dona的均值为1.3580,标准差为2.1687,说明企业的扶贫捐赠投入存在较大差异;捐赠倾向Dona_d的均值为0.3289,意味着样本企业的扶贫捐赠参与率为32.89%,说明样本企业的扶贫捐赠行为较为普遍。此外,控制变量的标准差显示,企业的经营特征存在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可能会影响企业的避税行为[1]。

(三) 估计方法与模型

相关研究多使用控制了行业和年份的OLS方法进行估计[1,6,26],但是王箐等[29]认为,面板数据可能存在异方差、时序相关和截面相关等问题,此时使用OLS估计会低估标准误、降低估计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建议使用Driscoll-Kraay标准差进行估计。据此,本文拟使用Driscoll-Kraay固定效应估计方法对假设H1至H4进行检验(2)对模型进行F检验、LM检验和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固定效应模型设定具有恰适性。,回归模型设定为:

TaxAvoi,t=α+∑βDonationi,t+∑γXi,t+ui+vt+εi,t

3.2.2 分时段收取停车费用。适当调节停车需求,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进行分时段、分地段收费,可以实行弹性收费制度,鼓励短时停车以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在此基础上,也可以对有不同需求的群体进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对长时间占用车位的人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从而确保停车场的利用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

(1)

在(1)式中,i表示企业,t表示年份,u表示个体固定效应,v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为残差项。用于测度TaxAvo的指标包括ETR和TRD,用于测度Donation的指标包括Dona、Dona_in、Dona_out和Dona_d,X表示一组控制变量具体如前文所述。

四、 实证结果分析

表2 假设H1的回归结果

表3 假设H2的回归结果

(一) 基础回归结果

针对H1的检验结果列示于表2(3)限于篇幅,在表2至表6中均未列示控制变量,需要者可索取。。模型1和模型3显示,在2013年之后Dona与ETR的关系显著为负,在2014年之前两者的关系是负向的但不显著;模型2和模型4显示,在2013年之后Dona与TRD的关系显著为正,在2014年之前两者的关系是正向的但不显著。上述结果说明,只有在精准扶贫政策提出之后,扶贫捐赠才有助于企业显著降低税负,H1由此获得了验证。

针对H2的检验结果列示于表3。模型1和模型3显示,流入本地的扶贫捐赠Dona_in与ETR的关系显著为负,流向外地的扶贫捐赠Dona_out与ETR的关系则是正向的但不显著。模型2和模型4显示,流入本地的扶贫捐赠Dona_in与TRD的关系显著为正,流向外地的扶贫捐赠Dona_out与ETR的关系是负向的但不显著。考虑到少部分企业扶贫捐赠的地域范围既包括本地也包括外地,为排除干扰将该类样本删除后重新进行回归,结果未发生不利于H2的变化(4)限于篇幅,文中未列示回归结果,需要者可索取。。上述结果表明,只有流入本地的扶贫捐赠才有助于企业避税,假设H2由此获得了验证。此外,本文还单独对既向本地又向外地进行捐赠的样本进行了检验,回归显示该类企业的扶贫捐赠不但没有减轻企业的税负还在5%的水平上显著加重了企业的税负(5)限于篇幅,文中未列示回归结果,需要者可索取。,该结果在侧面支持了假设H2并说明在扶贫捐赠领域同样存在“以邻为壑”的现象。

表4 假设H3的回归结果

表5 假设H4的回归结果

针对H3的检验结果列示于表4。模型1至模型4的回归结果显示,无论扶贫任务轻还是重,流入本地的扶贫捐赠均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从系数大小看,模型3系数的绝对值要大于模型1,模型2的系数则大于模型4。使用Center命令去除模型中的个体效应后,基于Suest方法检验模型1和模型3解释变量的系数是否存在差异,结果显示Chi2(1)=1.49、Prob>Chi2=0.2225,即二者不存在显著差异;使用同样的方法检验模型2和模型4解释变量的系数是否存在差异,结果显示Chi2(1)=3.28、Prob>Chi2=0.0699,即模型2的系数在10%水平上显著大于模型4的系数。因此,H3获得了部分支持。

针对H4的检验结果列示于表5。模型1和模型2显示,地方国有企业的扶贫捐赠有助于其显著降低税负,但是非国有企业的扶贫捐赠未能在10%及以上水平上起到显著的降税效果。上述结果说明,对于本地是扶贫任务重的地区,流入的扶贫捐赠只能帮助地方国有企业显著降低税负,H4由此获得了验证。

(二) 稳健性检验(6)限于篇幅,文中未列示稳健性检验结果,需要者可索取。

1. 调换测度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使用扶贫捐赠倾向Dona_d代替捐赠额Dona进行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并没有发生不利于H1至H4的变化,并且H3也获得了支持。

2. 考虑样本选择性偏误的稳健性检验

3. 考虑内生性的稳健性检验

企业的扶贫捐赠可能会受到往期避税收益的影响。为了应对该类内生性问题,参照刘春济和高静[30]的方法构建了工具变量——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内样本企业的扶贫捐赠均值加1的自然对数,并使用两步GMM方法进行了回归。结果显示Cragg-Donald Wald F统计量远大于16.38这一临界值,说明工具变量具有有效性;结果同时显示,在考虑内生性的情况下H1至H4依据成立。

此外,在模型估计方法方面,本文还分别使用大多数避税类研究常用的控制行业和年份的OLS方法,结果显示除了个别模型外未发现不利于H1至H4的变化。

五、 补充检验与讨论

(一) 补充检验

表6 企业所在地扶贫任务轻时的避税效应检验结果

在使用基础回归和部分稳健性方法检验H3时发现,当本地的扶贫任务轻时,扶贫捐赠的流入也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为了明确究竟是“谁”从扶贫捐赠中获得了避税收益,有必要展开补充检验。在使用ETR和TRD两个指标同时测度TaxAvo的情况下,结果仍然显示只有国有企业通过扶贫捐赠显著降低了税负(见表6)。在本地扶贫任务轻的地区之所以也产生了上述结果,可能与国有企业和政府的“依存型关系”具有地域普遍性有关;同样,在“权威型关系”或“规则型关系”中,非国有企业与政府的政治关系相对较弱,政府对非国有企业执行税收政策时行为相对规范,所以国有企业可以获得比非国有企业更为显著的避税收益。

(二) 讨论:扶贫捐赠税收激励机制的潜在影响

扶贫捐赠活动中蕴含的政企互惠特别是区域内向性机制,具有系列潜在影响:(1)扶贫开发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但是在脱贫攻坚战中扶贫捐赠却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企业隐性避税的工具,并且避税收益的实现主要是以区域内地方政府的弹性化监管为保障的,这种治理方式虽然有助于扶贫工作的推进,但不利于贫困地区新型政企关系的建立。(2)受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限制,我国脱贫成果的巩固仍面临着多种挑战,需要积极引导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力量的支持。扶贫捐赠税收效应的区域内向性,虽然有助于鼓励区域内企业的参与,但却不利于激发区域外企业的热情。(3)民营企业历来是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主力军,“明里捐赠,暗里避税”也一度是民营企业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的主要动力[1],但是在脱贫治理活动中,扶贫捐赠并没有给民营企业带来显著的避税收益。考虑到企业的慈善捐赠往往服务于公司利益[3],相关收益的缺失有可能会影响民营企业持续参与扶贫捐赠的积极性。(4)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战略,在国家实现了全面脱贫任务以后,仍需要预防现有脱贫人口返贫并解决相对贫困等问题,这意味着脱贫治理需要处理好短期绩效和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但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政企合作关系,很可能会随着脱贫治理形势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从而不利于企业长远规划自身的扶贫工作、不利于现有脱贫成果的稳固。

六、 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结论

第一,理论分析认为,中国企业的慈善捐赠具有显著的寻租性和响应性,扶贫捐赠的避税效应则是企业从合意性政企互惠中获得的租金激励,且该激励具有区域内向性。这意味着企业能否通过公权力干预获得经济租,不仅仅取决于政策响应时点的选择,还取决于扶贫捐赠的地域流向是否满足了地方政府脱贫治理属地化的需要和企业产权属性的约束。

第二,实证结果显示:(1)只有在精准扶贫政策提出以后,企业的捐赠响应才能带来避税收益;(2)在响应政策时,只有流向本地的扶贫捐赠才能帮助企业获得避税收益;(3)对于流入本地的扶贫捐赠,本地的扶贫任务越重企业的避税收益越大,且受益方主要限于地方国有企业,在扶贫任务轻的地区也是如此。

此外,扶贫捐赠的寻租性与响应性、租金激励的区域内向性与激励主体的选择性,也可能会对国家的脱贫治理乃至更广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系列潜在影响。当然,这些影响是否会转化为现实,还有待进一步考察。

(二) 政策建议

第一,理论分析表明,扶贫捐赠的避税效应是政企双方设租、寻租及其达成合意的结果,这意味着政府既是导致企业避税的重要因素,也是规范企业扶贫捐赠和地方扶贫治理行为的抓手。事实上,我国现行的税制在设计之初就预留了巨大的“征管空间”[19],这种制度空隙是企业之所以可以通过慈善捐赠获得税收激励的制度基础,换言之,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本身就为企业避税性寻租、为政企合谋提供了温床和土壤。所以,为了规范企业的扶贫参与行为、促进扶贫治理的规范化与效果的长效化,首先就是应该完善政府治理、优化制度环境。

第二,在避税收益的区域内向性和产权异质性需要治理且无法让所有企业受益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能获得较好的其他类特别是市场类激励,企业积极参与脱贫事业的概率仍会大大提高。但长期以来,寻租收益凸现、价值类市场激励不足是我国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的核心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亟须建立良性的慈善捐赠激励机制,包括政府角色转换与媒体关注等,而国家脱贫治理方略的确立与推进则为该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与舆论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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