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欠债下跪?融资协议“暗藏玄机”
2021-05-12卢庆华
卢庆华
3月17日,网上再次流传李亚鹏因欠债4 000万元“求饶”的录音:“我们已经无路可走了。需要怎样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一时引爆舆论关注。
此事事关李亚鹏欠债4 000万元,但实际背后涉及金额达2亿元,还包含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融资。
本文将通过还原事件始末,对李亚鹏融资欠债4 000万元进行法律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发。
4 000万元欠债始末
李亚鹏投资的丽江雪山公司于2008年成立,股东是李亚鹏和他的哥哥李亚炜。
2012年,丽江公司以1.6亿元的价格拿下丽江束河共400多亩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2012年丽江公司共有3个股东,包括李亚鹏、李亚炜和一位个人股东。
一、为房地产项目融资
2012年1月9日,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1.北京泰和出资6 000万元,获得丽江公司10%的股份。
2.北京泰和按照固定收益+超额利润的方式分配利润,若项目亏损则由原股东承担,以保障北京泰和的投资资金安全。
3.如实际利润低于项目测算财务报告,丽江公司确保北京泰和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
4.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3年期满北京泰和先行收回4 000万元固定收益。
北京泰和付清了6 000万元,丽江公司于2012年7月进行了工商变更,北京泰和成为丽江公司股东。
二、承诺支付4 000万元
媒体发文称,该项目的配置高、投资大,但销售情况并不理想,开发过程中还曾引入信托资金。
北京泰和方律师称:2015年4月,李亚鹏要将51%股权以1.94亿元卖给阳光壹佰。2012年在公司什么都没有的时候,北京泰和用6 000万元买下10%的股权,但到2015年项目开发得差不多了,51%股权作价1.94亿元,相当于三四年前北京泰和投资价格折半。
北京泰和作为原股东对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北京泰和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李亚鹏卖股权就不成功,于是才有了那条“求饶”录音,当时录音发在北京泰和几位关联方的微信群里。
恳求的同时,李亚鹏向北京泰和承诺支付前面合同约定的4 000万元固定收益,而北京泰和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
据法院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公司向北京泰和公司出具《承诺函》,丽江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和另两位个人股东)承诺:
1.阳光集团进入后不得以增资扩股或其他方式变相稀释北京泰和10%的股权。
2.保证北京泰和有一个董事席位。
3.按照2012年1月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 000万元到期债权,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 000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
4.李亚鹏、中书公司以其在丽江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这笔债权提供股权担保,其他股东认可该股权担保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就之前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各方决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
1.增加丽江公司原股东作为签约主体,包括丽江公司、北京中书、李亚鹏、李亚炜、另一位个人股东。
2.北京泰和可派一个董事。
3.解除原协议中(第3、4条)的内容,即“确保北京泰和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满3年北京泰和先行收回4 000万元的固定收益”。
该协议由李亚鹏、另一位个人股东和北京中书公司签署,而李亞鹏的哥哥没有签。
三、北京泰和催款
此前承诺函称于2015年7月25日前付款,未收到款项的北京泰和于2015年7月27日、8月17日分别发出《催款通知函》和《律师函》。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北京泰和提交了一份由李亚鹏签字的《律师函复函》:
1.李亚鹏代表原股东已与北京泰和几位股东进行过沟通,说明了2015年7月25日不能付款的理由和延期支付的提议。
2.关于“4 000万元债权的处理”,李亚鹏代表原股东给出了相应解决方案,希望得到北京泰和的认同。
阳光集团的股权转让款还未完全支付,待收到阳光集团的股权转让款后,优先支付给因帮助丽江公司发展导致原股东多年积累的债务,暂不能支付给北京泰和。自2015年9月起,会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分期支付,拟于2015年12月25日付清。
但是,在打官司时,李亚鹏方不承认这一复函,称李亚鹏与北京泰和关系很好,他们手中持有多份李亚鹏签字的空白纸张,这份复函是伪造的。
2015年11月13日,北京泰和再次向李亚鹏等发送催款函,但后者并未付款。同年底,北京泰和向北京法院起诉,要求李亚鹏、李亚炜和北京中书公司支付4 000万元及利息。
四、为4 000万元打多轮官司
官司开始后,李亚鹏先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官司移交丽江审理,所以先打了两轮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官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亚鹏的上诉。这时离起诉时间已过去1年多,才终于开始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李亚鹏欠债4 000万元事件主要经过
正如他们自己所说,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股东从公司先行收回4 000万元固定收益,实质是抽逃出资行为,这是不允许的。所以,在协议只有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签订的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协议还规定:如项目亏损由原股东承担。因为原股东并没有在该协议上签约,所以该条款对原股东并无约束力,就是一句废话。
2.关于《承诺函》
(1)签字主体问题。
判决书显示,李亚鹏、李亚炜、北京中书公司向北京泰和公司出具《承诺函》,丽江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和另两位个人股东)承诺。出具承诺函的人和承诺人不一样,不知是否判决书写错了。
再审时李亚炜说不是他本人签字,但北京泰和方说,李亚炜在一审时对《承诺函》真实性无异议,且微信有聊天记录。如果明知道是别人代签名,自己不否认,后面再反悔就是违反诚信原则。
(2)阳光集团进入后不得稀释北京泰和10%的股权,该条款效力有限。
因为承诺函是原3个股东出具的,只对签字的股东有约束力,所以他们3个可以遵守这个约定,但没有在承诺函签字的人不需要遵守这个规则。
股权转让后进来2个新股东一共持股51%,此外还有一位原持股4.2%的股东没有在承诺函上签字,3个股东加起来共持股55.2%,他们不受承诺函的约束。
(3)保证北京泰和有一个董事席位,该条款也一样效力有限,因为还有持股达55.2%的股东没有在承诺函上签字。
(4)4 000万元问题。
承諾函称:按照2012年1月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 000万元到期债权。
如果承诺函只是写:因项目开发周期超过3年项目未盈利,同意给北京泰和支付4 000万元。这样的承诺是有效的,但承诺函写的是按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承诺支付4 000万元。
前面分析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4 000万元的约定无效,而承诺函承认依据这个无效的条款付款,依据无效后还需要付款吗?
不过,因为李亚鹏后来签的《律师函复函》确认了支付4 000万元的事情,所以这4 000万元大概率会被承认。李亚鹏方称复函是别人拿事先签名的空白纸打上去的,这种说明一般很难得到支持。
3.关于《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
(1)关于签订主体。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的签约主体只有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两个。现在增加原股东,包括北京中书、李亚鹏、李亚炜、另一位个人股东作为签约主体。
这两个协议的签约主体不一样,后一个协议不应该是前一个协议的变更,而是一个全新的协议,应该由正确的签订主体签一个完整的新协议,而不是签变更协议。因为两个协议的签约主体不一样,不存在变更问题。
(2)关于北京泰和可派一个董事。
该约定的道理前面已说过,因为在此协议签约的并非全部股东,对没签约的股东则没有约束力。
如果签协议都弄得不清不楚,花再多力气打官司也未必能挽回损失。从2015年到现在,他们已经打了长达5年多的官司,诉讼费花了50万元,还不包括律师费用,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