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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的实证研究
——基于倾向得分匹配方法的检验

2021-05-12彦,王

关键词:社会保障主观个体

郑 时 彦,王 志 章

(1.四川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2.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一、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人均GDP从1979年的385元增长到2017年的59 201元[1],使7亿多农村人口摆脱贫困,对全球减贫贡献超过70%[2]。随着脱贫攻坚进入尾声,我国的减贫工作也翻开了新的篇章,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志刚指出,2020年后的扶贫工作应“围绕从主要消除绝对贫困向缓解相对贫困转变,从主要解决收入贫困向解决多维贫困转变,从重点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向统筹城乡扶贫转变”[3]。由此可见,2020年脱贫攻坚的结束并不意味着贫困的终结,“后脱贫时代”我国将面临更加复杂、更加多维的贫困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贫困标准的制定都是以客观的收入为主要依据,我国的减贫政策也主要瞄准客观贫困的消除。但贫困是一个多维的概念,既有其客观性,也有其主观性。如何消除个体的主观贫困,提升其主观幸福同样应当是扶贫工作关注的焦点。

主观贫困是个体对自身贫困状态的一种自我评定,是基于人们自身的实际心理感受对其生活状态所做的综合评判[4]。相较于传统的将贫困界定为一种“客观状态”的认知,主观贫困更加侧重于贫困的主观性,且因其强调个体参照周围环境对自身贫困状况进行自我评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相对贫困[5]。主观贫困概念可以为我国在新的阶段更好的界定相对贫困、缓解相对贫困问题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而无论是在减缓绝对贫困,助力脱贫攻坚,还是在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社会保障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与“调节器”,社会保障不仅在物质层面为居民减少遭遇不确定风险后的财产损失,降低“因病致贫”“因学致贫”等状况发生的可能,还能在心理层面培植居民的幸福感、安全感。有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6]。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7]。如何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相对贫困的减缓与脱贫成果的巩固,是“后脱贫时代”党和国家应当着重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此背景下,准确测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主观贫困的减缓作用,剖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减缓主观贫困方面存在的短板与不足,不仅有利于在理论上深化对贫困本质的认识,为“后脱贫时代”的反贫困工作提供思路,也有助于在实践上助推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脱贫成果,缓解2020年后面临的相对贫困问题,切实提升人民主观上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文献综述

(一)关于客观贫困与主观贫困

贫困是人类社会长期面临的社会现象,也是国内外学者持续关注的焦点问题。对贫困与反贫困问题的研究始于贫困概念的界定与贫困的识别,即是回答“何为贫困”以及“如何识别贫困个体”。Rowntree在其著作《Poverty:A study of town life》中最早对贫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将贫困定义为“一个家庭的总收入不足以使其获得仅能维持物质生活的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8],这一状态又被称之为“绝对贫困”。“绝对贫困”采用收入水平描述贫困状况,基于此思路,人们对贫困的衡量尺度后又延伸为了消费支出、物资占有等等。绝对贫困理论影响了很多国家的贫困线制定。世界银行将贫困定义为“福祉被剥夺的现象”[9],以每人每天生活支出1.25美元的标准划定了国际贫困线,并于2015年上调为1.9美元[10]。我国国家统计局则将贫困定义为“物质生活困难,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他们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生活处于困难境地”[11]。然而一些学者对这种建立在客观的“生计维持思路”上的绝对贫困理论提出了质疑。Amartya Sen主张将贫困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12],并构建了人类发展指数(HDI)与多维贫困指标(MPI)[13],我国的“两不愁、三保障”也正是瞄准贫困群体的可行能力构建。Townsend则强调通过“社会排斥”认识贫困,他指出“贫困是一个被侵占、被剥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地、不知不觉地被排斥在社会生活主流之外”[14],被社会排斥的个体无法获得参加经济活动或参与社会生活的服务,也无法参与政治活动[15]。

尽管学者们对贫困的认识不一,但都是从客观的角度去定义贫困,在贫困的识别上采用“他决”,而忽略了个体对自身贫困与否的判断。主观贫困(Subjective Poverty)的研究就来源于对客观贫困的反思。相较于传统的缺乏维持生计的最低物质性条件的客观状态,在贫困概念的阐释上,以Praag B V为代表的学者主张贫困并非是客观状态而是主观感受,倾向于从主观上将其描述成“缺乏快乐”,并将“快乐”一词等价于“幸福、福祉、效用或生活满意度”[16]。这些学者对贫困的描述更多采用功利主义效用标准。Koczan Z等学者则从多维角度对主观贫困进行定义,指出主观贫困是居民对个人经济地位的综合评价,不仅包括收入,还涉及其生活中的其他方面,同时他认为主观贫困反映了贫困的脆弱性,人们从主观角度考虑可维持生计的最低收入时会因为对意外冲击的预期而变得更加保守,因此主观贫困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处于“风险中”的人群,他们的家庭在正常情况下可以维持生计,但却非常容易受到风险冲击,进而重新陷入贫困[17]20-23。我国学者在对主观贫困的研究中同样发现主观贫困具有多维性,可以被分解到就业、主体性、安全、体面等多个维度[18]。其测度方式是通过个体“自我感觉生活需要不足”[19]。主观贫困概念对于我国反贫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主观贫困是一种贫困感受,跟评估者的参照群体有直接关系,也可被视为相对贫困[20]。与客观贫困相比,主观贫困考虑了公众的偏好,强调了个体效用,有助于我国反贫困政策的修正[21]。主观贫困标准的研究是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防止返贫,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关注的重要方面,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客观贫困的重要补充[22]。YonasAlem在研究埃塞俄比亚农村地区的主观贫困问题时明确主张任何衡量经济增长对福利影响的研究都应将主观方法包含在内。而在实证研究中,国外学者对主观贫困个体的识别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思路[24]:一是考察受访者对自己经济地位的评价或询问其关于自身社会地位的自我认知。二是考察受访者认为的每月维持生计的最低收入水平。三是基于共识理论考察被公认为是穷人的人。我国学者则沿用了国外学者的方法,例如通过询问受访者在与周围大多数人比较中关于自身经济地位的看法[25],或是以农民主观贫困标准是否高于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判定标准等等[26]。

(二)关于主观贫困的减缓

学界基于主观角度概念探讨贫困的减缓还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由于主观贫困具有多维性,学者们更多是从主观贫困影响因素角度研究主观贫困的减缓。Gary N. Marks研究了澳大利亚的主观贫困影响因素,指出主观贫困的影响因素不仅包括了社会经济背景、家庭可支配收入等经济因素,还与婚姻状况、性别差异、学历等人口统计学特征有关[27]。EszterSiposnéNándori基于Easterlin幸福-收入悖论,在对匈牙利的实证研究中证明了主观贫困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与收入水平、罗姆人血统、社会权利和失业率都有关系,仅仅是提高个体的绝对收入可能无法有效缓解其主观贫困,因为主观贫困也与相对剥夺有关[28]。Guagnano G,Santarelli E等发现社会资本不仅与家庭的客观贫困状况紧密相关,还显著影响着个体对贫困的自我认知。因此他们认为为了提高家庭经济福利,除了采用传统的为家庭收入提供支持的措施外,政府还应当采取措施提升贫困家庭的社会资本[29]。Mahmood.T等指出主观贫困的决定因素不仅限于家庭消费,还包括家庭规模、家庭人口结构、农业土地所有权、卫生设施、人身安全和粮食安全等,政府应该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教育、自由住房、人身安全等决定性因素着手解决主观贫困的问题[30]。

我国学者同样针对主观贫困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揭示了个体的主观贫困同家庭资产等经济层面因素、性别学历等人口统计学层面因素、公平感知等心理层面因素、社会保障参与与决策参与等个体权利层面因素都紧密相关。因而提出仅从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角度理解和识别贫困人口,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政府在扶贫中应将主观贫困概念纳入考量,不仅应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还需加强制度建设,变革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保障居民的决策权、参与权与发言权[3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筑起社会“安全网”,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切实提升个体的公平感[32]150。

(三)关于社会保障缓解主观贫困

减缓贫困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价值目标之一。常建勇、龙玉其等认为扶弱济困,关注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是社会保障的必然要求[33]。左停等也指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本身就是一国减贫发展综合目标的重要部分,其减贫作用体现在实现收入再分配、保护和增强人力资本、分摊社会风险补偿损失、保基本兜底线减少贫困四个方面[34]。而作为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路径,社会保障多次在我国的反贫困文件中被提及。此外,提升个体幸福感、减缓居民主观贫困也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价值目标。孙元元、何凌云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以国民幸福为导向[35]。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到要通过“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6]。而在实证研究中,Koczan发现社会保障支出对于欧洲部分国家主观贫困没有显著影响,他认为这可能是由于社会保障的低覆盖率以及社会保障网的针对性下降[17]11,但其结论对我国社会保障缓解主观贫困的参考价值较为有限。国内对于社会保障减贫效应的研究仍主要集中于客观贫困领域,聚焦社会保障缓解主观贫困的研究并不多见。Hanjie Wang等考察了中国农村主观贫困标准的影响因素,发现其与重大非经常性支出高度相关,认为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所致[36]。

综上来看,本文认为主观贫困是个体认为自己无法公平地获得就业、教育、健康等促进人类体面生活的基本可行能力而产生的福祉被剥夺的心理认知。这一定义一是体现了主观贫困的主观性,是一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主观感受”而非“客观状态”。二是强调了主观贫困的多维性,是由于就业、教育、健康等各维度的基本可行能力不足而产生的认为自己处于贫困状态的综合评价。三是体现了主观贫困的相对性,主观贫困同样与个体与周围环境的比较中感受到的不平等有关,主观贫困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相对贫困。四是具有时代性,结合2020年后缓解相对贫困的主要任务,引入Adam Smith 和Amartya Sen对贫困以及“生活必需品”的认识,用无法“体面生活”和“可行能力”被剥夺来阐释贫困。

可以看出,相较于传统的将贫困视为一种“客观状态”的观点,主观贫困倾向于从“自我感知”定义贫困,其核心是从主观角度提升个体的幸福感,从而减缓个体对贫困的自我认知。尽管正如Amartya Sen等学者主张的那样,片面强调主观的幸福或效用有失偏颇,但主观贫困也包含传统的“绝对贫困”、“可行能力”等理论所未包含的信息,对主观贫困的研究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客观贫困,而是将主观贫困作为客观贫困的有效补充和认识贫困多维性的有效工具,丰富贫困与反贫困理论,使之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我国一直以来都将减缓贫困作为社会保障的价值追求,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对贫困认识的不断加深,减缓主观贫困实现个体幸福感的提升也逐渐成为反贫困工作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实要求。有鉴于此,本文结合CGSS2015数据,着重研究了我国社会保障对主观贫困的减缓效应,并结合我国城乡间、区域间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探讨了我国社会保障缓解居民主观贫困的区域差异及城乡差异。

三、数据来源、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一)数据来源与变量定义

本研究采用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5)的微观调研数据进行实证分析。2015年CGSS项目调查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共完成有效个人问卷10 968份。本研究拟选取变量为主观贫困变量、社会保障变量以及可能会同时影响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控制变量。其中,主观贫困为被解释变量,考虑到主观贫困的相对性及主观性,本文采取国内外主观贫困研究中较为常用的考察个体对其经济状况的自评的思路,参照刘波、王修华等[32]145学者在实证研究中对主观贫困的识别方式,即通过受访者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自我评价,将认为自己家庭生活状况在所在地属于“远低于平均水平”的个体界定为处于主观贫困状态,变量赋值为1,反之为0。社会保障变量为解释变量,本文通过社会保障参保来衡量个体是否享有社会保障,由于社会保障各个项目中,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最广,覆盖面也几乎囊括了全体城乡居民,其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重点瞄准我国养老与就医两大民生领域,着重解决因病致贫与老年贫困,对于主观贫困缓解作用较大,而社会保障中的其他项目则主要针对特殊人群且覆盖面有限。有鉴于此,本文采用方匡南和章紫艺[37]的做法,将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并集作为衡量个体是否参保的指标,若个体参保,则变量取值为1,反之为0。考虑到商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研究同样将商业医疗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障参与的计算中。从过往研究来看,个体的主观贫困受到收入状况、心理预期、人口学特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本研究选取的控制变量囊括了国内外主观贫困的影响因素研究中通常使用的变量以及年龄、性别等人口统计学特征变量,尽量规避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以便更好地进行协变量筛选。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变量及说明

(二)描述性统计

样本的基本统计结果显示,去除缺失值与奇异值后,受访者中女性大约占到46.8%,男女比例大致相等。受访者年龄段为18至95周岁,平均年龄为50岁,均符合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龄。其中41%的受访者居住在农村。受访者的平均受教育年限大约为8年。样本中家庭规模均值为2.89,最大规模家庭为13人,说明样本中的家庭多为3口之家。在客观贫困方面,本文按照2015年世界银行贫困标准人日均纯收入1.9美元作为城乡统一贫困标准,在此标准下,样本中14.90%的个体处于贫困线以下。样本中主观贫困发生率达到33.61%,远远高于客观贫困发生率。值得一提的是,有764名贫困居民并不认为自己的经济状况远低于平均水平,相反却有2848名贫困线以上的个体认为自己经济状况远低于平均水平,这也证明贫困的“自决”与“他决”存在一定差异(表2)。在贫困的空间分布上,城市与乡村主观贫困发生率分别为31.22%与37.04%,客观贫困发生率则分别为6.17%与26.61%(表3),可见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在客观上造成乡村地区贫困现象多发,也同样影响到乡村居民的主观贫困。从东中西部区域划分来看,我国主观贫困与客观贫困发生率分别为30.31%、37.04%、38.25%以及7.43%、17.03%、22.31%(表4),东部地区无论在主观贫困还是客观贫困发生率上均好于中西部地区。在参保情况上,2015年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大约覆盖了94.2%的城乡居民,其中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参保率分别为93.20%与95.60%。而由表5可知,未参保个体共635人,其中主观贫困者307人,主观贫困发生率约为48.35%,参保个体共10 267人,其中主观贫困者3 357人,主观贫困发生率约为32.70%,从描述性统计结果来看,参保群体与未参保群体主观贫困发生率差异较为明显。

表2 主观贫困与客观贫困发生情况

表3 城乡主观贫困发生情况

表4 中东西部主观贫困发生情况

表5 参保情况与主观贫困

四、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

样本是否享有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与样本特征有关,是样本自我选择的结果。因此,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模型,基于反事实分析框架,考察社会保障参与对主观贫困减缓的影响。本文将个体是否处于主观贫困状态设定为取值0、1的虚拟变量Yi,以此为PSM模型的结果变量。将参保情况设置为取值0、1的虚拟变量Di,作为PSM模型的处理变量。由于样本中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94.2%,享有社会保障的个体远远多于未享有社会保障的个体,为实现一对多匹配,本研究将处理组与控制组反转赋值,享有社会保障的个体设置为控制组Di=0,而将未享有社会保障的个体设置为处理组Di=1,Yi0与Yi1分别为处理组与控制组主观贫困状况的观测结果及其潜在结果。由此,个体是否享有社会保障对其主观贫困的影响ATT应为:

ATT=E(Yi1-Yi0|Di=1)=E(Yi1|Di=1)-E(Yi0|Di=1)

由于(Yi0|Di=1)是处理组未接受处理的潜在结果,无法被直接观测,因此采用与控制组相匹配的对照组(Yi0|Di=0)作为(Yi0|Di=1)的近似替代。公式可进一步变为:

ATT=E(Yi1-Yi0|Di=1)=E(Yi1|Di=1)-E(Yi0|Di=0)

为实现处理组与控制组的匹配,本研究采用logit逐步回归确定的协变量(Rosenbaum P R等(Rosenbaum PR等)[38],计算出倾向得分。本研究样本量较大,因此采用最近邻匹配对得分相近的处理组与控制组样本进行匹配,最后得出总的处理效应。

(二)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的平均处理效应

为尽量排除协变量中遗漏变量产生的隐藏偏差,本文将国内外文献中提及的相关变量尽可能地放入模型,以参保情况为被解释变量进行logit逐步回归,考虑到样本量较大,本研究在p=0.05水平上对协变量进行筛选。结果如下:

表6 logit逐步回归结果

***p<0.01,**p<0.05,*p<0.1

逐步回归结果显示,在5%水平上,是否失业、社会保障满意度、受教育程度、公平感知、所在区域以及衡量家庭财产的住房面积、是否有私家车等变量对参保情况存在显著影响,因此将其作为后续倾向得分匹配模型的协变量。而客观贫困、自评健康、民族、性别、政治面貌等变量则与参保情况关系不大。为了保证匹配样本在总体及各个维度上都具有相似性,本文首先通过平衡性检验对匹配效果进行验证,结果如下表:

表7 平衡性检验结果

从平衡性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在各个维度上,匹配前的控制组与处理组大多存在较大差异,其标准化差距超过10%,且差异在1%水平上显著。匹配后处理组与控制组标准化差距均已控制在10%以下,且都在10%水平上失去了显著性。同时,匹配前后控制组与处理组整体上的差异也由1%水平上显著变为不显著,伪R2数值显著下降,说明匹配后控制组与处理组总体的差异得到了很好的消除,匹配效果良好。

此外,为了使处理组与控制组具有相似个体,本文通过核密度函数进行共同支撑域检验,由匹配前后核密度图可知(图1),匹配后控制组样本核密度分布与处理组样本核密度分布基本重合,共同支撑域假设得到了较好地满足。

图1 匹配前后核密度图

考虑到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的平均处理效应可能与匹配方式有关,因此除了使用最近邻匹配外,本研究还采用经验证匹配效果较好的卡尺1对1与卡尺1对3匹配,确保结果的稳健性。由于倾向得分所汇报的标准误并未考虑倾向得分为估计所得的事实,而此标准误的同方差假定也可能不成立,因此本文通过bootstrap自助法重复500次抽样得到的自助标准误对处理组与控制组的ATT显著性进行判断。通过三种匹配方式对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的平均处理效应实证研究结果如下表:

表8 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的平均处理效应

主观贫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贫困的脆弱性,与个体对未来的担忧密切相关。同时,主观贫困不仅与绝对贫困相关,还与相对剥夺有关,人们不仅关注自己的绝对收入,还关注着分配上的公平。减缓贫困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功能,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追求。社会保障不仅能够通过发挥收入调节、风险分担等作用,在客观上改善个体的经济条件,为风险社会中的个体构建起“防护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减缓客观贫困。还能增进个体主观上的公平感,缓解居民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带来稳定的风险预期,培植居民幸福感,消除主观贫困。由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的平均处理效应结果可知,匹配前,未参加社会保障的家庭主观贫困发生率大约为48.60%,而参保家庭则为32.45%,社会保障参与使得主观贫困发生率下降了约16.15%。而匹配后,在最近邻匹配下,未参加社会保障家庭主观贫困发生率大约为48.69%,参保家庭的主观贫困发生率则变为35.55%,此时社会保障参与使主观贫困发生率下降了13.13%,且控制组与匹配组的差异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社会保障参与确实能够有效减缓主观贫困。而其他两种匹配方式也得出相似结论,差异数值均在1%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因此从三种不同匹配方法的结果来看,在尽可能的排除其他干扰因素后,社会保障有助于主观贫困缓解。

(三)基于区域差异的进一步研究

由于我国区域间、城乡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不小差距,这无疑使得各地社会保障及其配套资源服务存在着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分别按照受访者所处区域的不同,将样本划分为城市组、乡村组以及东部组、中部组和西部组,以检验社会保障对于主观贫困的减缓是否存在区域差异。

一是基于城乡分组的研究。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间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差异。为检验我国社会保障对于主观贫困的减缓作用是否具有城乡差异,本研究同样采取前文三种匹配方法,基于城乡分组检验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的平均处理效应,并同样采取Bootstrap自助法重复500次抽样得到的自助标准误对处理组与控制组的ATT显著性进行判断。CGSS2015中国综合社会调查中城市居民样本个数为6 469,参保人数6 029,农村居民样本个数为4 498,参保人数4 300。进行倾向得分匹配后结果如下表:

表9 城乡分组的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平均处理效应

从城乡分组后的结果来看,匹配前未参保城市居民的平均主观贫困发生率为47.61%,而享有社会保障的城市居民平均主观贫困发生率降至29.92%,社会保障参与使得城市居民的主观贫困发生率下降17.69%。进行最近邻匹配后,未参保城市居民的主观贫困发生率变化不大,而参保群体的主观贫困发生率变为35.86%,社会保障减缓城市居民主观贫困的平均处理效应为11.87%,且减缓作用在1%水平上显著。同时,其他两种匹配方式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另一方面,在三种匹配方式下,匹配后乡村地区社会保障参与对主观贫困的减缓作用却均在10%水平上失去了显著性。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对于我国城乡居民主观贫困的减缓作用具有城乡差异,虽然社会保障有效减缓了城市居民的主观贫困,但对于乡村居民主观贫困减缓的作用却较为有限。由此可见,尽管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是十七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重要方向,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也在不断拓宽,城乡社会保障标准逐步整合,但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乡村地区发展较为滞后,使得城乡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治理水平等存在全方位的差距,加之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主要聚焦农村居民绝对贫困的减缓,在培育居民幸福感,减缓主观贫困上还尚需改进。此外,主观贫困作为某种意义上的相对贫困,与个体间的“攀比效应”有关。随着时代与技术的进步,城乡间的人口流动、信息交换日益频繁,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社会的流动性与异质性,“攀比效应”带来的相对剥夺感也更加凸显,这都可能限制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对主观贫困的减缓效应。

二是基于中东西部分组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出于实施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我国实施了东部沿海地区优先发展战略,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客观上造成了我国中东西部的非均衡发展。因此,本研究按照我国经济地理区域划分,将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辽宁省等东部沿海地区的受访者设为东部组,将吉林省、安徽省、山西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黑龙江省的样本设为中部组,将位于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贵州省、重庆市、陕西省、青海省的受访者设为西部组。CGSS2015的调研数据中,东部地区样本总量为4 387,其中参保人数为4 104人,中部地区样本总量为3 864,其中参保人数为3 619人,西部地区样本总量为2 716,其中参保人数为2 606人。以下为基于东中西部地区分组的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的平均处理效应:

表10 东中西分组的社会保障减缓主观贫困平均处理效应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在东部地区,最近邻匹配前未参保群体主观贫困发生率为44.88%,参保群体则为29.24%,享有社会保障的群体主观贫困发生率降低了15.64%。匹配后东部地区社会保障参与对主观贫困的减缓效应同样显著,由未参保组的45.06%下降为29.64%,平均处理效应为15.42%。且社会保障对主观贫困的减缓效应在1%水平上显著。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同样显著改善了主观贫困发生率,匹配前,西部地区未参保群体主观贫困发生率达到了61.54%,参保群体则为37.20%。进行最近邻匹配后,西部地区享有社会保障的群体主观贫困发生率比未享有社会保障的群体下降了22.77%,且平均处理效应均在5%水平上显著。然而在中部地区,尽管匹配前参保组的主观贫困发生率均值由46.73%下降至32.69%,显著下降了14.04%,但在匹配后,三种匹配方式均表明中部地区社会保障对主观贫困的减缓作用在10%水平上失去了显著性。总体而言,社会保障对于主观贫困的减缓效应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区域差异,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均能有效改善居民的主观贫困,且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参与使得居民主观贫困发生率下降超过了20%,略高于东部地区社会保障对主观贫困的改善作用。但中部地区社会保障对主观贫困的减缓却并未表现出统计上的显著性,证明其在缓解个体的主观贫困上作用较为有限。究其原因,这可能与我国区域发展中存在的“中部塌陷”有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富带后富”的区域发展战略使得东部沿海地区发展遥遥领先于中西部地区,而为了改善西部地区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现状,我国又于2000年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通过西部服务计划、青藏铁路建设等一系列政策倾斜与重大项目,加速了西部地区发展。加之脱贫攻坚中我国的深度贫困地区“三区三州”都地处西部,为了实现2020年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党和政府投入大量资源,这都进一步助推西部地区迅速崛起,经济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水平等得到全方位的提升,西部地区社会保障水平与服务的迅速提高无疑对城乡居民主观贫困的减缓作用明显。相对于东部的繁荣与西部的腾飞,中部地区则出现了“不东不西,不是东西”的“中部塌陷”现象,潘文轩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方本级财力不足、中央财政扶持力度偏小、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人口压力较大,造成公共服务与社会发展领域的“中部塌陷”现象依然比较突出,中部地区的公共服务质量相比于其他区域位列倒数[39],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部地区社会保障的水平和质量,进而限制其减缓主观贫困作用的发挥。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重点聚焦我国2020年后的相对贫困减缓问题,通过CGSS2015调研数据,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模型验证了2015年我国社会保障对主观贫困的减缓作用及其区域差异与城乡差异,研究发现,(1)尽管总体而言,我国社会保障对于居民主观贫困发生率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却存在一定的城乡差异与区域差异。(2)社会保障对城市居民以及东西部居民的主观贫困具有显著的改善作用,但对中部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改善作用却较为有限。有鉴于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从主观贫困减缓角度加强社会保障与减贫政策协同。长期以来,我国都十分重视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发挥社会保障的益贫性,注重通过社会保障与扶贫开发的政策协同取得脱贫攻坚的胜利。随着绝对贫困的消除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2020年后的扶贫工作也应与时俱进,更加注重贫困的多维性,从“自我感受”的角度理解贫困、定义贫困,将解决个体的主观贫困,培育居民幸福感作为相对贫困减缓工作的重要方面。而社会保障天然具有防范风险、帮困扶弱、改善民生的特质,不仅能够在脱贫攻坚期解决绝对贫困,还能够在“后脱贫时代”为具有贫困脆弱性的人群提供保障,增强人们的安全感与公平感,从主观上缓解个体的贫困感受。为此,一方面在理论上要进一步加深对起源于功利主义的主观贫困概念研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新中国扶贫理论体系语境下重塑对“主观贫困”概念认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发展阶段,从多维贫困与相对贫困的视角深化对主观贫困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与阐释,通过对“何为主观贫困”“主观贫困如何产生”“如何消除主观贫困”等一系列问题的回答,打造更加成熟的中国特色主观贫困理论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做好主观贫困概念解构,沿着总目标、具体目标、评估标准和测量标准等线路逐步细化,建立科学有效的主观贫困评价体系,为政策评估提供可量化可操作的目标依据。另一方面在实践上使主观贫困概念嵌入我国的减贫政策设计,丰富扶贫思路,注重在微观层面以管理学、心理学思维从人本角度将贫困脆弱性人群的行为模式、心理感知与现实需求纳入考量,在传统的收入维度基础上,兼顾个体主观认同,从多个维度制定“相对贫困”标准,把减缓个体对贫困的自决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做好社会保障顶层设计优化,加强其与减贫政策的协同作用,发挥好社会保障政策对主观贫困的减缓效应,将社会保障打造成为减缓相对贫困,巩固脱贫成果的长效机制,使消除主观贫困,促进居民幸福感提升成为社会保障的政策目标,通过合理的时间与空间规划,从试点到推广,分区域、分阶段做好主观贫困的治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缩小区域差异与城乡差异,突出社会保障体系公平性。首先,应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技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应用,依托专业化的团队,实现社会保障管理与经办现代化,在全国范围内完善社会保障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加强在线身份认证、移动支付结算等基础功能建设基础上,拓展更加丰富的“互联网+”应用,满足参保人员的多样化需求。全面推进第三代社保卡的发行与使用,整合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参保登记、参保缴费等数据,尽快实现社会保障管理经办跨地区、跨层级、跨业务互联互通,为社会保障全国统筹、全民参保提供技术与管理支撑,使城乡居民都能更加便捷更加公平地享受到社会保障服务。其次,要加快实施“乡村振兴”“东部崛起”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从根本上改变区域发展水平差异带来的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公平。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发挥好发达地区、发达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一定的政策倾斜逐步发挥起城乡、区域比较优势,积极鼓励创新区域间经济合作模式,将欠发达地区纳入城市群、经济带发展战略规划,强化城市间、城乡间对口帮扶制度,通过经验交流、人才物资输送、产业转移等多种方式,以点带面加速高梯度地区生产要素向低梯度地区转移,同时着力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结构,为欠发达地区、困难地区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最后,应持续推进城乡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社会保障公平性提供良好土壤。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上的主导作用,适度加大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尤其是社会保障上的投入,在厘清政府职责,避免“泛市场化”基础上,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在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领域的参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分担公共财政压力。以标准化促均等化,建立规范合理的公共服务质量评估体系,严格把控公共服务质量,谨防“缺医少药”等现象发生。此外,公共服务项目也应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差异化。在标准化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群众意见、满意度的反馈评价机制,提供符合本地居民需求的服务,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进行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与调配,使公共服务供给能够切合群众需求,切实提升各地居民幸福感。

三是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观贫困减缓功能,通过“积极福利”提升居民安全感、幸福感。以习近平“奋斗幸福观”为指导,一方面,在2020年后的相对贫困标准设置上需遵循适度原则,主要将城乡低收入人群、收入来源有限的老年人群、风险脆弱性人群等具有返贫风险的人群涵盖在内,通过就业导向的社会保障,为相对贫困的工薪家庭提供就业信息、幼儿看护、食品补助、医疗保险补贴等一系列支持,变相增加相对贫困劳动者可支配收入,激励其积极投入工作。此外,还可借鉴日本模式,搭建起老年人再就业平台,完善相关法律,为有再就业意愿的离退休“低龄”老年人提供短期且相对轻松的社区工作、保洁工作、老年看护陪聊工作等等,通过配套的福利措施增加老年群体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强化社会保障的风险管理。“后脱贫时代”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做好社会保险职能由减小风险损失到积极预防风险的转化,为社会成员提供稳定的风险预期,保障其主观上的安全感。例如可在医疗保险中增加“免费体检”项目,并建立配套的助推、说服等激励机制(如提供更加便捷的体检服务并加大各渠道宣传力度),克服“时间矛盾”[40],鼓励居民定期参加免费体检,防范潜在的大病风险。此外,还需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强化失业保险在为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或有就业需求的失业及离退休人员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培训、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加强个体劳动力素质建设,防范失业风险,培养能够自食其力的可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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