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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知商事仲裁的优势和适用建议

2021-05-11周子渲

中关村 2021年4期
关键词:商事仲裁纠纷

商事仲裁是当前除民事诉讼外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较诉讼而言具有许多自身的优点。由于其较少受行业和领域的限制,因此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商事仲裁更为人们所认可并大范围适用在商业纠纷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与外国之间的商品往来越发紧密频繁,国际贸易迅速发展,这使得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也需要与国际同步接轨,尽快发展我国的商事仲裁已经成为经济进步的客观情况和必然需求,需要我们在现在已有仲裁体系的基础之上,向世界一流的仲裁机构学习并引入其分支机构,完善自身体系后再走向国际。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贸易越来越多,尤其近几年来我国制造业发展速度也逐步加快,我国与各国企业之间互相不断投资建厂,合作力度逐渐加大,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这就致使解决争议的处理需求不断增加。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健全能够更加快速、系统且对商业领域有针对性的商事争议解决途径,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商事仲裁比较诉讼的优点

我国现在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主要为诉讼和仲裁,这两种方式在法律规定或规则、程序、适用范围等多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此处就商事仲裁在对比诉讼的优势上进行简单的叙述。

首先,商事仲裁具有自主、高效、经济的特点。仲裁条款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较诉讼程序而言更大程度地尊重意思自治,包括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员、语言等事项也可自主选择。这就便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意愿进行安排,比如可以约定到第三地的仲裁机构处理,甚至是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从而打消一些顾虑,更易促进商业合作的达成。若后续产生争议,由于是当事人自由合意约定的仲裁,也更会配合仲裁机构进行调查,推进程序,进而促进争议问题的快速解决。

诉讼的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后续可能还会产生二审、再审程序,有的案件甚至会长达几年,而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较诉讼短一些,且一裁终局,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外加仲裁机构是具有民间服务性质的机构组织,在工作方面更具有灵活性,如多地仲裁机构已经开通网上仲裁,不需要必须跑去现场即可完成立案、缴费、答辩等程序,因此对当事人来说更加便捷、高效,程序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速度与效益。

中国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资也在中国建厂投资,商业活动亦都在中国境内进行,若当事人约定的是国内的仲裁机构,发生争议时则可在国内进行处理,而不必跑去国外,在某些程序上也没有公证认证、翻译等的必然要求,能够大大地减少相应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同时,对于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来承担的问题,国内国际部分仲裁机构是采取认同的态度,在相应的仲裁规则中也有所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的仲裁规则中有规定,在仲裁申请中明确提出要求对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仲裁机构予以支持的做法现在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所尝试。这样可以制约违约方的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

其次,商事仲裁具有较强的保密性。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即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都采取公开审理方式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在网上公布,向全社会公开,这就可能导致因诉讼而影响各方当事人的商业声誉或泄露商业秘密,不利于公司正常的运营和发展。与之相反,商事仲裁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即仲裁案件非经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均不公开审理,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人员均具有保密义务,在商誉和隐私方面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避免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再次,仲裁员在特定领域专业化程度高。仲裁员由法律、各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学者等担任,入选条件严格,需要从事审判、仲裁、律师工作达较长年限,或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仲裁委员会还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員名册,这就保障在处理不同行业领域的纠纷时,当事人所挑选的仲裁员在该领域更具有针对性知识,更加熟悉实务和行业惯例,对案件的理解和把控也更加精准到位。

第四,商事仲裁在国际上更广泛地被认可和执行。在诉讼领域,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由于我国并未加入《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且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应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方可承认其效力并执行。因此,在跨境商事争议中,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认可并执行的难度很大,同样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也存在着相同的问题。但在仲裁方面,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已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且商事仲裁具有非政府属性,这就会让涉外仲裁裁决比起法院判决在国际上具有更好的可执行性和认可度,进而更能保障国际间商业活动的进行和维护各国企业的利益。

客观需求引领发展趋势及建议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事仲裁更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完善,这也是目前许多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所呼吁的客观需求,并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想法,同时也是商事仲裁未来的前进方向。在地域上,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在新兴经济领域上,如跨境电商、无现金交易、互联网金融等高科技和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基建各方面。伴随着经济技术快速转型升级和相关经济活动数量日益加大的同时,也迫切需要适合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充足的保障。

首先,在仲裁机构和体系的设立方面,要先学习国际仲裁机构先进的经验和模式。目前我们应该首先对标国际上一流的仲裁机构,积极向其学习并积累实践经验,完善仲裁规则。如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增进往来合作,允许其在国内多地设立分支机构及开展业务,先继承再发展,在交流实践中逐步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具有自我特点的同时也加强国际化。

要由国内中心城市向其他城市扩散。我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分布不均衡且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若想将商事仲裁扩大适用就必然需要仲裁机构的合理分布及增加相应的数量。可通过借鉴已建立的中心城市仲裁机构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复制扩散到周边其他城市,在一些需求量大的特殊地区,如经济开发区、自贸区等,也可根据需要增设专门单独的仲裁机构。建立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以一点带多点,共同完善进步,从地方到覆盖全国。

其次,要形成我国自己的仲裁机构品牌。2018年,我国第一家在海外设立的仲裁分支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美仲裁中心在加拿大揭牌。可见,我国仲裁机构也在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我们可在自身逐步趋于成熟先进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在国际上的宣传力度,增加与国外的沟通交流,进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打破市场壁垒,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后,在国际上形成自己的仲裁机构品牌。可以首先从与我国联系较为紧密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如“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独联体国家、中东地区、非洲大陆、拉丁美洲等地,目前这些地区还没有世界一流的仲裁机构,待成熟稳定后再进一步向外扩展。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周子渲律师

建议根据我国自身的经济、贸易和商业的特点,通过学习、积累、创新的过程,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可继续出台相关政策,修订和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最終统一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

再次,继续加大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由于我国“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和发展及对外国际贸易的巨大推动,在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上,我国的涉外仲裁是领先于国内仲裁的。2018年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多个仲裁机构作为基础,搭建了一个诉讼、调解、仲裁互相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这种多元化为一体的机制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更为简便的途径,大大地减少了时间和经济成本。

在国内方面,虽然商事仲裁也有公权力作为保障,如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仲裁保全、裁决执行等,能够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各地法院也有相关规定,但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统一完整的机制。接下来可在我国现在已有的法律依据的基础之上,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借鉴如日本、德国、台湾地区等的相应制度,对实践中现存问题进行改进,优化制定规则,建立健全管理模式,进而提升仲裁的公信力。

培养大量的专业化人才。现今仲裁机构作为商事争议的主要纠纷解决机构,在相应领域内专业性也越来越强,而仲裁员的专业程度就是其最大的保障。可以在高校中设立相关的专业,培养充足的后续人才。在国内和国外的仲裁机构之间进行人员的学习交流,加强熟悉国际仲裁业务,积累丰富的经验,提高仲裁水平。

运用创新科技进行升级。现在的世界是科技的世界,未来世界的发展更要依赖于科技,高新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行业领域,若能运用好如5G、远程视频通信技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科技辅助商事仲裁的进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客观问题,用创新技术驱动发展,利用现在经济、科技、政策等的风口期,从机会性成长向战略性成长、系统性成长转变,则也很有可能实现商事仲裁领域的弯道超车。

积极发展商事仲裁的适用,能够使商业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提升仲裁专业水平,增加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国内外对我国仲裁的认可度,将会助力我国改革开放,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商业贸易往来,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充分合理保护商业活动中国内国外各方的利益,毕竟我们的目标是减少争议产生或快速解决,形成和谐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同时,也会加快我国经济和法律的全球化进程,协助科学技术创新,提升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和影响力,对我国的整体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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