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公司法引入“深石原则”的思考
2021-05-08王小舟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小舟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关联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显示出保护其子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利益存在一定困难。在其子公司破产时,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利用其不公平行为取得的对其子公司的内部债权,是否应该和外部债权人同等顺位受偿?如果同等顺位受偿,是否会损害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才能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一、我国公司法引进“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中国的法律在关联企业这方面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每当发生利益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这表明中国对于关联企业及其交易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其次,公司没有完整的人格否认制度。一般来说,当公司股东出现滥用其独立人格时,就需实施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也试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为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某些特殊的情况,例如,股东依靠自己的控制地位来获取利益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时,如果使用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这对其控制公司是否公平?但如果不使用其制度,又该如何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呢?“深石原则”就可以根据其控制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试用的条件相对宽松,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无需采用严格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后,我们需要用司法实践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关联企业利用其组织形式滥用权利,谋取其非法利益,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频繁的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出现,利用其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
二、我国公司法引入“深石原则”的建议
(一)对关联关系进行完善规定。适用于“深石原则”的交易类型是关联交易。上文所提到的《公司法》第216条就已对关联关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该规则不适用于同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主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姊妹公司。与之相比,台湾《公司法》第369关于关联关系的描述更加具体和详细。笔者认为,中国公司法可以借鉴《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其关联关系进行更完善的规定,并确定关联关系的适用对象:主要公司和子公司,同一主体控制的姊妹公司及其他相关联的主体。
(二)规定“深石原则”的适用条件。作者在前文中有所提到,美国法院已经制定了一个适用于“深石原则”的三个检验方法:1)股东实施不公平行为;2)该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给股东带来不公平的利益;3)把股东的债券居次并不违反破产法。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来确定“深石原则”在中国司法的试用条件。同时,在美国的判例法中也总结了有关不公平的行为,包括以下四项行为:1)母公司资本严重不足;2)子公司违反了其信誉承诺;3)母公司违反法律,无视子公司的独立人格;4)资本构成混乱或转移错误。如果母公司进行上述任何一项行为,并且损害了子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子公司破产时,则可以使用“深石原则”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进行合法居次。美国通常采用根据市场行业特定规则对不公平行为进行界定的模式,而台湾对不公平行为的界定是尽可能的罗列出其有失诚信的行为。作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可以将两种模式结合起对不公平行为进行界定。首先,可以根据中国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的诚信义务用作基础7;其次,可以列举出公司法条文中所体现的不公平行为;最后,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可以涵盖未来司法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平行为。
(三)实质合并原则—控制与从属公司同时破产时各债权的处理。“深石原则”讨论了在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债券是否应居次受偿。但是,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破产,则解决问题的传统方式是坚持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的立场,换句话说,向母公司的债权人需要破产母公司清偿,子公司债权人向破产子公司申报,并且这两者互不干涉。但是,为了使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在母子公司和姊妹公司之间利益输送非常普遍。这样做会公司债权人可获得清偿的资产,与此同时,也会增加部分企业供清偿债权人的资产。实质合并的原则是根据公平原则而产生的。实质合并原则认为,对于没有担保的债权请求分配财产的解决办法是合并破产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并除掉关系企业之间的债权与保证关系,将合并后的破产组合,并根据债权下的比例份额分配给公司集团的债权人。上述“合并”完成后,合组之后的破产财团,将按债权额的比例分配给集团的债权人,也不会因债权问题对此进行深究。例如,如果A和B声称是债务人并各自提出破产申请,并且A和B被合并,债权人A,债权人B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债权人,他们平分A和B的资产。当公司合并时,相互之间互负的债务在合并之后被消灭。
三、结语
在企业联盟的背景下,公司的快速发展对传统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严峻挑战。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原则越来越被滥用于权利之下。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控股公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矫正制度的失灵,必须在理论上不断纠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