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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非法校园贷的界定

2021-05-08徐海滨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消费导刊 2021年13期
关键词:发放贷款贷款人高额

徐海滨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贷最早可追溯于1999年国家为支持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而安排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向学生提供的免息贷款,且允许学生毕业后通过工作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偿还,这是一种合法的校园贷。近几年,非法校园贷伴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在校园内泛滥,不仅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鉴于非法校园贷的严重危害性,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非法校园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正确界定高校非法校园贷。

一、非法校园贷的主体

高校非法校园贷是贷款人通过缔结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大学生发放借款,到期后向大学生收回本金和收取高额非法利息的贷款行为。非法校园贷的主体与一般借款合同的主体也一样,分为借款人和贷款人。非法校园贷的借款人是大学生,大学生一般都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法律上,具有缔结借款合同的行为能力。但大学生又属于特殊群体,虽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绝大部分没有正常收入,依靠父母资助进行学习和生活,相比社会上一般的成年人又属于相对弱势群体。贷款人又称出借人,是发放贷款的主体。非法校园贷的贷款人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放贷公司,该类公司的成立是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例如,大家所熟知的小额贷款公司;二是其他放贷组织,也是以发放贷款为目的,但没有公司资质,一般是几个人一起合伙凑钱,一起向大学生发放贷款、催收和分享利益;三是单个的自然人,一些大学生为牟取非法利益,个人经常向其他同学发放贷款,并采取非法催收手段收取高额利息。平时媒体所报道的贷款平台是贷款人为发放贷款而在互联网上建立的集宣传、发放贷款、收取本金和利息于一体的媒介,贷款平台的背后主体既可能是贷款公司、也可能是其他放贷组织、单个的自然人。国家商业银行向大学生发放的贷款不属于非法校园贷,其不仅有放贷的合法资质,而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放贷,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非法校园贷的种类

非法校园贷品种繁多,五花八门,例如“美容贷”、“创业贷”、“培训贷”等等,经过归纳整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线下现金贷款。这是一种传统贷款方式,但在网络平台贷款盛行的今天,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主要是适用于贷款人为个人的情形,他们缺乏公司组织形式,也缺乏网络平台技术手段,但又觊觎大学生贷款市场,于是通过在校园内张贴“牛皮癣”广告来寻找目标市场。在国家不断对非法校园贷的打击下,2019年底,教育部又开通了不良“校园贷”举报渠道,很多非法放贷机构开展放贷也更加谨慎,有的只通过在学生当中发展兼职促销员,通过学生来开拓学生贷款市场;二是线下消费贷款。某些公司本身有自己的正当业务,为了也在大学生贷款市场分一杯羹,于是也面向大学生推出消费分期贷,在获取经营利润的同时,还收取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三是线上现金贷款。又可分为网贷平台直接贷款和网贷平台搓合贷款。网贷平台直接贷款是指平台直接作为贷款人,大学生通过在平台注册,提交身份信息和贷款具体需求,平台采用转账或其他方式直接向学生发放贷款,借款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网贷平台和大学生之间。网贷平台撮合贷款又称作P2P贷款平台,即该平台不充当贷款人,不向学生发放贷款,只充当交易媒介,大学生和贷款人均在平台进行注册,大学生在平台提交个人贷款需求,贷款人在平台提交贷款服务信息,大学生和贷款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相互选择以实现各自目的,借款法律关系不是发生在网贷平台和大学生之间,这种模式可将社会上大量闲钱吸引到校园贷市场。目前采用P2P模式的不少,例如投投贷、名校贷等。随着国家将民间职业放贷定为非法经营罪,P2P网贷平台如不加强审核,导致高利贷、套路贷等情况的发生,很容易触犯国家法律,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四是线上消费贷款。线上消费贷款是目前最流行的,也是利润最高的模式。线上消费贷款又可分为平台既放贷又卖产品模式和平台放贷兼商品展示模式。在前者模式中,平台既是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又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仅可以向学生收取高额利息、手续费,还可对违约的学生收取滞纳金、违约金,还可以赚取商品进货价和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利润非常丰厚。在后者模式中,平台作为商家产品的展示平台和交易平台,同时还直接向学生因购买平台上产品发放贷款,既可以收取高额利息、手续费,还可对违约的学生收取滞纳金、违约金,还可以向商家收取平台使用费或加盟费,利润率也不低。实际上,高额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和违约金加到一起远远超过年利率24%,甚至超过了年率36%,已属于高利贷范畴。

三、非法校园贷的特征

(一)违法性

非法校园贷因其侵害大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破坏国家正常金融秩序,现已成为社会一大“毒瘤”,为人们所痛恨。非法校园贷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没有放贷资质。贷款分为商业贷款和民间借贷。商业贷款就是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发放的贷款,正规金融机构都有经过国家批准的放贷资质。非法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大学生之间偶尔发生的相互无息或利息很低的借款是不需要放贷资质的,这体现的是同学之间的相互帮助。但如果某位同学经常向其他同学放贷就变成职业放贷了,就可能构成违法。如某放贷机构未获得国家批准的放贷资质,又长期从事校园贷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就属于应被取缔的对象;二是错误的放贷对象。2016年,教育部联合其他5个部门一起发文,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大学生发放贷款,也不得在未征得第二还款来源方同意前提下向已满18周岁大学生进行贷款。该文件是部门规章,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该规定属于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如校园贷的放贷对象不符合该文件规定,则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四是学生隐私被泄露。放贷机构要求以学生个人隐私作为担保,当学生逾期还款或无法还款时,就对外泄露学生隐私逼迫学生还贷。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是受法律保护的。放贷机构通过互联网泄露大学生隐私,轻则构成民事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重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将学生裸照发到网络上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是利率违反法律规定。

(二)欺骗性

大量学生深陷非法校园贷泥沼,是因为非法校园贷极具欺骗性和迷惑性。非法校园贷的欺骗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谎称零利息、低利息,实则高利贷。有的放贷机构宣称“一年内免息”或月息低至0.99%,一些大学生信以为真,就不再去细看贷款合同,实际上合同上还约定了要收取服务费和“砍头息”,如逾期还款,则还要缴纳滞纳金和催收费,最后折合年利率居然高达40%,远超国家规定的合法利率;二是谎称零抵押,实则以暴力催收为手段保证资金安全。很多放贷机构考虑到大学生无房产、无汽车、无其他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的客观现实,只要大学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亲属和同学的联系方式就直接发放贷款,还有的要求女学生提供“裸照”,就直接向学生发放贷款。当学生发生逾期还贷情形,放贷机构首先通过不断向学生本人、亲属、同学打电话或发信息进行施压,逼迫学生还贷,如达不到效果,则进而上门暴力催收或实施拘禁、殴打,甚至逼迫女学生提供性服务来达到目的;三是谎称不按期还款将征信受限。有的放贷机构宣称其贷款平台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对接,逾期还款或不还款,将影响学生今后向银行贷款、按揭购房和就业。实际上,放贷机构因未获得国家颁发的放贷资质进行放贷,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根本不会与其进行数据对接,也就不会对大学生的征信进行任何限制。四是打着“老乡”、“校友”、“学长”的幌子,骗取到学生信任后放贷。最后,这些学生不但没有找到工作,反而贷了款去进行并无多少价值含量的培训,后因学校及时发现和介入,责令该培训机构废除了该培训合同。六是部分商家与放贷机构勾结,宣称商品或服务低价出售,但要求必须采用借贷形式进行消费。大学生涉世不深,看不到商家和放贷机构的真实目的,他们的真实目的不是获取商品的交换价值,而是获取利息、手续费和违约后高额的违约金。例如常见的美容贷,要求学生分期付款,当学生逾期还款,就迅速收取高额的违约金,最后利息越滚越高,导致学生无力还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之诉。因此,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校园贷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或可变更合同。

(三)暴力性

非法校园贷引起社会普遍反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催收的暴力性,不断侵害大学生的人权和挑战法律的权威。催收的暴力性既有硬暴力,也有软暴力,人们对殴打、拘禁等硬暴力非常熟悉,而对软暴力则比较陌生。软暴力索债行为是一种具有非暴力表征,以胁迫、恐吓、骚扰等手段向债务人施加精神暴力,以达到清偿债务目的的行为[1]。非法校园贷催收的暴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采用信息轰炸形式逼迫学生偿还。当大学生发生逾期还款,放贷机构就通过事先收集的联系方式不停向学生本人、家长、亲属和同学打电话和发信息,实施信息轰炸,这也是一种软暴力,给学生不断施加心理压力,从而逼迫学生还贷和支付高额利息;二是宣传学生隐私逼迫学生偿还。有的放贷机构在放贷之前要求女学生提供自己的裸照做抵押,如该女学生不能按约还贷,则将其裸照放到网络上去,给该产生制造负面影响,这也是一种软暴力,从而逼迫学生就范;三是采取盯梢、跟踪和上门讨账的形式进行催账,不断的给欠贷学生制造麻烦,使该学生在其朋友和同学心目中的地位和评价降低,这也属于一种软暴力,从而促使欠贷学生不堪骚扰而克服困难进行还贷;四是采用非法拘禁形式逼迫学生还贷。放贷机构找到欠贷学生,将其带到封闭的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学生不停联系亲戚、朋友、同学进行筹款,从而还清欠款和支付高额利息。非法拘禁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拘禁罪;五是采用殴打方式逼迫学生偿还。对欠贷不还的学生进行殴打,使其遭受皮肉之苦,从而促使其克服困难进行还贷。这是一种典型的硬暴力,具有非法性,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六是强迫学生打工进行偿还。对于无力偿还借款的学生,有的放贷机构逼迫学生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去工厂打工来还债,放贷机构通过逼迫学生打工,不但可以收回借款和高额利息,而且还可以榨取学生劳动的剩余价值,从而获取比其他方式更高额的利润。逼迫学生打工,严重的构成强迫劳动罪;七是逼迫女学生向放贷者提供性服务或向不确定的第三人提供性服务。这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可构成强奸罪。如组织女学生向不确定的第三人提供性服务,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四)危害性

非法校园贷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视为校园里的一大“毒瘤”。非法校园贷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危害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非法校园贷诱导学生提前消费、过度消费、攀比消费,容易形成错误的消费观,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难以成为今后建设社会的栋梁之才[2]。非法校园贷将大学生的注意力从知识学习上转移到贪图享受和其他事情上,从而导致浪费大学时光,荒废学业。非法校园贷的暴力催债行为还将对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影响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二是危害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从事非法校园贷的放贷机构没有获得国家许可的金融牌照,简化放贷手续,收取高额利息,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抢夺业务,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也不利于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监控和宏观调控,极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三是影响平安校园的建设。非法校园贷严重扰乱大学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影响大学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建设,也影响大学教书育人目的的实现;四是滋生了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校园贷滋生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有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增设为单独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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