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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途径探析

2021-05-08韦丹萍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合议庭人民陪审员陪审员

韦丹萍

(广西法官学院,广西 南宁 530200)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提出的,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步提升,遇到纠纷会理性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同时随着近年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使得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另一方面,传统案件日益复杂,互联网时代下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这些都需要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陪审制度应如何改革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是沿用以往的法律审和事实审的合并还是探索二者的分离?如果探索将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划分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将从我国当前的陪审制度现状出发,在实证研究和考察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

一、现状考察:事实审与法律审合并面临的困境

我国当前的陪审制度是要求陪审员既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也对法律问题进行表决,也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合一。但因种种原因,在事实审与法律审合一的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利于彰显司法民主公正

司法民主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公众的参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就是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司法,使法律审判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不同的行业,自身丰富的社会实践让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看待法律问题,而法官因长期在审判一线,有时容易对案件的审理形成一种惯性思维和职业逻辑,因此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当前我国实行的法律审与事实审合并,要求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审理事实问题还要审理法律问题,这不利于实现陪审制度要求的司法民主的价值目标。由于处理法律问题需要审理人员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而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的行业,很多人的法律知识都没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学习。如果让人民陪审员审理法律问题,超出了其能力的要求,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审理和合议中,对法律问题不敢发表意见,造成了“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另一方面,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同,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官合议的过程中,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来解释法律问题,影响了案件合议的效率和质量。

(二)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责划分不清

在事实审与法律审合一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拥有相同的权力,在合议案件的时候既对事实判定发表意见也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最终合议的结果通过表决时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我国最新通过的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规定的仍然过于笼统,对于具体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践的过程中,一旦案件的审理出现了问题,法官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案件了大部分责任,因此,为了确保案件的审理效果,法官有可能尽量说服人民陪审员要求其意见和法官的意见一致,因此人民陪审员在审理的过程中容易“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三)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使人民群众更加容易接受案件的审判结果,这是由于人民陪审员都是来自各行各业,直接从群众中产生,因此也更容易倾听民众的声音,站在民众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从而使法院审判更具有公信力。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尚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民众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专业水平不予认可,把案件主要的希望还是寄托在法官身上,从各地法院近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数量情况来看,当事人主动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比较少。

人民陪审员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法治建设处于改革和发展阶段,许多法律制度需要通过司法改革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从发达国家法治发展的经验来看,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法治成熟国家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不断改革,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

二、人民陪审员事实审和法律审分离的意义

(一)有利于查明事情真相

事实真相的探究是案件审判的一个难点,尤其是在当前案件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法官不管庭审工作还是文书撰写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要确保案件事实清晰还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而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把对自身不利的信息进行隐藏,这加大案件审理的难度。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就是围绕着案件争议的焦点,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反复的询问,通过这样的方式以弥补法官思维逻辑上的缺陷,使案件能最大限度接近事实的真相,推动案件的审理。

(二)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坚持意见

相对于法律条文的使用,人民陪审员更擅长的是通过社会的视角来审视法律使用的合理性。从案件可以看出,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不仅可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同时还能提升案件审判的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北京市中院审理的(2017)京民终383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冯某起诉要求停止拍卖在建的房屋和土地,因案件的被告资产公司是另一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二被告为了售房回款,约定对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预售许可,买受人交的购房款要进入共款账户后才能解压,原告冯某的购房款因被房地产公司截留,因此不能解压也没能办理预售备案。被告为逃避责任,没有提交对自己不利的“售房回款解押”等证据,而原告是购房人也不能查到二被告公司内部的证据,在证据收集上处于弱势地位。案件合议时,法官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查封后才签订的,法院不能为此停止查封标的物,两位陪审员则坚持认为,作为老百姓买房的行为,在没有被明确告知查封的情形下,不能让购房人承担拍卖房屋的风险。正是人民陪审员对朴素认识的坚持,法官重新调查了证据,原告冯某的权益得以维护。可见,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对案件的解决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法治理念的传播不仅需要拥有一部良法,更重要的是它通过法院每一个生动、典型的案例来宣传法治观念使之深入人心。全国首例侵犯烈士名誉案采用的是“3+4”即3名审判员加4名陪审员的大合议庭的模式,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被告曾某在微信群公开发表侮辱、歪曲消防烈士的言论,经合议庭评议,当庭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就侵害烈士的名誉向烈士亲属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案采用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模式,人民陪审员只对被告侵权的事实进行认定,案件的审理取得良好的效果,被告当庭宣读了道歉信。该案例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在全国范围广泛宣传了我国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

在司法体制改革浪潮推动下,人民陪审员试点改革加快步伐,2017年4月开始,各地陆续开展人民陪审员的试点改革工作。陪审员制度改革在问题清单、法官的指示制度、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程序及合议庭人员的组成模式等方面取得基本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周强院长在《中期报告》总结人民陪审员试点工作中指出“缺乏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有效机制”是“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之一”。①贾志强.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中的中国模式及反思[J].当代法学,2018(2):143-152.笔者认为,分离机制在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什么是事实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学界众说纷纭,齐树洁教授认为事实是必须真实发生、实际存在的事情、事件,具有决定的确定的真实性,不可以通过推断来判断,更不可能是虚构的。②齐树洁.构建我国三审终审制的思考[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56-63.对于法律问题,奥特马· 尧厄尼希则认为是“判断应适用的法律条文、判断抽象的事实构成特征、将已确认的事实概括在法律条文中。属于事实问题的是确认具体的事实”。③[德]奥特马· 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91.尽管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一定的区分标准,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法律与事实混合的情形。笔者认为,事实问题应当是最原始发生的事实,具有不可逆转性,它不需要通过人为推断来判定,而法律问题是在事实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法律逻辑、法律思维进行判定并做出相应的价值判断。

专家陪审员和大合议庭模式的探索还有待完善。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是基于案件的影响范围及当事人的申请。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认识不充分或者是对人民陪审员的影响力存在质疑,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非常少,而我国法律对于“有影响的案件”规定范围有些模糊,因此,逐步探索专家陪审员的设立及完善大合议庭的适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指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官的指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至关重要的,案件的事实不能脱离法律而存在,只有更清楚了解案件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探究案件的事实问题,因此法官在庭审中应当给予人民陪审员适当解释法律、阐述程序规则等。但是由于当前我国法官承担了案件的主要责任,因此法官在庭审中为了达到预期的审判效果,常常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过度指引,使人民陪审员难以发挥应有的陪审作用。

三、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机制的构建

如何才能建立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有效机制,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问题清单制度的构建

英美法系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主要的划分标准归结为是否属于重复出现的情形。如果重复出现,则需要由“训练有素的法律人”来回答,该情形则认定为法律问题,如果只是个别出现的情形,则归类于事实问题。与此对应的,在具体的案件中,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一般只需要回答被告是否有罪,至于犯罪的情节轻重、量刑等则由法官来判定。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采取的一般是问题清单的模式,即对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一一列举在清单上,合议庭合议的过程中,对问题清单上面需要查明的事实进行合议,法官根据整个合议庭合议的事实来确认法律的适用。笔者认为,问题清单的模式更适合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需要,因为清单模式更有利于操作,在一个案件中哪些是属于判决需要的事实,哪些是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这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的人来判断,而问题清单的设立,能让人民陪审员清楚了解案件需要的事实,避免探究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这不仅符合人民陪审员的能力素质要求同时也能提高审判的效率。

问题清单如何设计是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关键。问题清单的设计要尽可能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实,同时还要方便人民陪审员操作。例如针对刑事案件,要包括犯罪事实、从重或者减轻免除责任及不负刑事责任等情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如图所示:

(二)构建法官指引制度

法官对案件的指引包括庭前、庭审中及合议过程中。庭前的指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陪审员应当具备的相关庭审知识,例如了解庭审的规程,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案件需要的保密事项等等,这些知识的学习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的形式由法官进行专题讲授来解决。具体到个案,庭前的指引要更加注重陪审员对案件的诉状和证据等材料的了解,建议可以建立陪审员专门的阅卷室,在开庭前要求陪审员到阅卷室查阅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官可以设置问题初步清单,同时结合陪审员的意见对问题清单进行修改。

庭审过程中,法官的指引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聚焦案件的争议焦点、引导理性分析案件事实、维护庭审法庭纪律。一是要引导人民陪审员聚焦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具体的个案中,事实问题应当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应减少提问,对争议焦点需要查明的事实则要深入探究。二是要引导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审理始终保持理性。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除了运用自身的知识、阅历和经验,还有就是遵循内心的道德和公理,这是陪审制度的一个优势,但同时也易造成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感性认识。特别在交通事故赔偿等侵权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对审理的结果更容易偏向受害一方,因此法官要引导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应客观公正,回到法律的轨道,既要查清受害的事实,也要查明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做到不偏不倚。三是引导人民陪审员共同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很多案件各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在庭审中情绪较为激动,而人民陪审员相对法官来说更有亲和力,因此要引导人民陪审员制止当事人的一些不当行为,维护庭审的纪律。

庭后合议是在完成庭审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确认,法官在此过程的指引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对合议过程的指引工作主要是证据的采用与排除。要引导说明非法收集证据的排除原则,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是否需要补强证据等等。通过合议,最终确认案件的基本事实。

(三)大合议模式的探索与建立

各地法院都在探索5人以上的大合议庭组成形式,目前改革试点法院主要试点5人、7人和9人的合议庭组成模式。5人大合议庭模式主要包括1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或者3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实践中5人大合议庭模式由于法官的数量过少,案件的事实由人民陪审员决定,导致案件的事实问题有可能出现偏差。如果是3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模式,人民陪审员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对自身意见的坚持。9人合议庭模式目前比较少用,这是由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当前各基层院和各中院法庭的设置还不具备满足9人合议庭的条件。7人合议庭模式则取得比较理想的改革成果,7人合议庭模式一般采用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数额的比例分配既有利于人民陪审员能坚持自身的意见,又能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大合议庭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一般对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例如公益诉讼案例等可以适用7人大合议庭模式,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1刑初64号黎某生产、销售假药案采用的就是3名法官加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大合议庭模式,被告人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2017年4月至案发时,购买阿普唑仑片、药品包装盒、标签、说明书以及制假设备,在租住的房屋中,自行生产包装成瓶装阿普唑仑(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随后在网上进行销售。被告人制作假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其危害范围广,影响人群大,这应该属于大合议庭审理的范围。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人群范围广,同时一般都是本地区影响重大的案件,因此也应纳入大合议庭审理的范畴。另外,对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发生的重大案件,可以探索组成9人合议庭模式,一方面省级高院的法庭能满足硬性条件,同时9人合议庭的审理能集思广益,听取不同声音,确保案件的质量。

(四)专家陪审员的探索

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还没有特定的专家陪审员,支持者认为专家陪审员具备专业能力能,更好地了解和分析案件的事实,而反对者则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则是要听取各行业不同的意见,设定专家陪审员与大众化相冲突。笔者建议,在未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过程中,对于一般案件应体现大众化的标准,人民陪审员可以随机选任,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和互联网侵权等案件,应组成法官和了解知识产权、互联网操作方面的专家陪审员组成,才能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四、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途径是一个庞大的法学课题,所需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需要我们司法体制改革中在不断摸索和完善。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途径要真正发挥作用,我们还要细化操作的流程,建立完善的机制,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不断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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