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的定义权、判断权、治理权在话语空间的冲突与平衡
2021-04-30靖鸣王敬云
靖鸣 王敬云
一、引言
谣言作为一种古老的传播媒介,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漫长而又复杂的演变过程。从传统社会中的口口相传到新媒体时代的病毒式蔓延,技术的发展与变迁令谣言呈现出越发顽强的生命力。尤其是在网络空间逐渐渗透进现实生活的背景下,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会化媒体降低了信息准入门槛,成为社会信息交换的重要渠道,权威与民意、真相与表象、揭露与反转等关键词交织在一起,建構了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舆论环境,谣言也以更加复杂和难测的态势掺杂其中,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潜在威胁。
民间话语权崛起的背景下,公民个人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声空间,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也空前提高,谣言定义权、判断权与治理权在话语空间中面临博弈几乎不可避免,这既是民众权利意识被唤醒的表现,也是对当前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集上述三权于一身的反思,关系到正常的民意表达能否得到保障,以及如何科学有效地治理谣言,进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因此,考察谣言定义权、判断权、治理权在话语空间中的博弈与平衡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进一步探究谣言传播规律、合力消解谣言问题,也能丰富现有研究成果,为学界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
二、概念辨析与文献回顾
(一)基于传播学视角的谣言:一个众说纷纭的命题
谣言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心理现象几乎与人类社会同在,从传统社会的口头传播,到现代社会借助互联网飞速蔓延,传播媒介的更迭与信息的实时流通不仅没有消灭谣言的土壤,反而日益扩大了其影响范围。除了被心理学家长期研究之外,谣言在传播学中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热门话题,尽管国内外传播学者为廓清谣言的概念进行了各种努力,却并未形成公认的定义。归纳起来,学界针对谣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1.“未经证实”观
对谣言“未经证实”的描述,以国外学者的谣言研究成果为主,其中奥尔波特(Gordon W.Allport)和波斯特曼(LeoPostman)为谣言下的定义最为人熟知:“谣言是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1]彼得森(Warren A.Peterson)和吉斯特(Noel P.Gist)也认为“谣言是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2]这类观点倾向于以中立的态度看待谣言,认为谣言符合人们的传播意愿,在被可靠证据推翻之前同时存在被证实或被证伪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纳普(Robert Knapp)还引入了谣言的非官方性质,认为谣言是“一种未被官方验证而传播的、对某一热点说法采信的观点”,[3]但这里的“未被官方验证”跟“未经证实”实质上异曲同工,都保留了谣言在被证实或证伪之前具备的双重可能性。
2.“虚假捏造”观
国内学者在早期的研究中对谣言的定义倾向负面性,认为谣言是毫无根据的、捏造的谎言。如周晓虹教授认为谣言是“有意捏造的”[4],令谣言带有了主观故意的负面动机。郭庆光同样从传播动机出发,认为“谣言是传播者主观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信息”[5],刘建明则强调谣言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认为谣言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虚假消息”。[6]匡文波、郭育丰为谣言下的定义则体现出对谣言的价值判断,认为谣言“主要指故意捏造、散布的用于恶意攻击的假消息”[7],突出了谣言出现和传播过程中“恶意”的流露。学者们从影响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对谣言消极作用的警惕不无道理,但与此同时,这类对谣言“捏造”“虚假”的描述不可避免地为其贴上了负面标签,后续的相关研究也多集中在谣言造成的社会危害层面。然而现实生活中谣言有着极其复杂的成因与特征,若仅考虑谣言产生的无根据以及影响的消极性未免显得有些狭隘,并忽略了谣言背后的社会心理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多重影响。胡泳教授不赞成“虚假捏造观”,他认为这种定义会令谣言陷入“没有根据”的窘境,而“坚持谣言没有根据,就等于宣布那些信谣和传谣的人都是不理智和反常的”[8],将其用于描述某些源于客观事实、在传播过程中部分因素被扭曲或夸大的谣言时难免有失偏颇。
3.“存在合理”观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传播语境的变化和研究视野的进一步放宽,西方学者开始跳出对谣言真假判断的传统认知框架,以更宽泛的视角和更广阔的维度来考察谣言,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摒弃了“谣言即谎言”的观点,将研究重心更多地放在谣言的发生机制和传播背景层面,以此来探讨谣言存在的合理性。胡泳教授将谣言看作一种社会抗议的手段,认为“谣言未必全是虚假的,有大量谣言后来证明并不失实”[9]。这种潜在的真实性令信谣传谣不再是简单的从众行为,而是具备了情绪抗争的特点。美国法学家桑斯坦(Cass R.Sunstein)同样认为谣言存在成真的可能性,认为“谣言既然产生了,至少有真的成分在其中”[10],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谣言为什么容易流传。除了对谣言产生的动机持有不同意见之外,学者们也开始呼吁以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来看待谣言,如周裕琼认为“谣言未必是‘洪水猛兽,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内心真实的诉求”[11],将造谣与传谣看作是消除焦虑情绪、缓解社会矛盾的集体交易行为,王灿发等人通过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谣言进行话语分析,认为“谣言是特殊语境下的异常对话形式,也是观察社会舆情的‘哈哈镜”[12],同样指出了谣言对舒缓压抑情绪、消除紧张心理的作用。
时至今日,谣言的概念尚无定论,但国内外学者们的探索为我们研究谣言问题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角度。本文倾向于国内学者李若建对谣言的陈述,其通过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流行的谣言进行研究,认为“谣言往往是在把真实的成分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出现了位置错配”。[13]结合卡普费雷对谣言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谣言是在一定时间内契合公众某种心理而得以传播但其中某些成分未得到权威认证或已被权威证伪的信息。这里的“权威”既指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及其官员,也指主流媒体、专家以及谣言涉及的直接相关主体等。
(二)基于权力视角的谣言:定义权、判断权、治理权三权消解与分流
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其话语理论中曾系统探讨过话语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话语传播着权力的影响,在整个现代社会体系中,它们是权力的替代品”[14],认为话语表达是人们获得以及争夺权力的手段和目的。谣言也是一种权力话语,它取决于谁最终有权力将某些信息确定为谣言,对谣言的定义、判断与治理则是这种权力话语的外在表现形式。传统媒体时代,政府等权力部门控制着包括媒体和新闻的话语权,以绝对的权威掌握着定义、判断与治理谣言的权力。新传播技术的赋权令普通个体拥有了更多接近和使用媒介的机会,话语权逐渐摆脱单极中心的控制并逐步下移扩展到民间。基于表达权的扩容,公众争取话语权的主体意识和角色意识也空前提高,其中官方与民间围绕谣言问题展开的博弈令谣言的定义、判断及治理权成为当下社会话语权争夺的具体表现。
1.谣言定义权:基于认识主体的价值立场或利益考量,将某些信息确定为谣言或将某种行为定性为造谣的权力
谣言首先是一种信息,“不仅透露出事物的状态,更多的也是一种主观认识或判断”[15],一般性信息在传播中成为谣言,必然要经过认识主体的主观权衡与确认才能完成从信息到谣言的性质转变。简言之,确定一则消息是否是谣言取决于为其定性的认识主体,即谁掌握了谣言定义权,谁就拥有了将某些信息定义为谣言的权力。这里的谣言定义权,指基于认识主体的价值立场或利益考量,将某些信息确定为谣言或将某种行为定性为造谣的权力。
除了一些涉及私人或企业单位的谣言之外,在我国主要由政府及其权力部门掌握着谣言的定义权,民间话语权则处于相对缺失的被动地位。新媒介的涌现逐渐解构了这一不平衡的话语结构,公共权力部门定义谣言的绝对权威随着公众主体意识的觉醒不再被奉为神话,互联网为舆论监督提供的便利也使人们逐渐意识到“谣言等负面信息的界定权不应全权交予政府这个同时被监督中的主体”[16],更有学者提出“界定权不能由某一个机构‘垄断,要有可验证和制衡机构”[17],防止某些地方官员将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定性为谣言,压制正常的批评和反对声音。由此可见,民间话语权提高的背景下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的话语权逐渐式微,其垄断的谣言定义权也正在面临来自其他主体的分权与争夺。
2.谣言判断权:以客观事实为基准,经判断主体综合多重标准后认定哪些信息属于谣言或哪些行为属于造谣的权力
判断谣言本身并不是个纯粹的客观性问题,而是带有价值判断的主观性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谣言判断权与谣言定义权有某些相似之处,两者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认知主体的主观性影响。但定义权更强调主体立场,是认识主体通过既有知识经验以及衡量利益关系后将某种信息确定为谣言的行为,判断权则是以客观事实为基本标准,对一则信息是否是谣言的判定必须有客观事实作为参照物。相比之下,判断谣言比定义谣言多了几分客观性,是在主观认识范畴内寻找客观依据的尝试。因此,我们认为,谣言判断权是以客观事实为基准,经判断主体综合多重标准后认定哪些信息属于谣言或哪些行为属于造谣的权力。
谣言的判断权长期以来主要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掌控,一些民间机构虽然也能就科学、健康、卫生等领域内的谣言发表意见,但涉及社会安定、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信息仍是“一切以官方为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权威的信息判断者,官方对谣言判定权的合法来源具有正当性”。[18]但与此同时,这些经公共权力部门认定的谣言基本都具备民间自发产生并传播、未得到官方证实、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符等特点,倘若利用这些特点作为判断谣言的方式的确简单并且适用性强,但长此以往却很容易陷入“民间造谣、公共权力主体辟谣”的思维定式中,似乎谣言只能来自于民间,辟谣只能由权威的公共权力主体来执行。而一旦公共权力部门或媒体发布的消息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不仅会令其陷入“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窘境,还会引发民间对所谓“官谣”的质疑,公共权力部门垄断谣言判断权的弊端随着社会成员对谣言认识的深入逐渐凸显。
3.谣言治理权:责任主体基于强制或自愿以有效途径消解谣言的权力
谣言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它因能够引起普遍的兴趣而被传播,又在不断的传播中被赋予公共属性。这种内容的公开性与传播的广泛性决定了治理谣言与每一个主体都息息相关,不仅需要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通过法律等强制性手段对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恶性谣言予以严厉打击,更需要谣言涉及的机构个人乃至接触到谣言信息的每一个个体自觉自愿地承担起消除谣言的责任与义务。谣言治理权即是责任主体通过强制或自愿原则,以各种有效途径消解谣言的权力。
目前,治理谣言主要依靠政府部门主导的官方力量,“政府通常控制大部分的信息,控制或影响各种媒体,同时拥有行政权力,因此在制止谣言方面是相当有效的”。[19]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官方治理谣言与言论自由存在一定冲突,公共权力部门主导的删帖、禁言等传统治理方式常常会被看作是“干涉言论自由”的表现,当某些情况下公共权力主体与民间对同一行为持不同态度时,在获得民间理解与支持之前的辟谣行为相当于间接表明民间意见的不合理性,导致辟谣后仍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反对声音,有时甚至给辟谣行为蒙上“压制异见”的阴影。“在理念上把自身作为真相的垄断主体,在话语上认定公众不明真相……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20]新传播语境下,官方主导的谣言治理权正在面臨着更多不同的声音和更加复杂的信息环境。
综上所述,尽管谣言定义权、判断权及治理权目前仍主要掌握在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手中,但话语权的下移和扩大注定了这种垄断局面不可能长久,多元主体的参与消解弱化了公共权力主体的绝对权威,谣言的定义、判断及治理也体现出更加明显的多元化特征。这既给目前的谣言治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和压力,也使本文针对谣言定义权、判断权、治理权的研究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我们接下来的考察提供了讨论空间。
三、不同生成机制与公共权力主体对谣言定义权的博弈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掌握新闻话语权,对谣言的定义也往往具有无可辩驳的权威。随着传播语境的变化,普通受众有了越来越多信息获取平台与意见表达空间,能够从不同渠道获得信息并互相补充,就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进行讨论乃至形成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谣言的生成机制更加复杂,并且越来越与民众的集体无意识行为密切相关,此时公共权力部门对谣言的定义有时会与公众认知发生冲突,其定义谣言的权力和权威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挑战。具体而言,谣言在不同传播环境下的生成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权威信息渠道不畅通,谣言顺应公众求知欲从偏移路径流出
“求知是人的本能,当体制化的信息渠道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时,谣言可能成为公众寻找真相的另类途径”。[21]日常生活中,公众的权威信息主要来自于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以及媒体,政府的信息公开和大众传媒的及时报道为正常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条件。除公共权力主体自上而下提供的权威信息外,互联网的赋权和公众主体意识的觉醒也令赛博空间成为公众自发生产信息以及讨论交换意见的公开场所,这使得正常情况下社会对谣言有一定的免疫力,权威信息与民间信息的良性互动能令大部分谣言消亡于真相面前。然而面对突发性事件或社会危机,权力神秘化运作导致的权威信息匮乏会令民间意见迅速上升至信息环境的主导地位,此时“如果官方舆论出现‘选择性失语或‘绝对性失语,网络谣言便不可避免地成为‘不明真相的群众的替代性选择”。[22]
一旦公众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及时获知相关重要信息,不可避免地会利用其他手段互通有无,此时若将民间为满足求知欲在不知情状态下自发讨论出现的言论偏差或失误当作谣言,会令有关部门对谣言的定义陷入没有说服力的尴尬境地,因为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定义谣言的权威性首先应该建立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政府不能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却要指责别人造谣,这是逻辑的颠倒”,[23]公共权力部门信息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定义谣言的绝对权威本身就有悖逻辑,受到来自民间的质疑也在所难免。
(二)社会情绪紧张之际,谣言作为宣泄或抚慰手段应运而生
“谣言是通过社会意义建构过程来减少焦虑和不确定性的一种尝试”。[24]社会稳定状态下生产生活节奏有序进行,人们能够通过正常的表达渠道进行意见交换,即便存在某些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也难以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的情绪感染。但当遇到突发性事件或公共危机时,社会紧张情绪被调动起来,问题或矛盾的暴露更是持续加剧了这种紧张感。在这一背景下,公众针对危机的意见表达带有强烈的情绪性和目的性,其中顺应社会心理的部分即便缺乏真实性也很容易蔓延开来,产生“一石激起千层浪”的共鸣效果,此时谣言的产生就成了集体“创作”的作品,充当了非常时期宣泄或抚慰情绪的手段,以消除紧张感为主要动机大面积流传。
这种谣言生成机制在一些关系到公众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屡见不鲜。公众生存环境受到威胁,身处其中的普通个人缺乏抵御危机的能力,紧张状态下无法做出理性科学的判断,谣言顺应人们或寻求希望、或抒发情绪、或排解忧虑的心理应运而生。尽管其中不乏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制造谣言,但谣言的流传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一种社会焦虑,即在社会情绪紧张之际,人们需要某种精神寄托来充当宣泄或抚慰手段。这种情况下权威方对谣言的定义与社会认知常常会发生冲突,非典时期的“板蓝根预防肺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卷土重来,就表明公众普遍受到危机影响的情况下,趋利避害的自然心理已经远远超过了对权威主体定义谣言的信任态度。由此可见,谣言的生成有着极其复杂的心理机制,这些因素的难以把握与控制令定义谣言成为一种情绪先行的产物,也使得公共权力部门掌握的谣言定义权难以在认知上获得统一。
(三)社交媒体强化谣言可信度和传播力,媒体报道进一步扩大谣言暴露面积
社交媒体时代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边界逐渐消弭,谣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人际传播范畴,呈现出网上网下互相融合的特点。其中,微信作为现实人际关系的延伸本身就具备强连接的特点,谣言经由微信熟人社交的叠加、同质化传播后,可信度和传播力会成倍增加;而微博则融合了一对一传播、一对多传播、多对多传播的特点,圈群化传播与群体式参与为谣言的滋生与发酵提供了天然的温床。
“网络群体传播和现实人际传播的共谋,制造并扩大了谣言的传播范围”,[25]而媒体反映议题出现的失误也令谣言有了进一步扩散的可能。一方面,网民与媒体的双向议程设置令一些民间议题得以被公开报道;而另一方面,新兴的网络化媒体往往把时效性当作判断新闻价值的首要标准,有些民间议题刚显露表象就被媒体匆忙报道和转载,时常会出现报道时事实尚未完全发展、报道后事态发生反转的情况,导致先报道、后辟谣几乎成为一种常态。谣言“在尚未引起公众大规模关注之前被新闻媒体以新闻形式加以报道,导致了受众知晓范围扩大化或公众对该事件的真实性‘深信不疑”。[26]媒体在无意之间成为谣言扩散的传声筒,其同时担当的“传谣”与“辟谣”角色也极大地破坏了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得日后在公共权力部门或媒体定义谣言时民间不乏反对和质疑的声音。
谣言在不同传播环境下有着复杂的生成机制,对谣言的定义要考虑主体动机、传播环境、实际影响等多重因素,因此,即便传统意义上的谣言常常带有“非官方”的特点,经由公共权力主体发布或辟谣的信息是否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仍然会受到公众的检验或质疑,有些时候“官方发布的信息不一定就不是谣言,而谣言的制造与传播者也不一定全是非官方”。[27]种种原因的存在令权威语境下的“谣言”并不总是能得到民间承认,倘若不认真对待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垄断的谣言定义权被消解弱化的新变化,难免会因为对谣言的定义缺乏灵活性而引起民间话语的抵触。
四、多重传播特征制約公共权力主体判断谣言的标准
长期以来,政府、媒体等公共部门的辟谣通告是为谣言本身及造谣行为定性的必要步骤,但随着公共权力部门垄断谣言定义权的局面被消解,其对谣言的判断权也同样面临挑战,不仅“大众媒体的权力被削弱,它单方面核实并确定哪些是新闻,哪些是谣言……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28],甚至连政府对谣言的判断有时都受到来自民间的质疑。谣言的判断权已经不仅仅掌握在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手中,谣言传播特征的多重性也令“与事实不符”不再是判断谣言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一)失实程度不一:“谣言”与“事实”之间存在渊源
谣言并不全是无中生有的谎言,有相当一部分谣言发端于客观存在的问题或矛盾,虽然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但常常是对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杨保军教授的《新闻事实论》中说道,“正因为人在把握客观事实的过程中,有可能在认识中改变事实的本来面目,对事实的判断、陈述才有真和假的问题”。[29]谣言实际上产生于把握事实的过程中,是在事实基础上的主观化再造,这种主观化再造的结果未必与客观事实一致,但往往含有一定的真实成分才能在传播过程中被无限放大其中“真实”的细节,在此基础上为多数人相信并进一步传播。谣言与事实之间存在的渊源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造谣和传谣背后存在的客观因素,同时也注定了从客观事实到谣言这一过程之间具备多种演变的可能,仅以“与实际情况不符”作为判断标准无形中将事实与谣言置于对立面,遮蔽了两者之间的种种关联。
实际上根据谣言与事实之间偏差程度的不同,谣言的失实程度可以被进一步细化成完全失实、部分失实、细节失实等更加具体的考量标准。以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事件中的谣言为例,“母猪开口说话,吃鸡蛋防疫情”这类荒诞的谣言显然与科学精神相悖,即便源自于对现实疫情的恐慌其内容也属于完全失实;“湖北一电视台主播戴口罩播新闻”的谣言则是由客观存在的事件引发的解读失误,可以看作部分失实;而“人民大会堂一人一桌招待世卫客人”的谣言中,除了地点有误之外其他内容基本属实,应当认定为细节失实。总的来说,谣言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偏差程度因事而异,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也不尽相同。在一些引起公众大规模讨论的公共性事件中,真假消息互相掺杂、失实程度不一的特点更加明显,在判断谣言时若未考虑到这一点,只强调失实的部分而忽略其中真实的细节,在某些情况下会成为对言论表达的一种变相挤压,甚至压缩社会意见表达的空间。
(二)情緒影响认知:辟谣不止于真假判断
谣言本身是没有生命力的文本,只有在被人创作、传播、再创作的过程当中才具备不同于平常信息的活力。某种程度上来说,人的主观性统摄着谣言的主要特征,谣言流传过程中呈现出的所有倾向实质上都是人的主观倾向。奥尔波特曾把谣言概括为一种“完全的主观情感状态的投射”,“为正在起作用的情绪作解释、辩解,并提供含义”[30]。基于这一点,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谣言总是在社会面临灾难或危机事件时纷至沓来。面对一时之间无法解释的危机,个体的恐慌、渴求、忧虑、愤怒等情绪极易被调动起来,并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判断和认知,“受众在情绪被激发后很难去辨别谣言信息的真实性,而是直接将这些内容看作真实信息加以接受并传播”,[31]此时谣言的传播不仅仅是说服与被说服,更是集体间的情绪感染和认知同化。
在某些公共危机中,客观问题和矛盾的暴露本身就易引发人们对现状的不满,信谣和传谣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情感宣泄和心理抗争的方式。当压抑的情绪积聚到一定程度、在谣言传播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时,“公众关注的焦点不是事件的真假,而是情感的共鸣和情绪的宣泄”。[32]这种情况下的谣言有着惊人的繁殖能力,能够在持相同情感倾向的群体中形成裂变式传播,群体成员在情感动员机制的作用下迅速达成共识,不断将谣言中的某些要素合理化以巩固已有认知。权威部门在判定谣言时本就与受众的原有认知存在冲突,倘若在辟谣时仅停留在真假判断的层面而未照顾到谣言背后的社会情绪,不仅会引起公众的抵触心理,还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次生舆情。
(三)立场左右态度:判断标准难以统一
由于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受到的教育程度、扮演的社会角色、掌握的社会资源千差万别,人与人之间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尽相同,谣言在传播过程中面对着异质性的受众,自然也受到不同判断标准的衡量,既可能被人坚定不移地奉为真理,也可能被视作是子虚乌有的谬误。
判断谣言本身就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每个人都会根据既有立场对谣言本身的真假做出判断。互联网上泥沙俱下,观点的交锋与碰撞无处不在,权威主体判断谣言的标准和动机时刻面临着受众的拷问,在辟谣容易引发受众认知失调的情况下,“他们会故意从既有知识体系中提取谣言或政治错觉的证据信息,并以此来反驳辟谣或说服信息,从而缓解认知不一致所带来的紧张情绪”[33]。单方面的辟谣无法消除受众因认知失调而产生的怀疑心理,这也是当前辟谣屡屡面临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
总而言之,谣言并不总是完全虚构的谎言,谣言的流传与客观事物、既有矛盾、主体认知等因素息息相关。判断谣言并不是简单地区分“真”与“假”,而是从判断主体的角度出发去发现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过程,将谣言判断权完全交到某一方手上,难以保证立场和动机的客观性。因此,公共权力部门垄断谣言判断权的局面理应得到扭转,政府主导之下,媒体、专家学者、意见领袖、普通公众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商是大势所趋。
五、各方在谣言协同治理中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互联网时代的技术革命颠覆了以往的信息传播模式,“信息的制造、传播和使用权真正流向大众”,[34]精英祛魅与草根加冕、权威没落与个体崛起在互联网时代同时共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全民参与信息生产与传播的格局已经形成,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垄断谣言定义权、判断权的格局既已被消解,谣言治理权的分配也应考虑到全民参与的传播环境,改变传统的单边治理格局,发挥协同治理的力量。
(一)公共权力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动态治理
治理谣言问题离不开法律的刚性约束,但目前我国对谣言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主要是以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侮辱罪、诽谤罪等进行定罪及处罚,量刑标准和评价要素的抽象化、概括化令现实生活中的谣言治理常常陷入困境: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对谣言的定性和治理存在“层层加码”的现象,即有关部门出于维稳的目的在上下层级的政策传递中会不断提高信息的安全边界,无形之中将更多与事实不完全一致的言论纳入谣言治理的范畴;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并无明显恶意,由于主观猜测、解读偏差、判断失误等原因产生的不准确信息,或是在事实未充分表露之前民间自发的讨论与揭露来说,倘若简单地将其认定为谣言并依法处理,不仅会伤害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的公信力,也会给“谣言”这一中性词贴上摆脱不掉的负面标签。因此,科学治理谣言问题急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更新,根据谣言产生的实际危害设置精细化的认定及处理标准。陈伟、熊波对网络谣言的刑事归责进行了考察,认为适用刑法的谣言应符合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即“客观行为直接指向损害的个人、集体、国家利益,主观目的旨在内心恶意的实现”,[35]这类谣言会对个人或社会造成一定的实际危害,理应运用刑法予以制裁。而对于那些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仅仅是基于一定事实的意见表达来说,“应被视作行使宪法权利,合法表达意见,不应动用刑法或行政处罚来制裁”。[36]这种宽严相济的处理方式不仅能防止谣言判断标准的过于泛化,也能够避免因为对“造谣”行为量刑的过于严苛引发寒蝉效应,为民间的自由讨论留出合理空间。
除此之外,在对谣言进行认定及处理时也应当考虑到客观事实本身是一个动态显露的过程,媒体报道中尚且会出现更新、纠错报道和“反转新闻”,因此,一则消息、传言是否是“谣言”不应草率立刻盖棺定论,同时“对于‘错误的处罚要有可撤回性”,[37]敢于纠正因认知局限而出现的处理失误。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在执法时要动态治理谣言,不仅在认定及处理谣言之前需要根据事态发展多方面综合考虑,已经证伪的谣言倘若被后续事实证明其可靠性,也应主动公布最新的调查结果,纠正公众的错误认知,及时恢复相关主体的名誉。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维护有关部门在治理谣言问题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媒體机构:规范操作标准,发挥新闻聚合作用
治理谣言除了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之外,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也不可忽视,日常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谣言仍然需要媒体的求证与澄清。但在谣言的实际报道中,媒体常常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谣言的传播与演变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甚至有不少谣言随着客观事实的演变有成真的可能,媒体的前后报道也会因为真相的进一步显露而呈现出明显的前后不一,面临着公信力被质疑的风险;另一方面,在谣言已经引起舆论但尚未得到权威证实之前,媒体缺少求证过程的转载式报道不仅起不到肃清舆论的作用,反而在某种意义上成为谣言的“幕后推手”,令其以“信息”的状态存在于受众的印象中。
为了避免陷入上述窘境,媒体首先应该转变报道理念,在报道尚未得到权威认证的信息时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提前预设立场将所有传言都看作毫无根据的假话,“大众媒体如果简单地将所有谣言‘污名化为虚假谣言,进而以‘不信谣、不传谣的态度处理,只能是自欺欺人”。[38]这就要求媒体在报道传言时理应从观点的直接提供主体转变为信息的间接整合主体,发挥新闻媒体筛选整合信息的专业优势,在聚合多方信息的同时对谣言进行长期追踪与核查,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将事态的演变持续提供给受众,正如马克思提出的“报刊的有机运动”规律,媒体报刊要通过一个有机的运动过程来逐步揭示事物真相,而不是一开始就以“辟谣”的姿态直接宣判其为谣言。其次,媒体在辟谣时也要规范操作标准,不能简单停留在转载式报道的层面,理应从澄清的角度出发,将谣言出现的社会原因、媒体进行核实的过程以及多方观点的不同见解等作为报道重点,毕竟理想的传播效果是使人们认清谣言,避免进一步信谣传谣,而不是将谣言以新闻的形式留在受众的印象中。最后,人工智能颠覆了传统的新闻制作流程,机器人写作、算法推送等技术逐渐参与到媒体播发新闻的过程当中,这诚然促进了人的解放,却也在无形中为“谣言跑过真相”埋下了隐患,毕竟机器无法思考、更无法做出价值判断,缺少专业的新闻把关不仅容易造成谣言泛滥,还会严重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因此,媒体平台理应坚守传播伦理,由专业记者和编辑组成新闻审核团队代替单一的机器把关,最大程度地降低虚假新闻的流通率。
(三)公众:培养理性精神,增强信息识别与求真素养
奥尔波特(Gordon W.Allport)和波斯特曼(LeoPostman)提出的谣言流通公式R=IA(谣言流通量=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指出了谣言传播的规律,一直以来都被学术界奉为圭臬。克罗斯(A.Chorus)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后,提出“R=IA÷C(谣言流通量=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受众批判能力)”[39],强调受众在谣言传播过程中发挥的主观能动性,突出了受众批判能力与谣言传播之间的制衡关系。谣言是公众集体参与的作品,从产生到流传离不开每一个信谣传谣的受众,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人人具备鉴别谣言的能力,就可以无限缩小谣言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而要从纷繁复杂的信息中辨别谣言,令谣言止于每个理性的公众,就必须提高全民的新闻素养,令新闻素养成为公民素养的一部分。当每个公民都掌握了必要的新闻知识,了解新闻呈现与自在事实之间的联系与差别,会以更加理性的目光来审视整个信息环境,思考接收与发布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进而从根本上减少谣言出现的频率和传播的范围。
尽管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全民具有信息素养的理想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但这一美好愿景也理应成为我们无限接近和为之努力的目标。美国学者比尔·科瓦奇(Bill Kovach)与汤姆·罗森斯蒂尔(Tom Rosenstiel)曾提出“怀疑性认知方式”六步法[40],为信息超载时代公民从虚假报道、倾向性报道中识别真相提供了具体的建议和步骤。借鉴“怀疑性认知方式”,我们结合谣言在不同传播环境下的生成机制及传播特点,提出“谣言怀疑性求证”四步法:第一,是否有可信赖、可追溯的信源;第二,信息内容涉及的领域自己是否有发言权,是否有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发表意见;第三,是否存在反对声音,反对声音有无合理性;第四,任何时刻,避免盲从。这四个步骤有助于培养受众的理性思维和批判意识,避免在面对大面积的信息攻势时放弃思考,盲目相信优势意见或主流意见。特别是在某些突发性的公共危机中,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暴露容易造成负面信息的病毒式蔓延,真假信息掺杂在一起使得信息环境更加复杂,此时公众的理性思辨和怀疑求证精神对廓清舆论、营造良性的意见氛围显得尤为重要。新传播语境下人人都是记者,新闻素养已经不仅仅是专业媒体人必须具备的素质,更成为现代人在面对信息爆炸时应该掌握的技能。消解谣言问题需要专业机构和权威主体的参与和引导,更要寄希望于有媒介素养和理性的公民,公众辨别是非以及批判能力的增强是治理谣言问题的内在动力。
六、结语
“谣言是社会环境投射的影子”。[41]社会进步的文明之光不仅没有令谣言无可遁形,反而使得这一古老的传播现象在时空更迭中变得愈加复杂和难测。电子媒介取代传统的口头媒介成为新的谣言制造和传播工具,信息社会拓宽无数的传播渠道令谣言遍布每寸土地。技术和时代的变革无法消灭谣言存在的社会土壤,与谣言长期共存已经成为无法逆转的趋势。传统语境下谣言常常被当作少数群体非理性传播的畸形产物,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集谣言定义权、判断权、治理权于一身,以管控思维对谣言进行围追堵截的做法曾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但随着信息接触和使用的平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谣言产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这表明谣言已经不仅仅是少数人的猜测臆断,更是全民参与信息生产与传播背景下的集体作品。倘若公共权力主体仍在理念上将谣言当作纯粹的负面问题而忽视其背后的社会问题和情感诉求,会令造谣、信谣、传谣、治谣成为机械的恶性循环,也在无形之中破坏了官方话语与民间话语之间的平衡。
互联网技术赋权带来民间话语权的逐渐崛起,公众个体拥有了前所未有的意见表达空间,在权威被解构、公共权力主体被监督的全民传播背景下,谣言定义权、判断权、治理权三权下放已是大势所趋。在这场官方与民间围绕谣言问题的话语博弈中,争夺与冲突不是最终目的,平衡与和谐才是共同归宿。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考察不同主体围绕谣言定义权、判断权的博弈现象以及最终通过协同治理实现的话语平衡,能够促进个体意识觉醒、推动实现从被动接受公共权力主体权威到主动建构民间权威的转变,也有助于反思当前谣言治理中存在的系列问题,为消解谣言寻找更加合理有效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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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鸣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敬云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生)
编校:王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