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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 (试行)》图解 (上)

2021-04-28

四川党的建设 2021年8期
关键词:机关领导干部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微话题栏目为您梳理要点。

一、组织处理的方式、原则、适用对象和职责分工

组织处理的概念和方式

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组织处理工作的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委 (党组) 领导、分级负责

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规定》 适用对象

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的职责分工

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 (党组) 报告,或者向组织 (人事) 部门提出建议。

二、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

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

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

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辦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来源/共产党员网) (责编/余娜) (制图/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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