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剥削和正义之间
——罗默的剥削理论探要
2021-04-27周瑞婷
周瑞婷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一、建立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
约翰·罗默(John Romer)是美国分析学派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当代著名的左翼经济学者。在他看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已经颇为不同,马克思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正义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从而论证现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的时代难题。为此,罗默主张引入新古典经济学的微观经济均衡模型,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进行修正与补充,以新的剥削理论深入地揭示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1](P121),其剥削理论思想具体有以下两两个方面:
(一)劳动价值论失效,须建立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
罗默之所认为劳动价值论失效,主要是因为他认为,只要存在不平等的初始财产分配和通常种类的商品交换,哪怕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剥削也照样存在,劳动力市场只是使生产资料私有财产能够变为不平等收入的手段。此外,罗默还指出,对于经典马克思主义来说,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是非常重要的,而发动阶级斗争的理由不外有三个:一是反对贫富差别;二是反对经济剥削;三是反对政治压制。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条件和现状下,工人反抗资本家的阶级斗争已经很难发生,更多是诉诸良性博弈来改善工作条件与福利。简言之,人们所关心的问题已经不是雇佣劳动及其剥削形式。
于是,罗默主张,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关注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生产资料初始分配的不平等,而非雇佣劳动及其剥削形式。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剥削和阶级的基本场域是资本市场,而非劳动力市场。这是因为剥削存在的决定因素是财产的初始分配,而剥削就是在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基础上所进行市场运作。因此,对于现阶段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者来说,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生产资料初始分配才应当是关注焦点。
社会的初始分配使得每个社会群体都具有各自的生产条件(技能、生产资料与社会地位等),从而分化为各个阶级。由于初始分配的限制,同时社会生产的运作需要以一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和为基础,较富有的阶级能够在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因此较贫穷的阶级只能进行更长时间的生产。而且,较富有的阶级通过劳动市场而雇佣较贫穷的阶级为其工作,从较贫穷的阶级那里剥夺了剩余劳动时间。由于引入了劳动市场,不同阶级依据自身所有的生产条件——“自己经营、雇佣他人雇佣和出卖劳动力”——来对自己的社会生存和发展优势进行组合选择:首先,“自己经营、雇佣他人雇佣和出卖劳动力”的组合选择可符号化为(X°,Y°,Z°)。其中,X°表示当事人自己经营;Y°表示当事人雇佣他人经营;Z°表示当事人出卖的劳动力。其次,以“+”与“0”的表示特定阶级群体对自身生存和发展优势的基本状况,例如(0,+,0)则表示某一阶级群体不靠自己动手干活,也不上市场出卖劳动力,而仅仅靠雇佣劳动力来实现生存和发展。
据此,罗默认为:可将(0,+,0)组合形式的阶级群体称为纯资产阶级,因为他是仅雇佣他人经营;将(0,0,+)组合形式的阶级群体称为无产者,因为他无力自己经营,更无法雇佣他人,而只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2](P66-67)。依次类推,可得表1[3](P85)。
表1
表1阐明:不同的初始财产分配决定了不同阶级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这也将决定他们处于不同的阶级地位以及彼此之间的剥削关系。工人受资本家的剥削发生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却决定于初始财产分配的不公正,“工人受到不平等的对待,这种不平等的对待构成了基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制度的本质上的不公正”[3](P4)。罗默以其特有的分析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有学者将此归纳为“不平等交换”“财产关系”两个定义[4](P86-92)。
(二)“社会必要剥削”及其“正义”之维
罗默又以阶级博弈为视角,对“封建的剥削”“资本主义的剥削”“社会主义剥削”等三种具体的剥削形式作出分析,认为在每一种社会形态中都存在不平等,但罗默又指出不同的社会形态和阶级立场对于剥削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有必要用这样一种衡量标准去把握剥削的含义,即如果一种社会经济中一个群体可以找到条件上可行的其他选择以改善其成员的状况,那么在这种经济中该群体就是受到剥削的。承接上述剥削定义,按照“撤出博弈”规则评定某社会群体是否受到剥削,如果该群体撤出原社会后不能维持激励技术革新和发展生产的结构,因而使该群体的状况变得更糟,那么原社会的剥削就是“社会必要剥削”,是必要且合理的。所以罗默认为,剥削常伴随某些激励因素,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过早取消一定的剥削形式,就会取消该激励因素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2](P66-67)。
与对剥削持绝对的某些经典马克思主义者不同,罗默以独到的见解论证了一定形式的剥削的历史合理性,由此开显出“社会必要剥削”理论所蕴含的正义思想。关于罗默“社会必要剥削”理论中所彰显的正义思想,埃尔斯特有过一个量化的直观分析,并且结合了马克思和罗尔斯的有关理论,以此推论:存在两种社会及其两组社会成员,设定数字作为两组社会成员的收入情况,如此可有表2、表3所示之状况[5](P60-64)。
表2
表3
以表2所展示的情况来分析:在平等的社会中,大家所享受的社会财富值是均等的;在剥削的社会中,虽然A组成员所得比B组的要多,但是两组成员在剥削的社会的所得享受要比在平等的社会中的多,因此表2中所展示的剥削社会是可以被接受的。相比起来,表3的情况是万万不可接受的。罗默提出了一种独特的社会正义原则:第一,如果一个社会对其每一个成员都实行公平分配,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第二,如果在一个存在不公平分配的社会里——尤其是存在生产资料初始分配及其造成的阶级剥削,但只要该社会创造出来的社会效益能造福于每一位成员,尤其能够照顾到处于最不利地位的阶级群体之利益,那么这种剥削是可以被接受的及合理的,从而是正义的。对这种可接受的和合理的剥削形式,罗默称之为“社会必要剥削”。在他看来,这种“社会必要剥削”常伴随某些激励因素,能为社会中不同地位的成员带来效益,因此这样的社会无须看作不正义的。诚如罗默对其理论所归纳的,这是“从经济学角度透视了哲学中的分配正义理论”[6](P162)。
二、基于“公共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
为从规范意义上对资本主义社会剥削进行批判,罗默尝试建构一种有别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及其正义原则,但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生产正义[7](P49-55),其批判重心是资本主义的生产领域而非分配领域[8](P73-81)。这是因为马克思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形式性——高度抽象且近乎虚幻[9](P28-35),并指证重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要性[10](P9-15)。罗默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前提是要实现分配的公正,也只有实行严格的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才能实现分配的公正,“应该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全面机会平等以及通过团结精神实现的合作”[11](P28-36)。也即是说,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现象、实现社会正义之关键不在于生产领域,而在于分配领域,并首要为生产资料的初始分配。
关于生产资料的初始分配,罗默认为,一般人都会存在“人民资本主义”的立场,但消除社会不平等、不公正不能通过建立“人民资本主义”,即所谓的“私有财产权和市场继续保留,每个人都以其人均份额的社会有形资本和资源开始他的经济生活这样的一种制度”[3](P163),因为“人民资本主义”主张每个人还保留自己的技能和偏好——这仍将产生不平等和不公正,所以罗默提出了一个新的经济结构来研究这个问题,即实行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的经济社会结构。罗默认为,特定的经济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分配法则,任何一个经济社会结构都会选定一个可行的分配法则。据此,他提出5项公理作为公共所有制的正义法则的可行条件,即:
(1)帕累托最优:不可能发现给定环境的另一种比该给定环境的分配给这两个成员更大效用的可行的分配;
(2)土地的单调性:各成员不会因公有资源在数量上的增加而受到损害;
(3)技术的单调性:社会各成员拥有技术的公共财产权,技术改进时不会让成员受到损失,其动机与土地的单调性相类似;
(4)有限的自我限制:技能更高的成员在福利方面至少与另一位成员一样好,相同的成员的平等对待必定来自他们拥有的对土地和技术的平等权利;
(5)保护弱者:要求弱者不应当由于强者的能力而受到损害。[3](P178-181)
第1个公理承认社会各成员期望自我发展的合理性,并将这种合理性置于保证其他成员的发展机会公平的基础上;第2个公理实质是防范某些社会成员和集团以增加社会集体利益的名义,去侵犯其他成员的利益;第3、第4个公理则是为缓解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以实现个体自由与集体平等的有机统一,而且每一个成员可以其自身的技能获取利益,但不能超越其他拥有同等技能的成员的利益,不能试图打破平等原则而搞个人特殊;第5个公理实则阐释了社会主义正义法则的人道主义精神,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和人格,特别是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成员给予最起码的尊重。罗默相信,将有这样一种经济结构能够满足这5项公理,而且这就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问题,罗默的定义不甚明确,但是他在回顾其采用的研究方法时指出:“我们的任务始终是去推断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或福利分配与一个社会的成员可能拥有的各种明显对抗的财产权相一致,即与对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和对他们自身技能的私有权相一致。”[3](P184-185)也就是说,富有效率的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能够使每一个成员获益(福利平等主义),同时尊重各个社会成员以其自身的技能获取效益的权利。罗默特别强调,这是“认真考虑超越个人控制但影响个体人生的社会因素”[12](P102-113)。罗默所设计的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在理论上体现了自由与平等的理想诉求,这是其独有的具有深刻性的社会正义思想。
三、马克思与罗默的剥削理论及其正义思想比较
马克思与罗默在剥削的定义、批判剥削的不正义性和解决剥削或不平等的方法等方面上存在差异,这是学界较为关注的问题[13](P87-93,109)。但本文亦认为,因为马克思与罗默是在社会主义立场上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批判的,所以二者理论是有一致性的。
(一)马克思与罗默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的逻辑与方法比较
从历史唯物主义与剩余价值视角出发,马克思始终将批判矛头对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揭示资产阶级以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前提而对无产阶级进行的剩余价值剥削过程,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断趋势和发展规律,是使生产资料越来越同劳动分离,分散的生产资料越来越积聚成大的群团,因此,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14](P587-588)。资本家雇佣工人以使用其劳动力来进行生产,从而无偿占有工人阶级生产的剩余价值,并进行资本积累,以进一步促进资本增殖和生产扩大化,这是资本主义贫富分化的不正义体现,但另一方面,“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制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在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为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4](P268-269),归纳言之,资本主义贫富分化的不正义,为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创造了客观的历史条件。
与马克思相同,罗默也将批判矛盾对准资本主义的剥削过程之上,但他摒弃劳动—剩余价值论的视角和方法,转而诉诸“退出博弈”的逻辑方法来批判诠释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现象:第一,资本主义社会可分为两个“联盟”(阶级)——S和S*;第二,设S为工人,S*为资本家,若S*要对S进行剥削,那他们之间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S若退出可让渡方生产性资产中他平均占有的那一份,他的景况会改善;
(2)S*若退出可让渡方生产性资产中他平均占有的那一份,他的景况会变糟;
(3)S若从社会中退出他自己的资产,S的景况会变糟。[15](P203-204)
这是罗默所提出的基于“财产关系定义”的资本主义剥削理论,而“退出博弈”是其基本的方法论,阐释资本家在资本主义财产关系上对工人的博弈优势,而工人无论退出抑或不退出这一博弈,都将导致自己境况变糟。
不可否认,罗默的剥削理论及其彰显的社会正义思想有其独创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而他与马克思在方法论上存在的诸项分歧始终吸引着学界的目光。首先,罗默认为,劳动—剩余价值论是“错误的”,从而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只是在道德上有其合理性;其次,罗默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和剥削过程的批判是以“阶级斗争”为出发点的,而自己则是从“阶级博弈”出发的,既适应现时代的发展趋势,又能够借助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最后,相比于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的社会主义“教条观念”,罗默认为,其自己设计的以及基于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正义法则实现了逻辑自洽。不少学者对此表示保留意见,认为这一正义法则缺乏具体的经验例证,故是实现不了的乌托邦法则,如美国新汉普夏大学学者德鲁·克里斯就指出,罗默的“有关效用功能的每一种理解,都难以自圆其说,要么其论点的前提是不可信的,要么相关的‘效用功能’在数理上解释不通”,其“效用的严格平等原则实则是一个幽灵,其目的是要建立一个灰色的毫无生机的世界,这个世界没有自由,缺乏创造力和多样性。而这正是社会主义者所竭力避免的”[15](P219)。
(二)马克思与罗默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的价值立场及其一致性
以资本主义社会为批判对象,这是马克思与罗默的一致之处。其中,马克思和罗默都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既是其剥削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根本缘由。另外,马克思指出,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消灭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本质,才能根除阶级—压迫及其产生的不正义现象。在此意义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灭亡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开启,“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16](P341);罗默基本继承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价值立场,并进一步提出,生产资料的初始不平等分配是剥削产生的根源。在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下,生产资料的初始分配是不平等和不公正的,从而才导致在财产关系上占优的资本家对工人形成压倒性的博弈优势——这是资本家得以剥削工人的社会秩序之抽象概括。因此,罗默指出,若要消灭资本主义剥削与不平等,那就要实行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这将进一步形成更有效率和更富足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正义法则,“如果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变得更有效率或更丰富,那么每个人都将受益”[3](P194),每个人都将受益的社会才是正义的社会。
此外,马克思与罗默在对待资本主义剥削上,没有采取绝对肯定或否定的态度,而是诉诸历史的具体分析。一般地概括,马克思与罗默都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剥削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那么剥削就是必要的,以此为前提的历史阶段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必要的,以此为前提的历史阶段就是不正义的。虽然马克思曾经批判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不正义现象,但他也指出,“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17](P274)。这是因为相对于前资本主义时代,资本主义社会仍是进步的,至少确立了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权利,而资产阶级革命也摧毁了中世纪封建主义制度以及促进了工业革命,大大推进了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同样,罗默也不主张对资本主义社会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没有人是被强迫劳动的,而相比起来,封建主义则实行一种强制的奴役制度。因此,相对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不但受到那些从它那里获益的人的拥护,甚至也受到其他很多人的拥护,因为这一制度给予后者中的每个人恰好他应得的东西,并允许每个人自由地实现他的意愿”[3](P7),在此意义上,资本主义剥削过程蕴含着特定的历史视角下的正义性。
(三)罗默正义思想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发展
在罗默看来,自己所提出的基于“公共所有制”和效用均化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在价值立场上和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正义理念是一脉相承的,因为“从道德的视角来看,社会主义的目标是消灭那些由于不平等地获得或拥有可转让的生产资料而导致的不平等的机会”[3](P168)。在此,罗默对经典马克思主义持有继承和发展的志趣。他批评以往的经典马克思主义者对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不正义现象有所忽视,从而主张正视这一事实,并认为实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应当“要求任何成员都不会因公有资源在数量上的增加而受到损害”[3](P180)。具体言之,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不以损害社会各成员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而且要保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在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实现平等受益。罗默又指出,以往的经典马克思主义者没有意识到,即使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成员之间也仍会存在自然性和社会性的差异,而这一差异首先体现为生存和发展技能上的差异。为此,他提出,每个成员都有提高技能而获取更高福利的权利,但仍须确保这一权利不至于成为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博弈优势——毕竟这一博弈优势将可能形成剥削关系。所以,他主张,“含有技能更高的成员在福利方面至少与另一位成员一样好”[3](P179)。罗默指出,对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技能优势实行制度性的正义化调节,势必对资质较高的个人造成影响,而这也是以往经典马克思主义者所忽视的。据此,他主张,基于“公共所有制”和效用均化的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法则,应当尊重每一个成员的个人天资,捍卫个人在兼顾社会平等的前提下获得自身的利益,同时反对“采取激进的步骤否定自我所有制”——“那种否认人们引用由他们自己,或者,至少是否认人们应对有他们的生产才能带来的收入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利”[3](P173-174)之制度行动和政策。罗默指出,强弱之分及其辩证关系仍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这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得到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的承认。为此,他主张,社会主义应当实行保护弱者的正义法则——“较弱的成员不应当因为他们两者间存在的技能差别而受到消极的外在事物的损害”[3](P181),这是社会主义正义法则的人道主义精神。
总而言之,罗默的社会主义正义理念是对经典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批判发展,他和马克思都是在社会主义的正义立场上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批判的,二者的理论和价值立场的一致性是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