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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乡饮酒礼乐制的构建和实践困境
——以湖北府县为例

2021-04-26

艺术探索 2021年1期
关键词:县志礼乐乾隆

李 莉

(广西艺术学院 音乐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乡饮酒礼是自西周以来就有的官礼仪式,伴随着笙歌进行,主要目的是敬老尊贤。秦时一度废除,至汉代复兴,之后历代都有沿袭。从乐的角度来看,西周礼乐秦末已经基本失传,因而每个朝代的礼仪在变化中尽可能沿袭古制,但是乐显然很难遗存。明代乡饮酒礼在洪武初年的礼乐建构中具有重要意义。至此,乡饮酒礼开始在乡村推行,但“乐宾”环节被取消。按《明集礼·嘉礼·乡饮酒礼》所载,乡饮酒礼乐宾“宋礼无之,今拟省”[1]13。至清代,官方重启乡饮酒礼乐宾之礼,并重新谱曲恢复《诗经》之乐。本文拟对清代乡饮酒礼复兴的历史和具体用乐实践情况进行考证,从清代湖北府县志的记录来考察湖北府县的礼乐历史。

一、清乾隆年间乡饮酒礼乐制的建构

乡饮酒礼源自周代礼仪。《礼记·乡饮酒义》对乡饮酒礼的解释主要是“明尊长”、“明养老”、明“贵贱”,“民知尊长养老”而后能“入孝弟”,因而也是与政相通的,子曰:“吾观于乡,而知王道之易易也”。《后汉书·志第四·礼仪上》记载,东汉“明帝永平二年三月,郡、县、道行乡饮酒于学校”[2]3108。唐贞观与开元年间再次以政令推行乡饮酒礼。到了宋代, 乡饮酒礼进一步成为地方社会的礼仪活动。北宋的《淳化乡饮酒三十三章》是以《诗经》篇名另撰写歌词的乐章。[3]2706,2720明代洪武五年(1372 年), 明太祖下诏,天下行乡饮酒礼;洪武十六年(1383 年),颁乡饮酒礼图式于天下。明代的乡饮酒礼回归到“敬老”的本源,增加了读律令、分善恶,过犯之人须列于外座的惩戒性规定,体现了统治者试图利用乡饮酒礼对地方社会进行强制性教化和高度集权管理的意图,而乐宾之“乐”却在明代乡饮酒礼中被省略。

明太祖九世孙朱载堉编《律吕精义·进律书奏疏》指出,朝廷“惟所谓商周二颂,大小二雅,周召二南,此等古乐或未备焉”[4]3。因此,朱载堉众多乐学研究著作中也包括了对乡饮酒礼的考证研究,留有《乡饮诗乐谱》六卷。当代乐学研究者吴志武先生认为,这“应当是朱氏自己创作的乐谱”[5]57。至于作品是否被运用于明代的乡饮酒礼则无史可查。此外,早于朱载堉,嘉靖年间泾野先生吕柟在国子监任教之时,编撰《诗乐图谱》十八卷,但是该书的编撰与乡饮酒礼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国子监职位有关。①吕柟《泾野子内篇》卷二十三《太学语》,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2页。按,吕柟就职太学为嘉靖十一年(1532年),次年(1533 年)调任。《太学语》记:“八月中编次诗乐图谱书。”后有明万历年间浙西学者李之藻撰《叛宫礼乐疏》,其中也有对于乡饮酒礼的考证,但也未见具体应用的实例记载。明代乡饮酒礼过于在意统治辖民之策,而忽视了乐的调和作用,虽有朱载堉等的个体行为,力图复兴礼乐,但显然是无用功。乡饮酒礼之乐作为各直省、地方礼乐,需要国家颁布法令统一实施,不可能单靠个人之力。至明末乡饮酒礼没落,有学者指出:“十五世纪以后,乡饮酒礼已经是地方上各种势力彼此竞争、比较和转换社会资本的场域。”[6]1清顺治元年(1644 年),沿用明制,规定京府及各直省、府、州、县每年于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举行乡饮酒礼。从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史料来看,清早期主要在乡饮酒礼的仪式制度、推行和“举宾”等方面建立制度,②顺治元年(1644 年)十月定京师及各直省举行乡饮酒礼;顺治二年(1645 年)定顺天府负责京府乡饮酒礼,沿袭明制“读律令”,举宾姓名履历呈礼部存案;康熙元年(1662 年)正月定府州县礼仪与顺天府同;雍正元年(1723 年)“近闻年以视为具文,应饬令加紧举行”;雍正二年(1724 年)五月定例举宾须“贵齿德兼优”,要求对官员徇私舞弊行为和阻扰者严加究治。有礼无乐。礼乐之乐的完备则是在乾隆时期,在当时形成制度后,后续几无变化。

清代乡饮酒礼乐制的建构源于乾隆七年(1742 年)七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徐以升的呈文。他考证历代乡饮酒礼的用乐,陈述利弊,恳请朝廷“厘定乐章,给以乐器”,从而使“庠序之间,登歌有节,磬管锵锵,亦移风易俗之一道也夫”[7]4—5。何以徐御史呈文专为“乐”事?从历史来看,这与乾隆皇帝对于礼乐建构的浓厚兴趣有关。观整个清王朝,尤以乾隆时期礼乐建构最为浩大、持久。[8]83—95其中,乾隆六年(1741 年)编纂《御制律吕正义后编》可谓一件大事。乾隆七年(1742 年),对清初雅乐进行了整体改革。因而,乾隆对于礼乐的重视显然会影响至臣子的奏议。乾隆七年(1742 年)七月,令庄亲王允禄、大学士鄂尔泰等酌议、办理。商议结果是按照《仪礼·乡饮酒礼》,以清代乐章字谱重新编撰。是月二十二日,高宗批复“依议”[7]5—6。至此,清代乡饮酒礼之乐开始制作。乾隆亲自作《御制补笙诗》六章,仪式和乐章之后收入乾隆二十一年(1756 年)《大清通礼》,谕令各地遵行使用。从用乐上看,主要是恢复了明代取消的乐宾环节。在宴会仪式开始后乐宾,《御制补笙诗》和《诗经·鹿鸣》等相间奏唱。乾隆五十三年(1788 年)又编纂《钦定诗经乐谱全书》,这也是《诗经》乐消亡后,历史上第一次完整地为《诗经》三百余篇谱乐。因此,乾隆朝对于乡饮酒礼的完善,可谓宋元以来最为彻底的。从制度上看,乡饮酒礼在清代得到全面复兴。

清代礼制皆按《大清通礼》。《大清通礼》所录乡饮乐宾仪礼用乐,不仅包括《御制补笙诗》六章,也包括《诗经》歌乐,如《鹿鸣》和《关雎》等乐章。清初各种制度均以“法明”为主,乡饮酒礼也无乐,至乾隆七年(1742 年)才制《御制补笙诗》六章。清代乾隆时期的前代《诗经》歌乐,主要包括明代朱载堉《乡饮诗乐谱》,以及成书于顺治年间,张宣猷、郑先庆辑《乐书内编》[9]184—185。《乡饮诗乐谱》后编入成书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 年)的《四库全书》中,《乐书内编》未录,为江苏府献书。《乐书内编》所辑录《诗经》歌乐也是源自于《乡饮诗乐谱》。[5]58乾隆七年(1742 年),乡饮酒礼之乐开始制作后,新作有乾隆《御制补笙诗》六章,但实际用乐遵循古礼,采用工歌、笙歌、间歌、合乐的古代礼制,采现有的《诗经》歌乐穿插应用。那么是否将明朱载堉所著《乡饮诗乐谱》或其他歌乐作为入乐的选择,则有待进一步论证。

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 年),随着《四库全书》的问世和礼乐文献的日渐丰富,乾隆对于现有《诗经》歌乐——朱载堉《乡饮诗乐谱》表达了不满。他在《命诸皇子及乐部大臣定诗经全部乐谱谕》中指出朱载堉“之谬”:1.乐谱内填注五六工尺上等字,并未兼注宫商角徵羽;2.于雅颂《烝民》《思文》诸诗,以时俗小令[豆叶黄]等牌名小令分谱,未免援古而入于俗;3.所著琴谱一弦之内,用正、应、和、同四声,长至十六弹,不胜其冗;4.一音之中,已有抑扬高下,是徒滋繁缛而近于靡曼,有类时曲。为此,他提出重新作乐的要求:一字一音,实为古乐正声,永当遵守。[10]834—835于是,乾隆命皇子永瑢等制定新乐。而着办者显然斟酌王意,且考明嘉靖十五年(1536 年)吕柟《诗乐图谱》专取黄钟一调等复古特色,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 年)完成了一字一音、黄钟一调的《钦定诗经乐谱全书》,“总计原诗三百五篇,增入御制《补笙诗》六篇,凡三百十一篇,箫、笛、钟、琴、瑟,凡一千五百五十五谱云”[11]790。

根据目前所见文献,乡饮乐所用乐器有两种乐队模式。一种为乾隆朝《大清会典》所录:“编磬八件,琴、瑟各一,箫、笛、笙四件”[12]15;一种为嘉庆朝、光绪朝《大清会典》和民国初年《清史稿》等所录:“云锣一,方响一,琴二,瑟一,箫四,笛四,笙四,手鼓一,拍板一”[13]3008。其中,琴、瑟、箫、笛和笙同中和韶乐所用的一致,即与直省文庙释奠礼、武庙和文昌祭礼用乐乐器一致;云锣、方响和拍板同丹陛大乐所用的一致;手鼓同清乐用的一致。乾隆朝《大清会典》所录为至乾隆二十七年(1762 年)制度,因此,这一乐队模式应该是乾隆初年乡饮酒礼用乐初创时期所设定的。经过乾隆朝的礼乐建构,乡饮酒礼乐也在革新,所用乐器当是在这个历程中不断演进,丝竹乐同中和韶乐,去编磬而采用丹陛大乐所用云锣与方响,加入清乐所用手鼓和丹陛大乐所用拍板,最终形成了金石、丝竹、打击乐皆备的雅俗结合的礼乐队组合。

按史书记载,清代乡饮酒礼仪式分为:戒宾介、陈设布席、迎宾介、扬觯、读律令、献宾、宾酢主人、乐宾和撤馔宾出等过程。其中,乐宾初举觞,工歌《鹿鸣》;再举觞,笙入乐《南陔》《白华》《华黍》;三举觞,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供汤,合乐《诗经·周南》之《关雎》《葛覃》《卷耳》,《诗经·召南》之《鹊巢》《采蘩》《采■》;歌工告备出,执事者行酒,主宾以下饮无算爵。③见赵尔巽《清史稿·志七十三·乐五》及《志七十六·乐八》,中华书局,1976 年,第2912—2913 页。另见《清通志·卷六十三·乐略二》《大清通礼·卷三十八·嘉礼》。综上,清初至乾隆末期,乡饮酒礼的乐制历经乾隆一朝建构,才有所成就,乡饮酒礼仍然循古制,并似乎在清代得到完整复兴。

二、乾隆时期湖北黄梅县乡饮酒礼的音乐仪式与实践情况

乡饮酒礼通过在直省、府、州、县实施和执行,达到“王道易易”的教化作用。在笔者关注的清代湖北礼俗音乐现象中,王朝典籍对于乡饮酒礼仪式记载简略,地方文献则有略有详,也有照抄王朝典籍,各有不同。其中湖北以乾隆五十四年(1789 年)刻本《黄梅县志》卷五《礼乐志》所录最为详细,当是时人士大夫所希望的乡饮酒礼范式的一种代表观念。现将其仪式过程和用乐总结如下(表1)。

表1 《黄梅县志》卷五《礼乐志》乡饮酒礼仪式与用乐[14]24—35

《黄梅县志》所录仪式与《大清通礼》所录多有出入。王朝礼书更为简洁,一些礼法并未细致说明,如戒宾、献宾、宾酢主人,以及乐宾后的仪节。《黄梅县志》的仪节应是源自于《仪礼·乡饮酒礼》,结合明清礼法进行了整合。用乐延续了古礼,主要在乐宾环节,诗乐名目完全等同于《仪礼·乡饮酒礼》,但笙乐换为清代御制歌乐。沿用古礼,乐正率乐工西阶,歌唱的形式和乐人却体现出了新特色。歌唱先由一乐工独唱,其他乐工和之,即独唱而众和;笙入,率歌童入堂下,由歌童唱笙歌;间歌、合乐为堂上乐正等与堂下歌童上下互歌。这可谓三种歌唱形式,是乡饮酒礼用乐的新特点。歌童在《仪礼·乡饮酒礼》未见,即此时儒生理想中的歌诗是应由童子来演唱的,而仅非文献中的“工”。“歌童”在历史文献中,一为俗乐中演唱的年轻男子,一为祭祀仪式中演唱的代表着阳刚之气的男童。这里显然是后者。歌童在仪式中的应用历史久远,尤以明清为最。歌童咏唱歌诗是清代士人家礼仪式中的必要环节。这或又是一个从官方仪式到民间家礼的文化下移现象。笙歌部分,每曲终,以磬收韵。磬作为一种终止的仪式礼器,在《大清通礼》也未见记载,或为黄梅的书生考证所自定。

除了歌诗,鼓吹是乡饮酒礼用乐必不可少的乐种。即使是当代乡土社会的家礼活动,也有鼓吹迎宾的习俗。乡饮酒礼仪式的戒宾、速宾环节中,有彩楼鼓吹将请柬送至宾家,围绕着彩楼有着相关的仪式。在陈设的仪式环节没有涉及乐的书写。从曲阜祭孔的陈设用乐和民间家礼陈设时的用乐来看,重要仪式的陈设也是在鼓吹乐伴奏下进行的。最后鼓乐送宾。犒赏司正、执事,宾、介是不参与的,显然不能再以工歌雅音,此时的“无算乐”“乡乐惟欲”与《礼仪·乡饮酒礼》原文之意或已相去甚远,清代只能为俗乐鼓吹。“乡乐”和前面的乐宾乐是俗、雅的区别。前面主宾遵守着沿用于古代的礼法,聆听由皇帝亲自监制的雅乐,如沐浴皇恩;后面俗乐、乡乐的应用,体现了乡饮酒礼不仅是一种“钜典”,也是一种体现世俗情怀的燕礼。其实,乡饮酒礼饮宴的世俗化在明代中叶业已体现,甚至还有歌舞女出现在席中的情形。[6]20乡饮酒礼于清初恢复,虽然国家有关礼制的规定是严肃的,但实际在地方的世俗化是不可避免的。用乐也体现出世俗化的特色。书写《黄梅县志·乡饮酒礼》的士人也努力兼顾时俗、礼仪、情法。

据《黄梅县志·乡饮酒礼》按文描述,清初黄梅县曾有六十余年不举办乡饮酒礼,至乾隆十九年(1754 年)开启盛典。诉其原因也归结为:“非尽长民者厌于事,安以无其人详报宾介”,即责任不在于长官,而在于无人举荐贤者宾介。后续梅邑也多有空缺此典。至乾隆五十四年(1789 年)重修志书时,撰书之人“载诸邑乘并绘以图,俾来者有所持”[14]35—36,即综合当时的礼法而形成上述礼仪内容。因此,《黄梅县志·乡饮酒礼》所描述的礼乐行为,可能曾经在乾隆十九年(1754 年)盛典中呈现,也可能仅仅是一种文人理想中的“礼乐景观”。从湖北黄梅县来看,地方政府意识到地方史志应录入乡饮酒礼,使礼乐制度完备,但实际上地方乡饮酒礼是长期不举行的。清代湖北地区的乡饮酒礼在康乾时期兴起,但整体是一种颓败的局面。

三、清代湖北乡饮酒礼的衰落

清初顺治元年(1644 年)十月,朝廷规定京府及各直省、府、州、县乡饮酒礼,沿用明制。清初湖北府县各地也渐次恢复乡饮酒礼。顺治年间,各地区开始有相关支出款项的记录,如顺治十八年(1661 年)《远安县志》记录乡饮两次,计银八两。从银钱支出来看,清代乡饮酒礼在明代基础上,于顺治十四年(1657 年)裁银近半,约每次乡饮银为三四两,直至光绪年间均未变动。康熙时期,湖北府县各地开始有宾耆的选举。如康熙三十三年(1694 年)《潜江县志·选举志》中专立宾耆,入册者三人,分别是康熙十二年(1673 年)李之洵和张澜芳,康熙十五年(1658 年)凃奠祚。[15]三位皆是入《潜江县志·人物志》的士绅,符合乡饮宾的礼法要求。但是,从康熙十五年(1658 年)至三十三年(1694 年),十八年间未有新添,仪式是否经年如常仍存疑。虽然顺治年间府县已然有了乡饮支出,但并不意味着乡饮酒礼可以按期举行。首先,顺治时期府县志没有乡饮酒礼仪式的记录,如《远安县志》虽有银钱支出数额,并没有记录相关礼仪。康熙年间,笔者所见22 种府县志也仅有《武昌府志》《汉阳府志》《咸宁县志》《云梦县志》《京山县志》《监利县志》和《黄陂县志》7 种载有乡饮酒礼的礼仪,涉及用乐的志书6 种。《武昌府志》《汉阳府志》所录仪式和用乐皆不全面,说明清初各地对乡饮酒礼礼仪不甚了解,如康熙《孝感县志·学校》并未记录本朝所用仪式过程,而是指出“乃今世所行与各州县志所载,因仍错迕,无所遵从”[16]49。

明清时期乡饮酒礼的实施一直存有弊端。康熙《汉阳府志·赋役志》载:“乡饮酒礼古重典也,迩来士习大坏,视为垄断做举者,耆宾不论年龄、履历,惟家道丰约,虽厮隶徒流苟,拥巨资即俨然得为乡宾,冠带赴宴。名器之滥极矣,所亟宜大创者也。”[17]39—40乾隆《汉阳府志》照原文抄录。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 年)《汉阳府志》也有类似记录,后文还列举了冒名之人、事。清康熙朝、乾隆朝《汉阳府志》皆是照录明代旧志言论,除了古代志书沿抄旧志的传统,也说明明代乡饮酒礼的弊病在清代仍有延续。关于用乐,此时连顺天府尚未有乐,湖北府县当也无乐,所记录用乐者,也为志书各自具文抄录,因而用乐也无统一之说。

雍正初年,清政府颁布的上谕指出,各地乡饮酒礼年久“视为具文”,并饬令加紧举行。而乾隆时期礼乐建构最隆。因此,雍乾时期湖北府县举行乡饮酒礼的记录明显增加。湖北府县志书职官和人物志章节多有乡饮宾耆的记录,乡宾的资格是作为人物品德彰显的重要内容。部分志书还有专节涉及本地乡宾人员,如乾隆四年(1739 年)《蒲圻县志》乡饮酒礼仪注后专附乡宾28 人;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蕲水县志》“乡宾”列有介宾9 人,耆宾11 人,总计20 人;乾隆二十八年(1763 年)《东湖县志》“乡饮宾”列有34 人;乾隆五十九年(1794 年)《江夏县志》“乡饮附”列有大宾11 人,耆宾12 人,介宾14 人,总计37 人。由于乾隆朝对于礼乐的重视,此时期乡饮宾有了逐步增加的趋势,但也不太可能按制完成一年两次的乡饮活动,有些地方仍然长年不举行。如清乾隆六十年(1795 年)《石首县志·建置志祀典》载:“乡饮之礼虽有其文,亦多废而不举,今取群祀之见行者,载其制度以备稽考,而仪注乐章在所略焉。”[18]10查此志书人物志,至清乾隆年间,列有曾为乡饮宾者5 人,其中1 人固辞不获,年代可考有乾隆四年(1739 年)、乾隆二十五年(1760 年)两次乡饮酒礼。乾隆十八年(1753 年),陕西布政使张若震奏言各省举行乡饮酒礼仍存在礼仪不统一和频年不举等现象,尤其列举了举乡宾的种种问题。是年五月,礼部复议督府转饬各府县遵照定例。[19]408显然,陕西布政司所奏议之事,不仅在陕西,也是当时清王朝各府县均多见的现象,康乾盛世尚且如此,何况后来不及者了。

嘉庆、道光、咸丰朝是清内忧外患、战乱不止、由盛至衰的时期。其中,咸丰初年志书撰写开始减少。此时期近20 本方志,记录乡饮酒礼的仅有6 本,3 本涉及用乐记录,为道光二年(1822 年)《长阳县志》、道光二十一年(1841 年)《建始县志》和咸丰四年(1854 年)《重修枣阳县志》。所涉及用乐基本同前述,皆按制书写,与前述不同的是均强调了《御制补笙诗》歌乐,并记录乐章歌词,其中《重修枣阳县志》录有乐谱和乡饮图。乾隆后期清代直省学府所颁布的《学政全书》皆有相关礼制,加之乐谱的颁布,直省各府县逐渐对乡饮酒礼礼仪和用乐有了统一认识。但是熟悉礼制并不等于按制行礼,如,咸丰八年(1858 年)《远安县志》记录了乡饮酒礼仪制,并未书写乐的内容,却在其后记录了远安可考的自清以来举行的乡饮酒礼。考证远安乡饮酒礼次数的缘由应是该年时任远安县宰举行了一场相对隆重的乡饮酒礼,这当为可记入志书的政绩。此次乡饮举报有正宾(大宾)1 人,介宾2 人,耆宾12 人,从仪制记录来看,当未用乐。《远安县志》对于历届乡饮的记录分别为:乾隆十八年(1753 年),举报大宾2 人,介宾1 人;嘉庆八年(1803 年),举报大宾2 人,耆宾1 人;嘉庆十八年(1813 年),举报大宾2 人,耆宾2 人;此外,咸丰二年(1852 年)也有举办1 次,但仅录介宾1 人。后至同治初年远安再次续写县志,则仅按旧志抄录,乡饮酒礼也止录于咸丰八年(1858 年)的这一次,至此又是十余年未举。

嘉庆、道光时人,曾任湖广总督的吴荣光在其《吾学录初编·风教门》中如此评价当时乡饮酒礼的现状:“而举行此礼者甚少。岂其地绝无可举之人,而州县绝无行礼之暇,遂使大典久旷邪?推求其故,盖以齿德兼优之人,深恐既举之后,盛名难副,为人所持,因而受累,而地方官亦乐得以宁缺毋滥为辞。”[20]9其书写历史情况也是如《汉阳府志》乡饮酒礼按文,体现了乡饮酒礼的弊端。一些官员为了避免麻烦干脆不领乡饮银两,索性不办,如嘉庆十三年(1808 年)《恩施县志·政典》载:“乡饮银六两,并未举行,有人不领”[21]30。因而,从清代湖北府县可窥知,当时中国大部分直省对于乡饮酒礼都不能按制举行。至道光末年,乡饮酒礼的费用移作军饷,改为地方筹集,建议地方捐办维持,各地乡饮酒礼更是“行之亦僅矣”[13]2655。

同治、光绪时期,从许多志书乡饮宾的记录来看,此时乡饮更少举行。如光绪《蕲州志》记录康熙时期有25 位乡饮宾,雍正时期4 位,乾隆时期15 位,嘉庆时期3 位,同治时期3 位,光绪时期4 位。同治十三年(1874 年)《公安县志》仅录有嘉庆十二年(1807 年)举行的一次乡饮酒礼。光绪时《大冶县志·学校志》直言仅是按照通礼备录仪注,“以俟举而行之者”[22]3,当时已经经年未举。从用乐记录详略来看,同治、光绪时期湖北府县对用乐过程的记录基本都较全面,说明其时各地府县儒学均了解清代乡饮礼制和用乐,也如吴荣光《吾学录初编》一书所言,这是入仕者当了解的礼制。但是从乡饮宾选举的没落来看,乡饮酒礼的实践存在着现实困难。吴荣光指出,以“宁缺毋滥”为说辞,是一种不举行乡饮酒礼的正当名义,而且这一说辞也符合王朝规定。乾隆二十五年(1760 年)颁布有法令:顺天府不能遴访年齿品行皆符众望的乡宾,则可以停止乡饮酒礼,以“宁缺毋滥”为原则,“不得拘于成例,苟且塞责”[23]296。相关内容也记于《学政全书》,各直省儒学均有颁发。如果入选乡饮的人被查出有过,不仅入选者被除名,连举荐的官员也会被处分。因此,不作为反而无责可究,可谓明哲保身。

结语

综上,乡饮酒礼乐章乐制在乾隆七年(1742 年)开始建构,有《御制补笙诗》六章,乾隆五十三年(1788 年)完成全部《诗经》歌乐,在乾隆晚期乐章逐渐颁布到达直省。但是,即使在康乾盛世,直省乡饮酒礼经年不办、偶尔操办仍是常态。即使一地偶尔连续举行几次,按制用乐也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清代乡饮酒礼虽然按制用乐,但无论是在顺天府还是湖北等地区推行都存在困难。地方记录的礼乐,有时仅仅是具文抄录。历史学家瞿同祖指出:“有一些职责不过是形式而已。很显然,那些不管履行与否对州县官政治生涯无足轻重的职责,或者无法作为衡量官员政绩标准的职责,都或多或少地被官员们轻视。因此,大多数官员对于道德教化只是嘴上说说敷衍了事而已,而真正尽力去推行的人,就会被同僚嘲笑为‘书呆子和傻瓜’。”[24]280—281乡饮酒礼就是这样的一种“职责”,而乾隆朝耗费精力完成乡饮酒礼乐制,更多只是为了礼制乐制的完备,以实现“其功大者其乐备,其治辩者其礼具”的礼乐昌明、教化纯一的政治统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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