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
2021-04-25姜奇平
〔 DOI〕 10.19653/j.cnki.dbcjdxxb.2021.02.001
〔引用格式〕 姜奇平.论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1,(2):3-15.
〔摘要〕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在于以附加价值形式存在的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是从工业经济无差异化、非多样化、同质性的价值中,经矛盾运动自然发展出来的。这种价值体现着质量、创新和体验的本质。从供给角度内生质的差异性,称为创新;从需求角度内生质的差异性,称为体验;当供求平衡时,合称质量。这里的质量,不是指产品质量,而是生活质量,分为高质量发展与低质量发展。数字经济本质上必然是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的经济。本文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探讨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以增加值对应工业经济创造的交换价值,以附加值对应数字经济创造的新价值。区分出“创造新价值”对于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的不同含义,将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从一般交换价值中分离出来。
〔关键词〕数字经济;价值本体;高质量发展;增加值;附加值;交换价值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21)02-0003-13
提出“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这个问题所针对的是,将定义数字经济的角度从先前的“数字”视角(如“基于数字技术的”经济),转换为“经济”视角(如在价值上有什么不同)。经济的本体在于价值,而不在于技术手段。在定义工业经济时,不宜说它是“基于工业技术”的经济,而应从价值本体上,把它定义为社会化机器大生产,以别于小农经济。同样,“基于数字技术的经济”这样的定义,仅从技术上概括说明数字经济,难以触及本质。可否不用技术的字眼定义数字经济,只说经济本身在价值上发生了什么变化?本文认为是可以的。从价值角度而非技术角度解析数字经济的内涵,有助于澄清这样一种误解,即认为数字经济只在技术(“数字”)上是新的,而“经济”上依然同以往一样,这会误导人们“穿新鞋走老路”。
即便是斯密在解析工业经济时,也没有使用任何技术的字眼(诸如“蒸汽机技术”之类),而是仅仅从经济本体——价值(包括价值创造方式)——开门见山地指出,工业经济比此前的农业经济多出了一个新的价值,即交换价值。以交换价值这一新经济本体同农业经济的旧本体——使用价值——区分开来,并明确交换价值之于使用价值的主导地位。反过来想,如果斯密也用今天常用的“洋务运动”式的定义方式,只谈技术(“用”变),不谈本体(“体”变),把工业经济定义为基于工业技术的经济,就无法区别地主利用工业技术从事小生产(如使用电力进行农业家庭经营)与资本家利用农业技术从事大生产(如农业产业化)之间的本质区别。这就变为旧学为体、新学为用,抓不住时代变化的根本所在。
一、数字经济的价值“容器”:附加值
先从计量维度这个形式上理解数字经济。就价值的主导方面(或主导价值)而言,农业经济的价值本体在于使用价值,工业经济的价值本体在于交换价值,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在于特殊定义的附加价值。这里将附加值从增加值中区分出来,赋予质量、创新、体验的内涵,作为数字经济的“经济”新质所在。数字经济是创造高附加值的经济,并以均衡水平的高附加值区别于工业经济的价值本体。
(一)設立新的价值维度
经济本体的价值维度是个历史概念。每一种新经济总是通过扬弃,把旧经济中的价值包容于自身之内;同时又彰显出新价值。例如,农业经济通过使用价值这个维度,概括自身的经济本体与主导价值;工业经济采用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两个维度把握价值,其中的使用价值是继承,交换价值是发展,后者成为主导价值,前者成为基础价值。数字经济通过使用价值、交换价值、附加价值三个维度把握价值,其中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是对工业经济价值的继承,成为基础价值,附加价值是数字经济的新发展,成为主导价值。在索洛悖论中,看不到数字经济的产出,并不是因为它不存在,而是在增加值与附加值不分的条件下,没有适合的价值维度将其显示出来。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与高质量发展的价值本体是相同的,都是将质加以内生的经济。在工业经济的计量体系中,先验假设所有的量都是同质之量。因此,高质量发展与低质量发展在质上的不同是无法量化观测的。统计学称之为未被观测经济(Nonobserved Economy,NOE)。
研究数字经济需要设立新的价值维度,使它特有的价值从未被观测状态转化为可被观测状态。基于数据的特性(数据可以非结构化,用来表征质的不同),本文认为这个新的维度应从“把质加以量化”这个大方向上寻找。本文先验设定,工业经济的价值“容器”是增加值(抽象价值容器),数字经济的价值“容器”是附加值(抽象价值+具体价值容器)。附加值就是可以把质(质量、创新、体验)的价值加以量化的新维度。研究新价值本体的突破口在于发现价值本体的“容器”不同。这个“容器”比喻的是容纳(计量)价值的新维度,决定一种价值看得见(显现),还是看不见(隐藏)。例如,重农学派眼中的使用价值是以物理单位(长宽高与重量等物量值)为“容器”的,而工业学派(如斯密)眼中的交换价值是以符号单位(货币,现价值)为“容器”的。按前一种“容器”,将木材加工为桌子是减少价值,看不见加工制造的价值;按后一种“容器”,将木材加工为桌子是增加价值(增加值),加工制造带来的价值从看不见,变为看得见。同样,识别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也要对“容器”进行区分。只不过,二者同为符号单位(货币为一般等价符号,数据为“一般等价符号+非一般等价符号”),要进一步区分两种符号“容器”的不同。
如果不区分“容器”的话,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典型如知识价值论,一说信息、知识、数据创造了什么价值,率先想到的就是创造了何种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这就把“容器”弄错了[1]。等于在说创造了什么样的工业经济价值,而把知识独特的价值——比制造具有更高附加值这一点——忽略掉了。深入研究后会发现,数字经济创造的价值,在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外,另有其他未被观测经济(NOE)的价值存在。与典型工业经济(以零经济利润为标准态)的不同在于,它创造出某种不同于一般交换价值的附加价值。这种价值与斯密所说的交换价值的最大区别在于,它除了抽象价值还附加有具体价值,且不是使用价值意义上的具体价值,也不同于一般所说的具体交换价值,而是特指异质性价值,即体现于质量、创新、体验中的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所特有的具体价值,在经验中对应个性化、定制、内容、情感等来源附加的溢价。对比之下才发现,原来工业经济中所说的交换价值,全是无差异化、非多样化的抽象价值,与这种抽象价值对应的具体价值一样,都是同质化的使用价值。
这里可以产生一个新的知识点:用同质、异质这对范畴区分两种不同的“创造新价值”。当创造的新价值是同质价值时,称为增加值(熊彼特称为物质的“循环流转”);当创造的价值是异质性价值时,称为附加值。
(二)有别于增加值的附加值
数字经济创造的新价值是从它的旧价值母体中产生的。对于数字经济创造的不同于抽象交换价值的新价值,可以从附加值这个概念基础上进行概括。在以往的研究中,增加值(Value Added)与附加值(Added Value)一般被视为同一个概念,是同一个“容器”,都是指经济主体新创造出来的价值。本文在保留“创造新价值”这个共同含义的基础上,将附加值从增加值中区分出来,赋予特定含义,作为数字经济的价值“容器”。形成工业经济价值、数字经济价值两个不同的计量“容器”。
数字经济本质上是令质的差异更富于效率的经济。信息、数据本身就是专门显示质的差异的中介,并以此区别于货币中介。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都是提高多样性效率的技术(“多样性”在技术上对应“非结构化数据”,都是Variety)。当这种生产力传导到经济本体时,就会使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从不经济变得更加经济。本文假定,数字经济创造的是一种不同于增加值的附加值。在经验中,这种附加值等价于质量、创新、体验的价值。质量、创新、体验三者之间的共同点在于,它们的价值共同来自质的差异。差异的程度可以由均衡时AC-MC的溢价之差衡量。AC-MC这个价差越大,表明质的区别(如高质量与低质量)在定价中的作用越大,创新在定价中的作用越大,体验在定价中的作用越大;反之,这个差越小,说明质量、创新、体验作为价格变量的影响越小。附加值与增加值的计量转化代表着数字经济价值与工业经济价值的“换算”关系。差异化定价因素在工业经济中也存在,如品牌、专利,但与无差异定价(完全竞争均衡价格)相比,因为没有主导生产力的支持,不是一种常态与主导现象。表现在理论上,就是认为在所谓“长期”中,这种差异一定会被完全竞争磨平,如创新终将被模仿变得泯然众人矣[2]。一直到信息技术、数据技术成为主导生产力后,潜伏于工业经济中的次要定价因素,转而成为主导定价方式。在理论上,内生质量、创新、体验的均衡,不仅可以符合均衡条件,而且可以变为广义的最优,成为新常态。
重新定义后的附加值可以按标准方法转化为增加值,从而将数据中介上的特有价值转化还原为工业经济通用的货币中介上的一般价值。这里把附加值从工业经济中的附属性价值“扶正”为数字经济中的主导价值。将数字经济的独特价值定位于提供增加值基础上的附加值。
⒈ 區分两种含义的“创造新价值”
理解附加值包含的新含义,需要区分两种含义的创造新价值。熊彼特是第一个区分出创造新价值新含义的知名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只有创新才创造新价值。与斯密对价值的工业经济式的理解(交换价值)相比有了一个明显的进步,即将创造新价值的重心从无差异行为转向差异化行为,由此开始孕育出数字经济价值本体(差异化价值)的萌芽。
以加工、制造活动为原型概括出来的价值是标准化、同质化的抽象价值。这是增加值意义上的创造新价值。这种价值在量上的增加,虽然也可以称为创造新价值,但实际创造的只是新增加的同质化价值,如将100只罐头的产量提高到106只。然而,在熊彼特看来,这种价值不是什么新价值,只是从旧质中产生了新的旧质,是同质化的旧质量的增加。这种价值可以算作增加值,但却不被熊彼特认可为创造新价值。在新的语境中,增加值的加是指加在原材料之上,即加工与制造活动创造的价值。即拉卡(Rucker)指出的:“生产价值(Production Value)是因为企业的生产活动所附加于原材料上增加的价值,也就是由总销售额减掉原材料费、动力费、消耗品费后得到的附加值数值。”
创新所创造的则是异质性价值,即创造新质的使用价值(用新的质取代旧的质)与新质的交换价值(附加利息之上的更高价值)。在新的语境中,附加值的加不是指加在原材料上,而是加在原有产品(如加工与制造产品)上的价值。如雷曼(Lehman)采取“加法”对附加值进行定义,把附加值称为“创造价值”(Created Value)。这里的创造是指,在产品原有价值的基础上,通过生产过程中的有效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即附加在产品原有价值上的新价值。创新由此成为提高附加值的根本途径,而这是增加值中没有的意思。
为了有效进行工业经济价值与数字经济价值的区分,笔者不赞同把所有价值的新增都称为附加值,而只把附加值理解为附加在原有价值(产品价值、生产价值)上的新价值(服务价值,如设计、品牌、维护等活动新增的价值)。数字经济本身当然也创造工业经济价值,但越来越会体现出自身特色,即附加值的占比越来越高。这种新价值与工业经济的价值(交换价值)区别在于交换价值是同质性价值,而新的价值是异质性价值。异质性在供给方面表现为创新的价值,即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地生产的价值;在需求方面表现为体验的价值,即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地消费的价值;合在一起,就是质的价值(新质的价值、质量的价值)。数字经济因此一定是高质量发展的经济。
⒉ 增加值与附加值的换算关系
新的价值可以通过交换价值来表现,即在同质性的交换价值之上,附加一个体现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在均衡水平价格上,表现为边际成本之上附加平均成本,形成成本加成定价。在理论分析与实证计量上,增加值与附加值最鲜明的区分标志就是均衡价格的不同:凡是零经济利润的价值,即均衡价格为P=MC时形成的价值,为增加值,其本质是无差异化、非多样性、同质性价值;凡是正经济利润的价值,即均衡价格为P=AC时形成的价值(正经济利润指AC-MC这一溢价区间,也可称租值)为附加值,其本质是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工业经济以无差异化竞争(传统上称为完全竞争)为常态,数字经济以差异化竞争(传统上称为垄断竞争)为常态。供给方面的差异化竞争表现为创新,需求方面的差异化竞争表现为体验。支持无差异化竞争的生产力是工业生产力,主要提高分工专业化的效率;支持差异化竞争的生产力是信息生产力(或称数据生产力),主要提高分工多样化的效率。虽然工业经济中也存在差异化竞争,数字经济中也存在无差异化竞争,但就它们各自典型的、标准的形态来说,大致如以上区分。
国民账户体系2008(SNA2008)的统计口径是按现价值计算的,现价值本身并不区分真实世界实际发生的价格是完全竞争定价还是垄断竞争定价,因而难以用于质量的量化。在现有的增加值测算系统中,依照SNA2008的准则,上述附加值被列入“质量变化的测度”中处理[3]。这部分价值之所以在GDP中“看不见”(因而成为NOE),是因为被平均处理了,如用拉氏价格指数比较0时期与t时期的价格。GDP的统计只能测度现价值,难以对同等的量(交换价值量、增加值)在质的差异上进行直接辨析。因此,如果两个经济的GDP相等,是无从区分两个经济的质量差异的。但是,人们可以从侧面观察到它们之间的区别,即观察制造业(或产业化)与服务业(或服务化)的比例关系,一般来说,制造业相较服务业的无差异化特点更为突出,服务业相较制造业的差异化特点更为明显。在相同的GDP条件下,制造业占比较高的经济体,完全竞争定价的经济占比较高,经济质量相对较低;服务业占比较高的经济体,垄断竞争定价的经济占比较高,经济质量相对较高。这与人们的经验感觉是一致的。
(三)附加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
当以附加值(更高的具体交换价值)为主导价值时,交换价值(抽象交换价值)就成为一种基础价值。二者性质有别,但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从性质上讲,交换价值是工具理性价值,前提假设是经济人理性,对应的阶段是人的发展,对应的哲学概念是作为手段的人(通过把人作为手段,以实现人的目的);附加值是人的目的价值(即意义),前提假设是人的价值,对应的阶段是人的自我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对应的哲学概念是作为目的的人(人是目的,以人为本)。交换价值与附加值都可以转化为价格,前者构成均衡定价的边际定价部分(主要决定均衡中的数量、规模),后者构成均衡定价中的溢价,或平均成本高出边际成本的部分(主要通过质的不同来决定价格)。沒有交换价值,谈不上附加值(好比没有一楼就没有二楼),没有附加值,交换价值可能缺乏意义(如有钱却不快乐)。
交换价值和附加值同时作为交换价值(一种抽象、一种具体)时,可以把附加值理解为一种交换价值的溢价。不过,它们之间的实际关系是,附加值以改变交换价值的价值“浓度”方式,也就是说,以改变创造价值的劳动时间的相对尺度(类似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相对关系变化尺度)的方式,改变它们共同相对于交换价值的比例。类似于质量、创新、体验这三个方面构成的附加值可以像货币通胀或紧缩那样,改变一般等价物的实际价值量。例如,从体验方面说,钱与快乐的关系,在高收入条件下(生存发展需求得到满足后),为了获得同样的快乐,有人愿意付出比低收入的人更高的价钱,如同在快乐面前,钱变得贬值了一样;从创新方面说,钱与快乐的关系,在满足了生存发展之后,人们更看中工作能否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潜力,而相对宁可赚取少一点的工资。在扩展的费雪方程中,用MV=BH定量对这种关系进行描述。B是指信息价值量,H是信息价格水平,M是货币价值量,V是货币价格水平。可以从均衡的角度更精确地刻划这种关系,设附加值为目标函数,交换价值为约束条件,一个经济的价格结构呈现这样的规律:如果附加值最大化,代表快乐最大化,或人的潜力释放最大化,而交换价值代表付出的代价,只有二者达到最优,人生才可以达到最优。这时人的假设已从经济理性最大化,即交换价值最大化,变为了人的目的实现最大化[4]。但是,这时的目的不是主观目的,而要与付出相权衡。如果假设交换价值最大化,而缺乏附加值约束、人的目的约束,就会出现有钱却不快乐的悖论。
总之,在数字经济中,高附加值不是一种局部现象,而是涉及均衡与最优性质的全局性改变。长期以来,基于工业经济经验归纳形成的经济学认为,同质性假定所限定的均衡是零利润的,包括高附加值在内的正利润,都是不可能长期稳定在均衡与最优水平上实现的。数字经济学则揭示出,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及体验美好生活,将使经济从物质循环流转,进入到以人为本的新价值创造的轨道。数字技术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只是从生产力方面为体现数字价值的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提供赋能与支撑。
二、从工业经济价值中剥离潜在的数字经济价值
在从增加值概念中剥离出附加值概念后,对数字经济内涵的讨论开始从计量形式转向实质内容,即从工业经济的价值中,剥离出单独属于数字经济的价值来进行定性分析。具体来说,要从对应增加值的交换价值概念的历史性分析中,剥离出对应附加值的、以差异化价值为特征的新价值。在此之前,后一种价值是潜在于前一种概念(交换价值)之中的。例如,一件创新的产品仍然是以交换价值定价的,只不过其中包含了一个溢价。
(一)“生产性”概念的历史演化
创造新价值这个命题的内容具有历史性。每代人理解的新价值是不同的。在政治经济学中,这里的创造用“生产性”这个概念表示。在“生产性”这个概念中,生产的实际意思是产生(产出),是相对转移而言的。不同时代,关于什么是生产性的,什么不是生产性的,认识不一样。实际争论的是,农业、工业与信息,什么产出价值,什么只是转移价值。争论几乎完全取决于对生产方式的认识。
以生产方式立场决定何为生产性,在历史上有一个向来有效的定式,即旧生产方式的代表总是把旧生产方式的活动称为生产性的,认为它创造财富,把新生产方式活动说成是非生产性的,认为它只转移财富,而新生产方式的代表一律把新生产方式下的活动当作生产性的。不妨验算一下:重农学派说农业是生产性的,工业是非生产性的(这里看出生产的原本定义不是制造,而是产生);劳动价值论则认为,工业是生产性的,而服务是非生产性的。推论下来,数字经济应有的价值主张一目了然,即认为服务(包括信息活动)是生产性的。当然,新生产方式的代表承认以往生产方式下的活动也是生产性活动,只不过给出了价值的增量。
生产有两义,一义是制造,只有物质生产(制造与产品生产)属于生产;另一义是产生,只要产生价值,都属于生产。按后一含义,制造只是产生价值的一种形式,即通过制造来创造价值,而前一义,是工业经济附加在价值论上有局限性的判断,需要也可以在研究数字经济时加以区别与剥离。生产性活动与非生产性活动的区分则更强调后一义。从问题导向来看,这时的生产性活动是指创造价值,后者只是转移价值。问题会变成争论价值在总量上是否增加。如果能够证明服务等“非生产性”活动也可以使价值总量得以增加,则这种活动也可以被认为是“生产性”的。从对工业经济价值的剥离中推理出数字经济价值不是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问题。可以从这样一个问题出发找到应有的问题意识,即服务业、服务化、服务经济为什么会从制造业、产业化和制造经济中发展出来?这就需要从价值本体上思考,转变观念,从服务不创造价值,是非生产性的,转向服务创造价值,是生产性的。要从价值论上说明服务是生产性的,就要挣脱服务创造价值的内涵仅在于“服务创造交换价值”这一工业经济的落后理念。要认识到,在服务活动包括知识活动创造的高附加值(AC-MC)背后,存在着一种不同于交换价值(但可以用AC-MC这一尺度折算为交换价值),且与交换价值基本性质不同的价值,这就是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交换价值的本质是抽象价值,同质性价值;服务价值的本质是更高的具体价值(具体是指价值上的具体,而不指使用价值上的具体),异质性价值。张伯仑早已指出,并被经济学普遍接受的是,这种差异化的价值带来均衡水平上的AC-MC溢价。这不是用消费者主观上非理性地意愿为差异化付出高价可以解释的,而是差异化本身确实具有比加工制造更高的价值。因此,人类才会由制造业发展为服务业,而不是相反。
服务经济与数字经济从其经济本体,即从价值上说,是同一种经济,而不是两种经济,因为服务业与信息产业创造的乃是同一种类型的价值,这种价值在本质上有别于加工、制造的价值(同质性价值)。服务因人而异的特性说明服务生产出来的是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本身。制造业服务化的本质是在同质性价值之上附加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在生产的环节上不断派生出设计、营销、售后等服务环节的过程,这就是为不同需求提供不同解决方案的过程。以售后服务为例,每个用户不同的需求(要解决的不同问题)构成了服务的内容(对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像制造那样,企业生产什么消费者就只能被动接受什么,而是消费者需要什么企业提供什么。虽然部分服务可以实现标准化,用机器来替代,但相对制造业来说,服务业与服务化在最终消费环节是难以标准化、自动化的。
过去人们认为,服务经济是工业经济的一部分。从服务经济过去一度都以工业技术、工业生产力为基础来说,归堆工业经济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按照价值本体来区分,服务经济在本质上更接近数字经济,而不是工业经济。一旦配备先进生产力(信息生产力、数据生产力),成为现代服务业,肯定应归类为数字经济。
(二)交换价值的工业经济背景
⒈ 工业经济主导价值提出的制造、加工业背景
交换价值本身具有工业经济的特定价值含义,从中可以沿着“创造新价值”这条线索,剥离出不同于工业经济价值的新价值。不进行这样的分析,人们天然会认为,交换价值是一种通用的价值本体,既可用于工业经济,也可用于数字经济,且在此之外,不存在别的价值本体足以支撑起另一种经济。本文却认为,交换价值是在制造、加工业发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因而也不可避免带上工业经济特有的印记,需要也可以在研究数字经济时加以剥离。斯密之后的劳动价值论是在制造业成为主导产业的特定趋势背景下立论的。这从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财富创造的来源可以看出。《国富论》第一章,从头到尾所说的创造财富(价值)的分工,都是相对于农业分工的工业分工,举的例子都是制造业的分工,如扣针制造的分工。他说:“农业由于它的性质,不能有像制造业那样细密的分工”[5]。因此,分工创造财富实指制造创造财富,而农业代表自给自足。劳动价值论因此可视为制造价值论,它讨论的劳动不是农业经济中的劳动。李嘉图所说的地租已是资本化的地租,不再是重农学派甚至配弟所说的地租。
劳动价值论初起时的价值论定位是与农业经济在创造价值的经济总体来源上进行区别,争辩的是自然生产(农业所决定的农业经济)创造价值,还是制造生产(工业所决定的工业经济)创造价值。斯密之所以在重农学派之外另提交换价值,显然是为了辨别出一种不同于农业生产方式(自给自足)所创造的价值,是在为工业创造新价值提供理论根据。后世往往忽略了这种针对工业经济的特指性,在制造业已低于50%这一新背景下,仍将原有结论延伸到新的经济本体中,造成价值论的潜在冲突。如果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个历史因素纳入分析,就必须考虑到,将针对工业经济特定背景的立论平移到数字经济上来,需要根据不同经济本体所占比重的变化,对原有基本范畴与框架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正,形成以附加值主导、以增加值为基础的新本体框架。为此,需要倒过去重新思考,把附加值扣除后,原来的加工、制造到底创造的是什么价值,这个价值与交换价值是什么关系。例如,要对知识价值论重新设问,除了肯定知识创造了包含一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构成的增加值之外,还要发现知识创造出有别于加工、制造的附加值这种新价值。这是一个还没有被讨论充分的问题。
数字经济学出于区分的需要,将制造和加工创造的价值明确界定为同质性价值(以同质性价值作为交换价值的前提性本质)。这种同质性价值与农业经济创造的价值、数字经济创造的价值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具有由机器生产决定的标准化,以及在应用上无差异化竞争这种同质性价值的特征。与之形成对照,数字经济总体的价值倾向是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它虽然在平台一级(包括中台)可以是标准化的,但在应用一级,一定是差异化的。这样的价值剥离,在经济学史上是自然发生的。从交换价值中剥离出典型的工业经济价值形态之外的价值,在均衡理论水平上,首推张伯仑的《垄断竞争理论》[6]。张伯仑发展了斯密分工理论中与分工专业化相对的分工多样化的另一思路,并将分工多样化的价值本体,以垄断竞争均衡定价的形式加以系统化[7]。杨格、Dixit和Stiglitz[8]、杨小凯[9]等人进一步探索了将品种多样化内生于均衡的理论进路。张伯仑对价值进行差异化与无差异化区分的一个显著外在标志是把成本分成生产成本与销售成本,前者对应无差异化的制造活动,后者对应差异化的服务活动。在张伯仑(包括将张伯仑思想加以数学化的D-S模型)将差异化内生于均衡的构想提出的时候,数字经济还没有萌生,但这些学者在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技术形成潮流之前,就触及了经济本体上的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这个问题。
从数字经济的主导逻辑形成后的实践发展来看,张伯仑的理论最先揭示数字经济价值本体的规律。正是张伯仑发现了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一旦内生,均衡价格会从P=MC移向P=AC这一规律。这个新均衡点的确定及相关规律的揭示,可以事后“追认”为数字经济价值本体的最初表述。也就是说,数字经济的界定是先有价值本体的确认,后有技术本位的表述。张伯仑本人只是不知道信息技术、数据技术的发展会使差异化竞争、多样化竞争成为一个被称为数字经济的新潮流的常态。在当前的数字经济实践中,张伯仑的理论具有很好的解释力。例如,数字产业化一旦发展为产业数字化,其经济本体中就会出现相应的制造业服务化现象,而服务化就是在经济本体上通过差异化增加附加值的过程。此外,互联网商业开始从打价格战转向品牌竞争、生态竞争的升級方向,也是在向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方向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产业内容化、情感化、体验化等“00后现象”也就容易解释了,它们都是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表象。
经济学曾用同质性假定不自觉地照应了价值本体上的工业经济设定这一特点。新古典理论在做出这种假定后,就不再讨论价值论问题,向农业经济、数字经济封闭了价值论新范畴研究的大门。古典经济学包括政治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虽然在社会关系分析这一方法上坚持了异质性(即认为物质性的技术关系是同质的,而利益性的社会关系是异质的),但在对应的资源配置上,与新古典主义一样,隐含了同质性假定,甚至同质完全竞争的假定(如假设要素从理论上说是自由流动的)。
⒉ 工业经济交换价值的来源:抽象劳动创造中间价值
马克思提出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无意中已是在提出一个工业经济的命题。这个命题,是以现代性理性,特别是现代性理性下的时间概念(牛顿时间)为理论前提的,是以一般等价物为市场标准中介为实践前提的。马克思并不是只有这样一种价值概念,因为他的哲学思想超越了启蒙理性。抽象劳动创造价值主要是分析工业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使用的判断。离开了商品经济,如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中,抽象劳动将复归非异化的劳动,价值的定义也会随之改变。这里就讨论这种价值的改变。
(三)数字经济相对最终价值而言的“生产性”
⒈ 从价值一般角度剥离出新价值
广义来说,价值有意义的程度、社会“必要”的程度决定一般的价值量,即对象的合目的性程度。合目的性指涉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手段是否符合目的,以及符合程度。人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价值一般的实质内容。从这个角度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与意义价值(附加价值)是手段与目的相结合的这种价值一般的三种特定方式(价值特殊,即价值一般的历史形式,由当时生产方式决定)。使用价值是质料的合目的性(物质功能上的有用性);交换价值是对象化于货币的合目的性,是目的(剥离具体性后)的抽象存在;意义价值(附加值)反映的是具体符号与目的(语意、意义)的吻合,是目的从抽象复归更高的具体性,即产品与服务合乎感性目的(情感是其外在表现)、符号契合感性意义(如是否快乐、幸福、美好)的程度。
把工业经济含意上的价值放在广义价值(价值一般)中考察可以看出,它只是所有价值中的一种特定价值,即中间价值。对工业经济来说,价值有意义的程度只是它作为工具和中介手段而有意义的程度。例如,有钱的程度是通过钱作为手段,表示在实现目的方面的能力高低,但并不保证最终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有钱并不一定快乐。数字经济以信息作为目的的中介,直接用于目的的实现。使目的从自在状态、自为状态,通过形诸符号、付诸参与,变为自在自为的状态。这里把后一种价值称为最终价值,即代表目的和意义的价值;把交换价值称为中间价值,即作为实现最终价值手段的价值。
马克思本人对价值的研究是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更高的)具体。并没有以交换价值为终点,其上还有自主劳动价值,只是因为这种高于交换价值的价值超出了工业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范围,才没有在《资本论》中重点谈论。现在,数字经济的实践跑到了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前面,再不正视马克思的有关思想,不仅理论上说不过去,而且会在数字经济前沿实践上惨遭商业失败,妨碍经济高质量发展。
⒉ 从中间价值中剥离出最终价值因素
交换价值作为工业生产方式创造的一种新价值,其创造价值方式的变化在于从农业自给自足向工业迂回生产的转变,因而它具有中间价值(“具体—抽象—更高具体”中的中间站——抽象价值)这一鲜明特点。杨格以来的经济思想中,出现了一种以物(产品)为参照系的中间产品论。将价值上“无差异化—差异化”的矛盾,转换为“最终产品价值—中间产品价值”。前者用完全竞争方法分析,后者用垄断竞争方法分析。以最终产品的无差异化价值指代工业经济价值本体,以中间产品的差异化价值,指代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这样一种区分是技术关系分析而非社会关系分析。在数字经济的社会关系分析中,这种关系则反了过来。以人(而不是物、产品)为参照,差异化价值才是最终价值,无差异化价值反而是中间价值。这里的“最终”是指目的。以人为本,要求把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置于价值讨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这里的“中间”是指工具与手段,是人实现目的的中间物。也就是说,手段的价值是中间价值,而目的的价值是最终价值。交换价值是同质性价值在中介上的显现。内在于其中的是与特定生产方式相联系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价值一般,而是特定的价值。货币经济替代实物经济,是这种特定价值成为经济主导的标志。由交换价值主导的货币经济并不是所有经济的常态,只是工业经济的常态。可以认为,交换价值是一种典型的工业经济概念。交换价值所指的价值,从价值一般角度看,只是中间价值,而最终价值是人的目的(表现于对象是对象的意义)的价值。通过信息、数据符号表达的意义所具有的价值,是数字经济提供的有别于一般交换价值的价值。在数字经济中,与意义表达有关的内容、情感等一旦附加在产品上,可以具有增值效果,背后是最终价值决定中间价值这一规律在起作用。工业经济越向数字经济转型,经济本体的主导权就越由中间价值转向最终价值。数字经济可能会像發现交换价值一样,发现一种独立于工业经济主体所创造的新价值,反映“知本家”创造的价值,这种可能不是不存在。这时,交换价值的位置很可能如同当年的使用价值一样,被当作一种参照系,纳入新的价值体系。从“农业(使用价值)—工业(交换价值)”的价值复合体,发展为“‘农业—工业—信息”的价值复合体。
⒊ 更高的具体劳动创造附加值
马克思只是在分析工业资本主义(工业经济)时,采用“使用价值—价值(交换价值)”这对范畴,然而马克思超越于斯密交换价值论的地方在于,马克思还拥有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参照系的关于价值一般的主张。相对于价值一般,交换价值只是价值特殊,只是价值一般的中间站。在交换价值之上,还另有新的价值存在。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价值来源理论——关于劳动的理论——上判断出来,因为马克思在具体劳动、抽象劳动概念之上还提出了自主劳动的概念。自然可以推论,在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上,另有新的价值存在。这就需要结合数字经济研究自主劳动对应什么价值,与附加值是什么关系。进而认识当前数字经济中兴起的灵活就业、副业创新、合伙制等现象,在冲破雇佣制的边界中形成的活劳动分成现象背后对应的新价值、新剩余的本质。
抽象劳动对应的价值权利,背后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交换关系,即劳动力被当作商品进行交换而发生的权利交换关系,但这种权利不能穷尽“人是目的”这个价值一般标准下人的所有基本经济权利。例如,创造性就不在这种交换的范围内。创造只能亲自(Access)发生,因而它与主权一样是不可转让的。权利要变成可交换的,一定具有卢梭所说的某种可以转让、委托出去的权利特征,也就是非亲自性、非参与性的权利。这就与数字经济的实践大相径庭了。在数字经济中,社会关系包括感性的私人关系,如社交关系,都具有亲力亲为的特点,难以让中间人代理。以个性化、创新为代表的异质性的具体劳动也创造价值,而且是亲自进行附加值创造。如果非要给数字经济创造财富的核心词Access下个定义,最合适的就是《国际歌》中“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这句话将最终价值与亲自的关系表达得淋漓尽致。
抽象出以合目的为核心的价值一般之后,可以看出,从一般交换价值中剥离出新价值,与数字经济中新新人类的价值取向(最典型如00后的取向)十分相近。都是从一般交换价值中,将与意义表征中介——如话语(网络文学)、图像(如品牌形象、明星颜值)、音频(如音乐)、视频(如直播)等非一般等价符号——对应的价值独立出来,给予特别溢价的过程。人们在表达情感、获得体验的内容中产生幸福、快乐的最终价值。交换价值(增加值)与这种新价值(附加值)之间的关系,好比60后的价值与00后的价值,前者难有条件重视生活品质,主要追求中间价值(如房、车);后者更加重视生活质量,更多追求最终价值(常被误解为主观心理需求,实际是向往“美好生活”的客观需求)。二者之间的价值之差,就是有钱(喻中间价值)与快乐(喻最终价值)之间的价差,即AC-MC。这是无差异化、低质量经济与差异化、高质量经济的价值差。因此,信息的价值既包含交换价值,也就是换取目的实现能力的高低,如作品中包含的作家付出的“苦劳”(标准劳动时间,以完成的任务决定,如发布了一个歌曲作品,但不一定流行),也包含目的的价值,由目的本身价值的高低来直接决定。例如,好的作品与差的作品,依据它是否有意义、意义的大小高低而决定其自然具有的价值;又如在作品中,反映的是作家的“功劳”(自由劳动时间,如才华;由任务完成的质量决定,如成为流行作品)。
三、数字经济创造的新价值及价值来源
从数字经济价值本体的实质方面说,向附加值这个形式的“容器”中灌注的新内容,就是数字经济价值本体的价值内涵。下面分别从技术关系与社会关系两个方面分析数字经济价值本体的实质。首先,数字经济创造的新价值与创新的价值具有相同的实质,是同一种价值,即创造性价值;其次,数字经济创造的新价值,正是马克思当年预言会在工业资本主义之后出现,但受当时信息生产力没有出现的限制而无缘观察到的那种扬弃交换价值的自主劳动价值。
(一)数字经济的价值客体:被创造的新价值
数字经济创造的价值中不同于工业经济那一部分,实际是价值一般中的最终价值这个子集(以人为本的“本”,对应这里的“最终”)。它以附加值的形式加入到交换价值中,形成抽象交换价值与具体交换价格(即附加值)的混合定价(即壟断竞争均衡定价)。在数字经济中,最终价值第一次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中介形式,这就是信息、知识、数据。信息、知识、数据本身作为符号,只是价值中介,对应的价值实体有两种,一种是它的工业经济价值实体,即信息、知识、数据本身以符号形式作为商品而具有的交换价值(中间价值);另一种是它的数字经济价值实体,即信息、知识、数据这些能指符号的所指,即内容具有的主体价值(意义)。二者有一个明显分界,前者可以用知识产权(一种产品规则)封闭保护;后者却适用于服务规则(如SaaS、DaaS)开放保护。数字经济创造的新价值是一种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而且它的具体价值部分必须与最终的主体(用户)结合(相当于对文本的再阐释)才能最终确定其语境化的一对一价值。
⒈ 创新价值:新质的使用价值与高附加值
创新与数字经济的经济本体是同一个,而不是两个。不指出这一点,人们一般会认为,创新带来一种价值,数字经济又带来另外的价值,而没有发现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创新的价值,也就是通过创新活动创造出的不同于同质性的交换价值,但可以在交换价值之上带来增值(AC-MC)的那种新价值,是异质性价值广泛存在于第一种现实形式。创新理论经常误读熊彼特理论,以为创新价值是创造活动带来的交换价值,这仍然是从斯密的工业经济视角对价值进行理解。这样理解创新价值会与马歇尔的均衡条件(在完全竞争MR=MC时利润归零)相矛盾,这不是熊彼特的原意。熊彼特谈的新价值是在均衡点具有正利润的价值。
(1)熊彼特创新与创造新价值
按照熊彼特的观点,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在熊彼特看来,作为资本主义“灵魂”的企业家的职能就是实现“创新”,引进“新组合”。熊彼特认为,生产本身不创造价值,只有创新创造价值。熊彼特认为,重农学派所认为的价值增加无非是物质的增加,并非真正的价值增加。同时,对物质投入的生产,熊彼特也认为不增加价值。熊彼特说:“生产不‘创造价值,就是说,在生产过程进行中不发生价值的增加。”[10]这就与斯密的价值观产生了鲜明的冲突。斯密认为生产创造价值,而熊彼特反而认为生产不创造价值。创新是典型的“创造新价值”。这个新价值已不是斯密、李嘉图那种物质循环流转意义上的交换价值。创新所创造出的新价值可以用交换价值折算(溢价)和表现,但不能简单理解为交换价值,尤其是与物质的循环流转不加以区分的交换价值。从这个角度看,信息技术产业创造的价值是为创造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提供提高多样化效率的生产力工具,称之为赋能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提供的电脑、网络技术,当然也可以不用于创新,如仅仅用来当打字机。但是,高度的市场竞争会使这种不用信息技术所长的企业,在长期博弈后逐渐被更适应新生产力工具并利用其进行转型的组织所淘汰。
(2)政治经济学中的相对剩余价值与创新劳动价值
马克思在谈相对剩余价值时指出,其特征包括“发现和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同时劳动(从而剩余劳动)的质的差别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样化”,与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特征高度一致。马克思指出:“生产相对剩余价值,即以提高和发展生产力为基础来生产剩余价值,要求生产出新的消费,要求在流通内部扩大消费范围,就像以前(在生产绝对剩余价值时)扩大生产范围一样。一是要求扩大现有的消费量;二是要求把现有的消费量推广到更大的范围,以便造成新的需要;三是要求生产出新的需要,发现和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换句话说,这种情况就是获得的剩余劳动不单纯是量上的剩余,同时劳动(从而剩余劳动)的质的差别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样化,本身越来越分化。”[11]
现代政治经济学开始从创新的角度认识马克思的上述思想,认识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本文认为应扩大为市场创新,甚至社会创新,如人文创新,以涵盖模式创新、文娱创新等)可以增加相对剩余价值[12]。进一步地,应该是从劳动角度认识这种新价值的来源,把创新的价值理解为创新劳动价值[13]。创新这种劳动就是创造性劳动,其主要特征有三方面:第一,可以在使用价值方面创造新的质,而非只是机械化重复同样的质。这里的创造也是劳动创造价值所指的“创造”,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异化劳动中,也可以说劳动创造价值,但这个创造只是带来、生产的意思,并不是创新含义上的创造。区别就在于创造性劳动带来、生产的是异质品(“新质使用价值”),劳动创造价值中的“创造”带来、生产的是同质品。第二,具有“超常价值”,所谓超常价值不同于超额利润,只能是异质性价值折算为同质价值(交换价值)时高出来的附加值部分(附加值区间通常在AC-MC)。超额利润是高于AC的部分,是个别利润,不能在均衡水平持续存在。第三,具有自主劳动的意义,创新劳动价值是劳动者的创造性潜力在劳动自主掌握生产条件下的释放。创造性劳动具有交换价值之上的意义,在于人的解放,释放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潜能,这是其意义价值所在。这种意义价值不一定在商品价值层面体现,如果“折算”回商品价值,其量值等于“超常价值”。这一方面,是笔者不同于赵培兴[13]创新劳动价值论的地方。
现代政治经济学中另一種值得重视的观点认为,“简单劳动与技术进步的乘积即复杂劳动”[14]。可以用这个倍数解释附加值的来源与尺度。在这里,简单劳动对应增加值,复杂劳动对应附加值(“超常价值”),创造性劳动等于在简单劳动之上创造出某个倍数的价值附加。在数字经济的现实中,创造性劳动不再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经济行为。例如,“双创”(创新、创业)就是一种具有自由而全面发展萌芽特征的实践活动。应特别关注的是非雇佣类型的活劳动(如合伙制、APPs),可以通过分成分享到高比例剩余价值(按中美两国当前市场行情,最高可达收入的85%)。
⒉ 服务价值:实证形态的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
如果说,交换价值是斯密针对制造活动的价值提炼,那么服务价值可以说是另一种价值,需要有不同于交换价值的尺度来衡量与把握。服务的生产性应从服务创造附加值的角度加以理解。例如,在制造业服务化中,服务对于制造附加上的一个价值增量,就是高于边际成本定价之上的增量。服务价值概念在理论经济学中的前身是张伯仑所说的销售成本。张伯仑把成本分为无差异化成本与差异化成本,前者由生产成本代表,对应制造活动的成本;后者由销售成本代表,对应服务活动的成本。晚期在与罗宾逊夫人的争论中,张伯仑明确了差异化价值,其实质就是异质性价值。
如今,在服务经济学中,人们已经形成普遍共识:“服务具有异质性”[15]。大量实证研究表明,服务相对制造存在一个附加值,由于这个附加值(本质上是AC-MC)的存在,出现了服务业增长之谜。似乎服务相对于制造具有一个偏离生产率的溢价。张伯仑较早在理论经济学中将这一问题归结为生产成本与销售成本的差别。生产成本就是制造的成本,销售成本是服务的成本,二者的差值等于AC-MC。这就是垄断竞争理论产生的动因之一。在这里,服务价值带来的这个均衡水平上的溢价,被归因于差异化、多样化与异质性(张伯仑晚期)。与此相对的是,制造业的同质性色彩更重。经济中的无差异化、非多样化、同质化趋向与均衡点趋向零经济利润之点,完全是同一个原理。因此,制造业要产生附加值(正经济利润),就一定要推动制造业服务化。这里的服务化,实际就是(像服务业那样)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以便从中增值)。这与斯密的思想,尤其是分工多样化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斯密(包括马克思)没有重点研究服务的价值,不等于不承认这种价值,而是他们都曾明确声明,不重点讨论服务是因为与制造相比,服务在那个时代占比较低。现在这个理由已不存在。工业化基本完成之后,人类的服务价值占比普遍都超过制造价值。作为最后一个例外,中国经济在最近几年服务业的比重也终于超过了制造业。因此,重新认识价值本体的工作就自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专长于提高多样化效率的信息技术最匹配、最适合加强的经济,恰恰是以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为价值本体的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体验)活动与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是同一个,而不是两个。因为它们共享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这个相同的本质。这一点与创新同理,创新与体验不过分别代表了差异化供给与差异化需求两个侧面。数字经济是将供求两方面合在一起的差异化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在美国,较早意识到服务与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相一致的首推Triplett和Bosworth[16],他们提出,“在美国,信息技术革命都是一个服务业的故事”。在中国,最早认识到这一点的是吴敬琏[17]先生,他提出,“ICT革命是一个‘服务业的故事”。离开了价值本体进行观察,很容易将信息产业的兴起与服务业的兴起当作并行的独立事件。但是,了解了它们拥有共同的价值本体就可能得出另外一种判断:不是先有信息技术产业,后有其经济,而是先有其经济,后来才产生了把信息技术加以产业化的旺盛需求。由此可知,产业数字化在价值本体上对应的是产业差异化,之所以提数字,是因为数字技术与这种价值本体最为匹配。反过来理解,数字产业化可以理解为信息技术与数据技术这种令差异化成本降低、多样化效率提高的技术,由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是服务业、服务化发展)日益依赖降低差异化成本、提高多样化效率,因而对赋能工具产生了大量需求,以致需要供给这种工具与能力的产业成为高速增长的新兴产业,客观目的是满足各行各业的增值要求。
(二)创造新价值的主体与来源:有意义的创造性劳动
数字经济中新价值本体的来源是创造性劳动。无论是创新还是体验,离开了自主性(目的在自身而不在老板或别人)是不可能实现的。有意义的创造性劳动是创新的价值来源。这里的“有意义”是指符合自身目的,即自主。从事自主劳动的主体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者。对数字经济进行劳动价值分析,可以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劳动价值的资源配置(技术关系)视角,显示的是价值的对象化客体;二是劳动价值的利益分配(社会关系)视角,显示的是价值的主体来源。从前一个视角看到的新价值是异质性价值,可以通过资源配置的均衡价格,从差异化、多样化引起的平均值偏离边际值的程度直接实证地观察到;从后一个视角看到的劳动价值,则要区分劳动是雇佣劳动(劳动力)还是自主劳动(劳动者),是否可从创新中得到分成激励。劳动是否自主取决于劳动的目的,如果目的由老板决定,则创新对自己而言是无意义的;如果目的在自身(如在零工经济、灵活就业、副业创新之中),则变为有意义的创造性劳动。非创造性劳动创造价值,但创造的是同质性价值,其剩余是同质价值的增量(增加值);创造性劳动创造价值,创造的是非同质性价值,因新质的出现而增值,增加的是异质性价值的增量(附加值)。创造性劳动取代雇佣劳动的主导地位需要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三个方面的条件。从数字经济实践来看,首先,生产力的关键性改变在于技术的通用性,引发作为生产力关键要素的资产通用性的出现,技术、资产与劳动的数字化,改变了生产力这一动力系统;其次,生产关系的关键性改变在于拥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提供了“感性的占有”[18]的实现条件,降低了活劳动参与创新、创造的生产资料进入门槛,创造了机会公平即一次分配公平的条件;最后,生产方式的关键性改变在于,小批量多品种的信息生产方式,通过“平台—增值”的新业态、新模式,激活了以APP为代表的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创造,由于风险从资本集中承担转向由活劳动分散承担,而活劳动从中享有与高风险对应的高收益,即多样性红利(创新红利),完成了剩余的转移,这进一步使自主劳动的分配成为现实可能。
四、结语:历史演进中的数字经济价值本体
本文论述了数字经济的价值本体在于以差异化、多样化、异质性的新价值为内涵的附加价值,并将其与以无差异化、非多样化、同质性的价值为内涵的增加值区分开来,创造这种新价值的经济是创新驱动与体验牵引的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将数字经济与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包括服务经济的发展,视为经济学价值论上可一体化看待的研究对象。不以技术定义经济,不等于认为信息技术与数字经济没有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技术在生产力中是决定性的因素。本文按效率取向将技术分为两类:非多样化技术为结构化技术,多为专用性技术,以专业化效率见长;多样化技术为非结构化技术,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多为通用性技术(又称通用目的技术),以多样化效率见长。
技术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如表1所示。与典型的数字经济相比,存在前信息模式(时间在前,中国略为滞后)、后工业模式(时间在后)这样两种过渡形态,第一种即“多样性技术+非多样性价值”这一技术经济组合(后工业经济模式),是工业经济在数字经济时代中延续性的存在,按“基于信息技术的经济”这一定义来划分,属于数字经济;第二种是把服务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前身(“前”数字经济模式,无信息技术之形而有多样性价值之实的经济),是数字经济对应的价值需求在工业经济时代还没有得到信息技术支持时的潜在形态。它们都属于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的模式,可以纳入过渡形态,作为工业经济与数字经济各自典型形态的一种补充。为统计方便,也可将“信息技术+工业经济”形态分类归入数字产业化,以信息技术产业产值计入数字经济;将“工业技术+数字经济”形态,按产值现有归属先排除在产业数字化分类之外,归入工业经济,待技术改造完成后再纳入数字经济。
服务经济这种“前”数字经济的存在说明数字经济并不是与历史割断、从天而降的,恰恰是从工业经济内部演化出来的。从“工业经济内部”是指,在分工专业化与分工多样化的矛盾、专业化技术与多样化技术的矛盾、同质化价值与多样化价值的矛盾中,后者从矛盾的次要方面上升到为主要方面。一旦分工多样化、多样化技术、多样化价值成为主导方面,经济的性质就从工业经济转化为数字经济。此前人们非常容易误认为,后工业模式是数字经济的主要内涵。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中国经济中差异化价值本体的比重(按服务业在GDP占比)超过无差异化价值为主的制造業占比的时间还较短,此前人们日常接触的经验事实更多的是旧价值,对数字经济不免形成“洋务运动”式(技术改变,本体未变)的判断。中国工业化的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服务业占比超过农业、制造业,这为认识附加值这种新价值,特别是它在数字经济价值构成中的主导地位,提供了水到渠成的历史契机。
最后需要澄清一个误解。旧经济理念排拒新经济理念有一个特别常见的公式就是,污称“新经济只要新产品,不要旧产品”。例如,套用这个公式咒骂工业经济,说它只吃钢铁,不吃粮食。掩盖了工业经济中农业产值的绝对值比农业经济更高的事实。同样,咒骂数字经济等虚拟经济,说它只吃数据,不吃钢铁和粮食,同样对数字经济中工农业产值的绝对值比工业经济更高的事实视而不见。实际上,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前后出现的真正变化,是新价值本体占比的增加,以及旧价值本体占比的下降(如农业产值占比下降到10%以下,工业产值占比下降到40%以下)。“发展数字经济就是不要钢铁、不要粮食”,这是一种情绪化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事实正好相反,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让制造业产值的绝对值远超工业经济,让农业产值远超农业经济。
由本文的研究派生出一个政策上的新问题:同样是推动信息或数据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在目标远景中,到底以增加值为主导取向,还是以附加值为主导取向。这变成了一个决定高质量发展性质的重要问题。处理好二者关系,事关数字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如果选择“数字化为主导,工业化为基础”的原则,建议采取以“附加值为主导,增加值为基础”的政策取向。预期的收效是在相同的GDP条件下,在信息技术革命的助力下,令高附加值部分(如服务化所创造价值)在结构占比上超过增加值占比(如产业化创造价值),以此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定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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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