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的治理难点与法律规制
2021-04-23贾若凡妥建清
贾若凡 妥建清
【摘要】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是当前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新动力。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治理带来很大难处,特别是在平台竞争、信用规范、税收治理及从业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平台经济治理成为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在此过程中,需要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垄断行为的副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推进我国平台经济税制体系创新,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健全平台经济从业者法律权益保障体系,确保从业者权益。
【关键词】 平台经济 互联网经济 税收治理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4.012
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断增长,平台经济发展迅猛,综合效益日益凸显,发展基础持续夯实,平台交易市场日渐规范,成为信息技术支撑下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传统贸易模式和协作分工方式,而且在信息、资源、物资、社会等方面,发挥着汇聚、共享、调配、稳定等重要作用。但同时,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治理难点,这就要求我们面向平台经济治理的未来,从法律规制的视角,构建科学治理体系,顺应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提升平台经济治理水平。
平台经济的概念、特征与模式
平台经济伴随数字经济发展应运而生,是一个双边及多边市场有机融合的产物。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平台经济不但能够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而且有利于集聚资源,推动产品配套服务的高效融合和创新发展,极大提升了经济效率、便捷了买卖交易,日渐成为基于平台产业生态下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就是平台经济的领头羊。平台经济通过一系列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经营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使消费者轻松选择和获得产品与服务,具有信息连接性、共赢增值性、网络外部性、多元开放性等特征。其一,平台经济以“平台”为中心,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将跨地区、跨领域的资源和服务等要素聚集起来,实现了双边或多边的市场交易互动,并且使连接的各方实现交易、价值创造及各自增值的目的;其二,平台经济显现了网络外部性,其利用信息撮合机制聚集大量用户,产生了规模收益递增的现象;其三,平台经济准入门槛低、成本小,不受实体经济封闭性的影响,具有多元开放性的特征。[1]
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分为四种,即商对客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to-Consumer,B2C),如天猫、京东等;客对客电子商务模式(Consumer-to-Consumer, C2C),如直播平台、滴滴出行等;线上线下结合商务模式(Online-to-Offline, O2O),如饿了么、美团等;商对商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to-Business,B2B),如阿里巴巴、环球贸易网等,其盈利模式主要分为中间服务型、参与经营型和混合经营型三种。平台经济的發展是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不但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带动上下游经济增长,还能稳定社会就业、引领商业生态的创新以及消费方式的改变。未来,随着高端芯片、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平台经济将会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多维度渗透到经济社会各领域中。
平台经济治理的难点
平台竞争治理难点。平台经济要想获得可持续健康发展,需遵守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原则,达到预防、遏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蔓延的目的。近年来,随着数字化、物联网等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一大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运而生。据统计,目前全球范围内每10家上市公司中,互联网平台企业就占了7家。这些平台企业不但优化了资源配置,还拉动了经济消费。但同时,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平台垄断行为不断出现,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问题越来越严重,比如,电商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案例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封杀竞争对手产品的现象。并且,这些平台企业利用网络数据优势,对商家实施差异化垄断策略,增加其入驻门槛和佣金费,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信用治理难点。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对诚信越来越重视。平台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虽然其借助互联网交易平台,缩短了产品宣传时间,但由于经营者对信用坚守存在的弱化倾向,诚信缺失现象频出,导致经济治理面临信用难点。一方面,数据共享存在难点。平台经济中存在信用信息“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等问题,有的平台不愿意进行数据共享,缺乏健全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责任主体界定存在难点。责任主体是确保信用提升的前提,但目前,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科学合理界定责任主体的难题,责任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导致网络环境中违法当事人难觅,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
税收治理难点。平台经济的发展具有数字化、虚拟化和多边化的特点,面临诸多税收方面的难点。比如,税制要素、计税依据等方面,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征税主体、难以取得准确计税依据交易数据,稽查阻力较大、税率适用混乱;融合业态收入性质方面,现行税制难以划分,没有明确税收规范;税收管辖权方面,没有对经济数字化作出相应的税制调整,税收征管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平台经济税源分散化、主体多样化,票控税存在弊端;获取税收依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时间和人力,且信息未必完整;稽查方面,计税依据核实困难,稽查难度大。另外,我国税法没有针对平台税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导致出现税款征收不确定性、平台代征具有合法性争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税法难以对接平台经济虚拟性等难题。
从业者权益保障难点。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但其从业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加之平台有意“去劳动关系化”,导致从业者权益难以保障,造成从业者面临就业风险、收入不稳定等难点。一方面,平台经济与从业者是一种从属性的雇佣劳动关系,平台对从业者的控制具有碎片化和多元化的特征,从业者的劳动过程被限制,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松散。并且,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护,从业者难以与平台抗衡,话语权微弱。另一方面,在我国平台用工的规制制度上,缺乏法律规范,平台有意“去劳动关系化”导致从业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平台经济的法律规制措施
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弱垄断行为副作用。近年来,对于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竞争短板、垄断现象,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者的交易价格,应避免恶性竞争。《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应确保相关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等。[3]2020年11月10日,为了促进平台经济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经济治理,颁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要求,明确了经营者的申报标准、未达申报标准的查处、算法共谋和轴辐协议等垄断协议。同时依据《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等。《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政府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政策方向,将有效遏制上述有碍公平竞争的垄断性行为,从而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营造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减弱垄断行为副作用。另外,应灵活运用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具体的市场状况、行为特征予以规范和治理不合理交易行为和不当竞争行为,不断提升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规范性,明确行为违法的判断基准,提升平台经济治理效果。比如,目前相关法律有《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平台经济发展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不可分,建立平台经济领域信用体系,能够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2020年7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合作机制第二次联席会议要求,合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切实将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贯彻落实《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在不断推进网络诚信建设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让炒信失信的不法经营者一处发现、处处受限,形成打击炒信失信行为的合力。第一,应坚持“政府+市场”模式,加快互联互通,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信息共享和查询等机制,将进出口、医疗保障基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比如,根据2020年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应将违法违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企业诚信记录中。第二,应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信用数据平台、严格失信惩罚、平台市场主体信用缺位侵权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全面准确地将平台企业、商家、消费者信用登记在册。第三,为了避免陷入“信息孤岛”,政府部门应加强与平台间的数据共享,为企业、商家和消费者提供数据信用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核验平台市场和消费个体信用信息;应增强平台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主体信用缺位侵权法律制度。第四,相关部门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中,根据信用记录,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综合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为了促使内部信用建设顺利运行,应加大全国信用共享平台的开放力度,在内部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等机制,不断提升信用管理水平,依法将可公开信用信息与相关平台共享,并积极引导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
加快推进我国平台经济税制体系创新,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税制体系创新,明确规定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并根据收入性质结合税法税目划分辨析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从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一方面,应健全税制体系,明确税制要素规定、准确划分平台经济所得性质,统一平台经济税收管辖权。比如,在稳定现有税制体系的基础上,通过试点扩围等方式,有计划地、按步骤地优化税制要素,包括加强平台经济税务登记、明确税制要素税务规定等。应通过健全平台税制、出台税收法案、划分界定经济业务性质等措施,对平台经济所得税性质进行准确划分,并针对平台经济的数字经济模式,重新设计、改革现行税制和税制框架。根据相关措施,在国际上关于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方案达成共识之前,采取短期解决方案,改革和调整现行税制,健全平台经济相关税制。2019年,经合组织(OECD)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正式提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两大支柱。由此,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平台经济的税收问题有望得到明确的解决。另一方面,应利用数字技术、现代化技术提升税收征管、监管税源水平,加强税收数据共享,推进“互联网+税务稽查”。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管税;运用大数据追踪企业税收不遵从行为;运用数字技术建立税收信息数据库,完善平台经济税收信息登记制度,实现多方信息共享;运用数字信息技术追踪重点纳税人,重点监测高风险纳税人;应用区块链技术建立自动化税收数据稽核比对体系;运用数字技术辅助税收征管,实现对高风险纳税人的精准识别。另外,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利用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合理配置转移支付资金,重新分配税收收入。并根据收入来源地合理分配公司所在地和收入来源地的征税权;结合我国实际,持续推进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落实,积极参与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加大国内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平台税收问题。
健全平台经济从业者法律权益保障体系,确保从业者权益。平台经济中隐藏着雇佣与模糊雇佣,为了逃避社会保障缴款或劳动保护,平台企业经常将从业者错误划分为自雇者或独立合同工,这充分反映了平台经济灵活用工背后的劳动关系缺失问题。因此,应健全平台经济从业者法律权益保障制度,革新平台经济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用工规范化,确保从业者权益。其一,应革新劳动关系判定标准。在我国现行劳动关系中,传统的认定标准已经难以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需要。[4]因此,在平台经济背景下,需要针对平台经济的劳动特点,革新从业者权益判定标准,研究和制定切实保护从业者权益的判定标准,推动平台经济处理水平的提升,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其二,应逐步将灵活用工纳入社保范围,革新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优化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大多数平台经济从业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范围,尤其是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从业者纳入进来,确保从业者权益;其三,平台公司应逐步实现用工规范化,在加强对网约工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通过为从业者办理意外伤害险及其他真正维护劳动权益的商业保险等途径,敦促平台企业用工规范,从而維护从业者的尊严,确保从业者的人身安全,增强平台企业工人的幸福感,助力完善平台经济治理。
(本文系陕西省软科学项目“大数据时代陕西省创新创业发展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KRM014)
注释
[1]王勇、陈美瑛:《平台经济治理中的私人监管和规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年第8期,第62~68页。
[2]邵凌云、张紫璇:《数字经济对税收治理的挑战与应对》,《税务研究》,2020年第9期,第63~67页。
[3]王爱清:《升级“互联网+税务”助推税收治理现代化探析》,《税收经济研究》,2018年第12期,第26~30、40页。
[4]贺建风:《新形势下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治理》,《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9期,第40~47页。
责 编∕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