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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及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探析

2021-04-23张稷

艺术科技 2021年2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

摘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同人作品这一创作形式茁壮成长,其传播与影响范围也随之扩大,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同人作品作者与原著作权人之间产生权利上的矛盾与冲突,二者之间的诉讼纠纷屡见不鲜。因而,对于同人作品这类特殊形式的文学作品而言,如何平衡创作者与原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对促进相关文学作品蓬勃发展至关重要。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同人作品在创作时容易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法律权利,对同人作品的保护也存在法律地位不明、合理使用制度范围过窄等缺陷,因而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适当拓宽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以保障同人作品的创作和持续发展。

关键词:同人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4-00-03

0 引言

同人作品作为众多文学作品中的一种创作形式,在我国已具有悠久的历史,但对此类作品的认识与保护直到近些年才开始得到重视。为引导此类作品健康、稳健发展,厘清此类作品的内涵与特征,剖析此类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完善对此类作品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1 同人作品概述

1.1 同人作品的起源及含义

“同人作品”这一用语来源于日本,“同人”一词一般被理解为志同道合的人。而“同人作品”一词来源于日语的“同人志”,指的是一种自助出版的刊物,其出版物大对是“同人”们基于对作品的喜爱而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生成的作品。最初,由于“同人志”是同人们出于对某些作品的热爱而自发创建起来的,创建目的也是在同人之间交流和娱乐,因而同人志的建立并不涉及商业性的营利活动,传播范围比较有限,传播目的也纯粹是出于同人们的自娱自乐。因此,从广义上来理解,最初的同人作品就是那些志同道合或者具有相同兴趣爱好的人对某些作品进行创作、加工而生成的相互之间分享和娱乐的作品。

在我國,同人作品具有悠久的历史,如作为四大名著之一的《三国演义》便是以陈寿所著《三国志》中的史实创作而成。虽然同人作品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早,但国内现代的同人作品主要还是在日本同人文化的影响下诞生的。因而,对同人作品概念的解读离不开对日本相关文化的梳理。虽然目前国内对“同人作品”概念的理解仍然众说纷纭,但总体而言,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一般来讲,同人作品就是指那些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者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1]。

1.2 同人作品的特征

第一,同人作品的依附性。同人作品作为在原作品基础之上创作而生的文学作品,对原作品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主要体现在同人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对原作品部分元素的借鉴上。例如,周星驰创作的电影《大话西游》,其在故事背景设定上主要借鉴了《西游记》中唐僧师徒去西天取经的基础设定,依附于《西游记》而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附性并不等同于对原作品的抄袭。从同人作品的定义出发可以得知,同人作品只是利用原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等元素创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因而除了依附性以外,独创性也是同人作品的重要特征之一。

第二,同人作品的独创性。如前所述,虽然同人作品对原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借鉴,但同人作品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会融入自己的创作思路与创作风格,这使同人作品的故事内容、创作风格等方面与原作品之间存在显著区别。以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为例,虽然作者在文中借鉴了金庸武侠小说中的角色名称,如郭靖、黄蓉等,但该作品主要围绕上述角色的大学生活进行描绘,故事背景、故事情节等与金庸武侠小说的内容不存在任何关联,故事脉络经由作者的创作形成与武侠小说完全不同的故事线,也因此形成一部与原著风格迥异的校园小说。同时,也正是独创性使其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而,独创性是同人小说不可或缺的重要特征。

第三,同人作品逐步消失的非营利性。同人作品在诞生之初是为了在志趣相同者之间相互交流与娱乐,其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发行和传播,但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作品传播媒介变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同人作品的传播范围已经不限于原来的“同人圈”,而是越来越趋于普遍化、大众化。

以同人小说为例,由于其传播媒介经历了由传统的纸质图书到电子图书的变革,其传播平台也大多演变为如今的各类营利性网站,如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城等,而这些网站的受众较为广泛,因此同人作品面向的不仅是以往那些志趣相同的原著爱好者,也包括众多普通读者。此外,此类网站天然具有营利性,使得在此类网站上发布的同人作品也逐渐具有了营利性质,因而同人作品的非营利性正逐步消失。

1.3 同人作品的分类

同人作品的类型十分丰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类型划分。例如,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同人小说、同人图画、同人电影、同人游戏、同人音乐等;以与原作的表现形式是否相同为标准,又可分为同质性同人与异质性同人。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是演绎类同人作品和非演绎类同人作品[2]。

演绎类同人作品主要指那些在沿袭原作品基本故事基调、基本故事线等基础性、原创性的设定基础之上延伸创作形成的作品。此类作品主要在原作品的框架下创作,在原作品的基础设定之上继续发展形成全新的故事。在我国,最著名的此类同人作品是高鹗续写的《红楼梦》后四十回,此类作品虽然在故事情节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由于其对原作故事背景、人物设定等元素上的高度借鉴,与原作产生了高度的联系性,因此此类作品的创作者更容易与原作者之间产生权利上的纠纷与冲突,也极其容易被判定为侵权[3]。

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指的是那些不以原作品基本框架、基础设定为基调,而仅借鉴角色名称等部分元素,对原作品内容进行架空创作而形成的具有独立故事背景与内容的全新作品。此类作品由于与原作之间并不存在故事情节、基础设定内容上的重合,因而与原作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其原创性、独立性与演绎类同人作品相比更为强烈。例如,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就属于此类作品。在该作品中,作者改变了金庸小说郭靖、黄蓉等人物角色存在的历史背景与故事场景,并重新描写与润色上述角色,形成了与金庸武侠小说完全不同的小说类型,由于该作品仅从人物角色上借鉴了金庸武侠小说,而在故事的发展上充满了作者自身的独创性思路,因而属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

2 同人作品存在的侵权风险

2.1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署名权

根据前文所述,同人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会引用原作品中的部分元素,在此过程中,很可能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明原作者姓名与原作品名称。署名权最大的价值在于表明智力劳动成果的出处[4],让受众明确作品的来源,以保护原作者应享有的权利,激励原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当下同人作品的传播范围已经扩大,因此当同人作品创作者未表明其所借鉴的原作品出处时,普通受众便会误以为该作品为首创作品,毫无疑问,这对于原作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同人作品的作者在引用原作品相关内容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规范注明出处,否则可能面临侵权纠纷。

2.2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此规定意在保护原作者通过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所构建的故事不被他人扭曲更改,以此保护原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保障文化产业积极健康发展。而在作者创作同人作品的过程中,对原作品各类元素的引用有可能基于自身创作灵感的激发而作出较大的变更,这种变更有可能侵犯原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并非所有的变更都会造成侵权,有学者认为,只有在因为行为人对原著的更改而对原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时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5]。因而,在创作同人作品时,有必要以良善的价值观念为基础,缔造出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作品,以此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

2.3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改编权

同人作品作为在原作品基础之上衍生出来的作品形式,在创作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所谓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而言,由于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原著进行了架空,其创作内容与原著的关联性较弱,因而很难说是在原著基础上改编而成,一般不会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但对于演绎类同人作品来说,由于此类作品在主题、风格、背景等方面都延续了原作品的创作方式,因而在创作过程中体现了对原作品的高度依赖性,因此极易侵犯原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3 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困境

3.1 法律地位不明确

同人作品虽然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此类作品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导致社会实践中原作者与同人作品作者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从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出发,不难发现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而同人作品的独创性如何在社会实践中予以量化仍是一个难题,因而同人作品这类文学作品在法律上的性质尚不明确,这也导致著作权法对同人作品的保护处于缺位状态。

从同人作品的起源出发,此类作品最初的传播范围小,影响因素也较少,因而属于一种小众文化,并未引起法律的足够重视。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同人作品的传播面呈现逐渐扩张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法律保护的缺失必然导致此类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冲突加剧。因而,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平衡其与原作品之间的权利纷争势在必行。

3.2 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局限

我國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原作品时无须征得其作者本人的授权,也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此种规定无疑有利于促进文学作品之间的交流与碰撞。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于著作权法在作此规定时采用的是穷尽式列举的方式,这也无疑为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增添了枷锁。不得不承认,此种限制有利于对原作者权利的保护,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这种穷尽式列举或许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根据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定,同人作品仅在两种情况下能够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严守此两条规定,无疑将大大限制同人作品的发展与创作:第一条规定限制了同人作品的传播范围,第二条规定遏制了同人作品的创作空间,这对同人作品的发展来说显然极为不利。

4 对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基于前文分析,加强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至少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属性,二是适当拓宽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

4.1 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属性

根据前文对同人作品的定义、特征、类别以及同人作品所面临的侵权风险来看,同人作品仍然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对于演绎类同人作品而言,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与保护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但对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而言,由于其在著作权法中并不存在对应的作品类别予以囊括,因而如何对其进行保护仍存在漏洞。因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中对同人作品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笔者认为,以同人作品为蓝本设立新的作品种类或许有助于缓解上述矛盾。此外,在法律上对同人作品的属性作出规定后,也应明确同人作品作者自身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以使同人作品的创作依法依规进行。

4.2 拓宽合理使用制度范围

著作权法对现有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实际上不利于同人作品的创作与发展。在此,首先要承认的是法律条文本身在日益更新的社会生活面前具有先天的滞后性,因而为了适当削弱这种滞后性,笔者认为可以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增加兜底性条款适当扩展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同时增强合理使用制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这样既能削弱法律的滞后性,又能增加同人作品的生存空间,平衡好同人作品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权利冲突,激励同人作品蓬勃向好发展。

5 结语

同人作品作为当下文学创作的一种新形式,如何对其进行合理保护、平衡好原作者与同人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冲突是一项有利于文学作品创作的重大工程。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同人作品的保护确实存在诸多不足,对此,从法律属性上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拓展合理使用制度范围能有力地促进同人作品的创作,为我国文学作品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宋慧献.同人小说借用人物形象的著作权问题刍议:由金庸诉江南案谈虚拟角色借用的合法性[J].电子知识产权,2016(12):18-27.

[2] 孙玉荣.著作权法前沿热点问题探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135.

[3] 杨璐僮.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21.

[4] 张恬.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20.

[5] 李扬.著作权法基本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173.

作者简介:张稷(1996—),男,贵州遵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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