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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骗保行为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1-04-21李梦遥

潍坊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医保卡欺诈医疗保险

李梦遥

(中南大学,长沙 410083)

2018 年11 月14 日,沈阳于洪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被央视曝光,引起民众广泛关注[1]。事实上医疗骗保事件并非仅此一例,类似新闻早已屡见不鲜。严重如2015 年揭露出来的贵州新农合基金塌方式沦陷乱象:“六盘水市抽查定点医疗机构135 家,发现存在涉嫌套取新农合基金及基金管理不规范的有107 家,高达76.30%;安顺市抽查定点医疗机构41 家,均不同程度存在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问题查出率达100%”[2]。2017 年公布的医疗保险基金专项审计结果显示,2015 年至2016 年上半年,医疗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金额达到15.78 亿元,约占抽查资金金额的0.46%。[3]医保骗保问题已经成为医疗保险健康发展中的巨大隐患。对医疗保险骗保行为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其成因,有效防范和打击医疗骗保行为,进而实现对医保基金的安全保障,已经迫在眉睫。

关于医疗保险骗保问题,学术界热议已久,不少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通过查阅大部分学者在医疗保险欺诈研究方面的论文,可以发现目前学术界认为医疗骗保行为有以下几方面的成因:立法滞后于医疗保险改革步伐[4];医保主管部门监管能力不足[5];市场竞争激烈[6]。但以上研究观点较为分散,且缺乏对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对于剖析医保欺诈的成因作用有限,从而也就难以对如何防范和打击医疗骗保行为的议题实现全面思考。长此以往,实际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医保基金的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最终必然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通过实证研究,精准分析骗保行为成因,既有利于发现和解决目前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弊端,也有利于缓和现有的社会矛盾,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真正价值。

一、医疗保险骗保问题概况

截至2018 年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4452 万人,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医保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在支付环节,许多医疗机构或参保人通过虚构、捏造事实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2018 年9 月至2018 年末,全国各地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27.20万家,查处违约违规违法机构6.63 万家。全国各地共核查出存在疑似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2.42万人,共追回医保资金10.08 亿元[7]。

笔者从北大法宝网搜集了2010 年1 月至2019 年11 月的500 例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整理出了基本医疗保险骗保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图1 2010-2019 年医保骗保案件类型统计

(一)违规参保

违规参保包括伪造证明材料或身份参保、挂靠参保,以及伪造医学证明材料办理虚假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常见的一种挂靠参保情形有,不具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理资格的个人,通过中介在无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违规挂靠在代缴单位参保。①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102 刑初442 号。

门诊特殊病种登记是为了满足一些患重大疾病、慢性疾病以及需长期用药的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置的。患有列表内疾病的患者在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以后,其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住院费用报销办法进行报销。因此,通过虚假医疗证明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实质上是通过伪造病情,编造身份诈骗医保基金的行为。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津01 刑终29 号。

(二)虚报医疗费用

虚报费用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报销从未发生过的医疗服务:参保人或者医疗机构通过虚构治疗事实来骗取医保基金,所报销的医疗服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大多数参保人通过购买、伪造医院治疗发票等结算凭证或用药清单、病历等其他证明材料来实现骗保目的。③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鲁0923 刑初276 号。一部分医院则是通过伪造住院人员的资料信息,进行一系列不存在的治疗活动,按照实际住院治疗申报医保基金,这些项目费用申请基金报销后会转化成医院收入。④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陕06 刑终23 号。有些医院为了达到从医保基金中创收的目的,甚至还采取报销“入院门槛费”甚至不收“入院门槛费”的方式,变相诱导不需要住院但可以享受医保报销的小病患者住院,从而建立虚假住院档案,以获取更多的医保基金[8]。

虚报费用的第二种情况中医疗服务实际发生了,但是报销金额高于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价值或药品和器材价值,也就是指将实际接受的医疗服务价值或药品和器材价值进行虚假抬高,从中赚取差价。常见的情况包括串换药品和虚开、多开处方。所谓串换药品是指在刷医保卡时以高价药品录入医保系统,但是实际上患者的处方上是另外一种价格较低的药品。⑤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7 刑终439 号。串换药品的行为大多数是医院工作人员或是零售药店店员隐瞒患者实施用以套取医保基金的,患者本身可能并不知情。虚开、多开处方则指的是医生在开具的处方中加入一些实际治疗中未使用的药品或者填入比实际使用量更多的药品使用量,以此增加药品的出库量,再通过申请医保报销将这一部分并不真实存在的药品费用转化为医院的纯收入。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102 刑初1 号。

(三)滥用医保卡

滥用医保卡指的是包括冒用、盗刷、空刷等在内的医保卡不正当使用行为。冒用医保卡是指非参保人员冒名参保人员就医诊疗。⑦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1681 刑初36 号。盗刷则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参保人的医保账号相关信息,在医保卡真实持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医保卡。医疗机构通过虚构就医记录,按照真实病人的看病程序,将检查、开药和治疗等情况录入医保系统,以便获取医保基金的报销。⑧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甘03 刑终54 号。与盗刷不同的是,空刷行为中医保卡真实持有人对于他人持有其医保卡可能是知情甚至认可的。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泉刑初字第309 号。许多参保人并没有意识到转借医保卡给他人是非法的“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更有一些医疗机构或参保人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通过滥用医保卡的方法来“套取”医保基金,例如:有部分参保人会向无医保卡的患者主动提出以收取少量酬金为条件出借医保卡,部分医院则长期租用收治患者的医保卡以便套取医保基金。2018 年12 月18 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就对一起冒用他人医保卡的骗保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中两名被告人以证件取药为由,每月支付1500 元使用费,从四名工友处借得工伤证和医保卡,在半年左右的时间里作案数十次,开出了将近44 万元的药品,再将这些药品以低价出售,非法牟取利益[8]。由此可见,医保卡的滥用现象已经十分严重。

(四)故意隐瞒报销资格的丧失

故意隐瞒报销资格的丧失主要包括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通过篡改医疗记录,将非医保支付病种改成医保支付病种。目前我国医疗保险的支付项目并未完全覆盖医院的所有医疗项目。通过篡改医疗记录,可以将非医保支付病种改成医保支付病种,由此使得原本不能医保报销的费用获得虚假的报销资格。①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111 刑初871 号。第二种情况指参保人隐瞒事实,虚构保险事故。②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渝0243 刑初246 号。《社会保险法》中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第三人负担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和在境外就医的。在许多应由第三人赔付医疗费用的案例中,参保人为了获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常常隐瞒真相,虚构出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保险事故。第三种情况则是指参保人去世后,参保人亲属继续非法使用其医保卡进行就医诊疗的行为。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云0112 刑初339 号。

(五)其他

除了上述典型医保骗保方式,还存在许多其他医保欺诈方式。比如收受回扣,指医药品器材生产商通过向医护人员提供包括现金在内的额外收益,使其采用特定的药品器材。还有重复开具相同内容、相同金额的医疗费用票据或者一票多报等欺诈手段。④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429 刑初209 号。

通过对大量医保骗保案件的整理,可以看到在医疗保险的征缴、运营管理、支付环节都普遍存在着骗保行为,医保骗保现象已经成为了医保制度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

二、医保骗保行为泛滥的原因及规制措施

(一)制度成因

1.给付标准和支付机制不合理

在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中,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均可进行报销。但相比住院医疗费用而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的额度较低,以湖南省宁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例,“居民在选定的乡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 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⑤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17 年,第18 页。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额度存在差别,相对于门诊治疗,患者自然更偏向住院,而医院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按住院收治,医院可以获得基金收入。在这个过程中,损失的只是医保基金,对医患双方而言并没有直接的损失,这导致医保基金成为了某些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眼中的“香饽饽”。

其次,基本医疗保险的第三方付费机制运行中存在道德风险。第三方付费机制指的是,医疗服务花费最后不是由医疗服务消费方承担,而是由第三方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医疗服务供给方。第三方付费制扩大了社会医疗保障范围,实现了社会医疗费用统筹,降低了单个病人的风险,但对于医疗服务的供需双方的约束力微小。医疗保险关系中的医疗机构、患者和保险方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相互冲突。医疗机构脱离公益性以后,类似于“服务型商人”,希望能够凭借本身的专业性和垄断性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对于患者来说,在第三方付费机制下,不再追求经济适用性,而是希望能够得到最好的医疗服务。在患者认识中,医疗服务的“质量”总是和价格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供方的医药机构在此种情况下没有理由拒绝患者主动提出来的“高服务”要求。因此,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医患双方的利益追求逐渐趋同,为最终骗保行为的出现创造了可能性。

2.监管机制不完善

骗保行为的层出不穷,还有一个原因是医保基金监管机制的不完善[9]。首先,医疗行业极具专业性,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并不一定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因此难以辨别出诊疗过程中的骗保手段。其次,整个医保报销过程涉及人员多且复杂,医疗机构、参保人彼此独立,导致监管机构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难度非常大。此外,目前医保基金监管主要在于参保人就医后的医疗费用报销环节,并没有对医生诊疗环节进行监管,这是一个极大的缺失。将监管重点放在事中控制上,才能更加有效预防医保基金诈骗,打击医保骗保行为。

3.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医疗保险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而《社会保险法》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也只有寥寥几条,目前对医疗保险进行管理只能依靠这几条基本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者地方制定的法规,导致在实际管理上十分混乱,自然也就不能有效防范医疗骗保行为。在法律规定上,针对违规医药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处罚仅仅停留在行政层面上,即只是对违规机构和人员处以责令退回、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其执业资格等惩罚,这样的惩罚力度不足以对不法分子产生威慑作用。违规成本过低,助长了相关人员实施骗保行为的气焰。

此外,由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现行法律诉讼程序对其所存在的问题也应对乏力。第一,受案范围较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如果要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必须为医疗保险欺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的搜集整理,发现医疗保险欺诈案件的原告多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倘若经办机构失职则意味着医疗保险欺诈无法进入司法程序,骗保人也无法得到法律惩处。第二,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足。医疗保险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医疗保险欺诈案件中往往涵盖了一些专业性问题,例如审计、医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医疗保险欺诈案件对于司法审判人员的要求比较高[10]。这两点问题导致司法手段尚不能推广作为打击医保骗保的主要手段,而其他非司法打击手段缺乏法律效力,对骗保行为的打击效果有限。

(二)社会成因

1.参保人认识不清

有许多骗保案例都是源于参保人对医保制度的认识不清,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其行为是否合法。2018 年1 月18 日,新华社微信公众号发文揭露了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骗保黑幕,在该医院就医“认卡不认人”,只要家中有一人持有社保卡,那么全家都可以凭这张卡住院、拿药、享受医疗服务。如此“便利”,为医院吸引来了一大批的“病患”,医院的“医疗收入”自然也就随之水涨船高。不少病人还会在医生的诱导下将社保卡长期放在医院,医院则会给这些病人返还一部分现金,就此形成了一条“医疗骗保行业链”[11]。医院和患者都漠视了社保卡专卡专用、人卡合一的原则。医院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而冒险,而患者大部分都是因为没有意识到出借社保卡给他人是非法行为才会参与骗保事件。对医保制度的宣传推广不够,导致了参保人对医保规范认识不清,为骗保行为的多发创造了条件。

2.经济利益的驱动

参保人的逐利心理也是导致骗保事件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经济利益的巨大吸引力使得参保人心存侥幸,打起了医保基金的主意。一部分骗保人存在着“占便宜”心理,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医保基金本来就是国家从个人手上筹集的,骗取医保基金只是“物归原主”。

(三)行业成因

在医疗行业,由于医院获得的财政支持有限,创收成为了医院的一个经营目标。为寻求经济利益,部分医院选择通过虚构医疗记录、收取回扣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医院也就成为了医保骗保的主要行为方。据《法制周报》报道,2015 年至2018 年6 月,安化县一家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为增加收入,在患者的手术签证单、医嘱等病历资料上虚增手术项目给患者进行费用结算以及医保报销。三年期间,该医院一共虚增了157 例手术,共骗取了医保基金8 万余元[12]。

定点零售药店商业性更强,竞争也更加激烈。于是有许多医药机构打起了医保基金的主意,开始引入生活用品。例如2006 年贵州百姓大药房曾被爆出可以用医保卡刷卡购买日用品、保健品,购买的日用品、保健品后期被药店串换成医保目录中的药品上传至医保中心套取基金[13]。引入生活用品不仅药店本身利益没有受损,还吸引了更多参保者来消费,营业额上升,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站稳了脚跟。因此,定点零售药店也会产生许多医保骗保行为。

(四)医保骗保的规制措施

1.国家规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法,针对基本医疗保险骗保问题,在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分别对医保骗保的手段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九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刑法》还没有对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单独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对医保基金诈骗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国家医疗保障局针对基本医疗保险骗保行为泛滥的情况,目前主要是采取举报有奖的监督手段。2018 年11 月29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具体的举报奖励金按照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 万元。2019 年1 月22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上还公布了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微信举报通道。国家医疗保障局还于2 月20 日下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 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及了包括建设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在内的其他医保基金监管手段。

2.地方打击举措

各省市也发布了相关管理办法。以湖南省为例,2017 年12 月28 日颁布的《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骗保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致规定。除了退回所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外,对协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规定了责令改正、暂停一定时限内服务协议的执行、解除服务协议、处以罚款四种惩罚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规定了给予处分、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措施。该办法还规定,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五年内不得再次签订服务协议[14]。

截至目前,包括新疆在内的3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公布了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除此之外,各省份还推出了一些打击骗保行为的特色手段。例如江西省采取智能监控系统排查和大数据分析、信息记录比对分析、现场检查、电话走访等方式,重点排查了医疗机构中存在的疑似骗保行为[15]。广西省对违规的定点服务机构采取了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服务协议、列入黑名单等监管举措[16]。

各省市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如江苏省在2018 年10 月至2019年1 月三个月时间里,对超过1.5 万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实现了检查覆盖率超过49%,查实了9112 例违规案例,一共追回基金2944 万元。2018 年,新疆在全区范围内共检查了定点医药机构4565 家,其中144 家被暂停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协议的有35 家,2 起案件被移交司法立案处理。新疆共追回了违规支出的医保基金6700余万元,并且将15 名违规人员纳入了医保“黑名单”[18]。

三、进一步防范医保骗保的思考

(一)加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建设

医保制度设计中,对于住院治疗与普通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有着巨大区别,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患者住院,既浪费了医疗资源,也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适当提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让患者不再为了寻求医保基金报销而住院,使得医疗资源公平分配,医保基金的有效使用率提高。

1.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制定一部专门的社会医疗保险法,对医疗保险运行的各方面进行细致规定,有助于对医疗保险进行系统的管理。并且还要加大对违规医药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处罚措施不应局限于行政层面。目前医保诈骗行为“入刑”只能依据《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但医保诈骗行为和普通的诈骗行为不同,医保诈骗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更大,因此可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定打击诈骗医保基金行为的法律条款,确定单独的诈骗医保基金入罪门槛,实行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处罚制度。

除立法需要完善以外,还应当在司法诉讼程序方面进行改进,可以发展医疗保险领域的公益诉讼。目前公益诉讼只包括了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但其实对医疗保险实施欺诈行为会对整个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带来风险,也会严重损害国家以及广大参保人的利益。因此基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公益性,可以建立医疗保险领域的公益诉讼,突破传统的诉讼救济方式中对原告资格(须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有利于形成全民监督医保基金的社会氛围[19]。

另外还可以定向培养医疗保险领域的专职法官,专门办理骗保案件;或者定期对审判人员进行医疗保险以及医疗行业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如果审理比较复杂的医疗保险骗保案件,可以聘请医疗保险方面的学者、专家参与,吸纳专业性建议。

2.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已经起草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除了制定相关规定,对医保基金还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全面监管。当前我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监管机构间已经基本实现信息共享,监管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医保基金使用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还可介入调查,约谈疑似违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负责人。此外,还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工作的事中监督,例如加强患者身份的核实,在患者入院时严格核对其身份证件和社保卡信息,可以要求患者入院进行拍照上传医保系统,以备随时抽查,从监督层面上大力打击转借社保卡就医的违规情形。

严格规范医师诊疗和收费行为,目前监管机构中缺少专业人员,对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利用专业知识所实施的违规操作很难察觉,因此在完善监管机构人员构成方面,可以引入大量医药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定时地到定点医药机构对诊疗行为进行抽检。

(二)加强社会监督

目前民众对于医保制度的相关信息和政策并不了解,法律素养也不够。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进行系统宣传,使群众能够有规范就医的意识,认识到常见的医疗骗保行为表现方式,自觉抵制医疗骗保行为。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宣传,丰富群众的法律素养,重点宣传《社会保险法》中与医疗保险相关的规定,降低医疗保险诈骗犯罪率。

此外,可以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并且制定相应的组织职能范围和监督规则,对医疗保险的运营过程进行评估,提出批评和建议;开通多种医疗骗保举报渠道,除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以外,还可以利用常用社交软件如微信、微博等,例如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已经在其微信公众号开通了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举报通道。另外也要鼓励新闻工作者担负起重任,敢于披露医疗骗保案件线索,可以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平台上开设医保骗保专栏,专用于刊登医保骗保相关文章以及骗保案件,从而对公众监督进行补充。

目前国家医保局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举报人奖励制度,但具体奖励标准不明。因此应当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奖励标准,保证举报人奖励制度有序运行。例如山东省公布了《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其中规定按照不同行为人实施的骗保案件分别给予举报人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2%、3%以及5%作为奖励,不足200 元的,则给予200 元奖励。还规定如果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的,给予不超过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6%作为奖励[20]。该《实施细则》不仅明确了具体的奖励标准,还鼓励行业内部的相互监督。除此之外,如果举报人信息得不到保护,不仅举报人容易遭致报复,而且还会打击其他群众的监督积极性。因此如果举报人不幸遭到打击报复,医疗保障局应该及时干预,联合公安机关保护举报人并且对报复者严厉惩处。还可以制定举报人信息保密条例,对非法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

(三)加强医疗行业管理

医保诈骗行为泛滥与药品价格的不正常增长关系密切。要想防范医保基金诈骗必须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可以实地考察并筛选出部分优秀医药生产企业,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形成行业内良性竞争,利用市场原有的竞争优势降低药品价格。外在的监督机制完善后,还应当重视医疗行业内部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医疗行业内部从业人员主要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定点医院的医生以及零售药店的药剂师等。对于定点医院的医生,要经常性组织讲座、宣讲等学习活动,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在医院内部建立完整的职业道德评估体系并且给每一位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遵守情况作为其日后晋升、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而对于零售药店的药剂师而言,由于其流动性远大于医院中的医生,不方便定点管理,因此可以将其职业道德遵守情况作为其从业资格的重要参考。将职业道德纳入药剂师考核标准,定期对药剂师进行职业评价,对于多次实施医保诈骗行为的药剂师给予剥夺从业资格或者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该职业的处罚。

日益严重的医疗骗保现象威胁到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了医保制度中的顽疾之一。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以及地方省市逐步启用大数据分析、信息比对分析和现场检查、走访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骗保问题进行防范、打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现了医疗保险反欺诈的初步成功。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医疗保险骗保行为,不仅需要对现有的医疗保险防范机制进行完善,也有必要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深入改革,推进医院、医保、医药三改联动,从根源上遏制医疗保险骗保行为。另外,医疗保险骗保的表现形式不断变化,骗保手段日益高明,应尽快完善医疗保险立法,确保充分实现医疗保险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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