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及危险作业入刑
2021-04-18
据新华社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同日施行,明确了多个新罪名,包括妨害安全驾驶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延伸阅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參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