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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与超越:一个新的法家思路之尝试

2021-04-17刘玄龙

关键词:法家法治法律

刘玄龙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1]。如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2],是法理、法史学界需要关注的重要命题。其中,法家学派因推行改革变法而著称,对中华法治文明进程有重要影响。以管仲、商鞅、韩非子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推行“以法治国”的改革变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主张,成为我们探析中华法治文明赓续问题的重要窗口。但学界对于法家和法家理论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些新的提法未必准确,使得目前对法家理论的探讨面临困难。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法家及其理论提出新的认识思路和检视,并在检视原有认识的基础上对法家理论进行部分超越。这种检视和超越,主要体现在下述四个判断上。

一、对与错:法家价值的再估量

(一)一个标准:是否主张“以法治国”

是否主张“以法治国”,是判定法家的一个重要标准。公元前685年,管仲在位于东海之滨的齐国推行“以法治国”的改革变法。《管子·明法》篇记述了管仲与齐桓公的一段精彩论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3]716也就是说,《管子》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将“以法治国”作为齐国推行变法的根本宗旨。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以法治国”与现代的法治具有不同的内涵。因历史的局限性,《管子》中的“以法治国”是从法律权威,或者说是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来论述的。近代西方普遍接受的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从这个意义上看,《管子》中的“以法治国”只符合这句话的前半部分要求,是典型的“形式法治”(有法之治);而对于后半句关于“实质法治”(良法之治)的论述,“以法治国”是否有所论及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如果用静止的观点看,“以法治国”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全部内涵。如果用动态的观点看,法治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法治概念一经提出,就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其内涵注定要发生变化。对此,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我们必须使用词句和语言来形成概念,因为想象一旦停止,我们只能借助于语言来思考。如果语言的最初发明者只能给他们已经认识的事物以名称的话,那么最初的名词也只能是专有名词了。然而,当最早的文法学家以一种我无法理解的方法开始扩展观念和概化词语的时候,发明者的无知必然会将这种方法限制在极窄的范围内。”[5]简言之,任何词语在创制后,其内涵都在脱离其原有含义,造词者会因某些局限性,无法控制文字或语词的发展方向。因此,要用动态的观点去看待法治一词在中国的演变,或许不能太过于执迷西方法治的某些既定概念。

同时,法治一词不是舶来品,并非西方专利。法治作为一个专门词汇,已经多次出现在中国典籍之中。《太平经》对我国古代治国理念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助帝王治,大凡有十法:一为元气治,二为自然治,三为道治,四为德治,五为仁治,六为义治,七为礼治,八为文治,九为法治,十为武治。”[6]法家自诞生以来,从未改变“以法治国”思路,他们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进行了中国法治的最早实践。因此,我们需要合理看待“以法治国”的价值,更为关注它的时代精髓。有鉴于此,我们至少可以认为,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方案,是“依法治国”这一中国法治方略的原型,“依法治国”是对“以法治国”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仅从字面上看,“依”字更体现了法律之治的含义,更为强调法律的位阶以及对人权的保障;而“以”字则更突出法律的权威,更为注重法律的工具价值。

(二)两份文献:《过秦论》和《史记》引发的争论

文献《过秦论》和《史记》某种程度上左右了我们考察法家学派的态度。对秦朝统治和法家学派批判最激烈的当属贾谊所著《过秦论》。该文分上、中、下三篇,主要分析了秦王朝的过失,旨在总结秦速亡的历史教训,以作为汉王朝建立制度、巩固统治的借鉴。其中,《过秦论》(上篇)写到:“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7]也就是说,贾谊认为秦朝因不施仁而迅速灭亡,而恰恰秦朝当时的治国思想便是李斯、韩非等人论述的法家主张,故间接把秦亡的原因归结于法家理论的推行。对法家的评述,更绕不开司马迁的《史记》。《史记》是一部伟大的著作,在很多方面具有开创性,它的很多观点和论述被奉为圭臬或金科玉律。该书提出了“法家”一词,用传记形式论述了管仲、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遗憾的是,《史记》没有对法家源流进行详细分析,使得后人无法弄清楚法家的来龙去脉,需要其他资料的填补和进一步考证。由于《过秦论》开启的批判,法家逐渐被贴上了“严刑峻法”的标签。同时,对李斯等个别法家代表人物的批评,逐渐上升为对法家整个集体层面的抨击,让法家受到世俗眼光的鄙夷。《史记》本可为法家平反,但措辞较为严谨和中性,使得法家理论导致秦朝二世而亡成了历史悬案。

受其影响,学界对法家呈现出三种态度:一是“贬抑者”的态度。他们认为法家太过刻薄寡恩,重用酷吏,推崇刑辟,这直接导致了秦代的二世而亡。同时,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还认为法家提出的治国主张并不包含法治的内涵,先秦时期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理论与近代西方法治相差甚远,认为如果主张中国古代具有法治观念是荒谬的。二是“崇尚者”的态度。他们认为史学界对法家的评论过于苛刻,事实上法家在国家治理领域功勋卓著,如法家管仲在齐国变法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这一法治思想。以此为基础,他们认为中国自古就奉行法治,中国不仅有法治理论,还有法治实践。三是“折中者”的态度。他们认为法家既有刻薄寡恩的一面,也有因时因势变法的进步一面。本文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其缺陷。第一种观点,没有认识到法家的历史价值和地位,观点过于片面。这种观点仍然在用西方法治的概念去回答中国法治的基本问题,在解释中国法治理论及其实践的问题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第二种观点,虽然肯定了法家的历史功绩,但是对法治的中国话语没有进一步探究,对法家哪些理论具有当今价值不加区分,使得这种评价显得有些无力。第三种观点,看似合乎情理,但对于法家进行及格分的评判显然不利于法家理论本土资源的借鉴。对此,本文认为:对法家的正确定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要破除“前意识”,即先入为主地承认经典文献的权威性,从而影响到我们对一个事物的判断;另一方面,要积极肯定法家的价值和客观的历史地位,并通过论证法家作为研究治国理政问题的主要学派对中国法治的重要作用,不断发现法家理论的重要价值。

(三)三大作用:法家及其理论对治国理政的重要价值

第一,“引航”作用。南齐时期法家代表孔稚珪在《上新定法律表》中指出:“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8]567孔稚珪认为法理是国家治理的纲领,理应由熟悉法律的官员来掌握;如果司法官吏不熟悉律法,或者对律文存在知识盲区,就会出现“既多谬僻,监司不习,无以相断,则法书徒明於里,冤魂犹结於狱中”[8]567的现象。孔氏对于司法的重视,重在要求司法官吏明通法理。《上新定法律表》上呈当时的统治者齐武帝,也反映了孔稚珪作为法家代表对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体现了法家代表人物孔稚珪对治国理政的关注。当然,法家理论的“引航”作用主要表现为法律作为准绳,继而指导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对此,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早就说过“法者,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斜也、角量也。”[9]法家将法律作为准绳,为国家治理开锣鸣道,这种方式推进了国家改革、社会发展的进程。

第二,“护航”作用。法律的“护航”作用毋庸置疑,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度如何维系,“小国寡民”理想是无法实现的乌托邦。我们也难以想象一个国家,如果法律制度遭到破坏,将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法家理论从保驾护航的理念出发,强调法律对国家秩序的维护,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同时,在古代中国,君主和大臣是高级别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者,他们对待法律不严谨,恣意妄为,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枉法裁判的现象。有鉴于此,法家理论要求统治者们要注意带头遵守法律,严格按照国家律法行事。法家的“护航”理念体现出历史和现代的制度价值,并在新的现代国家背景下实现了创造性转化。新中国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国的法律更多的是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和维护人民的利益。我们坚持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0],突出了法律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法的权利保障和秩序维护的护航功能。

第三,“助航”作用。“助航”突出了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法家理论强调用恩赐手段来鼓励人民为善,以法律(刑罚)手段去惩罚违法者,从而让法律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家认为:“法”与“不法”是相生相长的一对概念,不法现象不可避免。人们“法”的时候需要“赏”,对守法的人进行奖励;人们“不法”的时候则需要用“刑”,即用刑罚的手段来进行处罚,告诫老百姓不守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使得遭受破坏或损害的社会秩序得以矫正。如商鞅的“壹赏壹刑壹教”(1)壹赏,即将奖赏统一到战功方面来;壹刑,即统一刑罚,刑无等级;壹教,即将教育统一到农战方面,使国家形成尚战的社会风气。参见《商君书》,石磊译注.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20页。政策,提出该赏则赏、该刑则刑,对老百姓要适时进行法律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家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仍具有现实价值,集中表现为当前国家制度建设的检察体制改革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坚定实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理念中,充分彰显了在推进国家强盛、实现社会治理和人民幸福的过程中法律监督制度的助航作用。

二、优与劣:法家类型的再阐释

法家学派分为齐法家和秦法家(2)冯友兰曾提出了晋法家和齐法家的分类,认为春秋、战国这个大转变时期,向着封建制的进展,在各诸侯国是不平衡的。首先出现封建制生产关系的是齐国,其次是晋国。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在齐国和晋国得到发展。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本文认为:晋法家随着商鞅入秦,与秦法家实现了合流。而且晋法家与秦法家在观点上没有本质区别,学界多将二者合称为秦晋法家,故采齐法家与秦法家的分类。。目前,学界对这种分类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或者虽然知道要对学派进行分类,却未明晰分类标准。我们在上文中论述了法家的判定标准是“以法治国”。历史上的齐法家和秦法家都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进行区别的标准则在于如何把握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

(一)齐法家的诞生

齐法家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家学派。管仲在齐国推行“以法治国”的改革,辅佐齐桓公成就了春秋霸业。随后,齐国稷下学者打着管仲思想继承者的旗号进行布道,完成《管子》一书,形成了著名的“管子学派”。需要指出的是,《管子》一书非管仲一人所作,其思想较为庞杂,但法家主张是整部书的主线。以“管子学派”的形成及《管子》一书的问世为标志,齐法家应运而生。齐法家提倡“以法治国”的法治,成为了法家理论的出发点。同时,齐法家还要求进行道德建设,强调“德”与“法”两手并用,继而实现“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管子》指出:“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3]4-5也就是说,齐法家在推行“以法治国”改革的同时,也注意到了道德因素的重要作用,主张“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要求推行道德风化改革来推动国家进步。为此,齐法家还提出了“以人为本”的重要观点。管仲对齐桓公说:“君若将欲霸王、举大事乎?则必从其本事矣。”[3]412桓公变躬迁席,拱手而问曰:敢问何谓其本?管仲回答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夫霸王之所始,以人为本。”[3]434因此,齐法家强调“法安天下”的同时,也注重“德润人心”的作用,提倡法治下的多元治理方案。

在论及管仲或者齐法家的同时,还需兼及儒家的孔丘和荀况。孔丘对另一位法家先驱子产大为赞扬,对法家的管仲则有褒有贬。孔子曾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佐衽矣。”[11]从这个角度看,孔丘肯定了管仲在齐国变法取得的成就,认为管仲推行国之四维,与他提倡的“德治”理念异曲同工。孔丘否定的,则是管仲未仕时,为了维持生计或谋取职位的做法。另一位是荀况,他曾到齐国稷下学宫讲学。荀况的思想可谓儒法参半,有隆礼的一面,也有重法的一面。荀况提出的“隆礼重法”与管仲的“以法治国”和“国之四维”相结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只是具有二者何为先的区别。值得注意的是,荀况的两位学生韩非和李斯,都是法家的重要代表,这让我们对儒家的荀况是否继受了齐法家思想打上一个问号。

(二)秦法家及其拥簇

秦法家是法家的主流学派。李悝在魏国变法后,商鞅携《法经》入秦,拉开了秦法家参与国政的序幕。秦法家以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韩非等人为主要代表,以《法经》、《商君书》、《申子》、《韩非子》等作品为主要阵地,从而建立起了以当时的中原地区(主要包括赵、韩、魏)、西部地区(即秦国)和荆楚地区为分支的庞大体系。在“以法治国”基础上,秦法家体现了三个特点:其一,强调因时因势而变法,旨在通过“以法治国”来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如商鞅指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12]也就是说,秦法家认为改革变法是国家实现富强的唯一途径。其二,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秦法家将“以法治国”推到了极致,主张无论王公还是平民,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若有触犯,刑无等级。因此,商鞅在秦国变法期间不畏权贵,对太子师公子虔和公孙贾二人处以黥刑。其三,认为法律是国家和社会唯一的准则,拒绝道德、宗教、习惯等规范体系。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后,始皇嬴政任用法家代表人物,将“以法治国”的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另外,有必要提及齐法家合流的问题。秦朝统一六国后,齐法家并入秦法家,实现了理论意义上的合流。因此,我们当前所称的法家指的就是秦法家。但是,秦朝此时仍陷于对初灭六国的刚愎中,并没有去吸收齐法家中“德”的因素,没有完成实践意义的合流。在这种背景下,秦法家用极致思维去理解法家的“以法治国”,直接导致了“焚书坑儒”“重法苛政”等重大失误。秦朝灭亡后,后世法家及时吸收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借鉴了齐法家关于德的重要因素,实现了自我改造和完善。有鉴于此,我们不能短时期观察法家,也不能只看到其部分缺点,应该放到大的背景下去理解法家及其发展过程。

(三)用更广阔的视野去发现法家的价值

我们理应运用更包容、更广阔的视野去考察法家,在整个历史长河中去发现法家理论的价值。“包容”体现在,必须充分肯定法家理论对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要及时开发法家理论资源;“广阔”体现在,在对历史的观察中,要注意到齐法家和秦法家这一分类。如果局限于秦法家,甚至局限于秦朝对早期秦法家的理论实践,就很容易得出秦朝重刑而亡的结论。为此,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肯定法家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价值,注意吸收法家理论中具有时代价值的因素。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就能在齐法家德法兼修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中汲取营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中,要注意道德的教化作用,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社会矛盾与争端。另一方面,我们对法家理论要采取适度扬弃的态度。如对于秦法家过于严酷的一面要及时改造,特别是对于秦法家中“以刑去刑”等思想进行认真反思。

三、进与退:法家发展的再解读

(一)法家与儒家影响的正确定位

“德刑”或者“礼法”关系一直是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似乎存在一个共识,即中国古代“德”“礼”的因素占据主导。自西周提出“明德慎罚”这一治国思路后,“德”似乎成为君主治国的主要手段,中国历史在沿着“德主刑辅”这条路子前行。对于这个问题,本文认同国内学者钱大军的观点,即“学界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家传统认知建立在对儒家传统认知批评与反思的基础上。只有廓清儒家传统认知的内涵、核心观点以及此种认知存在的理由与缺陷,才能确定儒家传统认知的困境,为引出法家传统认知做准备。”[13]换句话说,我们必须从历史出发,厘清儒家和法家之间的关系才能对这个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知。

第一,儒法两家产生以前。这个时期主要包括夏、商两个朝代(原始社会主要由氏族习惯调整,本文不作论述)。夏朝时期,据《韩非子》一书考证:“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14]就是说,原始社会时期氏族领袖运用的习惯,被大禹行使的生杀予夺这样的大权所改变,从而拉开了动用刑法进行管理的序幕。其后,夏朝统治者制定了《夏书》《禹刑》等规范,启将统治区域分为九州,并设置州官牧,管理九州以内的百姓。商朝时期制定了《汤刑》等一系列法律,实现了法律对国家的全面管控。当然,夏商时期的法律还沿用一些部族传统的习惯法,与后期所说的法有较大区别。

第二,法家儒家产生之后。西周统治者针对殷商“重刑辟”亡国的问题,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即施民以德、慎用刑罚。春秋时期,百家争鸣,法家学派和儒家学派相继产生,开启了治国模式的大讨论。齐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下的道德建设思路(国之四维,礼义廉耻)。孔子及其门人提出了“为政以德”或“隆礼重法”的治国方案,认为“德”“礼”的位阶在法律之上,应当先礼后法。这一讨论的结果是,孔子、孟子在宣扬其学说时四处碰壁,而管商之学却深受致力于变法图强之君主的欢迎。在春秋战国这样的争战之世,法律是实现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法律之治,作为一种对事不对人的规则之治,其优点之一就是能克服人性的弱点,可以在国家制度运行中避免私人感情,公正对待人与事,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5]。因此,齐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下的道德建设,显然比儒家的“为政以德”下的法律手段更为实用,更具有规范性。

第三,大一统时期的“阳儒阴法”现象。经过短暂的黄老之治后,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观点,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部分学者依此断言,法律自此沦为道德的工具,法家学派名存实亡。其实不然,面对儒家传统道德的局限,法家和“以法治国”以更好的形式对中国社会产生影响。事实上,国内已有学者对中国社会的儒家传统表示质疑,指出:“中国文化的主流是‘阳儒阴法’……伦理学是儒家,政治制度是法家,这是很奇妙的结合。‘阳儒阴法’的制度,两千多年历朝轮替,但这个原则始终没有改变。”[16]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秦汉以降,各朝仍旧依靠法律来实现治理,相继颁布了《开皇律》《唐律疏议》《宋刑统》等代表性法典。这些法典,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传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法家之“进”:与时俱进和兼容并包

法家未产生时,习惯法是夏商两代实现国家统治的主要手段。春秋战国法家产生后,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思路受到当时统治者的青睐,成为各国变法的理论依据。秦汉以降,法家以“阳儒阴法”的新形式出现。可以说,自法家诞生后,法家理论便与中国的法治问题结缘,并不断推动中国法治向前发展。因此,本文用“进”这个关键词对法家在中国历史中的地位进行概括,即法家注重以“兼容并包”和“与时俱进”的进步精神,来不断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理论。

法家善于根据时代的变化以及统治者的需求,与时俱进地提出因时因地制宜的方案。需要指出:对“人”的关注,始于齐法家,始于《管子》,而不是儒家学派。法家提出的“以人为本”概念,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创见。齐法家“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后来的儒家学派所借鉴。孔丘提出的“仁者爱人”,孟轲倡导的“民贵君轻”等理论,都受到了“以人为本”思想的影响。这种“与时俱进”还表现为,历朝历代都会产生一批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提出著名的法学思想。如公元400年左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南齐廷尉孔稚珪,作为当时的主要司法官吏所拟定的《上新定法律表》奏折,提出了以法理为本的治国理政之道。又如北宋时期的王安石推行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宋朝积贫积弱的局面。

“兼容并包”也是一种进,就是兼采众家之长来实现自身理论的进步。如以管仲为代表的齐法家在“以法治国”的基础上,吸收了西周以来的道德元素,并将其发挥为“爱民无私曰德”[3]691,认为必须做到爱护老百姓,不谋私利,便可实现德。又如秦法家吸收儒家的办学经验,将儒家私学教育发展为国家公办法学教育。秦始皇采用李斯等法家代表的观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普法教育。在此基础上,秦朝特别公布了《法律答问》这一法学教材,成为老百姓学习法律的重要参照。同时,他们强调将法学由私学统一为官学,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熟谙法律,并带头学法、尊法和守法。秦国法学教育的规模之大、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体现了法家兼容并包的品格。

四、新与旧:法家概念的再界定

(一)“新法家”理论的新裳与旧衣

鸦片战争后,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机。清末民初学者梁启超、萧公权、刘师培、章太炎、常燕生、陈启天等人重新开始估量法家的重要价值。常燕生从“生物史观”出发,认为社会有机体的组织化演进具有其一般规律,它经历了由低级形式的家庭,到最高形式的近代国家的发展历程[17]。为此,常燕生先后发表了《新战国时代到来》《法家思想的复兴与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等作品,认为在列强纷争的近代“新战国”,必须实现法家思想的全面复兴。陈启天在继承常燕生“新战国时代”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家理论的系统分析,论证了其“法治人治合一”的新法治观。这些观点,体现了近代学者重拾法家理论,思忖用新法家理论进行救世的目的。但是,如何理解“新法家”这个概念,远不是一个“新”字的变化这么简单,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一方面,常燕生撰写《法家思想的复兴与中国起死回生之道》一文,通过对生物史观或者说是进化史观的展开,来论述他的法治主张[18]。陈启天则在常燕生的基础上,通过著作《新社会哲学论》提出了法家的“新法治观”[19]。虽然两人都提到了“新法家”一词,但他们都是想通过这个新的称谓来阐述他们要求在近代进行法治变革的主张。事实上,法家自诞生以来,便与中国法治问题同频共振。因此,“新法家”概念的提出,其实是夹杂了一些用“新”这个字眼来重新解读“旧”法家的嫌疑。按照目前“新法家”的理论,其“新”更多体现在:以新的眼光挖掘古代法家的资源,从新的角度探究古代法家的价值,以及用新的思路研判古代法家对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从这个视角看,所谓“新法家”的“新”似乎有意做新,或许只是为“新法家”穿一件理论新裳。

另一方面,“新法家”用西方法治模式去解释中国法治问题,追求从中国古代寻找出与西方法治内容的共通之处,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法治有其独特的生成模式和逻辑,未必要沿着西方法治思路进行。不仅是中国,其他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治模式,如新加坡学者约西·拉贾就通过《威权式法治:新加坡的立法、话语与正当性》论述了新加坡法治的特殊模式。该著通过一系列案例研究,对新加坡法治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描述[20]。同时,约西·拉贾还从侧面揭示了一个问题,即法治目前虽是最优治国模式,但随时都有被滥用的危险。因此,现代国家再探讨哪个国家是否具有法治,可能是一个不太重要的问题。现代国家应该思考的是:某个国家的法治模式如何?其经过了怎样的衍变过程?因此,本文认为,“新法家”虽然穿上了概念新裳,但仍旧是法家理论的旧皮囊,做的是用西方法治模式来找寻中国古代法家相应资源之旧工作。

(二)“法家三期论”: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命题

不对法治模式多样性以及各国法治的演进过程做一个清晰的研究,可能无法实现对法家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国内学者喻中教授提出的“法家三期论”,提供了一个重要思路。喻中教授指出:“法家三期论,是关于法家的分期理论。根据思想背景、政治背景的不同,法家可以分为三个历史时期。其中,先秦法家代表了法家第一期。20世纪上半叶的新法家代表了法家第二期。20世纪中叶以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富强的目标定位与依法治国的方略选择,代表了法家第三期。三期法家具有共同的现实针对性,那就是世界竞争格局。”[21]“法家三期论”虽然也认可“新法家”这一概念,但其肯定了法家的重要价值,并通过对法家历史沿革的考证,得出了法家在历史不同阶段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重要结论,无疑是有启发价值的。因此,实现对法家理论的检视和超越,必须树立一个新的或者说是广义上的法家思路,即法家学派因治国而生,法家理论也终将伴随着治国理政之始终。基于此,我们用法家分期来探讨法家学派及其理论的发展问题具有较大意义。当然,法家还在继续发展,法家不必止于三期。

综上,我们探讨法家学派的重要价值,需要认识到法家理论的早期源流、历史进程、融合发展,强调用一种新的“法家”思路去整合法家资源。第一,法家虽然存在重刑主义,推行严刑峻法,但其提出的很多理论都是经过检验后“对”的理论,必须对法家理论的价值进行重新估量。第二,法家存在众多“优”的品质,如通过法家关于齐法家和秦法家的分类,齐法家提出的“以法治国”下的道德建设,对当今仍具有重要价值。第三,法家随着历史演进而不断更新、不断发展,体现出了明显的“进”的图景,是一个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进步的学派,其理论内涵在不断地完善。第四,法家与中国法治相互促进、同频共振,我们应该用“新”的或者说是广义的眼光去看待,而不是“新法家”的思路去解读。要注意对法家的分期,用分期理论来实现对法家发展的深度认识。

对于法家理论,我们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一方面,我们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十一个坚持”的要求。要将这些要求作为大力弘扬法家正面积极的传统基因,革除法家消极负面元素的标尺,从而实现对法家理论的创造性转化。要研究借鉴法家文化精华,把其中崇尚法治、公平正义的精神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建立起一种法治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培育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进而增强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我们当前进行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此,我们要积极推动“文化法治建设”,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奠定法制基础,为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22]。通过以上措施,才能充分发挥法家理论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渊源的重要作用,从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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