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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的历史逻辑、实践特质与优化路径

2021-04-17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党风廉政

韩 颖

(中共深圳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广东 深圳518000)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选贤任能在古今中外都是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议题,只是与此有关的制度设计理念及其运行效能有所不同。“坚持德才兼备、选贤任能,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培养造就更多更优秀人才”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显著优势之一,强调必须继续“健全党管干部、选贤任能制度”。[1]一些国内外研究者据此也将之称为“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中国贤能政治制度”或“中国选贤任能模式”。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学界对选贤任能的研究阐释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维度:

一是关于选贤任能的基本理论分析。学界主要从党史研究、政治理论、制度改革变迁、贤能政治等角度进行理论分析。辛晓霞(2020)从制度治党的视角梳理选贤任能制度适用于现代治理的合理性,指出选贤任能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2]麻宝斌和仇赟(2018)从溯源分析、对比分析和政治功能分析三种视角入手,对中国共产党“选贤任能”道路选择与实践进行政治学分析,从中西方政治制度差异对比中探寻“选贤任能”的独有特色和政治功能。[3]聂菲璘(2021)梳理中国选贤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对当代选人用人实践的借鉴和启示。[4]加拿大学者贝淡宁(2016)认为中国的贤能政治模式比西方民主政治更适合中国,并可能成为受到普遍关注的一种政治发展模式。[5]

二是关于选贤任能的实证研究。学界主要从民主推荐制度、选拔任用程序、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国家治理与程序正义等角度进行实证研究。麻宝斌和仇赟(2017)从政治学视角分析民主推荐制度的起源、背景、调适和前景发展。[6]王春玺(2020)指出,选贤任能制度是将国家治理体系转换成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制度,提出要从完善党管干部和发扬民主相结合的机制、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问责机制、提高选贤任能的法治化水平与科学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选贤任能制度。[7]陈辉(2020)指出,选贤任能干部制度的现代性精神、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动力机制及与时俱进的改革,为选贤任能干部制度管理效能、政治效能与社会效能的持续发挥提供内在保障。[8]仇赟(2021)基于国家治理与程序正义视角的观察来研究选贤任能制度,认为追寻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完善的程序正义,是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9]

综上所述,目前学界对选贤任能的关注从党史到政治学,从理论分析到实证研究,从理论研究到制度转化,这为本文继续研究选贤任能的历史逻辑、实践特质以及未来可能存在的优化路径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方法借鉴。然而,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学界对选贤任能的历史逻辑和实践特质的相关论证并不多,研究成果更多地集中于选贤任能的政治学框架分析、民主推荐和选拔任用程序的实证研究,历史逻辑和实践路径研究还有待拓展、深入。因此,本文的创新点包括:论证选贤任能的历史逻辑;勾勒选贤任能的实践特质;提出选贤任能制度的优化路径。本文立足历史、实践特质、优化路径三个维度:首先论证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是扎根于我国肥沃的历史土壤,汲取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继承了中华民族数千年来选贤任能的历史经验,是中国共产党传承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坚定文化自信、制度自信的重要来源;其次从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中国的最大国情出发,分析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的实践特质突出表现在特别注重通过党风廉政建设来提升其治理效能,这是中国共产党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并不断释放其治理效能的关键途径;最后从发挥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出发,探讨强化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进一步优化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的一项可能性选择。

二、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的历史逻辑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底蕴。在历史逻辑层面,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继承中华民族长期以来“任人唯贤”的优良传统,汲取中华民族长期以来“能上能下”的人才管理理念,延续中华民族长期以来“退而致仕”的退出机制。这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定选贤任能制度自信的历史文化依据。

(一)继承中华民族长期以来“任人唯贤”的优良传统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陈戌国,1991)。[10]513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以儒家为代表的选贤任能思想和实践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后人尊之为“贤能政治”。那么,何谓“选贤与能”?孟子对此解释曰:“贤者在位,能者在职”(陈戌国,1991)。[10]77照此行之,此后中国逐步探索形成了以“任人唯贤”为鲜明特征的选贤任能制度。从先秦的举荐制到汉代察举制,再到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直至隋唐科举制度,中国古代选贤任能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定型,为中华民族的长期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供给和制度保障。这是中国五千多年浩瀚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笔宝贵财富。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党,同时也是一个长期坚持实事求是和独立自主政治品格的政党。它不是机械地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圣旨和教条,而是懂得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在实践中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与此同时,较早就懂得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使之呈现鲜明的中国内容、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和中国特色。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就是继承中华民族长期以来“任人唯贤”的优良传统。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忠诚”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珍贵遗产的一个生动体现。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是当前我国关于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的选拔、选举、任职和使用的一系列制度、机制、体制、程序的总称,其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无不始终贯穿着“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鲜明主线。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近百年历史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传统文化的批判性继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2016)多次强调指出,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我们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精心培养起来、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11]新时代对于“任人唯贤”原则的再强调,既是对于我们党历史经验的总结运用,也是对于我国数千年选贤任能优秀传统的良好继承,对于贯彻新时代路线方针政策更是有着决定性的指导意义,因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

(二)汲取中华民族长期以来“能上能下”的人才管理理念

为政之要,首在用人。用人之道,选贤与能。那么,察选人才之后,又该怎么管理呢?中国古人经过长期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升迁”“降黜”“巡视”“监察”等制度,也由此培育起“能上能下”的人才管理理念。据《尚书》记载,早在大禹时期,我国就开始探索实施“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秦汉以来,定期考核官员并据此确定升降已经是常态化的人才管理方法,时至唐朝,中国古代典章法制趋于成熟与定型,其中就包括通过管理考核来推动人才“能上能下”这种人才管理制度。以唐朝为例,根据《唐六典》,时间上,规定全国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层级上,规定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主持考核,四品以下由吏部执行考核;考核标准上,是“四善二十七最法”。所谓“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非懈;“二十七最”是针对不同部门和不同类别而设置的考核要求,如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等等(李林甫等,1992)。[12]42在考核结果评定上,划分了“上、中、下”三等九级,规定“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者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者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缺者为下中,居官饰诈,贪浊有状者为下下”(李林甫等,1992)。[12]43这种“有官必有课,有课必有赏罚”的古代察官治官方法相当于现代意义上“能者上庸者下”的考核办法,一直延行至清朝。

中国共产党在借鉴传统选贤任能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形成颇具自身特色的选贤任能制度,考评内容侧重于政治思想、经济发展、科学发展等方面。例如,1949年11月4日中组部颁布《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规定干部鉴定“采取个人自我检讨,群众会议讨论,领导负责审查三种方式结合进行”,鉴定内容“重点应放在立场、观点、作风、掌握政策、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学习态度等方面”(潘晨光,2005)。[1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探索出台《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选贤任能制度的标志性成果。这既汲取了中华民族长期以来“能上能下”的人才管理理念,又吸纳了我们党长期以来选贤任能制度的实践经验,对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延续中华民族长期以来“退而致仕”的退出机制

退出管理是选贤任能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整个贤能政治的新陈代谢。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探索建立了选贤任能退出机制。《春秋公羊传》记载:“退而致仕”(陈戌国,1991)。[10]1344(《春秋公羊传》)《礼记》有规定,“大夫七十而致事”(陈戌国,1991)。[10]430受此影响,此后中国长期遵循“致仕”“致事”“致政”“休致”这种选贤任能退出机制,且退出年龄约定俗成一般是七十岁,直到明清时期才发生较大改变。如明朝时规定,文武官六十以上者,可以辞官,且必须经过皇帝恩准。汉平帝元年规定,“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班固,1962年版)。[14]宋太宗规定,“应曾任文武职事官恩许致仕者,并给半俸,以他物充,于所在州县支给”(脱脱等,1985年版)。[15]

中国古代关于官员退休的历史实践,为我们党探索完善选贤任能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启发,其中之一就是实施干部退休离休机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党和政府领导终身任职是一种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受此影响,新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干部退休制度。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得到重视和改进。邓小平同志曾经在改革开放初期亲自带头执行《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干部离休退休至今已经实现常态化管理,这是我国选贤任能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

三、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的实践特质

当代中国“最大国情”和“最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就是基于这样的“最大国情”和“最本质特征”而设计的,因此,在执行环节长期始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人才”既包括中国本土的政治精英、科技文化经济军事领域的知识精英、基层社会精英如村干部,也包括海归人才乃至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从选贤任能的操作层面看,党的领导在此方面的实践特质突出表现在特别注重通过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来提升其治理效能。这是中国共产党贯彻“党管人才”原则进而不断释放其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明晰了党委责任,实现了从“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到“党委负主体责任”的历史性转变。这种更为清晰的责任界定是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极为关键的一环,直接维系着这项制度的“生死存亡”。

在探讨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的实践效果时要特别提到党风廉政建设,因为在实践层面党风廉政建设为选贤任能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政治稳定和质量保障,或者说党风廉政建设在防止选人用人环节发生腐败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确保中国共产党“党管人才”原则保质落实到位的重要举措。习近平(2014)指出,必须“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16]411。为此,每逢干部换届时段,各级组织部门都多次申明换届纪律要求并高度警惕干部拉票贿选等问题。

(一)党风廉政建设从“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到“党委负主体责任”

观察和认识当代中国,既要看历史也要关照现实。考察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实践首先要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有关历史,但梳理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历史的主线不应单线性地清点惩处违纪违法干部的级别、数量和涉案金额,抑或细数期间出台了哪些规章制度,而是应该从其实践成效的角度,检视它在过去的探索是否有效、当下的改革方向是否正确、又有哪些可预期的政治效果等。以下把这段历史划分为如下两大阶段。

1.“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阶段

在时间跨度上,“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阶段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开始于中共中央1990年10月批转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大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线,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改革步伐在十八大落幕后不久就正式启动。

《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价值不仅仅是它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更为重要的是它从一开始就构想要推动建立健全党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达到层层落实。这一政治构想不仅助力平息了当时国内由于外界形势变幻所产生的“党政分离”思潮,还促使党风廉政建设从一开始就超越腐败治理从而上升到更高层面即处理党政关系问题。也正因如此,时隔七年之后,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17]由此,党风廉政建设又从处理党政关系问题延伸到“民主法制建设”层面。这是改革开放时期中国政治发展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

然而,无论是《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些文件主要是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或者说是遵循“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的思路来规制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则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奚洁人,2012)[18]。比较之下,这种顶层设计的实践思路,与当时其他领域如反腐斗争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工作推进方式如出一辙。

尽管“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这一顶层设计并不违背中国国情,也符合当代中国政治传统以及人们惯常思维,但付诸实践遇到了最常见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即责任不清。在责任追究环节,上述制度设计极易引发分歧:党政“一把手”在理论上通常级别相同,纪委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班子成员在集中之下又各有分工负责。那么,由于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而产生的政治责任,究竟该孰主孰次?除了党委和纪委,诸如政府“一把手”这样的党委班子成员是否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让党风廉政建设在执行环节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这也是促成新时代监察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因素。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探索实践看,党风廉政建设这项制度设计本身较好地改变了过去存在的“谁出事、谁负责”“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宽松软状态,通过明确“党委负领导责任”这种方式有效地遏制了我国政治体系存在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特别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带病提拔”干部的现象。这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历经多年探索至今仍然坚持不懈的主要原因。

2.“党委负主体责任”阶段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风廉政建设进入“党委负主体责任”阶段,确切的时间节点是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它的突出特质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举措,是把“党委负全面领导责任”深化改革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其改革思路发轫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新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点部署之一。这一改革举措在防范和遏制选贤任能滋生腐败方面产生了非常明显的效果。

什么是党委“主体责任”?这是关乎实践成效的基础性问题。从词义结构看,“主体责任”是一个复合词汇,此处的“主体”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责任”是指分内应做之事,以及由此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由此可见,党委主体责任的提出在实际上明确规定了作为“实现集中统一领导”的党委(党组)必须承担因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的主要责任,旨在确保各级党委(党组)权责的一致性,从而要求他们“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根据习近平的相关论述,“主体责任”的本质内涵主要包括:“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5)。[19]75此外,从外延看,党委主体责任是一种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全面责任和终身责任。

从新时代改革实践效果看,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从党委(党组)这一关键主体入手,扭住了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不折不扣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探索实施进一步廓清了党委和纪委的权责边界,有效克服了过去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责任不清、落实无力、追责不够等问题和不足,是全面从严治党能够在短期内形成“压倒性胜利态势”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这种压倒性胜利的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选人用人方面如今比过去更加“风清气正”,新时代“好干部”五大标准之一的“清正廉洁”目标正在不断深入实现。

(二)党委主体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实践、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选贤任能提质的关键依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之所以在短期内解决了一系列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历史性发展和历史性变革的重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主导这一伟大变革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在自我革命的道路上审时度势改革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落实“党委负主体责任”这种方式来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进一步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种改革举措在选贤任能方面也同样效果明显。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般原理,人可以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来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并最大限度地把握其未来发展趋势。倘若从历史、实践和理论等维度来展望新时代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改革的发展前景,则有充分理由相信:党委主体责任制是我国当前和未来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牛鼻子”,进而能够有效减免选人用人环节滋生腐败,确保选贤任能的质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逻辑看,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改革逻辑符合政党中心主义和权责一致原则。这两大理论是许多后发展国家有效治理国家和走向现代化的重要理论依据。在当代中国研究领域,政党中心主义所做的理论分析较之西方长期盛行的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更加贴近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研究结论对于中国也更具可行性。

倘若不按照政党中心主义而是其他两个理论,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中国共产党是最终领导中国人民取得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进而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主导力量,为什么孙中山和毛泽东等人都高度重视政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这种“政党主导”模式又并不必然地排斥监督制约。相反,基于政党主导这种国家行为模式,当代中国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治党”环节,中国共产党除了必须敢于自我革命且以此来推动社会革命,还必须按照“权责一致”这一现代政治文明理念,自觉担当由于“领导一切”的核心地位而相应附带的“负责一切”。这是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改革的理论逻辑,也是这种崭新的改革实践能够拥有光明未来的重要原因,更是确保执政党“不犯颠覆性错误”的重要条件。

2.从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逻辑看,解决中国问题最终要采取中国办法。此处所谓的中国办法,就是要自觉回归政党本身寻找答案。在当代中国,就是要从中国共产党自身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可能性途径。从根本上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这种领导核心地位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与实践的复杂交汇而并非自封。因此,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于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有着非凡意义。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所取得的“压倒性胜利”实践看,通过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制来搞好“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作风建设,有利于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奋斗目标的早日实现。从另一角度看,人民政府是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革命创建的权力机关,同时又是在党的领导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载体。新时代在突出政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继续把党政关系深度糅合为一,通过塑造优良党风带动政风乃至民风不断向前发展。这是一种尊重中国历史经验的合理选择,在未来中国政治场域的政治价值和政治生命也将愈加显现。

3.从实践逻辑看,抓好党委主体责任是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奋斗目标的有效途径。“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这次活动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5)。[19]74因此,习近平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牵住党委主体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看,面向未来,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对于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特别是选贤任能方面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为责任一旦明晰且长期追责,那么在选人用人环节“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就不会是遥不可及,就可以确保选贤任能的质量和清正。

新时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必须继承和发扬中国共产党敢于“自我革命”的伟大精神。重新提振中国共产党人自我革命的伟大精神,面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诸如“责任分解不具体、追责对象区分难,考评机制不完善、追责依据确定难,同级监督不强硬、追责线索发现难”等问题,乍看巍峨如山复杂如麻,实如沙雕朽木一击即溃。从更宽阔的视域看,倘若我们党以自我革命精神彻底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其重大意义已不止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更不仅仅限于选贤任能,而是昭示着当代中国能否向世界贡献“中国智慧”,即探索以政党自我革命来有效革除政治机关科层制固有弊病的经验或模式。

四、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进一步提升选贤任能制度效能的必要举措

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有其特定的中国传统文化因素,这是坚定制度自信的历史文化依据。这项制度仍然尚未成熟定型而需要立足国情继续探索完善。从当代中国政治实际出发,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进一步提升选贤任能制度效能的必要举措。这是因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深蕴在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中,这种外部的监督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利于确保我国选贤任能制度的执行效能,可以提升我国选贤任能制度的运行质量。

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为标志,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形成。这一制度赋予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三大基本职能。基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这项重要政治功能,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进行批评和监督。这种民主监督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更具必要性,对此,邓小平同志(1994)曾做过明确强调:“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一些同志很容易沾染上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习气。因此,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20]但毋庸讳言,较之于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实践层面还未得到充分彰显,在选贤任能、遏制和预防政治腐败等方面的作用比较乏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就无足轻重。相反,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选贤任能方面大有作为,只是囿于主客观因素等相关功能作用还没充分发挥出来。

众所周知,从政治生态理论的角度看,在我国政治生态系统中,中国共产党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系统中的唯一领导核心,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也是中国政治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生态因子,是中国政治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仅执掌国家权力,政治上领导八个民主党派,还领导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联等群众组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因素。尽管中国共产党这种领导核心地位是通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而自发形成的,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民主党派就无足轻重。从历史上看,民主党派曾经与中国共产党“联合革命”和“协商建国”,毛泽东(1993年版)曾经明确指出,“中国的民主革命,可以说是几个政党联合进行的,但是以共产党为首……这两次革命,都是以共产党为领导进行的”[21]。民主党派的历史贡献并不是“一根头发的功劳”,背后代表的社会力量“不是一根头发,而是一把头发”(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1988)[22]。在今天,民主党派是我国唯一明确享有民主监督职能的政党组织。

同时,还要看到,我国民主党派从来就不是西方国家那样的“反对党”或“在野党”,而是“参政议政党”,其政党目标也不是为了夺取国家政权,而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的基本职能,与共产党携手合作建设国家、服务人民和振兴民族。尽管我国民主党派也具有西方政党那样的“利益表达”功能,但它历来就不是通过议会斗争或院外游说施压的方式实现自身政治诉求,而是一开始就是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平台,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价值导向,通过与中国共产党开展“民主协商”的方式嵌入国家政治议题。此外,我国民主党派成员在国家各级机关都担任相当级别的领导职务,可以借此与共产党进行民主协商,这种特殊的生态位优势是西方国家在野党所没有的。

上述特质决定了民主党派积极开展民主监督的必要性。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核心生态位,掌握着超规模的政治能量,这就决定中国共产党绝不能犯“颠覆性错误”,否则会给中国造成深重伤害。因此,中国共产党需要不断推进党的建设这项“伟大工程”进而实现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同时还要自觉接受来自外部力量,比如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等。因为后者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且是我国唯一可以履行政党监督的行为主体。这种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如群众监督、媒体监督难以替代的优势。进一步说,是由于民主党派历来是中国共产党的“盟友”“诤友”和“密友”,这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当然,这并不等同于民主党派就不需要共产党监督或自身无足轻重,相比之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所引发的政治生态能量与信息循环,对于长期处于核心生态位的中国共产党而言更为重要。诚如邓小平所说的,“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邓小平,1994),[23]“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邓小平,1993)[24]。

因此,面向未来,中国选贤任能制度的优化路径,不应仅限于执政党内部而是要根据我国政党政治生态系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释放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治理效能,挖掘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威力,为我国选贤任能提供更优质的保障。

五、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贤任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习近平,2014)。[16]105从历史维度探讨中国选贤任能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可以看到制度的历史传承和延续;从人才选拔、过程管理和有序退出等方面考察中国特色选贤任能制度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历史实践经验的忠诚继承,有助于坚定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从制度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角度考察中国选贤任能制度中党的全面领导作用的指导和发挥,是选贤任能制度在实践环节中最根本的特质,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以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重大部署将为选贤任能制度的执行和实践提供强大的政治保障和政治自觉。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在制度层面为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明确了大的方向。通过有效的监督、问责与奖惩机制,运用选拔任用与考核评价等多种手段(李海青,2020),[25]有效地防范和遏制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选贤任能制度在国家治理效能上的发挥产生了明显的积极效果和正向动力。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再一次从制度层面深化聚焦“两个责任”,进一步深化明晰党委的主体责任,勾画厘清党委的主体责任的范围和边界,明晰党委和纪委的权责边界,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布局的实施和推进。这既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党委(党组)这一关键的主体,也抓住了责任这一重要的使命担当,为选贤任能制度提供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选人用人、干部监督监察、防止“灯下黑”等环节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良好的政治生态。

选贤任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著优势之一,其制度效能的发挥,除受到党的全面领导根本制度的正向保障作用外,也需要在国家和社会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综合性作用下才能产生更大的治理效能。其中,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发挥是不可小觑的一个方面。新型政党制度中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使选贤任能制度的执行和实践环节同时处于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共同作用下,充分释放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威力,使新型政党制度和选贤任能制度两种制度的优势相互作用,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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