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霍邱县志》所载“霍邱八景”诗辨伪
2021-04-16穆迪
穆 迪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234
目前存世的古代《霍邱县志》共五部,其中明代一部,即明万历二十四年(1596)《霍丘县志》①(以下简称“万历《霍丘县志》”);清代四部,分别修纂于康熙、乾隆、道光和同治四朝。在万历《霍丘县志》第二册《舆地》中,载有邑中名胜“县八景”(即“霍邱八景”,以下简称“八景”)[1],分别为“淮水拖蓝、芙蓉蘸翠、大山雨信、灵池瑞霭、蓼浦渔舟、钓台烟树、澧河野渡、新洲②麦市”[1]。在这部县志第九册《艺文》中,载有署名为邑人黄堂、田秀等的“八景”诗,这组诗歌各以“八景”之一为诗题。由于万历《霍丘县志》保存不善,所载“八景”诗目前仅存六首,缺《淮水拖蓝》《芙蓉蘸翠》。其后的康熙《霍丘县志》存“八景”诗亦不全,至乾隆《霍邱县志》始补足,并载有清人唱和“八景”诗作若干首。道光和同治《霍邱县志》所载明人“八景”诗保留乾隆《霍邱县志》八首原貌,在清人唱和诗作数量上有所增益。然细考万历《霍丘县志》中黄堂、田秀等人生平,可见该志所载六首诗作的署名存在作伪的可能,以往学者对此少有关注,文本将结合其他史料略加辨析,以乞教于方家。
1 万历《霍丘县志》的记载与问题的提出
如前所述,万历《霍丘县志》所载的六首“八景”诗,题下各附作者的职官与姓名,结合万历《霍丘县志》第五册《秩官》,“八景”诗与其作者情况见表1。
表1 万历《霍丘县志》所载“八景”诗及其作者情况
表1中的六位诗作者皆为“邑人”,即霍邱县人,每人为“八景”赋诗一首,由于官职不同、为官时间各异,同一时间在同一场合共同创作的可能性不大,即便是“寄题”抑或“遥和”,也存在疑问,比如诗题(即风景名)由谁分配,按什么标准分配。从表1情况看,比较合理的解释是:按品秩高低即官职大小分配,不过截至该部县志编纂之时,即万历二十四年(1596),明代霍邱七品以上的文官,是否仅有这六位?
从万历《霍丘县志》第六册《人物上》之《乡举》可知,自明初至“八景”诗最后一位作者戴于飞止,霍邱通过乡试者共十八人,包括表1中的黄堂、田秀、胡明善、曾翀和戴于飞等五人,这十八人的乡试情况见表2。
由表2可见,若从“八景”诗作者中最早通过乡试的黄堂算起,到戴于飞共有八人中举,但仅有其中
表2 明朝霍邱乡试情况(部分)
的五人“入选”题诗,三位“落选”者是否品秩不够资格?以张一凤为例,据万历《霍丘县志》第六册《乡举》载,他曾任“通判”一职。《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云:“府: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2]1849作为正六品官员,张一凤的品秩应在黄堂一人之下,其余五人之上,没有理由不“入选”;此外,王卿曾担任获嘉知县,任职时间较戴于飞略早,也被排除在外。由是可知,即便是根据品秩高低分题赋诗,对其参与者的遴选也有特殊的考量。相反的,《蓼浦渔舟》的诗作者时旸并无中举的记载,万历《霍丘县志》第六册《岁荐》言其曾担任“绵竹知县”[1],嘉庆《绵竹县志》卷二十五《职官》载其为“霍邱监生”[3],可见他的入选应该是“破格”的,这或许出于他的“名气”,特别是对作诗的痴迷,万历《霍丘县志》第六册《岁荐》云:“(时旸)尚气节,知绵竹县,寻致政家居,韵歌自娱,年九十余,一睡经旬不食,一起浩歌不寝,老而脱洒,士论贤之”[1],可见的确是位耽诗的乡贤。
结合以上两表及其他史料来看,六首“八景”诗恐非六人同时所作。首先,以《澧河野渡》的诗作者曾翀为例,《明史》卷二百零九《薛宗铠传》言其卒于“(嘉靖)十四年(1535)九月朔”[2]5523,彼时《新洲麦市》的作者戴于飞尚未参加嘉靖丁酉(1537)年乡试。古代通过乡试方称“举人”,原则上中举后才能获得选官资格,虽然上文提到的时旸以监生身份即能出任绵竹知县,但县志既然有戴于飞的中举记载,那么他以万历《霍丘县志》第九册《艺文》中所标示的“知县”身份为家乡“八景”题诗,至少应在其中举(1537)之后,此时曾翀已卒,二人不可能同时题诗。只此一端,便可推及其余。
其次,万历《霍丘县志》“八景”诗题下所附的作者官职,都是其平生最高官职。这六人年龄悬殊较大,仅中举时间首尾相差三十六年,为官时间更是参差不一。按常理判断,每首诗不可能恰好都在作者一生中担任最高官职时所作,因此所附官职当为县志修纂者根据作者生平添补,于是才有按品秩分题的做法,然而六人的仕宦历程是动态的,唯有待全部致仕后才能最终确定其所担任的最高官职,但这样做缺乏现实操作性,表现在“八景”诗的最后一位作者戴于飞致仕后,前几人早已去世,无法再为“八景”中的某首题诗,因此也可排除同时创作的可能。
再次,万历《霍丘县志》修成时(1596),题诗者六人几乎尽卒。这部县志的卷首《序》云:“霍志创自景泰,历万历戊寅才一撰之,迄今又越拾数年。”[1]可见在这部志书之前,明朝还有两部县志。根据万历《霍丘县志》卷九《艺文》所载《霍丘县景泰志序》和《霍丘县万历志序》,可知这两部散佚的县志分别修纂于“甲戊岁(1454)”和“万历戊寅”(1578)[1]。结合表中作者的生平看,“六景”诗不会出现在景泰《霍丘县志》中,有可能为万历戊寅(1578)《霍丘县志》所收,即便如此,彼时诗作者也几乎全部谢世,因此,无论对于万历年间两部《霍丘县志》的任何一种,“六景”诗最多只是修纂者的辑录,而非诗作者专为县志的编修创作的分题组诗。
此外,六首作品都使用七律体裁、平声韵,在体例上展现出较强的整体感,若是六人雅集唱和不难实现,但在年龄不一、职官不一,甚至是生死不一的前提下,不易做到,据此已可以得出初步判断,为了把问题说得更清楚,不妨再看看乾隆《霍邱县志》的相关记载。
2 乾隆《霍邱县志》的“补齐前作”与补辍规则
如前所述,明万历《霍丘县志》仅可见“八景”诗六首,现存清康熙《霍丘县志》卷九《艺文》缺页较多,所存明人“八景”诗仅四首[4],但到了乾隆《霍邱县志》,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最大的“意外”,就是它竟补齐了明人“八景”诗,增补的两首诗作者情况见表3。
表3 乾隆《霍邱县志》增补“八景”诗两首作者情况
有关明清《霍邱县志》的修纂史,笔者已在其他文章中做了较详细的说明[5]8,简言之,这部乾隆《霍邱县志》以康熙《霍丘县志》为底本,先后辗转多人之手接续完成。主持修纂的知县张海在卷首序言中谈到康熙时期的这部志书时说:“病其版模而字脱,蔑以为足征之文献,因其旧而鼎新之,亦官斯土者之责也”[5],可见就当时情况而言,康熙《霍丘县志》的保存已不大理想,此外,实际参与修纂的教谕薛观光在卷首序言中谈到对康熙《霍丘县志》的继承问题时说:“旧志所载,中间讹脱颇多,为之虚心体会辨析,无疑者方敢改正原文,否则或仍或阙,姑俟博雅”[6],可见即便是怀揣怵惕恻隐之心,但新志修纂者仍就旧志的“讹脱”部分进行过修补,甚至是“改正原文”。
从乾隆《霍邱县志》增补的两首诗作来看,“淮水拖蓝”位居“八景”之首,按照前文所述的分题赋诗规则,作者的品秩应该高于众人。乾隆《霍邱县志》卷十二《艺文》言其为“邑人曹骢”[5]所作。据万历《霍丘县志》第六册《甲科》载:曹骢曾中进士、担任过户部郎中,“素性孝友,饷军有功,武宗奖以金帛羊酒者六”[1],从祀霍邱乡贤祠;又据《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洪武元年始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郎中正五品”[2]1738,可知曹骢为正五品官员,显高于其余七位,因此由其作《淮水拖蓝》诗并居“八景”诗之首,是符合规则的。
较为复杂的问题来自《芙蓉蘸翠》的作者朱诠,此人既没出现在万历《霍丘县志》第六册的《甲科》中,也就是说没考中过进士;也没出现在同卷的《乡举》中,也即没考中过举人,为何能跃居六人之上,题咏排名第二的景点?
原来,万历《霍丘县志》将朱诠归在了第六册《例贡》中,且位居第一,书中介绍云:“知宝丰县,守己爱民,时有洞寇扰境,铨④督讨俘获其首,斩之。调渠县,教民务本,立生祠。藩臬旌保,升知钧州,不避权势,调知陈州,有去思碑”[1],可见朱诠有着两处知县又两处知州的丰富为官经历。所谓“例贡”,即由生员“援例捐纳”取得的贡生资格,从其曾为官之地的方志资料看,清嘉庆二年(1797)《宝丰县志》卷四《职官表》[7]、道光十七年(1837)《宝丰县志》卷十一《名宦志》[8]273,俱言其“直隶霍邱监生”;康熙二十九年(1690)《续修陈州志》卷二亦言其“直隶寿州人,监生”[9],可见他在取得贡生资格后,又往国子监深造,并以监生身份赴任宝丰。朱诠知宝丰县的时间,嘉庆《宝丰县志》卷四云:“成化十一年”[7],道光《宝丰县志》卷十一云:“成化乙未复设县,铨来知县事”[8]273,这是个关键信息。“成化乙未”即成化十一年(1475),结合上表2可知,万历《霍丘县志》六首“八景”诗的首位作者、乾隆《霍邱县志》“八景诗”的第三位作者黄堂在弘治辛酉(1501)年才通过乡试,而在二十六年前,朱诠已任宝丰知县,因此朱诠的年纪在八人之中应属最长。陈州知州乃从五品官,虽然出身并非科举“正途”,但和黄堂相比,朱诠的品秩相同(皆为知州)且更年长,他的诗作排行第二也就合情合理了。
乾隆《霍邱县志》补足的这两首诗作,虽属孤证,但从对诗作者的遴选和对诗作的排序来看,均符合万历《霍丘县志》“八景”诗的分题赋诗规则,为道光、同治《霍邱县志》所承袭。
3 关于明代“霍邱八景”诗署名真伪的推论
无论是万历《霍丘县志》的存诗六首,还是乾隆《霍邱县志》的将八首补齐,都不影响对诗作者署名作伪的判断,综合考量推论如下:
其一,前文已指出,戴于飞尚未中举而曾翀已卒,两人不可能同时分题赋诗,如果再将乾隆《霍邱县志》的情况考虑进去,那么朱诠担任宝丰知县(1475)时,其余七人都还未参加乡试,不可能由朱诠率先创作“八景”诗中的某一首,他更不可能“预知”自己的品秩和后人相比,会“屈居”第二,因此可以判断,“八景”诗并非八人所作,而是后人代笔。
其二,代笔时间当在明代,否则万历《霍丘县志》完全可以由唐人或宋人的题咏来展现“县八景”,不必专用明人的诗作。通过表2可以发现:自明初至黄堂之前,有十人曾中乡试,但都没有纳入县志修纂者或代笔者的视野,因此可以推断,这十人对于代笔者而言,都不算“今人”或“近人”;进一步说,代笔“八景”诗,至少要在八位作者完成全部仕宦经历之后,才能附会其手笔,系之以最高官职并按品秩高低的“规则”分配诗题。万历《霍丘县志》所载“八景”诗最末篇《新洲麦市》题下注明作者戴于飞的官职为“知县”,考其生平,并无中进士的记载。因此,他当在乡试中举后就出任了“南阳县知县”一职。由此可以判断,明代“霍邱八景”诗的代笔创作,不会早于嘉靖丁酉(1537)年,也就是戴于飞中举之年,有可能在万历六年(1578)或万历二十四年(1596),也就是万历年间的这两部《霍丘县志》修纂之时,总之应在1537至1596年间。
其三,之所以在众多乡贤中择此八人加以代笔,主要是看重其典型意义,比如田秀、胡明善、曾翀三人皆为进士,这是一条很重要的入选标准,在万历《霍丘县志》第六册《人物上》的“甲科”中,共记录了霍邱明代至该志修成之时的五位进士(该卷另附三人不计在内),分别是邓彦质、曹骢、胡明善、曾翀和李朝寅,其中邓彦质中进士是在洪武甲戌年(1394)。前文已经说到,这个时间过早,未纳入县志辑录者或代笔者的视野,李朝寅中进士是在万历己丑年(1589),符合“规则”,但他恰好是万历二十四年(1596)《霍丘县志》的修纂者之一,且为这部县志作序,亦未跻身诗作者行列。又如从仕宦情况来看,曾翀做过御史,直言敢谏,性情刚烈,《明史》有传[2]5523,黄堂“气节刚直,动履不苟”(据万历《霍丘县志》第六册《乡举》)。另外,八人之中,有四人(曾翀、曹骢、田秀、黄堂)入祀霍邱乡贤祠(据万历《霍丘县志》第七册《乡贤》),他们功名卓著,享誉士林,代其立言能体现较强说服力,同时,将对乡贤功名的彰宣与地方“八景”的描摹巧妙结合,能够丰富县志《文苑》的内容,增添其文化成色。
其四,万历《霍丘县志》收录了胡明善《名宦乡贤祠记》和田秀《义葬园碑记》两篇文章,说明这两位乡贤的确接受过家乡士绅的邀请,为霍邱乡贤祠、义葬园题碑,但不能据此就肯定地认为两人实际参与了“八景”诗创作。《名宦乡贤祠记》作于嘉靖庚寅(1530)秋七月,彼时胡明善担任监察御史,邑人刘缙请其为乡贤祠书丹,两年后胡氏便倒台。据谈迁《国榷》卷五十五载:“嘉靖十一年(1532)十月,直隶提学、监察御史胡明善以禁塘石立碑,内臣昝文鉴讦之,下狱,削籍。”[10]3472即便胡明善曾受邀请,创作“八景”诗中的一首,时间也应在其下狱之前,此时戴于飞尚未参加乡试,作为普通生员,戴氏自然不会受到合作组诗的邀请。
值得说明的是,霍邱“八景”诗虽是后人代笔之作,但情真意切,“伪”而不“劣”,用文学的笔触较早地反应出皖西古城霍邱的风土人情,对于今人了解明代霍邱风貌,包括古迹、山川、河流、物种、民俗以及神话传说都有重要的阐释意义。此外,也不排除“八景”诗中某首或全部为八人之一所作的可能,由于资料阙如,其真实作者已无法考证。
注释:
①霍邱在历史上称作“霍丘”。清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上谕令避“至圣”孔子讳,改“霍丘”为“霍邱”,因此古籍中会出现两种地名,实则为一。本文在做一般性介绍时用“霍邱”,在征引文献时,依其年代分别表述,保持原貌。
②万历《霍丘县志》第二册《舆地》介绍“县八景”时作“新舟麦市”,同书卷首《图考》中标示为“新洲”,同书第九册《艺文》载邑人戴于飞所作《新洲麦市》,可知“舟”当为“洲”字之误。
③万历《霍丘县志》第九册《文苑》中的“八景”诗,其诗名排序与该书第二册《舆地》中的“县八景”不一致,故列此项以示对应。表中首列为“县八景”顺序,次列为“八景”诗顺序。
④万历《霍丘县志》第六册《例贡》中正文为“朱铨”,具体介绍时为“朱诠”。道光《宝丰县志》亦用“朱铨”。两者为同一人,本文用“朱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