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社会中看知识与权力
2021-04-15张康之
张康之
(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
福柯认为,“权力不是被赠与、交换和补偿的,而是被运用,它只在行为中存在。同样可以确定,权力首先不是经济关系的维持和再生产,从自身来看,它主要是一种力量关系”〔1〕严格说来,权力是没有所有者的,没有人有资格占有权力,而且也无法占有权力,因为它并不是一种实体性的存在,而是一种力量对比关系。只有在力量对比中,权力才出现。但是,这一点却没有被人们认真思考和认真对待过,也许是人们过于执着于权力运行的表象而没有看到其背后的力量对比关系。不过,在权力的生成问题上,人们还是知道可以通过等级化的设置而营建起权力。人们其实是把权力的生成与权力的运行分开来看了,即在权力的运行中把权力感受为一种实存之物,并形成了权力可以为一部分人占有的假象。正是人们接受了这种假象,才把奴役、支配、控制等默认为权力的属性和功能。一旦我们认识到权力是一种力量对比关系,就会在对力量对比关系的调整中去解决权力的负效应问题,而不是囿于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思路。同样,认识到权力无非是一种力量对比关系,我们也就能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去厘清权力的脉络。也就是说,在社会结构较为简单和以线性结构的形式出现时,力量对比的双方和各方是清楚的,因为存在着这种力量对比关系,即存在着权力。一旦社会的差异化、多元化程度达到某个临界值,或者说,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在社会流动性较高的情况下,力量对比无从发生,作为力量对比关系的权力也就不可能出现。
即便是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微观系统中也仍然会出现权力,但那种权力必然是临时性的,属于一次性行动中的权力,而不是结构化的权力。而且,对这种权力形成支持的也主要是知识、智慧、能力、经验等,而不是暴力、财产以及其他自然的、物理的因素。我们认为,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通过力量对比去开展社会治理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时代将成为翻过去的一页,或者说,这种条件下的社会治理以及微观系统中的管理,都将不再通过力量对比去行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将采取合作行动的方式,在原则上并不表现出对权力的需求,即使存在着权力,也是以知识和智慧为前提的,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影响力。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也呈现出了风险社会的特征,但人们的观念以及行动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人们还是带着旧的思维和行为惯性开展行动,在风险以及危机应对的过程中,甚至会要求强化力量对比关系。如果说只有合作行动才能在风险社会中显示出其适应性的话,那么传统的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行动方式哪怕在一次行动中有着优异的表现,也不应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得到坚持,更不应得到倡导。就风险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而言,任何力量对比关系都无法成立,无论你积聚起多大的力量,当你面对着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事项或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都会遇到无法捕捉到对比物的问题。
一、哲学史上的“唯意志论”
舍勒把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哲学史上的主流理论归入“唯意志论”的类别中,这与我们从哲学史教科书中了解到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可是,在考察知识与权力生成的思想观念基础时,似乎舍勒的这一归类又是非常直观和合理的。如果根据“本体论”“认识论”的分类方法,哲学史上就会表现出结构主义者所说的某种“断裂”。同样会看到,在“本体论”的时代,似乎没有权力赖以产生和运行的思想观念基础,而知识生产也就仅仅成了“认识论”哲学兴起之后的事情了。然而,在舍勒的“唯意志论”这一概括性的描述中,却让我们看到了权力与知识两种演进线索都有着同一个源头。
在舍勒看来,近代以来,这种“作为一种维持生命所必不可少的功能的唯意志论,从一开始就把中世纪进行直观活动的‘理智’,转化成对这种新的、与实验和数学有关的自然主义的、与技术有关的‘理解’”。〔2〕舍勒所要考察和希望回答的是,为什么以及怎么样从“唯意志论”中演化出了知识生产机制。所以,他所看到的就是,“唯意志论”构成了哲学史上的一种自然主义传统,导向了对科学实验路径的开拓。在解析“唯意志论”为什么唤起了科学实验这一知识生产方式的演进过程时,舍勒进一步指出:“为了从社会学角度解决极其困难的、有关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关系问题,人们首先必须既确定存在于现代科学的结构和技术的结构之间的意义关联系列,也确定存在于技术本身和经济之间的意义关联系列——而且,必须是在并不作出实际的因果关系说明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只有当人们完成了这样一种独立的研究的时候,他们才能够并且有必要尝试作出某种因果关系方面的说明——不过,他们只能在上述各种界限范围内进行这样的尝试。”〔3〕也就是说,被舍勒称作“唯意志论”的学说在开展研究时是有着限制条件的,即便是在宏观视野中,“唯意志论”也必须以所观察的以及实践所面对的世界的简单和确定性为条件。
舍勒所说的这种“唯意志论”,主要是在工业社会中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为人们所信奉,这说明它是一种能够适应于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展研究和形成见解的理论。正是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这种所谓的“唯意志论”武装了人们的头脑,并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知识生产机制。当我们置身于社会以及世界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时候,这种“唯意志论”以及由它所开拓出的科学实验路径,就不能再在自然主义的思维框架下开展研究和生产出有效的知识了。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需要创造和创新的事项远远多于需要证明的事项,从而决定了通过证明而生产知识的方式不再有价值。如果说知识生产反映了普遍意志,那就意味着知识生产只能在行动中展开。
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人类社会在总体上走进了一个告别哲学上的“唯意志论”时代。由亚里士多德开辟的整个哲学史无论是以公开的还是隐蔽的方式表达的“唯意志论”,都将因为人类面对着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世界而宣告终结。可以认为,无论是以统治或者管理的方式还是以科学独断的方式去表现“唯意志论”,都将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失去施展拳脚的舞台。比如,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任何一种包含着“唯意志论”倾向的行动都会碰壁。因果关系的错乱、事物或事件演变规律的无从把握,都使“唯意志论”失去了着力点和前行的方向,因为它无法再通过实验的路径去证明因果关系和所谓规律。其实,我们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面临的还不仅是生活和行动的一般性观念变革问题,而且需要在哲学以及哲学所能代表和包含的所有更具有根本性的世界观变革问题上作出尝试,并能有所作为。
当然,在我们指出“唯意志论”的历史终结时,并不意味着对其历史功绩的否定,人类社会迄今所取得的智识发展成果以及整个文明化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舍勒所说的那种“唯意志论”的贡献。如舍勒所说,“正是一种新的对自然界和灵魂进行控制的意志——它与一种充满了爱的献身于这两者的态度,与一种有关它们的表象的单纯的概念性秩序形成了鲜明对照,现在在所有各种认识方面的举止风度中获得了优先地位,走向有关文明和拯救的知识的趋势,开始受制于这种进行控制的意志。”〔4〕这一点在风险社会中会予人以更为强烈的感受,因为对“有关文明和拯救知识”的需求远远超出了“认识、理解然后改造世界的知识”的需求。既然知识从属于控制的要求,那么在知识生产中已经包含了权力意志。所以,知识生产虽然走上了一条独立的道路,但又是与权力若即若离的,或者说,知识与权力自始至终都是纠缠在一起的。
在谈论意志的问题时,必须将人的一般意志与“唯意志论”所推崇的意志区分开来。从哲学史来看,只有少数几个哲学家及其思想流派拥有“唯意志论”的标签,而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绝大多数哲学家及其思想虽然并未贴上这个标签,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偷运了“唯意志论”,只有极少数哲学家属于例外。舍勒认为这些哲学上的“唯意志论”所推崇的是“进行控制的意志”,认为“这种进行控制的意志无论如何都与运用事物的意志不是一回事”。〔5〕也就是说,舍勒并不一概地否认意志,而是认为存在着“运用事物的意志”和“进行控制的意志”两种不同的意志。舍勒的这一见解对于置身于风险社会中的我们而言,指出了一个令人激动的希望之路。显然,在风险社会中,在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控制的意志”表现出了功能萎缩甚至丧失的状况,而我们的行动又无疑包含着意志,需要得到意志的支持。这是一种什么意志?舍勒将其定义为“运用事物的意志”。对意志作出这样的区分,指明了告别“唯意志论”之后的哲学思考方向,同时也为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行动模式的建构指明了方向,至少其启发意义是巨大的。在其背后还包含着权力演化的历史线索有可能到此而终结的判断,相应地,知识生产的线索则会变得更加浓重。这是因为,“运用事物的意志”的增强和“进行控制的意志”的衰落就是知识生产大踏步前进的标志和原因。
在对近代思想的反思中,舍勒对包含着“唯意志论”内容的哲学提出了批评。舍勒曾指出:“培根不仅误解了科学的本性,而且也误解了技术的本性。功利主义不仅误解了各种‘精神方面的益处’和价值所特有的意义和等级,而且也误解了使现代技术不断前进的推动力。引导现代技术前进的基本价值观念,并不是人们对那些有实用价值或者‘有用的’机器的发明——人们早在发明这些机器以前就已经能够认识和评估它们的用处了。这种价值观念的目标要比这一点高级得多!如果我可以说下面的话,那么,它的目标是建造有可能存在的所有各种机器——首先只是通过各种观念和计划进行这样的建造,而人们通过这些观念和计划,便有可能指导和控制自然界向实现某种有用的或者无用的意图的方向发展:只要人们希望这样做,那么无论这种意图是什么,情况都是如此。”〔6〕作为结果,也许会显现出指导和控制的意图,但那只是属于现实选择的赋值,至于通向这个结果的过程,将反映技术的本性和知识的功能,而不是一种对“进行控制的意志”作出的证明。显而易见,基于现代技术发明和创造了“机器”,无论是在发明创造之前就已知晓其“有用性”,还是反映在结果上的一种现实选择,所体现的都是“运用事物的意志”,是以知识应用的形式出现的。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这种“运用事物的意志”也许更有广谱性。所以,对这种“运用事物的意志”作出哲学的思考和建构,显然是一项很有价值的事业,也说明知识与意志的统一和整合是一项时代需求。事实上,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一切行动也都必须在知识与意志相统一、相整合的前提下展开。之所以长篇大论意志可以实现统一和整合,是因为这种意志是“运用事物的意志”,而不是“进行控制的意志”。
权力所展现出来的是一种社会力量,这是毋庸置疑的。根据培根的论断,知识也是一种社会力量。就权力和知识都是社会力量而言,意味着社会力量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力只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中的一种,尽管其他的社会力量在某种条件下可以实现向权力的转化,但我们是不能直接地将其指认为权力的。虽然舍勒在所谓“唯意志论”中解读出了权力和知识两种力量,但知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毕竟不能归结为权力,至多只是在历史上对权力形成了支持。同样,舆论也可以构成一种社会力量,榜样、个人魅力、知识、信息等都可以以社会力量的形式出现,但若直接地将它们称作权力,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曾经在历史上对权力形成支持而将它们与权力画上等号,事实上,很多社会力量都不像权力那样发挥作用。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相信工业社会中业已出现的各种社会力量都依然存在,某些社会力量也会显现出得到增强的状况,而且社会力量的类型也会不断增多,并在社会运行中发挥作用。但是,这些社会力量不会转化为权力,只有在极少数和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它们才会实现向权力的转化。如果说知识可以转化为权力的话,那也只是一种临时性的、非结构化的权力,而舆论、榜样、个人魅力等则会更多地显现为权威而不是权力。从历史上的经验看,权力一旦稳定地与某个(些)具体的人联系在一起,就会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排斥性,即排斥和防止一切可能对权力提出挑战的因素。执掌权力的人也会通过信息保密等方式去维护权力,而且往往会在这一方面表现出某种神经过敏的状况。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由于各种社会力量不会实现向权力转化,或者说不会转化为稳定的、结构化的权力,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社会的排斥性,杜绝了各种刻意封存信息的做法。所以,我们认为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权力与人的结合和联系,都只是临时性的,是偶然发生的。
二、组织中的知识与权力
在分工尚不发达的条件下,有限的分工能否在协作中形成专业化的效果,其解决方案往往是运用权力去进行整合,即通过权力协调分工而实现协作。与涂尔干不同,亚当·斯密所考察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工,其协作效果是通过亚当·斯密所说的交换而得以实现的。至于交换如何能够发生,则取决于能否对用于交换的产品进行定价。所以,我们也将通过市场经济而实现的协作视为价格整合的过程,或者说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关于社会大分工的价格整合机制。因为有了价格整合机制,市场才实现了分工前提下的协作。不过,亚当·斯密是脱离了组织而在市场中去认识分工—协作问题的,所以,他看到的是一种自由市场的社会大分工,而市场机制则以无形之手去对分工进行协调,实现了协作。市场机制的协调作为一个整合过程,是借助于价格进行的。然而,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还有着另一个维度,那就是社会的组织化,甚至市场经济的发生之所以可能,也是由社会的组织化来提供保障的。随着社会的组织化,在组织中,一种自觉安排的分工—协作是通过组织的部门划分和结构确立而实现的,这是一种以组织形式出现的分工—协作机制。如果细究组织的协调机制的话,部门划分和机构安排都是依靠权力而实现的。我们也将组织的分工—协作中所包含的协调机制看作是权力整合方式的制度化,是一种稳定的、可持续的、形式化的权力整合方式。市场经济的现实性建立在组织的基础上,意味着近代以来的这个工业社会同时拥有权力整合和价格整合这样两种整合机制。如果说权力整合机制的建构和完善对知识表现出来的需求较弱的话,那么价格整合机制的建构和完善则表现出了对知识的高度依赖。实际上,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都在努力为权力整合机制建构提供知识支持。
在20世纪,特别是在稍后的时期,私人领域中的组织也将价格整合机制引入进来,形成了“组织中的市场”,对分工—协作进行价格整合。但是,组织中的价格整合并不是以交换形式出现的,而是组织的管理者根据组织外部的市场所提供的资料而进行定价的结果。在定价过程中,显然包含着对组织管理权力的应用,在某种意义上,这应视为权力整合与价格整合相嫁接而形成的一种混合型的整合机制。本来,价格应在自由市场中通过竞争来确定,是与权力不相容的,一切凭借权力的定价都会导致分工体系中各方之间不公平的问题,也就是说,权力作用下的价格整合是不具有可持续性的。所以,自亚当·斯密以来,所有持自由主义主张的人都反对权力在市场中的介入,直至经济危机频繁发生使资本主义社会呈现出了崩溃的迹象,凯恩斯才从社会主义思想中得到启发,作了干预型模式的设计。然而,20世纪后期的组织为什么能够使市场与权力相结合,即把价格整合与权力整合统一了起来,一方面是有了凯恩斯思想的支撑;另一方面是与组织的开放性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组织具有了一定的开放性,使得组织成员在组织内外流动变得可能,从而影响到组织,使之对定价问题非常谨慎,尽可能求得合理定价。这样一来,在如何实现合理定价方面,就必须求助于知识。在组织开放性的前提下,有了合理定价,虽然组织中分工各方并不直接交换,即组织中的市场并不存在直接交换的问题,但组织与环境间却存在着交换关系,也就因此可以达到某种均衡。具体地说,组织与环境间的交换间接地影响了组织管理中的定价,使得分工中的各方在价格上即使存在着不公平,也处在可容忍的限度。这就是一个权力、知识与市场共同作用的过程,也是权力整合与价格整合能够并存的条件。
一般说来,对分工的权力整合必须在封闭系统中才能成立,对分工的价格整合必须在开放的系统中进行,当这两种整合机制在组织中结合到一起而构成一种混合型整合机制时,既要求组织封闭又要求组织开放,似乎出现了一种矛盾的组织运行现象。但是,也正是这种矛盾使组织表现出了对知识的渴求,在组织自身的知识支持不逮的情况下,求助于“外脑”也成为一种风尚。尽管如此,从当前的组织改革来看,无论是在机构上还是结构上做文章,包括对组织规则和流程的调整,大都属于在权力整合与价格整合间的调整,或是围绕着这种调整展开的。在改革的呼声持续不断和改革的实践持续展开的过程中,我们也读出了一种驱之不去的困扰。原因就是由价格整合和权力整合构成的组织运行整合机制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目前看来,风险社会正在使组织在封闭与开放之间的纠结中失去了作出思考和加以处置的意义,也使对分工进行权力整合还是进行价格整合的权衡失去了意义。这是因为,作为分工—协作体系的组织正在走进被合作制组织所替代的过程。也就是说,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合作制组织将成为主要的和基本的集体行动方式。对于合作制组织而言,权力整合与价格整合都将退位,从而让位于合作整合。尽管如此,知识的价值却是不可怀疑的。
虽然我们在现代性的视角中将合作制组织视为一种组织,认为它是一种未来的组织形式,而在更为准确的意义上,我们应当将它看作一种整合机制,它在整体上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质”胜于“形”或“不定型”的合作整合机制。不像以往的组织那样拥有一定的整合机制,合作制组织自身,就是以合作整合机制的形式出现的。如果说权力整合是组织中的天然的分工整合机制,价格整合是组织从市场中移植过来的分工整合机制,是存在于组织之中和附着于组织的,那么合作整合机制本身就是合作制组织。或者说,我们是在某个角度上将其称作为合作制组织的,而在另一角度中,我们则是将合作场所称为合作制组织的,表现为合作场所中的整合机制,是以合作整合的方式在合作整合的过程中承担任务和开展行动的。
从逻辑上讲,也许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危机事件的偶发性会对合作场所的专业化构成挑战,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应对风险以及危机事件需要什么样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但是,现实却会向我们表明,所有的风险以及危机事件都是综合性的。虽然在风险以及危机事件的应对中会有一定的专业偏重,但多元化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都是必要的。而且,专业化程度越高,在应对风险以及危机事件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强。就此而言,可以认为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制组织在专业性方面不仅不会受到削弱,反而会得到增强。正是专业的多样化,使合作制组织的整合机制与知识密不可分。把多样性的专业知识整合为合作行动,也是依靠知识的整合。如果说权力整合对象可能不是权力,价格整合的对象不是价格,那么合作制组织的整合对象则是知识。在表现形式上,我们又将其称为合作整合。所以,我们所说的合作整合与知识整合是同一个过程,也是可以相等同的两个概念。
从组织理论的发展来看,关于权力行使的过程,特别是关于命令响应过程中的权威性问题,是一项长期进行探讨的课题,组织理论家们在多个视角的观察中形成了许多意见和方案。今天看来,形塑和维护这种权威的潜力已经挖掘净尽了,而命令与服从的效果却仍然不尽人意。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得不去寻求新的出路。其实,在官僚制组织以及它的所有衍生形态的组织中,命令—服从机制都是重要的组织行为方式,是不能不去加以探讨的,但在我们所构想的合作制组织中,组织成员间的行为互动并不会以命令—服从的形式出现。因而,也使得关于权威及其实现路径的探讨失去了意义。当然,合作制组织中也会存在着知识的、经验的等权威,这也是一种客观事实,但这些权威并不与权力的强制性稳定地和必然地联系在一起,而会以一种类似于自然的形态出现。事实上,这些权威既不需要通过发号施令去加以展示,也不在意场域中的他人是否认同,而是以类似于中国道家思想中所示的一种“气场”的形式出现。所以,它在一定场域中所发挥的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作用。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威都有利于促进合作,会表现为一种号召力。在合作制组织中,权威是能够发挥作用的,如果一种即成的权威与合作制组织的合作性质和合作要求相悖的话,那么它很快就会被消解,从而只剩下能够在合作行动中发挥作用的权威。
当组织的运行是一个完全的权力支配过程时,会以分配体系的形式出现,一旦组织运行成为非完全的权力支配过程,或者说,组织引入了系统化的规则体系,并将权力支配行为纳入规则的调控之中,就会向交换体系转化。因为,规则的至上权威性决定了组织成员的个体性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甚至尊重,从而使组织与组织成员成为可以分别对待的两种不同因素。而且,组织与组织成员并不必然有着同一目标,以至于组织与组织成员间可以建立起交换关系,并将组织形塑为交换体系。除了权力、规则之外,共识也具有组织功能。也就是说,在一种共识的基础上,也可将人们组织起来而形成一个集体行动体系。我们认为,这种基于共识的组织是可以被打造成合作制组织的。当然,在人类历史上,并不乏基于共识而形成的组织,但所有这类组织都未发展为合作制组织,那是由历史条件决定的。我们之所以会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是合作制组织兴起的时代,也是基于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作出的判断。因为,正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所施予人们的压力,决定了人们更容易形成行动共识,并在共识的基础上组织起来,而且所组织起来的组织就是合作制组织。
当然,人类历史上的诸多关于组织的理论和知识可以作为丰厚的遗产而得到继承,并有可能在这笔遗产中发现和获得许多对于组织活动非常必要的理性,或者说,权力、规则等都能得到自觉的应用,从而打造出合作制组织。不过,我们更倾向于认为,合作制组织是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行动体系,但又不是基于共识的“乌合之众”,而是辅之以权力和规则的理性化的行动体系。另一方面,工业社会中关于合法性的探讨是把权力的支配性特征归结为合理性的,认为具有合法性的权力支配会因为获得了合法性而具有合理性。但是,它毕竟是支配,在更为经常的情况下,是不顾及受支配者的意志和情感的。与之不同,基于知识、智慧和道德的影响力的合作制组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以支配的形式出现,不需要以强制、威胁来作为辅助手段,也不必然要把权力、规则等作为不可缺少的辅助因素,甚至不会通过说服的方式去使影响力得到实现。在影响力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所看到的是积极的响应和自愿的配合。在合作制组织及其合作行动中,任何违背行动者意志以及情感的东西,都将被视为不正当的。因而,在影响力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看到的依然是行动者的行为自主性。
三、影响力:从权力到知识
显然,知识赋予个人以影响力。不过,在谈论影响力的问题时,需要作一些必要的限定。这是因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切逐步引起社会关注的事物或事件都可以被视为发生了社会影响,也会根据人们对其关注度的强弱以及它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的大小而去测定其影响力。根据“场”的观念,在具有普遍联系的社会中,每个人、每件事都会作用于他人、他事,从而都具有影响力。在哲学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对这种判断是能够表达同意的,但在具体的社会过程或特定的社会领域中,我们必须指出情况是大为不同的。比如,在政治生活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的影响力,更不用说每一个事件都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如此,影响力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影响力的概念也被广泛地使用。不过,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是人以及经由人产生的影响力,而不是事物或事件的影响力。
人并不能凭空影响他人,人的影响力可能是来源于他所掌握的权力、他所在的社会地位,也可能是根源于他所拥有的知识、经验、智慧和道德品质等。也就是说,影响力的构成以及对影响力形成支持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中和在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过程中,上述因素也是很不同的。归结起来,人的社会地位、所掌握的权力、所拥有的知识和智慧以及道德品质等,为其影响力提供了主要的和基本的支持。就技术专家来看,他们是以知识而获得影响力的,在一定程度上,专家是被作为知识化身对待的。西蒙指出:“我们经常可以注意到,专家有着快而准的‘直觉’反应能力,其实这只是知识积累以及运用知识来识别问题求解过程的结果。直觉、判断和创造性基本上都是以经验和知识为基础的识别和反应能力的具体体现。”〔7〕西蒙这里所描述的情况实际上只是指出了这个知识转化过程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直觉、判断和创造性”向“普通逻辑分析”的转化。与之相比,克罗齐耶所讲的情况也是事实:“在所有的时代,专家都将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案强加于人,而领导者总是把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藏在专家的决定后面。”〔8〕这就是权力与知识相结合的一种状态,但其实质则是权力利用知识作为掩体。因为,在专家成了领导的挡箭牌的时候,谁都不需要为决策失误负责了,会把决策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宣布为是由知识体系造成的,不仅不是领导的过错,也不是专家的过错,而是人类认识水平的过错。这种情况说明,知识往往成了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一旦把过错推给了知识,也就意味着推给了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
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尽管权力的影响力在组织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基于知识和智慧而产生影响力也是非常显著的社会现象。在既定的社会或组织结构中,在既有的规则体系条件下,与权力无涉的影响力其实也是存在于交往和集体行动之中的。但是,这种影响力可以区分为积极的影响力和消极的影响力。在规则容许的条件下,积极影响力与消极影响力促进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发生。如果超出规则容许的范围,消极影响力所导致的后果往往会产生更加受人关注的社会效应,因为无数经验事实证明,这个社会中的恶行总比善行更为昭彰。总的说来,由于工业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个社会中的组织也总是突出规则的行为规范作用,以至于基于知识和智慧的影响力也会受到限制,即使发挥了某些作用,也是经过了转化而以其他方式和通过其他途径发挥作用的,而不是直接地表现为人的影响力。一般说来,一个组织中在知识拥有和知识应用方面表现突出的人会被称为“人才”,也更为容易被授予权力,并因为拥有了权力而发挥影响力。从实际情况看,在几乎所有组织中,在知识拥有和能力表现方面较为突出的人也都必然会争取掌握权力,否则,他就会成为被那些掌握权力的人极力排斥和打压的对象。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这样一个判断在某种意义上确立了一种新的信仰。当然,对于这一信仰可能有人信也有人不信。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或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其对“知识就是力量”的信仰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就“知识就是力量”这个判断来说,只有在比较模糊的时候才是可以接受的,也许是在广义的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中才能看到“知识就是力量”是一种模糊的事实,在一切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一旦知识与权力相遇,其力量就会显得微不足道,甚至会成为拥有知识的人遭受排挤、打压的“原罪”。
价值观是人对价值的持有状态,而价值则必须在相应的参照物中才能得到体现,一套系统的价值必须通过相对应的另一套系统来加以证明。从个人这里看,人所拥有的价值观会反映在他的行为以及所开展的行动上,更加决定了他在所在系统中拥有什么样的影响力。如果一个人的影响力不是基于自身所拥有的知识、智慧和道德,而是来源于他的社会地位、掌握的权力或其他社会资源的话,那么对影响力的追求就会异化为争权夺利的行为。结果,影响力自身也会在价值的意义上发生变异。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影响力以及获取影响力的方式方法上的异化都是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们探讨人的影响力的问题,应当给予那种基于人的知识、智慧和道德的影响力以更多的关注,应当明确地指出这种影响力才是健康的和包含着正能量的影响力,才是需要通过社会环境的营建、制度安排等去加以保护和予以促进的影响力。不过,我们还需看到,之所以会存在着争夺权力的问题,除了有价值观方面的原因之外,也是因为权力能够带来地位、声望和诸多实实在在的利益。一旦权力不再与这些联系在一起,反而更多地意味着道德责任的话,人们也就不再会为了争夺权力而斗争。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力表现出来的正是这种情况。当然,权力在合作行动过程中依然会存在,依然发挥着组织功能,但它并不与人的地位、声望以及其他利益联系在一起。所以,参与到合作行动过程中的人不会产生争夺权力的需求和愿望。在这里,往往是那些拥有着与承担任务相关的经验、知识和智慧的人,会出于一种道德担当而临时性地执掌权力。事实上,在合作制组织中,拥有这种道德担当的人不在少数,可以说合作制组织中的每一个组织成员都具有这种品性,他们因为有了人的共生共在的观念而获得了这种品性。
四、合作行动中的知识与权力
合作行动将更加突出言语活动的重要性,通过言语活动去达成共识和相互理解是合作行动中的基本协调机制,是合作整合中的重要内涵。在言语活动中,言语者为了使表达具有充分的可理解性,会尽其所能地提供言语透明的条件。同时,听者也会努力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以及其他方面的条件去争取准确地理解言语。合作行动中的言语具有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语用学的功能。哈贝马斯说:“理解一种表达意味着了解人们怎样利用表达才能同某事达成理解;因此,从理解语言表达的条件中就可以看出,语言表达所完成的言语行为直接指向相互理解,指向具有合理动机的共识。如果不懂得表达可以而且应该带来一致,也就难以了解理解表达的意义到底意味着什么;关键在于对参与者‘有效的’共识概念。”〔9〕在合作行动中,谋求共识的愿望应当是非常强烈的,言语者与听者都会为了谋求共识而努力,并希望通过共识的形成而助益于合作,而不是希望运用言语去达成合作之外的什么目的。这样一来,妨碍理解言语的主观因素就会得到最大可能地克服,从而提升了言语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在合作行动中,言语的影响过程与理解过程是一致的。如果说在迄今为止的社会生活中,言语因为得到制度、权力等的支持,能够在未被理解的情况下也发挥影响作用,那么合作行动中的言语必然是在理解的前提下才进入影响过程中的。正因为言语所能达到的影响作用是建立在理解的前提下的,所以,共识在这里所发挥的是中介的作用。这也说明,“任何一种显然是由于外在影响(如嘉奖或威胁、建议或欺骗)而达到的效果,都不能算是主体间的共识,因为这种干预失去了其协调行为的有效性。”〔10〕只有不求助于外部力量,而是言语的表达直接在听者那里得到了理解,才能达成共识的效果,并进入合作行动的过程之中。也许正是因为存在着这种现象,海德格尔才会把“领会”作为此在的一项重要属性看待。显然,言语不是知识,但言语必然是知识的载体,而且当我们关注到言语以及言语沟通过程中的理解时,也就把沟通者共同拥有的知识作为潜台词看待了。
言语沟通是具有多种形式的,工业社会所极力推荐的是公文、会议以及其他的正式沟通途径,但在组织的层面上则会存在着大量的建立在默会知识基础上的沟通。即便是在正式沟通的途径中,其实也存在着大量的以隐喻的方式出现的内容。显然,隐喻所代表的和所包含的是某些默会知识。在社会学的视野中,往往会认为默会知识更多地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实际上,在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中也存在着默会知识,在一些专业圈子中,默会知识应用的频率甚至是很高的。即便在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学术叙事中,也可以看到广泛使用隐喻和通过隐喻的方式去传递默会知识的情况。可以说,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人们似乎经常习惯于“使用隐喻来代表和理解社会和组织现象。与使用隐喻概念相关的一个问题涉及对各种隐喻(机器、组织、文化等)特征加以关注的倾向,但是并不充分留意它们被选择地吸收和利用到管理理论和实践政治中的方式。很多隐喻是有发展可能的,虽然它们之中得到广泛使用的数量相对较少。当一个特定的隐喻被断定为‘捕获’到现实的某些方面的时候,隐喻的客观属性更多地显示了促成这种属性的人或群体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地位,而较少地展现隐喻和它想要捕获的现实间的任何的一致。隐喻的使用和更大议题之间的关联——涉及到现代社会中的权力、知识和责任——很少受到人们的重视,如果实际上不是被忽略的话”。〔11〕
隐喻只是一个语言学的概念,往往是在文学评论中较多地使用了这一概念,人们在科学研究和叙事中是很少意识到对隐喻的应用的,尽管人们一直在使用。也许人们在使用隐喻的时候——比如,把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理想称作“梦”,把权力监督机制称作“铁笼子”等——并未意识到是在使用隐喻。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致使人们在科学活动中忽略了隐喻的价值,更不用说去深究隐喻之中或隐喻背后的思维方式了。然而,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合作行动中的沟通将会在面对一切无法找到针对性言词指称物时而不得不使用隐喻。至于隐喻之中所包含的是知识还是经验,可能是一个需要在具体语境中去加以认识的问题。关键的问题是,在一切使用隐喻的地方,都意味着言语的控制性内涵的流失,是通过传递默会知识而使接收者理解、体悟某种境况的。这应当看作是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沟通时的一种无奈选择,但却有着很强的优势。
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中,如上所述,也许还会存在着权力,甚至在许多情况下会表现出权力存在的必要性,但就权力与知识的关系而言,此时的权力是从属于知识的,而不是像以往那样让知识从属于权力。或者说,权力在实质上是知识的权力,是知识外显为权力。如果说在农业社会中主要是人的生物性的力量以及从等级结构中生发出的社会力量以权力的形式出现了,那么在工业社会中,权力的生成和运行则需要得到知识的支持。工业社会中知识与权力的关系所显示出来的是,知识以及拥有知识的人群都只不过是权力的附庸,时时服务于权力和迎合权力的需要。虽然存在着声称不接受权力支配的群体,并经常臆想知识的权威和根据这种臆想而开展批判活动,但其命运往往多舛。我们认为,到了后工业社会,情况将发生改变。首先,不再存在着结构性的权力,不会存在着生成权力的社会结构,权力也不再是具有某种稳定结构的社会性力量;其次,是知识的权威表现为权力,或者说,知识的权威在发挥组织作用时以权力的形式出现,而且这种权力具有临时性、具体性,只是一次性任务承担过程中的权力,是具体的专业性知识外显的表现形态。
也就是说,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力基本上是以具体权力的形式出现的,我们甚至倾向于认为,合作制组织中并不存在抽象权力。这一点也构成了合作制组织与工业社会各种组织不同的方面,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工业社会的各种组织中,由制度、组织结构等定义了抽象权力,在组织运行以及承担任务的过程中,抽象权力是作为具体权力的依据而存在的,并不直接发挥作用,实施着控制、支配和进行着资源分配、行为调整的,都是具体权力。在合作制组织这里,我们所看到的将是,仅仅因应承担任务和协调行动的要求而生成权力。或者说,权力并不是来自于抽象权力,既不是抽象权力的具体化,也不受抽象权力的规定,而是直接根源于承担任务和合作行动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合作制组织中只存在具体权力,而且不需要得到抽象权力的支持。因为这是一种具体权力,才会在与人相结合方面表现出临时性和偶然性,以人的知识、经验、智慧等为依据,而不是由制度和组织结构为它提供主要的甚至充分的支持。正是由于这一点,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力运行也不会衍生出独断专行;不会产生占有和维护自己已掌握的权力的冲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不会出现任何权术、权谋;不会出于权力自身的要求而故意封存某些信息和营造神秘感。
在合作制组织中,之所以权力与人的联系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是因为组织行为所面对的任务具有瞬即出现和消失的特征,或者说,任务的变动速度很大,对每一项任务的承担所需要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都会不同。这就要求把权力交由最适于承担任务的人去掌握,由他去组织承担任务的集体行动。所以,是任务的性质和状况决定了应当由谁掌握和行使权力,而不是组织体系的结构、职位分布状况决定了权力由谁掌握和行使。我们一再指出,合作制组织不从属于组织本位主义,不把组织自身的维系放在第一位,相反,在广泛的社会合作体系中,合作制组织自身的存在、解体和重组都是由任务决定的,是因任务反映在了合作行动的需求上而提出了某一具体组织存在与否的要求。当某一具体组织在社会合作体系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如丧失了角色扮演依据时,自然就会解体或重组。正是合作制组织存续与否的这一整体情况,决定了组织运行中的权力由什么样的组织成员去掌握。
一般说来,人们是把权力与权威看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势能形态的。我们在探讨风险社会及其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制组织时认为存在着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权力其实更具有权威的属性。或者说,在合作行动的语境中,我们是不需要刻意地将权力与权威区分开来的。因为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力是来自于知识、能力、人格魅力等,而不是来自于某种物化结构。也就是说,与工业社会的官僚制组织不同,合作制组织是去结构化的,不存在稳定的结构,因而也就没有任何结构性的权力。就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力发挥作用的状况来看,它是非强制性、非约束性的,与官僚制组织中那种来自于职位、岗位和建立在权力基础上的发挥作用过程也完全不同。所以,我们说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力也就是权威。可以认为,合作制组织中的权威更具有受影响者心悦诚服的认同属性,尽管它是非约束性、非强制性的,却又能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显得更加有效,即能够有效地协调合作行动和整合出合作行动的力量。
注释:
〔1〕〔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页。
〔2〕〔3〕〔4〕〔5〕〔6〕〔德〕马克思·舍勒:《知识社会学问题》,艾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4年,第168-169、168-169、171、171、171-172页。
〔7〕 〔美〕赫伯特 A.西蒙:《管理行为》,詹正茂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111页。
〔8〕〔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2页。
〔9〕〔10〕〔德〕于尔根·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12-113、114页。
〔11〕〔瑞典〕马茨·阿尔维森、〔英〕休·维尔莫特:《理解管理:一种批判性的导论》,戴黍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第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