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罗尔斯和社会正义*
2021-04-15傅丽红张国清
□ 傅丽红 张国清
内容提要 马克思和罗尔斯在社会正义问题上既有共识又有分歧。共识在于,两人把维护普通民众根本利益作为解决社会经济不平等问题的出发点,把优化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推进社会变革的首要目标。分歧在于,两人在社会基本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劳动分工、分配正义原则等方面观点各异。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既不可能接受罗尔斯的新社会契约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也不会接受罗尔斯关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的整个方案。揭示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他们在正义理论上产生分歧的原因,从马克思主义立场批判罗尔斯正义理论,评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合理思想,有利于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
马克思和罗尔斯分别是19和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政治思想家。作为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和社会契约论的批评者,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揭示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表示历史社会形态都有丑恶性和局限性;他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正义的虚假性或虚伪性,表示自由人联合体是未来人类的最终目标。作为功利主义的批评者、社会契约论的继承者和政治自由主义的捍卫者,罗尔斯立足20世纪社会现实,提出一套兼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特定自由民主制度的正义理论,表示人们能够就正义原则达成协议,实现社会合作,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马克思和罗尔斯都批评古典功利主义。马克思评价“功利论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①他既肯定功利主义“是一个大胆的公开的进步,这是一种启蒙,它揭示了披在封建剥削上面的政治、宗法、宗教和闲逸的外衣的世俗意义”,②又批评其代表人物边沁为“庸人的鼻祖”,是“19世纪资产阶级平庸理智的这个枯燥乏味的、迂腐不堪的、夸夸其谈的圣哲”。③罗尔斯把功利主义当作公平正义观的主要对手,表示“功利主义未能令人满意地解释作为自由平等个体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鉴于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长期支配着盎格鲁-撒克逊政治思想传统,我想提出一个正义观,它将为功利主义提供一个相当系统的替代理论。”④
马克思还是传统社会契约论和古典自由主义的批评者,罗尔斯则是传统社会契约论和古典自由主义的继承者。罗尔斯提出“公平正义”、“差别原则”、“首要善”、“良序社会”等新颖的政治哲学观念。一方面,“罗尔斯熟悉马克思的指控,即资本主义生产将生产性财产集中在少数富人手中,使其能够为了自身利益而扭曲立法,从而破坏平等政治自由的实质。作为对马克思挑战的回应,罗尔斯提出一个假设的拥有财产的民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性财产和资本的分散将阻止精英控制经济和政治生活。”⑤另一方面,罗尔斯断定,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超越正义的社会 (a society in a certain sense beyond justice)。它消除了务必诉诸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的情形。无论它多么可取,本人不关心这种理想情形”。⑥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既不可能接受罗尔斯的新社会契约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也不可能接受其正义理论。
因此,马克思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既存在相通之点,也存在显著差异。明晰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异同,尤其是揭示两人在一些原则问题上的分歧,既有利于评估罗尔斯正义理论,也有利于发展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有鉴于此,本文的主题是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理论及其共识与分歧。我们将从四个专题来展示这一主题:(1)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要分歧;(2)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理论分歧的原因分析;(3)马克思主义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再批判;(4)评估和超越罗尔斯正义理论。
一、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要分歧
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正义问题成为当今政治哲学关注的焦点。欧美政治哲学界围绕马克思有无正义理论、马克思是否将正义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规范标准展开争论。雷曼认为,马克思正义理论既是一种描述理论,又是一种规范理论。“马克思终结工人悲惨的不自由境况的计划是共产主义,它被理解为工人控制其创造的经济世界,使之成为属于他们自己的世界。他既将其视为一件自由控制劳动场所的事情,又将其视为一件控制整个经济的事情。”⑦在终结资本主义私有制度方面,马克思是毫不妥协的。汉考克认为,马克思正义理论包括法权正义、分配正义、交换正义和制度正义等内容。⑧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承认,“我们受惠于马克思对社会政治正义基本观点的正确理解。”⑨马克思“认真对待正义概念,使之在其社会和社会实践观中占有一席之地”。⑩
诚然,马克思没有像罗尔斯那样系统地探讨正义问题,形成系统的正义理论,但他对正义问题作了独特的阐释。根据前人研究成果,我们把马克思正义理论概括如下:(1)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哲学基础;(2)具有阶级性、实践性、超越性等特点;(3)以人类的全面解放为最终目标;(4)包含自由平等原则(或权利原则)、差别原则、序列原则、需要原则、贡献原则等原则;(5)涉及“司法正义、生产正义(或劳动正义)、生态正义、分配正义、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等内容。⑪我们提炼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两个核心见解:第一,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揭示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正义性和非正义性双重属性。从长远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来看,作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积累必须经历的历史阶段,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具有历史正义性,但在其他意义上,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第二,马克思反对狭隘地关注分配正义的改良主义倾向,主张无产阶级采取革命手段,通过消灭劳动分工、剥削和异化,实现完全解放与自由人的共同联合,亦即通过改变背景制度条件来解决正义问题,最终实现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
罗尔斯表示:“马克思有可能是因为许多原因而没有充分论述这一点: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但是,这些理由都不能阻止他持有某些正义理念,也不能阻止他依据自己的思想严肃地提出这样的观点: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⑫他将马克思正义理论纳入自由主义社会批判理论阵营之中,没有细致梳理马克思正义理论,但考察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马克思的权利观与正义观,以及马克思关于超越正义的完全共产主义社会理念。在总体上,两人的分歧是明显的。
首先,马克思基本否定资本主义制度,指出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性;罗尔斯则肯定资本主义制度,所谓“拥有财产权的民主制度”,既承认民主的资本主义制度,也承认“自由市场的社会主义体制”。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不可能是一个永恒的制度,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个特殊阶段,资产阶级的法权制度和私有财产制度也是如此。在承认资产阶级私有产权和法权的资本主义制度中,无产阶级只实现了形式自由和平等,他们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任由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之外,别于选择。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无产阶级革命是唯一出路。罗尔斯认为,马克思批判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形式的资本主义,但是“把这种批判应用于拥有财产权的民主制以及自由市场的社会主义似乎都是不太友好的”。⑬后两者是罗尔斯本人给予辩护的现代社会基本制度。在他看来,马克思的批判是一般性批判,不一定适用于拥有财产权的、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也不适用于自由市场的社会主义体制。罗尔斯承认,“自由的价值因人而异。有些人拥有更大的权力和财富,因此有更大的手段来实现他们的目标。”⑭但他认为,“通过把两个正义原则结合起来,基本结构将这样安排,从而在人人享有的一整套平等自由中,最大化最劣势者的价值。这就指明了社会正义的目标。”⑮也就是说,通过公平正义原则,现代民主社会能够扭转权力和财富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趋势。社会改良是必要的,社会革命则是不必要的。
其次,马克思批判生产资料私有制,断定它是现代社会一切罪恶的根源;罗尔斯则把拥有财产权的民主制度视为理想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罗尔斯认为,公民拥有财产权是满足正义原则的有效方式。公有制和私有制在公共资源的分配比例和市场体系的依赖程度等方面相互对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区分,最根本地体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差异,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公共部门的规模大小不同、用于公共物品的社会总资源的比例不同,以及经济安排对市场体系的依赖程度不同。公共部门的规模或许直观地体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区分。然而,在后两个区分中,罗尔斯表达了相反的看法:用于生产公共物品的社会资源的比例问题,区别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问题,没有必要把两者联系起来。“私有制经济可以把国民收入的很大部分用于这些目的,社会主义社会则可能把国民收入的很小部分用于同样的目的,反之亦然。”⑯这是一个政治社会学问题,而不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公有制的区别问题。“在自由市场的使用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显然不存在本质联系。”⑰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都容许自由选择,都接受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市场既注重效率,又“与平等自由和公平均等机会相一致”。⑱市场机制与两种制度相容,区别在于它们各自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价格配置功能和产品分配功能。罗尔斯认为,私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或居于两者之间的其他形式,哪一种经济形式最符合正义要求的问题,不存在一般答案。“究竟某种形式的拥有产权的民主制度,还是自由社会主义政体,哪个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原则呢?公平正义对这个问题持开放态度。解答这个问题,要留给各种历史条件,留给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与社会力量。”⑲
第三,马克思批评资本主义社会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虚假性、宪政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形式性及其保护的消极性,罗尔斯则对这些事物作了肯定评价。罗尔斯认为,认可私有财产权的民主社会,符合正义原则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由平等公民的高阶利益将得到表达和保护。通过公平正义原则,自由平等的公民拥有真实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以及其他类似原则,将为积极自由提供恰当保护。罗尔斯表示:“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并不假定各方有特定的目的,而只是假定各方希望得到某些首要善。这些首要善是除了别的东西以外人人都想要的东西。因此,在既定人性之下,想要得到首要善,是理性地为人处事的一部分;虽然每个人被假定拥有各自的善观念,但是谁也不知道每个人的最终目的。因此,偏好首要善,源自于关于理性和人类生活条件的最一般假设。”⑳个体偏好首要善与其所处社会是私有制社会还是公有制社会没有必然联系。无论公有制社会还是私有制社会,都必须为所有个体提供这些首要善。这是罗尔斯希望能够实现的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的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
第四,马克思看到劳动分工的双重性,亦即劳动分工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罗尔斯则肯定劳动分工的积极意义,而忽视其消极意义。马克思表示,劳动分工,既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带来阶级和社会不平等。劳动分工导致劳动异化。广大无产者处于屈从地位,被剥夺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罗尔斯认为,一方面,“良序社会消除不了最一般意义的劳动分工。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分工的最糟糕方面是可以克服的:没有人非得低三下四地依附于他人,没有人非得奔波于只会削弱其思想和鉴赏力的单调乏味的职业。每个人都可以担负各种任务,这样,其天性中的不同因素就能找到适当表现。”㉑另一方面,“劳动分工不是通过每个人自身变得全面来克服的,而是通过各种社会联合的一个正义社会联合——那是所有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参与的社会联合——中开展自愿的有意义的工作来克服的。”㉒罗尔斯从积极角度来理解劳动分工,认为即使在良序社会里,劳动分工仍然有存在理由。在对待劳动分工的消极后果及其克服途径方面,罗尔斯显然比马克思要乐观得多。
第五,马克思主张劳动创造价值,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实施“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罗尔斯则表示,按需分配不是分配正义的首要原则,也不是最佳原则。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当作一个重要原则。但是罗尔斯认为,“需求准则留给了转移支付部门;它根本不是一项工资准则。为了评估分配份额的公正性,我们必须注意到背景安排的总体运作情况、各行各业的收入和财富比例。”㉓现代社会存在多种分配准则,比如,按照个人贡献程度、个人接受培训和教育程度、个人努力程度进行分配的准则。人们对不同准则有着不同评估,对何种准则能够实现分配正义有不同看法。各准则的权重不是固定的。它们会随着市场条件、社会条件和背景制度的变化与要求而调整。如要区分按需分配原则与其他常识准则,并将之提到首要原则的地位,就须使按需分配原则体现背景制度的全部特征。按需分配原则与当下现实的社会基本制度、经济安排和社会合作方式并不相容。
第六,展望人类的未来,马克思主张存在一种超越正义或正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的人类社会,亦即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罗尔斯怀疑那是人类社会的目标,他的正义理论止步于良序社会,或只适用于现代民主社会。马克思认为,正义的背景条件将被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所超越,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罗尔斯回应道:“正义的消失,甚至分配正义的消失,是不可能的,而且,这种消失似乎也不是值得欲求的。”㉔换言之,“正义的逐渐消失既是不值得欲求的,也是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的。”㉕正义制度需要具有正义感的公民去塑造,公民的正义感通过正义制度而习得;正义感及其相关理念是理解他人、承认他人权利以及人类生活的组成部分,缺乏这种正义感将无法意识到体面的人类社会必需的根本条件。罗尔斯认为,马克思描绘的完全共产主义社会是超越正义的社会,是“所有人都能实现其全部利益的社会”。㉖实际上,马克思讲的“超越正义”,主要是指超越资产阶级法权的正义。它不是一般正义的完全消失或消解,而是对这种正义片面性的克服。克服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形式正义,是罗尔斯正义理论所不允许的。但在马克思那里,完全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
因此,马克思与罗尔斯在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劳动分工、分配正义原则和社会基本结构等关键方面存在着深刻分歧。这些分歧决定着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中没有过多借鉴马克思的正义观。我们据此推测,如果马克思生活于20世纪,他也不会赞同罗尔斯正义理论。
二、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理论分歧的原因分析
马克思和罗尔斯生活于不同的时代。马克思生活于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中期,那是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和经济危机频繁发生的时期。罗尔斯生活于20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晚期,那是社会主义政体已经建立、资本主义社会遭遇全面危机的时期。二战之后,东西方冷战全面铺开,人类社会面临要么共存、要么共亡的终极选择。罗尔斯探索在铁幕之后人类共存的哲学可能性。他写作《正义论》的初衷是,想要恢复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理论,通过某种简化手段,将隐含在契约论中的正义观组成一个一般体系,替代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正义观。通过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等设计,缔结社会合作契约的各方以自反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方法,选取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制度安排的首要原则。用正义原则来规制社会基本制度,调节个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用差别原则处理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维系良序社会的平稳运行,实现民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一些学者从马克思正义理论中汲取论据,批评罗尔斯正义原则,认为罗尔斯正义原则只涉及分配领域,缺乏对生产领域的关注,没有触及正义问题的根源。但是这个批评是有待商榷的。尽管罗尔斯对生产领域的关注不远如马克思,但是其正义原则也涉及生产领域,只不过对分配领域的讨论是主要的。分配正义也许是社会正义的核心部分。当然,马克思不会赞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笔者认为,导致两人正义理论分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马克思认定现代资本主义制度是不正义的。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认为它们从本质上是不正义的,不会接受罗尔斯对它们的正当性辩护。马克思深刻批判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和私有产权制度,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制度基础。虽然罗尔斯正义原则肯定公民应该拥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公平享有社会首要善 (the social primary goods),“社会支配的主要首要善是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在后面的第三编中,自尊首要善将居于中心位置)。这些是社会首要善。”㉗但在马克思看来,那些原则仅仅在形式上保障政治领域的平等自由权利,在经济和社会领域,那些原则止步于私有制和私有产权,不敢对私有制和私有产权说“不”。罗尔斯不仅对它们没有任何批评,而且对它们作了全盘肯定,当作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马克思不会同意罗尔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辩护。这是导致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理论分歧的首要原因。
其次,马克思反对改良主义,认为改良主义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罗尔斯推崇的差别原则恰好具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性质。这是导致两人正义理论分歧的第二个原因。在解决社会经济不平等方面,差别原则是一个典型的改良主义方案,必然导致在对待私有产权制度方面的某种妥协。它表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保障的仅仅是形式平等和正义,并未真正触及社会经济不平等与不公正的制度根源。
马克思认为,分配正义必须触及对资本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的批判,那种批判只要彻底和全面,对那种基本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造是必然的,社会革命是必然的。相比之下,罗尔斯反对暴力革命,主张一种温和的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正义理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从根本上与革命斗争实践相对立,只在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的有限范围之内来考察和评估任何革命活动。因此,他的正义理论,作为资产阶级博爱思想的变体,停留于思想实验的乌托邦理想,虽然优越于功利主义、完善主义和直觉主义等正义学说,但在马克思看来,它容易导向妥协,成为关于正义理想的道德说教,满足于资产阶级改良主义道路,误导无产阶级放弃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革命斗争,削弱无产阶级的革命意志。
第三,阶级立场不同是导致两人正义理论分歧的第三个原因。马克思正义理论赋予无产阶级以特殊社会地位和历史使命。即使罗尔斯正义原则不是纯粹的道德说教和劝谕,它也是自上而下的理想制度建构,背离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社会地位和历史使命的论述。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根本需求是由其所属阶级的社会地位决定的。阶级的社会地位不同,肩负的历史使命就不同。若非身处相同的阶级或阶层,面临相似的生活处境,遭受同等的非正义压迫和剥削,人们就无法被这些根本需求所驱动。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理论思考,乃至将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提倡自上而下的基本制度建构,与马克思对无产阶级的历史定位不可同日而语,与马克思主张采取自下而上实现正义的暴力革命方式不可同日而语。因此,马克思肯定会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看作一种虚弱天真的资产阶级改良思想,不具有社会实践指导意义。
第四,马克思以历史唯物论为根本方法,罗尔斯以社会契约论为根本方法。这是导致两人正义理论分歧的方法论原因。马克思反对单纯关注分配正义的倾向。马克思认为,若是独立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来讨论分配正义问题,哪怕是那些对分配正义问题做出最全面阐释的正义理论,它也没有触及正义问题的根源,忽视了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不正义这样更为根本的问题。“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㉘
罗尔斯的确说过:“所生产产品额度的分配,按照公开规则进行。这套规则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通过什么方式生产。它还决定合法的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得到相应的分配。因此,在这种程序正义中,分配的恰当性,既取决于产生这种分配的合作计划的正义性,也取决于对参与这个合作计划的个体要求的回应性。”㉙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不仅关注被分配对象的分配环节,而且关注其生产环节。不过,由于罗尔斯在另一地方还说过:“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系统的选择问题。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基本结构,并设法将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融为一体。现在,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公平正义观要运用纯粹程序正义观念来处理在特定情景下的偶然因素。社会系统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如何变化,由此产生的分配都是正义的。”㉚“社会系统”(a social system)是一个模糊说法。罗尔斯试图表明,一种基本制度设计就能顺利解决分配正义问题,仍然回避与产品和服务的恰当分配相对应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它确实容易给人产生只关注前者而忽视后者的印象。在马克思看来,这是正义理论必须认真面对的根本问题。脱离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来讨论社会正义,就回避了这个根本问题。
第五,罗尔斯设想的良序社会仍然是以承认资产阶级法权为前提的社会,不是马克思想要的共产主义社会。罗尔斯设想了一个良序社会,在那个社会里,所有自由平等的理性公民皆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马克思则可能批评其为虚假的意识形态,质疑罗尔斯正义原则能够实现的经济与社会平等的彻底性。只要承认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得到全面保护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差别原则便只能是社会弱势群体即劳工阶层社会经济条件的部分改善,这种改善只是某种程度的,而不是实质性的或根本性的。罗尔斯分配正义理论实现不了一种基本制度意义的根本性颠覆。依照罗尔斯正义原则建构起来的、受正义原则规制的资本主义社会,是马克思嘲笑的“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㉛马克思肯定会坚决地给予拒绝。
罗尔斯本人预想到了马克思的批评:“马克思强调控制生产手段,强调收入和财富的来源,密尔则强调自由和机会的重要性。当然,在缺乏某种社会主义形式的条件下,马克思将质疑良序社会的稳定性,但是这并不否认,在给定的良序社会里,首要善是(在确定意义上的)策略之善;并且,无论如何,正义原则不排除一定形式的社会主义,假如良序社会的稳定性无法以其他方式实现,它们实际上要求一定形式的社会主义。”㉜罗尔斯试图把马克思和密尔的主张调和起来,让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在良序社会中兼容并存。但是,马克思肯定不会接受这一点,而是坚定地认为,在接纳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具有不可兼容性。
第六,马克思相信,社会主义必然战胜资本主义,这是一种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罗尔斯承认,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将会长期并存,但他缺乏这样的人类社会发展观,看不到那种必然性。罗尔斯是社会主义的同情者,甚至有人称罗尔斯是“欲言又止的社会主义者”,但他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罗尔斯称作‘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的理想政体类型是既有自由又有民主的社会主义政体。”㉝罗尔斯既容忍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政体,又企图永恒化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他的正义理论是对那种制度的全面辩护。从马克思的立场来看,它与黑格尔法哲学相比是一次大倒退。因为它从根本上抹去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是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它否认阶级斗争在其中发挥的直接推动作用。缺乏根本动力和直接动力,罗尔斯尝试以契约论方式建构美好的人类社会,一劳永逸地抹去社会差异和阶级矛盾。那只是一个乌托邦幻想,是不现实的。
弗雷曼为此评论道:“罗尔斯敏锐地意识到了马克思及其他社会主义者对自由主义、宪政民主、资本主义和市场的批判。我刚才提到过罗尔斯晚年重视一个社会的正义观的‘充分公开性’要求,它部分地是对马克思有关意识形态、虚假意识和正义观在掩盖社会关系的真正性质方面的作用的见解的回应。此外,罗尔斯关注‘社会基本结构’的‘背景正义’,他的关注部分回应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和财产关系结构的批判。前者指的是市场在生产要素有效配置方面的关键作用,以便提高生产力,把资源浪费减至最低限度。罗尔斯认为,任一合理而正当的经济制度,都应当保留市场和价格的配置作用。但是这并没有抹杀市场的分配作用,换言之,依赖市场和价格制度来完成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近乎排他地依赖市场和价格,因此只给借助生产手段以创造财富的劳动者为代价的有产者以回报。最后,罗尔斯在晚期著作中认为,分配正义要求,要么是拥有财产的民主制度,要么是自由社会主义制度。两者都消灭了与资本所有者的工资关系,向工人提供真实机会去控制他们的劳动环境和生产手段。”㉞这个评价意欲缓和马克思和罗尔斯在社会正义观上的意见分歧,可以看作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给出最接近马克思主义理解的解读。
综上所述,罗尔斯正义理论以生产资料私有制或私有产权作为基础,马克思可能接受罗尔斯的个别见解,但不会接受其整个正义理论。罗尔斯继承18-19世纪社会契约论的自由主义传统,虽然对底层劳动人民有着深切同情,但其立场仍然是资产阶级的。尽管罗尔斯承认,剥削是某种财产关系的结果,暗示其背景制度的不正义,但他没有追溯那种不正义的制度根源。虽然罗尔斯为处境最不利者发声,但他仍然替保留社会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作辩护。
三、马克思主义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再批判
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是无产阶级解放理论的组成部分,同唯物史观、剩余价值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是逻辑自洽的。罗尔斯正义理论不是无产阶级解放理论,他的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差别原则,只是向劳工阶层利益倾斜的社会改良理论,在整体上仍然是替当代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作辩护的理论。罗尔斯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同情者,也是无产阶级的同情者。他批评贵族社会和种姓社会的非正义性:“贵族社会和种姓社会之所以是非正义的,是因为它们使这些偶然因素成为多少属于封闭的特权社会阶层的归属基础。这些社会的基本结构包含着在自然中随处可见的任意性。”㉟不过,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并不深刻。
第一,罗尔斯试图复活已经式微的传统社会契约论,然而社会契约论在方法论上是一种落后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建构模式,既背离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历史事实,也脱离当今社会基本现实,与马克思主义主张的历史唯物论背道而驰。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的思想实验中,经由无知之幕设计,缔约各方本质上是相互尊重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他们拥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能力和正义感能力,通过自反均衡,能就正义原则的选择和接受达成重叠共识。
哈贝马斯和德沃金都曾质疑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有效性。哈贝马斯断定,罗尔斯混淆公平正义观的“接受问题和证明问题”,“罗尔斯为了获得公平正义观的中立性,牺牲了那种正义观在认知上的有效性。”㊱德沃金则表示:“原初状态的方法……不能被合理地当做政治哲学的起点。”㊲“他的契约是假定的……假定的契约不是实际契约的简单形式;它根本就不是契约。”㊳
与哈贝马斯和德沃金纠缠于罗尔斯公平正义观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同,我们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所赖以成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落后的政治哲学假说,以此来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有效性,既违背人类历史也脱离社会现实。恩格斯早就批判过那种理论的局限性:“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㊴像卢梭社会契约论一样,罗尔斯正义理论不可能设想一个“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第二,罗尔斯试图把马克思追求的阶级平等与密尔推崇的个体自由调和起来,纳入同一个正义理论之中,提出公平正义和人类福祉的同余理论。但是,罗尔斯正义理论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内在矛盾:一边是平等主义,另一边是自由主义;一边是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另一边是资产阶级的自由主张。在考察人们选择不同制度及其所依据的善观念时,罗尔斯认为,社会合作的不同方式造就社会成员的不同需求和预期。罗尔斯将社会成员视为拥有平等自由的理性道德人,他们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能力和按照正义行事的能力,这两大能力是理性道德人的本质属性。“罗尔斯当数接受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批判的当代最有影响的理论家,他后来的作品表明,他越来越关注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财产关系结构。”㊵他试图改变那种结构,但是没有成功。
第三,罗尔斯正义理论在实践层面的匮乏,是其致命弱点之一,丧失了它在社会实践领域的指导价值。正义理论的有效性,不应仅仅基于个体层面的批判反思,而应基于参与主体的交往活动和实践活动。从独白的主体理性向对话的主体间性理性转向,把社会实践作为探讨社会正义的核心环节,是当代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一大转向,罗尔斯显然没有完成这一转向。在这一点上,哈贝马斯比罗尔斯有着显著优势。哈贝马斯更好地领悟了马克思的如下论述:“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因为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㊶
第四,我们肯定罗尔斯为消除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发事件对社会决策产生复杂影响所作的论述。马克思早就说过,“在现代,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压抑,已具有最尖锐最普遍的形式,这样就给现有的个人提出了十分明确的任务。这种情况向他们提出了这样的任务:确立个人对偶然性和关系的统治,以之代替关系和偶然性对个人的统治。”㊷必须承认,罗尔斯关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消除偶然因素对个体选择正义原则的影响。罗尔斯在此基础上重构分配正义理论,对当代政治哲学有着重要贡献。罗尔斯表示:“在筛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当由于自然运气(natural fortune)或社会环境(social circumstances)的缘故而获利或受损。……各项原则皆不可能只为一个人自身情况量身定做。我们还应进一步保证,个人的特殊癖好、趣味和善观念皆影响不了被采用的原则。”㊸筛选和遵循原则要撇开个人偶然因素。正义原则必须撇开特定的个人利益和权利,当事各方不得为了照顾特殊个人的偶然因素或特殊情况而制订的正义原则。借鉴这种在起点上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重构分配正义理论的思路,有利于完善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理论。
第五,罗尔斯关于平等自由原则及其优先地位的论证有其合理性。“在平等主义一致性甚至在马克思主义经验性假设的影响下,这种理论将为马克思主义者的基本的规范性政治立场辩护。”㊹鉴于在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到来之前,物质的相对匮乏问题、劳动分工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正义问题将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持续地存在,“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㊺因此,需要某些规范性原则来引导人际社会合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㊻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意味着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自由全面发展所需要的机会、条件、能力和资源。平等的自由是首要的。
总而言之,罗尔斯正义理论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脱离社会现实,背离历史唯物论。不过,罗尔斯在起点上排除偶然因素对筛选正义原则的影响所作的努力值得借鉴,他对平等自由原则及其优先地位的捍卫值得肯定。
四、评估和超越罗尔斯正义理论
当代西方学者围绕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批评可概括为三点:(1)在原初状态中各方就选择正义原则达成契约的虚假性。(2)两个正义原则的矛盾。(3)接受和证明正义原则的混淆。㊼这些批评聚焦于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观及正义原则的论证是否成立这一问题而展开,但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它们没有击中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要害。积极回应和合理评估罗尔斯正义理论,是发展当代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重要环节。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作为本文的总结:
第一,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础哲学是社会契约论加上休谟、斯密和康德的理性-道德人性论,仍然是一种不可靠的唯心主义哲学。罗尔斯正义理论在实践层面的匮乏,是其致命弱点之一,丧失了在社会实践领域的指导价值。
第二,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罗尔斯正义原则的选择和证明存在自证困境。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观,实践是人们与物质世界建立联系的基本方式。“理论之谜的解答是实践的任务并以实践为中介,真正的实践是现实的和实证的理论的条件。”㊽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和证明,内在于人们的生活实践。资本主义社会难以实现罗尔斯式正义原则的选择和证明。人们能够理解罗尔斯主张的正义原则,但在离开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思想设计之后,人们会对这种正义原则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第三,唯物史观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提供恰当证明,这种理论将继续解构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罗尔斯正义理论将社会成员假定为居于无知之幕背后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将社会成员视为对彼此幸福予以对等关切的、充分肯定和彼此赞赏的、处于历史现实发展中的自由且平等的类存在者。在阶级社会里,他们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在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将为社会成员集体所有或共同拥有,确保社会成员拥有实质平等的自由权利,并有能力切实行使平等的自由权利。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拥有获得和使用社会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每个社会成员的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得到实际承认、保护和尊重。这样的社会不仅是自由平等理性存在者彼此尊重的良序社会,而且是他们相互之间彼此关切的良性社会。
第四,马克思已经从全球视野来思考社会正义。相比之下,罗尔斯正义理论,包括他的《万民法》,仍然缺乏全球视野。一方面,“当代资本主义日益增长的复杂性,加上全球化,引导我们重新去考察古典的社会、经济和人性观念。分配正义问题是所有国家面临的根本问题之一。重新评估马克思分配正义观念当然给了我们重新思考各种当代问题的机会。”㊾当代马克思主义必须回应这些问题。另一方面,“罗尔斯继续把他的理论模型建立在一个封闭或孤立的国家的基础上,导致他低估了在全球金融资本主义下,民主立法与资本主义累积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加剧的程度,资本高度流动,跨国公司对国家和跨国政策施加着前所未有的影响。”㊿罗尔斯怀疑全球正义,马克思主义者则站在全球角度思考正义问题,当代学者如哈贝马斯、辛格、沃尔泽、贝茨和博格等已大大推进全球正义研究,值得关心全球正义的马克思主义认真借鉴。
第五,进入21世纪,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局限性日益显露,超越这个理论是必然的。这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数字化和虚拟化的世纪,也是充满高度不确定性的世纪。当前人类面临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问题,是当年马克思没有预见的全新问题,需要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给出新解答。
解决中国社会正义问题,尤其是中国社会分配正义问题,需要紧紧围绕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展开,需要当代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罗尔斯正义理论,尤其是差别原则,也会有一定的启示。
注释:
①②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480、515页。
③㉛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03、204页。
④⑥⑭⑮⑯⑰⑱⑲⑳㉑㉒㉓㉖㉗㉙㉚㉟㊸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Cambridge,MA: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xii、249、179、179、239、239、240、xv、223、463、464、271、249、54、76、242~243、87、16.
⑤㊵㊿Igor Shoikhedbrod,Revisiting Marx’s Critique of Liberalism:Rethinking Justice,Legality and Rights,Switzerland:Palgrave Macmillan,2019,p. 8.
⑦Jeffrey Reiman,As Free and as Just as Possible:The Theory of Marxian Liberalism,Malden,MA:Wiley-Blackwell,2012,p. 213.
⑧参阅Roger Hancock,“Marx’s Theory of Justice”,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Vol.1,No.3,1971.
⑨Rainer Forst,Normativity and Power:Analyzing Social Orders of Justification,2017,p.121.
⑩Marshall Cohen (ed.),Marx,Justice and Histor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 4.
⑪参阅George E. McCarthy,Marx and Social Justice:Ethics and Natural Law in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Leiden and Boston:Brill,2017,pp. 10~11.
⑫⑬㉔㉕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2、333、334、384~385页。
㉘㊺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15页。
㉜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p. 276~277.
㉝William A. Edmundson,John Rawls:Reticent Socialis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p.29.
㉞Samuel Freeman,Rawls,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7,pp. 27~28.
㊱Jürgen Habermas,“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92,No. 3(Mar.,1995),pp. 109-131;p. 110.
㊲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8页。
㊳德沃金:《认真地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
㊴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页。
㊶㊽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231页。
㊹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和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386页。
㊻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㊼张国清:《正义原则的证明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㊾Hiroshi Uchida (ed.),Marx for the 21st Century-Routledge,New York:Routledge,2006,p.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