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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社会学: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新视角

2021-04-15常进锋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空间

■ 常进锋

(西北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甘肃 兰州 730124)

一、问题的提出

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严重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面临着青少年犯罪情况恶化、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的严峻现实。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工作,青少年犯罪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进入了长期下降的低水平时期,出现了各项指标持续向好的良好局面[1]。但是,我们还应看到青少年犯罪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伴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呈现出了日趋复杂的趋势,需要从理论角度加以分析和阐释,深入挖掘青少年犯罪的形成机制,为开展更为精准的青少年犯罪防治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间,学界从未放弃对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理论解读,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这对于丰富青少年犯罪研究的理论视角,增强西方经典社会学理论、现代社会学理论、当代社会学理论和中国本土特色社会学理论的学术生命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社会学理论存有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主流社会学理论更受学界推崇,学者大多从主流社会学理论的角度出发阐释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而非主流社会学理论对于青少年犯罪成因的解释却始终处于失语状态,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向纵深推进。此外,伴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度推进和社会变迁速度的加快,青少年犯罪成因将会越来越复杂,需要新的理论视角介入并加以解释。非主流社会学理论的兴起,不仅在研究领域和主题上大大拓展了当代社会理论的空间,而且在研究方法和理论取向上也为当代社会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当前关于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理论阐释需要充分吸纳非主流社会学理论,全方位地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形成及发生机制。时空社会学作为当下非主流社会学的新兴分支学科之一,应该且必须将青少年犯罪纳入其理论解释范畴,并运用时空社会学的独特分析视角充分揭示影响青少年犯罪发生的时空因素。

二、时空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的逻辑契合

(一)时空社会学介入青少年犯罪成因分析的必要性

回顾中国学者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四十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发现,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失范理论、社会系统理论、社会解组理论、社会化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社会互动理论等社会学理论都被用于阐释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学者们运用上述理论系统考察了青少年犯罪的宏观原因和微观因素。宏观原因包括社会控制弱化、社会失范、社会冲突、社会结构失衡等,学者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处于巨大的社会转型时期,青少年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对突如其来的社会转变无法有效应对,常常产生与社会普适行为准则不协调的越轨行为[2],而当弱社会控制难以激发或维持社会规范和社会纽带对社会越轨行为的调控作用时[3],犯罪就可能产生。微观原因包括个体社会化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朋辈伙伴等对青少年群体成长的不良影响,学者们发现,当家庭结构裂变成为影响青少年社会化不完全的关键因素时[4],生活在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家庭解体环境下的青少年,更易在社会上结交同龄伙伴,交友不慎会使青少年误入歧途[5]。此外,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对心理健康及性教育的忽视也与青少年犯罪存在重要关联[6]。但时间和空间作为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中介变量,却未能纳入到青少年犯罪的理论阐释当中,这也构成了当前青少年犯罪理论研究的缺憾之一,由此,很有必要运用时空社会学理论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二)时空社会学介入青少年犯罪成因分析的可行性

时间和空间是社会运行中不可缺失的关键元素,事实上,社会的一切结构性和过程性变迁都是在时空维度上进行的。时间和空间不是二元对立的彼与此,相反,时空同构和时空共变成为了一切社会变化的基础,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时间和空间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成员生产、生活、发展的重要变量,透过社会时间与社会空间可以深刻揭示作为个体的人的微观变化和作为整体的社会的宏观变迁,时间与空间早已被现代社会打上了现代性的烙印。

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7]。青少年犯罪是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的必然,也是现代社会断裂发展的表征,更是现代社会由整合走向分化、再由分化迈入整合的破坏性因素和缓和性因素。青少年犯罪是社会时空变迁中现代性的冲击力和青少年自身的承载力难以平衡与调和的产物,因此,青少年犯罪具有明显的时空特性,即无论是青少年犯罪的形成时间和触发时间,还是青少年犯罪的促成空间和发生空间,时间和空间都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按照列斐伏尔的观点,日常生活的异化揭示了现代社会空间的消极意义,时间和空间被视为某种被压制和潜藏的解放潜能的处所。青少年实施犯罪可能是为了获得某种所谓的权力等级位置,也可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本能需要。然而,无论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何种目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条件都需要非线性、非均匀、需要解释、也可以用来解释的时间维度和物理性、情境性、生产性和规训性的空间维度。脱离了必要的时间和空间,青少年犯罪便难以发生。由此可见,时空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成因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契合。

三、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时空社会学分析

(一)作为自变量的时间与青少年犯罪

自然时间是一种流逝过程,社会时间则是社会进程。社会时间的建构性在于社会时间对不同的人会有着不同的社会意义和情感,这些附着于时间上的意义与情感可能会帮助个体走向成功,当然也会发生反转,成为个体犯罪的促导因素。

1.时间积累性与青少年犯罪

舒兹、卢曼、吉登斯等人指出,行动与时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联[8],行动是发生在时间层面的实践。青少年犯罪意念和犯罪行为的产生依赖于时间的积累,伴随着时间的积累,青少年犯罪意念愈加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青少年犯罪是时间绵延的结果。例如,2018年4月27日,陕西省米脂县90后男子砍死7名中学生,原因是他在米脂三中上学时受同学欺负,遂记恨在心。2018年6月14日,中科院学生谢某与其高中同学周某某吃饭时,被周某某突然刺死,只因为两年前谢某的一句“别玩儿了”的话语。这说明青少年犯罪意念并未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消除,反而愈加强烈。

时间包含内在的心理意识和外在的实践行动两个层面,时间作为一种内在的心理意识,会影响甚至决定人们的外在行为,即时间的长期积累会聚合成为一种强烈的内在心理意识,这种强烈的内在心理意识可能是一种行为动机或一个行动目标,呈现在青少年犯罪中就是一种强烈的犯罪意念。比如,陕西省米脂县90后男子砍死7名中学生,主要原因就在于自己读书期间受欺凌而后长期形成的报复意念。时间作为一种外在行为,大多指的是人类群体在特定时间段中选择行为的类型和如何实施这种行为的途径,也就是“时间预算研究”,个体对于时间的功利性预算表征着社会行动总是满足着自身的时间需求。比如,吴某某选择杀害其母亲的作案时间为中小学放假时间的7月中旬,这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时机,毕竟吴母在假期消失不会引起人们太多怀疑。

2.时间突发性与青少年犯罪

与涂尔干强调社会时间的稳定性不同,索罗金和默顿认为社会时间并无规律,社会时间不会像时钟时间那样连续和稳定[9]。特别是由于非积累性的压力瞬间及顶导致突发的社会事件,会影响社会时间的均衡性,出现社会时间的“挤压性”增加。社会时间的“挤压性”增加,会导致个体瞬间产生冲动、愤恨、角色失败的情绪,严重者将失去自我控制,出现社会越轨行为。比如,2018年6月1日,重庆巴南区融汇清华实验中学14岁初二学生牟某某因与同学蒋某发生口角,被蒋某刺死。2019年1月15日,湖南娄底涟源市13岁男孩严某,因踢球时产生争执,持刀捅伤了同班同学贺某,致使贺某失去了年仅12岁的生命。部分专家认为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往往是在“一念之间”。这里的“一念之间”其实就凸显了社会时间的“挤压性”。

哈维运用“时空压缩”反思现代社会的时空特征,现代化带来了时间客观属性的革命化,时间在加速过程中迫使个体在时间流中做出改变,其中一部分群体便会在生活世界中采取某些激进的方式呈现自我的欲望表达。青少年群体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情感易冲动,难以在瞬息万变的世界里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本能,常常会因言语之争等外在因素的刺激,萌生犯罪念头,体现着青少年犯罪时间的不稳定性和突发性。另外,后现代的时间观具有即时性、瞬变性特点,社会时间的约束性功能若隐若现,时间的社会意义在某一瞬会呈现“消失”状态。社会时间的约束性尚未在青少年时期完全形成,青少年“控制下一时刻”的念头会在社会时间的挤压下变得渺茫,反观部分投案自首后的犯罪青少年的忏悔,就会很容易发现,冲动型犯罪是青少年个体在突发性事件中极端应激反应,这种极端应激反应让他们来不及思虑后果,犯罪那一瞬间,时间对于他们没有任何社会意义,只是一个自然标示而已。

3.时间选择性与青少年犯罪

涂尔干认为,时间是一种行动发生机制,它可以促发行动者在某个特定的时刻采取某种社会行动[10]。这种“时间机制”的主要作用,在于指导行动者的社会行动应在什么时候发生。这种时间不是物理学家或者哲学家关注的抽象时间,而是实际关系到日常生活中人们的社会行动,其功用在于具体地订定、指出“何时”。“何时”时间是一种社会时间,来自于社会行动之间,它能够对行动者的社会行动加以协调,使社会行动按照行动者的意图在其需要的时间点发生。

比如,2018年12月13日,山西省4名“00后”青少年结伙儿深夜盗窃便利店,半年作案35起。2019年4月11日,湖北省阳新县警方抓获4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他们深夜砸车撬门盗窃作案百余起,作案时均选择在凌晨两三点钟、目击者较少的时段。这两个案例说明作案时间可以按照行动者的意图在其需要的时间点发生。

根据2018年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案发时间主要集中于21时至凌晨3时,深夜和凌晨作案占比较高。上述两起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案发时间也都指向了深夜和凌晨,深夜和凌晨成为了青少年犯罪的“制度性时间”。这里的“制度性时间”属于社会时间的类型化,社会时间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个体在实践中将时间工具化,赋予社会时间以社会建构性,并强化社会时间的工具理性。青少年实施犯罪的时间选择体现着他们对于社会时间的知觉、理解和符号化,社会时间的工具理性和建构性功能嵌入到青少年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中。此外,青少年对于犯罪时间的选择还体现了一种“时间最优化”理念,青少年实施犯罪是一件危险的事情,为了降低风险和失败率,他们需要选择最有利于实施犯罪而且成功率较高的时间,这样才可以保证他们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其犯罪目的。

(二)作为自变量的空间与青少年犯罪

1.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空间生产与青少年犯罪

列斐伏尔强调空间的生产性。按照列斐伏尔的逻辑,空间生产是社会的空间生产,而所生产的空间,既不同于自然空间和抽象空间,也不同于构想空间与实际空间,更区别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它是一种具有建构性力量的场域空间[11]。青少年的成长过程要经历不同的空间,包括家庭空间、学校空间和社会空间,每一个空间都会生产出影响青少年成长的各种事物,这些作为空间产品的事物既可能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也可能会把青少年引入迷途深渊。

第一,家庭空间的不良家庭结构和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犯罪。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最重要的空间。家庭空间包括家庭物理空间、家庭心理空间和家庭行动空间[12],其中,指涉家庭情感交流的家庭心理空间和指涉家庭教育的家庭行动空间是家庭空间的主要组成部分。青少年群体与家庭成员的情感交流互动依赖于完整的家庭结构,父母双方和子女共同居住的核心家庭被认为是对青少年群体健康发展最为有利的家庭结构[13]。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群体最先接触的教育类型,并伴随青少年成长的始终,良好连贯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社会流动的加速以及人们婚姻观念的多元,青少年群体的原生家庭结构和家庭教育也随之发生明显变化,影响着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成长,甚至成为孕育青少年犯罪的“温床”。比如,2016年7月,由于父母离异性格变得偏激的17岁王某某,因身份证丢失无法找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一晚上砸车盗窃二十多起。2017年3月26日,湖南省13岁留守儿童杀死一位73岁老妇,并从其身上拿走七百余元现金。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初一学生罗某,因家庭纠纷用锤子先后将父母亲锤伤致死,逃逸现场。这些都说明,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不良的家庭教育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致使其走向犯罪的深渊。

科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的人格特征通常在18岁左右形成并逐步成熟,而在18岁前如果遭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或者刺激,就极易出现人格缺陷[14]。家庭是青少年人格养成的主要场所,然而上面三起案件中犯罪青少年的年龄均在18岁以下,他们经历了家庭暴力、父母离异、父母外出和家庭纠纷,不良的家庭结构对青少年人格形成所造成的危害是潜在而巨大的[15],因家庭结构发生变故给青少年造成的心理创伤在短时间内无法愈合,极易形成犯罪人格,借由外界条件刺激,就会诱发犯罪。此外,家庭教育不当也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的形式缺失和实质缺失都会影响青少年群体价值观型塑和人格养成,这部分青少年群体在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下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6]。

第二,学校空间的知识生产失衡与青少年犯罪。知识空间是学校教育空间的表征性、抽象化的空间组成部分,是由知识这一文化符号所建构的表征空间[17]。而学校的空间知识生产需要将抽象化的知识内容转化为具体的、可见的物化表现形式,并引导学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学校是青少年群体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学校空间的知识生产能够为青少年社会化提供个体所需的营养成分,全方位系统性的知识生产是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外在动力,而学校空间知识生产一旦出现失衡,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协调发展将会受到消极影响,青少年越轨行为甚至犯罪行为随之产生。比如,2016年12月,北京市中关村二小一名学生长期遭到同班两名同学的霸凌,甚至被两人用厕所的垃圾筐扣在头上,结果该生出现失眠、恐惧上学等症状,后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2017年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5名女学生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致使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2018年11月,宁波市某学院董某等5名大学生伙同校外人员陈某强制侮辱同学小江(化名),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1)2018年11月,宁波某学院学生董某、卢某、叶某、王某、韩某经过商量策划,伙同校外人员陈某,以同学小江(化名)人品不好、怀疑其勾引同学男朋友为由,在该校宿舍内对小江采用口塞纸巾、绑皮带、脱衣拍视频发微信群、灌酒、强迫抽烟、剪头发、身上写侮辱性语言等方式进行凌辱,并对小江进行殴打。欺凌、殴打行为持续数个小时。直到第二天早上,趁看管的董某睡着,小江才得以逃脱,并向宿管阿姨求救。随后,警方将6人抓获归案。后经法医鉴定,小江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经镇海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名在校大学生中,董某、卢某、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王某因情节显著轻微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说明青少年校园欺凌、校园暴力问题是学校空间知识生产失衡所导致的后果之一。

众多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均给高校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出了严峻挑战,而当前学校空间知识生产的失衡主要表现为重智轻德、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足。学校应有的德育功能和心理辅导机制等与青少年健康成长密切相关的知识生产和互动情境没有真正形成[18],网络冲击下学校开设的法律知识课程效果低下[19],学校空间知识生产与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的共生性格局出现裂缝,导致青少年群体成长中出现的心理困惑难以得到有效疏导,因法治观念淡薄而出现的青少年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愈演愈烈。

第三,社会空间的暴力亚文化生产与青少年犯罪。中国有句古话“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现实社会生活当中,这句古话也有其深刻含义。群分的人相应地促成了其所属物的类聚——空间事件的集合与空间特质的接近;类聚的物则是人为空间事件的簇合、属人空间样态的接近,同样规定着生活个体的分类、集群和交往方式的分界[20]。暴力亚文化生产正是遵循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社会关系生产法则,暴力亚文化生产在于将有暴力倾向、价值观相对匹配的青少年吸纳到拥有共同知识库和经验目标的“街头”集合之中,长期生活在这一“街头”集合中的青少年,会逐步形成对于暴力亚文化的认同,并在暴力亚文化的影响下实施犯罪行为[21]。比如,2018年1月24日,石家庄市警方抓获平均年龄20岁的7名青少年犯罪团伙,侦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案件多起。2018年11月21日,陕西省神木县15岁少女被6名14-17岁的青少年强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这说明暴力亚文化是青少年团伙型犯罪的重要诱导因素。

以上两起案件均属于团伙型犯罪,团伙型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青少年团伙型犯罪是暴力亚文化生产的结果,但是暴力亚文化除了为青少年提供相应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之外,还会为青少年团伙型犯罪提供了人力资本和组织资本,而且两种资本在青少年团伙型犯罪的不断实践过程中得以强化,并为青少年团伙型犯罪提供了重要条件。

2.空间规训撤销、空间规训盲点与青少年犯罪

与列斐伏尔关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实践不同的是,福柯将研究焦点集中于空间规训,福柯借用边沁的“全景敞视监狱”设想来建构空间规训的理论模型[22]。全景敞视监狱对福柯空间思想的启发在于:在一种实际存在或者虚拟存在的空间关系中,权力或者其他规训机制会通过时间的耐心使个体从权宜的服从转变为自我的约束,这种内在化确保了制度规则对于个体最高效能的征服。然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整体,任何一个空间都不是同质性的,而且每个空间中可见与不可见的规训机制表面看是一种普遍性的规训,但实际生活中,空间内部却存在部分规训盲点,或者空间规训机制在规训方与被规训方达成了某种共谋性调和,即空间规训的本质意义被从形式上撤销,导致空间规训机制失去了对个体违法行为的规范效力,部分青少年实施犯罪对于作案地点的选择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第一,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成为青少年吸毒犯罪的据点。2015年12月15日,郴州市临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14名在KTV包厢聚众吸毒的青少年。2018年8月30日,桂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象山区翠竹路某KTV包厢抓获10名青少年吸毒人员,另有莫某等3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18日,岳阳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八字门派出所在某KTV中当场抓获17名“90后”“00后”聚众吸毒人员。青少年聚众吸毒多选择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部分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为青少年吸毒犯罪营造了保护性和掩盖性的空间氛围。娱乐场所是人们休闲和放松的地方,昏暗的灯光以及隔离甚至封闭的空间会让沉浸其中的青少年自然形成了一种被保护的感觉,空间的规训机制也会随着灯光的由明到暗,慢慢地被有吸毒意念的青少年淡忘,于是,这部分青少年便在空间规训机制弱化的过程中构建了空间规训的盲点,并赋予了吸毒犯罪以可能性和可行性。

二是部分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无视甚至纵容青少年吸毒犯罪。空间分层表现为平行式分层与垂直式分层两种,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与消费者是一种平等关系,而不是服从与被服从的等级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空间分层为平行式分层。空间平行分层中各相关主体不是利益的竞争者,而是利益的共享者,影响他们利益获得程度的关键因素是空间本身被强制性嵌入的制度规则。当这种空间制度规则利于多方利益有效获得时,便会显性存在,当其制约甚至破坏各方利益时,相关参与主体会私下基于“利益联结”形成“利益共谋”,让空间制度规则隐性存在或者名存实亡。一些财迷心窍的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为了赚取高额经济利润,会无视、纵容青少年在娱乐场所中的吸毒行为,导致青少年吸毒犯罪行为在娱乐场所泛滥。

第二,监控盲区往往是青少年实施犯罪的最佳地点。现代社会空间管理的特征之一是域化和隔离,域化是现代社会中国家为了达到某种管理目的,而对空间进行人为的改造、划界和分割。隔离是更精细的域化,也是域化的特殊形式,这种空间管理方式已经渗透到了现代社会的各个角落,学校也是空间域化的典型场所。学校为了加强对校园空间的管理,在校园的各个角落安装监控设备。由于校园管理漏洞的存在,360度无死角的监控难以实现,部分闲置或者效用发挥甚低的教室会成为监控盲点,而这些监控盲点则可能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比如,2014年10月8日,山东省21岁男生深夜翻墙进学校12间监控调节较差的教室盗窃3.7万元人民币。2016年5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新东方外语高中16岁花季少女姚某惨遭同级男同学王某先奸后杀,事发地点601教室系全校唯一没有监控的教室。上述两个案例都表明空间监控盲区往往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理想场所。

青少年犯罪地点的选择遵循“空间认知——空间构想——空间实在”的思维逻辑,凸显了青少年犯罪的谋划性特征。青少年个体借助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新闻媒体等途径获得犯罪地点一般特征的空间认知,结合自己与受害他人共处空间特点拟构犯罪实施地点模型,基于空间构想在现实社会空间中寻找类似的实存空间,而最终选择实施犯罪的实存空间必然会符合构想空间的特点和认知空间的规律。校园内的青少年犯罪大多会选择安全系数高的空间,因此,校园内无监控空间往往成为犯罪高危区。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均质的,但是空间规训盲点的存在打破了空间的均质性,片段性的非均质空间建立起了日常调节性和偷偷摸摸的创造性。

结语:时间和空间是促成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并且随着社会时空变迁速度加快,人们对于时间观念和空间观念认知不断深化,因时空线性转换与发展带来的“异化”问题,会导致青少年个体在时间和空间层面处于一种孤独、无根的状态,使得作为自变量的时间和空间与作为因变量的青少年犯罪都会变得越来越复杂。青少年犯罪是一种动态的社会问题,具有时空波动性和时空延展性的特点,因此,未来学术界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绝不能静止地、教条式地简单重复过去的分析程式和结论,需要将青少年犯罪置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当中,在反思时空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深入阐释促成青少年犯罪的各类因素,从而为有效防治青少年犯罪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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