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与创新发展
2021-04-15刘冠军惠建国
刘冠军 惠建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a.马克思主义学院;b.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提要: 农业问题是中国经济整体现代化的一个短板,没有农业现代化也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补齐短板、实现现代化,就需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就需要不断创新其实现形式,释放其活力和增强其实力。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的农村经济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实现形式先后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互助组”“初级社”和“人民公社”等集体所有制逐步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后“统分结合、以分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和新时代“统分结合、以统为主”的“三权分置”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是在探索中创立、改革和完善的,并随着生产力发展和整体生产关系的调整而不断变革,在保证公有制底色的同时不断激发和释放个人所有制的活力,实现了公有制优越性与个人所有制积极性日益完美的结合,为满足人民更加美好的就业劳动和生产生活需求开拓了新的经济形态与机制领域。
农业问题是中国经济整体现代化的一个短板,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明确指出“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1],乡村振兴是中国实现两个百年梦想的重要一环。围绕如何振兴农业农村,如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等问题,学术界进行了大量探讨,深入研究就可以发现,无论是城镇经济还是农村经济,其发展的基本要素是相同的,包括资本、科技、劳动等,城乡经济发展之间以及各地农村之间之所以存在发展差异,是因为体制机制的不同影响了生产要素供给数量和配置效率。创新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成为补足这一短板、释放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和前提条件。
为此,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创新性地提出了“统分结合、以统为主”新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了“三权分置”的新实现形式,在保障所有权的前提下分离承包权与经营权。这一变化所折射出来的是其背后生产资料所有权具有的独特时代性和表现方式的特殊性,是对具体社会关系的具体反映和表现[2]。新时代的经济体制是历史演化的结果,也必然是未来经济体制的发展基础,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及其实现形式的发展变化既是一个逻辑问题,更是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历史问题。在乡村振兴进入关键时期、全面脱贫目标基本实现和“十四五”规划建设已开局等多重形势叠加之时,回顾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总结其发展经验,梳理其发展脉络,对补齐农业发展这一短板、实现乡村振兴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为了更加清晰地梳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脉络,本文按照历史重大事件或政策文本和目标导向的标准,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历程划分为新中国创立发展时期(1949—1978)、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2012)和新时代(2012至今)三个阶段,对应的实现形式分别是“合作社”“统分结合、以分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和“三权分置”下的新双层经营体制,他们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一、新中国创立发展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探索与确立(1949—1978)
根据国内外的现实状况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美好愿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继续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并根据生产力发展需要和国家工业化发展需要,逐步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有序引导农民走向合作化发展道路,探索并发展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创新其实现形式。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探索(1949—1953)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带领人民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历程。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面对的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当务之急是解决人民吃饭问题和人民政权的保护巩固问题。
为了解决人民吃饭问题,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推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纲领性文件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明确了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农民所有制。到1952年底,中国大陆地区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3.1亿农民共计分配土地7亿亩,中国农民终于实现了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的愿望[3],唤醒了农民主体意识和阶级觉悟,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迅速恢复了农业生产,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恢复和发展,保证了农村生产关系的迅速调整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4]。
需要明确的是,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对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替代,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私有制,势必会存在贫富两极分化的风险和过度分散经营不适应国家工业化需求的可能。同时,虽然分得了土地,但是,受到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生产工具不足和生产落后等问题广泛存在,农民渴望联合劳动和得到援助。在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无论是国家工业化需要国家集中有限资源进行支持,还是农民农业需要联合劳动进行共产,走集体合作化农业发展道路已是大势所趋。
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于1951年开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确定了农业互助合作的方针和政策。在1953年该决议发表后,中国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互助组得以登上历史舞台,到1952年年底时已诞生了800多万个互助组,涉及4500多万户农民。此时的互助合作依然是生产侧传统意义上的合作,并不涉及土地所有制调整和收益分配的问题,这从1954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互助组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并规定农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权要受到法律保护等方面就可以得到证实。当然,互助组具有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萌芽性质,是一种从农民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探索的历史成果。
(二)农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确立升级(1953—1956)
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和互助组的建立发展,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和农业互助合作的集体生产积极性大幅提高,国家工业化发展战略也需要加快农业发展,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1953年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其总结了农业互助合作优点,并推动中国农村经济进入了初级社时期。在初级社里,土地经营使用权要由初级社来统一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农民拥有自由进入和退出初级社的权利,享有较大的土地收益权和处置权。初级社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制,但已经是具备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互助组、初级社的成立和深入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民参加集体生产和集体劳动的意识。
1955年中国共产党在党的七届六中全会中作出了加快农业合作化的决定,同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途径是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替代私有制,用规模化生产取代分散经营。在政策法律和生产水平落后的客观情况共同推动下,1955年年底时已出现了190多万个初级社,涉及7500万农户。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政策推动加快和初级社模式的演化发展,中国从1956年开始掀起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浪潮,在当年年底已有占比高达96.3%的1.2亿农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加入高级社的占比为88%。同一年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意味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确立,农村土地制度从此实现了从农民私有发展到集体所有的跨越。具体来说,高级社具有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在高级社,除了宅基地和少量自留地外,农民绝大部分土地及其相关的权利、收益都要交给高级社,由高级社统一调度生产和分配。
(三)人民公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完全确立(1956—1978)
高级社成立后,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大规模兴修农业生产水利的工程浪潮,农业领域的“大跃进”迹象开始显现。由于工程规模大,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这些往往是单个高级社所不能具备的,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合并小社成为大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北戴河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直接加快了这一合并趋势,全国范围内的人民公社化运动由此快速展开,并在当年年底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共有人民公社2.7万个,覆盖了1.27亿农户,99.1%的农户已加入了人民公社。1959年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1962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修改这一制度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框架下的三级所有制和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这一草案的发布意味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完全确立,虽然后续还有微调,但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一直没有改变,并逐步扩散到农村手工业、商业和企业组织形式。其中就企业创办而言,到1979年年底,虽有所调整,但全国范围内依然有148万个社队企业,包括人民公社创办的企业尚有32万个,平均每个公社办有6个企业,以及大队所创办的企业116万个,平均每个大队创办了1.7个企业,纳入了2909万农民,占农村劳动力的9.4%[5],为后来乡镇企业发展和规模化经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由于建设经验不足,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景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脱节,“大锅饭”“绝对平均分配”的理想化思路影响到了农民社员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使这段时期的农业经济发展和集体经济体制改革遇到了一些挫折。但是,这段时期的建设发展为后来的探索与改革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大规模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工业化基础的夯实,为改革开放时期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最坚固的保障。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与发展(1978—2012)
人民公社强调政社合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独立性;人民公社强调“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打击了农民作为集体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如何规避和消除这些消极影响,既能保证集体经济的公有制底色,又能激发农民个体的生产积极性,是20世纪70年代末急需解决的一个时代命题。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呼之欲出。
(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1978—1984)
经过新中国成立后30年的发展,农村土地由原来的地主私有制和农民私有制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其经营形式也从个体经营发展为集体经营,最终演化为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同样,改革开放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也是从土地和经营方式开始的。比如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拉开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来自基层的这种新经营体制取得了重大成功,解决了农民吃饭问题,也搞活了农村集体经济,并于1980年得到邓小平的公开肯定。1982年1月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农村的各种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集体所有权前提下的个体经营活力,打破了“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原有组织形式;另一方面,集体所有、个体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打破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进一步激发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这些成果最终在1982年《宪法》中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肯定和体现。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通知》,认为这一经营体制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创造;在同一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地第一轮承包,到年底时已经有94.5%的农户承包到了相应的土地。
这段时期可以被称为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破冰”时期,包括“包干到户”“包产到户”在内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打破了人民公社这一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限制,既保证了公有制经济的底色,又提高了农民个体生产的积极性,不仅解决了吃饭问题,而且开始出现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力,为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与农村集体经济新实现形式的“立”并存的是其原有实现形式即人民公社体制的“破”,仅用了不到三年的时间即从1982年开始到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再到1984年年底,政社分开的改革在全国基本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的人民公社这一实现形式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开始探索“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问题。
(二)双层经营体制下承包经营权的探索与发展(1984—201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立初期,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划分是严格限定在既定集体范围内的,不允许集体之外的个人和组织对内部土地进行承包经营,严格按照家庭人口进行分配。这里是存在两个局限的,第一个局限是农民的土地经营能力与分配得到的土地不一定匹配,而所承包的土地是不允许荒废的,因此,从一开始就有经营能力较弱的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地交给他人代耕代种的现象。随着代耕代种、转包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村集体经济的这一严格形式开始有所变化和松动,最早可以在《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这一政策性文件中找到,开始允许特定条件下的土地转包。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集体所有制经济开始引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引致了中国股份制乡镇企业的成长浪潮,2000年出版的《中国农业统计资料(1999年)》显示,到1998年时已经出现了18.98万个企业,吸纳903.61万个农民职工就业,利润总额达到464.34亿元。
法律上的松动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其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一新规定,转包等多种经营形式开始得到法律的认可。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同年党的十四大中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和目标之后,农村土地权利设计与创新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进。1995年印发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从此开始按照这一新的文件和提法向前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流转仅停留于承包权的使用,并没有发生权利主体的变化和权利的转移[6]。
第二个局限是承包者身份的限定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即集体范围内的资源与成员规模及其经营能力存在不匹配的状况,土地面积少与集体成员较多、土地面积多与集体成员较少等结构性矛盾较为普遍。因此,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认可了特定条件下的集体范围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合法性;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了系统的制定和安排,明确了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肯定,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随着党的十七大报告“统筹城乡发展”思路的提出开始逐步走向深入。
此时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调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中的“分”,将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开来,并不是集体经济的私有化改造,只是重新调整了集体与个人在收益分配上的权利结构。但是,农村土地生产资料及其经营的过于分散不利于科技推广和使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模化生产要求。在双层经营体制下,客观上和主观上都在“促成”一定程度上的“合”,而在不发生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前提下的“合”仅是形式上的,并没有涉及深层次权利主体的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这势必要求农村集体经济在组织形式上再来一次升级,发展集体经济的规模化经营,以实现更高级的“统”[7]。
三、新时代“三权分置”经营体制的确立(2012至今)
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工业化进入中后期,二者都强调规模经济和规模经营,推动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却滞后很多,市场经济的竞争意识并没有渗透到“三农”体系内部,大约60%的土地和40%的畜禽没有进行规模化经营和养殖,城乡收入差距虽然从2002年的3倍以上逐步缩小,但在2018年时依然保持在2.69倍的水平上[8]。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工业化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加之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至城镇,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新一轮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重新梳理和完善农村集体,农户与土地之间的关系。
(一)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确认(2012—2016)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进入新的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问题,党中央连年出台中央一号文件,不断探索和深化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改革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新思想、新判断和新观点,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具体来说,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该怎么改革、向何处改革,已然成为时代命题。规模经济与分散经营是相对的,土地集体所有具备了规模经营的基础,农户承包又凸显了分散经营的特征现实,这是一对辩证统一的矛盾体。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便是该命题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早在1990年就已经明确指出,“必须确立‘统’与‘分’的辩证观。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农村经济上的体现,应该是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9]195。很显然,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而‘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10]。
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经验和所存在的问题基础上,中国农村发展和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律不断被总结凝练,并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围绕“统”和“分”的问题进行法律明确指导。初始的确认是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体制创新与再设计呼之欲出。到2014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明确了在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分离经营权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搞活农村集体经济。到2016年,“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具体做法得到了最终明确,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民,经营权归土地经营者。土地经营者从集体和农民手中获得土地经营权,集中并经营土地资源。
(二)“三权分置”新集体经济体制的推广与深化(2017至今)
关于土地政策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第二轮的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以此为基础,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全面完成,推进“三权分置”制度不断完善,保证和保护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土地经营权,创新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入股等方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体制改革与创新带来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多样化经营主体和规模化经营潮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激发了农村经济的活力,“据农业农村部数据,2017年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超过290万家,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占比达到40%,建成5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比超过52%,设施农业超过5500万亩,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已经超过了65%,小麦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玉米、水稻的机械化水平超过75%”[12]。就其发展成绩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规模从2012年的2.17863万亿增长到了2018年的4.24429万亿,总收入同期从3576亿元增长到4912亿元,年均增速分别达到了13.5%和5.3%[11]。
与此同时,党中央积极推动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置改革,积极维护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协同推进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三地”改革发展。在政策的推动下,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并上升到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8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把相关决策和经验上升为法律。这意味着新时代集体经济是建立在以用益物权为核心的土地财产权利制度基础之上的,为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深化农村集体经济及其实现形式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动力。
需要看到的是,这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对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更加强调“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中的“统”,在“分”的基础上实现更高水平的“统”。在明确“三权分置”和“统”的前提下,土地生产资料得到集中和大规模流转,为实现规模化经营奠定了基础。但是,不同于过去的集体经济,“三权分置”下的农村新集体经济倡导适度规模经营,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发展基础和导向,主动与市场经济接轨并融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13]。
四、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创新发展的经验总结与启示
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时间里,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创立和发展了集体经济;40年前,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拉开了集体经济体制创新和改革的大幕,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实现形式;40年后的今天,中国共产党又带领人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14],通过“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改革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经济发展之路,开启集体经济发展的新时代。经历了70年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公有制底色更加明亮,实现形式更加丰富和具有活力。
(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70年发展的经验与特征
在党的领导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变化形成了特色的发展路径,既能够不断创新和丰富其实现形式,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也能够保障公有制的底色。
1.形成了集体经济特色发展路径:民众探索—政策推动—法律确认
回顾中国农村集体经济7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实现形式先后出现了如下类型:新中国创立发展时期的“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从改革开放新时期所有权与承包权有机统一的“统分结合”到“统分结合”下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索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代的“三权分置”。农村集体经济在这些不同阶段的发展都揭示出一个共同的发展路径和特点,即由民众自发探索与尝试发起,中央总结经验、给予肯定和政策推动,并强化顶层设计和指导,最后根据相关实践做法和政策文件形成法律制度,塑造出“民众探索—政策推动—法律确认”的特色发展路径。
当下,我国电视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路径还处于初级的探索阶段,其中的探索仍然停留在单一的传统媒体传播平台上,融合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
2.形式创新与底色恒定:实现形式的创新发展与公有制底色的恒定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解决农民吃饭问题,中国共产党积极推动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了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国家工业化发展,为了解决农民生产能力弱和不均衡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又带领人民积极发展互助合作,逐步走上集体经济发展道路。中国人民不断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从最初的合作社发展到当前的“三权分置”,政策不断放宽,形式日益多样和灵活。
在不同阶段、不同地方以及不同行业,农村集体经济具有不同的运行方式和实现方式,但是,基本都是通过土地等财产的联合或劳动的联合来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目前,“三权分置”下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功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导向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的转变,在创新和发展其实现形式的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但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始终坚持公有制这一底线,公有制底色始终没有变,依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保障。
3.集体经济不断开辟劳动就业新境界
集体经济发展一直都处在探索之中,但其发展质量不断提高,包括不断开辟劳动就业的新境界。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一样,集体经济从人民公社实现形式开始,到“三权分置”新形式,一直都在努力解决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基本需求问题,但是,集体经济也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即减少具有强迫性的生计劳动,增加具有发展性的自由劳动,实现人真正的自由发展。
(1)增加集体收益,把弱化劳动就业作为生计手段的强迫性。农村新集体经济的发展目标是满足集体及其成员的发展需要,或者说,集体经济为满足集体成员基本的和公共的更高质量生存生活需要奠定了基础,是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的重要保障和条件[15]。江苏华西村、山东沂蒙老区的代村等为代表的全国集体经济村都在用发展成绩证明一种美好愿景的到来: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主要用于解决集体发展所需要面临的公共问题,包括生存环境、生活环境等,同时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内部成员生存和生活支出,比如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这些都是对当代劳动者个人造成较重负担的事项,集体经济可以保证与成员个体共同承担这些事项压力,充分保障集体成员的收益和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大幅度增加了集体成员的隐性收益,有效地解决了他们在重大事项上的后顾之忧,也就解决了他们的生存和生活上的重大问题,直接和间接地弱化了劳动就业作为谋生手段的工具性或强迫性特征。
(2)集体经济增加了具有发展性的自由劳动。中国集体经济的70年发展历程也是生产要素配置方式的探索历程。从单一强调公有制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美好愿望,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三权分置”,在保障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地位的同时,中国集体经济不断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在生产资料集体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重新建立农民生产资料相对自由的支配制度。集体经济在协作和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个人所有制[16]。
在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中,无论是土地资源的联合,还是劳动的联合,都可以保证农民在土地流转和转移使用权之后获得一定的土地收益,包括来自集体和承包权两个方面的收益,增加其劳动就业的自由度。也就是说,在劳动就业强迫性大大弱化的同时,农民可以在当地就业或创业并获得相应收入,也可以到外地实现这种收益,有充足的条件实现身心全面发展,进一步增加其劳动自由度。进一步可以得出,农村新集体经济保证了生产力发展的良好势头[9],通过“三权分置”实现了集体优越性与个人积极性的完美结合,使人类向着实现真正自由劳动和全面发展的目标更近了一步。
(二)中国农村集体经济70年发展的启示
集体经济创立的初衷和使命是互助合作、共同富裕。集体经济体制机制日益灵活、实现形式日益多样、发展活力日益提高,但始终没有忘记和偏离发展的初衷与使命,依然保持公有制的底色。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得益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制度优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今天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依然需要充分发挥这三个方面的作用,实现“三位一体”的立体式推动。
1.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其不断向前发展的政治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的70年里,中国共产党把握集体经济发展方向,谋划集体经济发展大局,制定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创新集体经济体制机制和实现形式,引导农民走上了集体主义经济发展道路,并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不断创新和改革。集体经济发展的公有制底色日益鲜亮、形式日益丰富、生命力日益旺盛,这首先要得益于党的科学领导和党的基层组织较强的战斗力、凝聚力[17]。
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依然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第一,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从经验总结、政策制定、法律实施、创新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第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落实集体经济发展政策,与群众融合在一起并带领农民致富的坚强领导核心[18]。
2.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势
集体经济70年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既可以保障经济沿着共同富裕方向发展,又能充分提高个体效率和激发经济活力。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目标的兼顾,原因就在于人们在社会中对生产资料、生产成果的支配和控制能力[19]。也就是说,正是因为有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人民群众才能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享受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自由探索、自由发展,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深化集体经济改革、加快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坚定制度自信和道路自信。第一,坚定制度自信即对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自信,在保障公有制底色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继续深化农村生产资料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各生产要素。第二,坚定道路自信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充满自信,不但能够向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也能够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完善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实现集体、成员、经营者三者利益的协同。
3.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导向
农村集体经济的创立、改革和发展,始终围绕着寻求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这一主要内容[20],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实现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打破了私有制富有效率而公有制无效率的传统观念,用事实证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不但可以有机结合,而且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高层次的结合。
一谈到市场经济,有的学者便认为是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完全忽略了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把社会主义四个字看成了可有可无的点缀,岂不知这几个字点明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性质和中国经济制度的性质[21]。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首先,需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做大做强集体经济中的公有成分,强化其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搞活集体经济。其次,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在“三权分置”的框架下进一步分离承包权和经营权,让各个方面的参与主体都能够吃上真正的“定心丸”。最后,进一步打破城乡体制机制流通障碍,推动劳动力、技术、资本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高效流动,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保障集体经济各类经营组织有效参与市场竞争。
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就没有农业的市场化;没有农业市场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进入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需要面对新的形势,包括城镇化加快,农业人口快速减少,人工智能技术革命有可能会拉大城乡之间、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之间的发展差距等。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继续围绕“统”“分”来深化改革,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机制及其实现形式的创新,为中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经济和体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