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2021-04-15
西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5期
宁政〔202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决定在2021年6月5日00时至2021年7月5日24时期间,对“低慢小”航空器加强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等,主要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需要管理的危险性低空慢速小目标飞行器(物)。
二、2021年6月5日00时至2021年7月5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西宁市辖区范围内进行“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航、公安机关等做好“低慢小”航空器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执行军事、测绘、农林作业等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履行手续,按相关要求报备。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飞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