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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救助问题探讨

2021-04-14林海鑫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教育均衡义务教育黑龙江省

林海鑫

摘   要:教育救助对于维护教育公平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促进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自1990年以来,中国积极探索和建立教育救助体系。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和进步,中国教育救助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教育救助体系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因此,有必要分析黑龙江省教育救助的实施现状,完善黑龙江省教育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教育救助制度和体系。这对于促进黑龙江教育救助体系的持续有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途径之一。

关键词:教育救助;义务教育;教育均衡;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G52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8-0079-03

一、研究背景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了科教兴国战略。教育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教育投资不足的补充方式之一,对于缩小贫困人口的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均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推动义务教育全面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新战略构想,但目前在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仍存在教育不平衡状况,而在促进发展的过程中,义务教育对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000年以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开始迅猛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得到了普及,城乡小学、初中升学率均达到了90%以上。这奠定了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等化发展的坚实基础,成为“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良好开端。通过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现状概述,分析了义务教育均等化在黑龙江省普及的范围和原因,并且反映了现行财政资金、教师配置和基础设施在义务上教育投入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了为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合理配置资源、全省推广均等发展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农村学童和青少年获得义务教育的权利、积极为全民创造合理的教育待遇的政策建议。

二、黑龙江省教育救助的现状分析

(一)义务教育发展均衡化

此前,教育部公布了2016年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的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县(市、区)名单,其中黑龙江省申报的33个县(市、区、管局)已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县基本水平,全省各地验收合格。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人表示,这是我省省级教育事业的又一次进步,省教育厅下一步为推进实施我省“十三五”规划新目标和新任务提出教育发展改革方案的部署,“学前教育毛入学率高于80%,高中教育毛入学率约95%,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约65%,实现强制性学校的标准化100%,彻底消除农村义务教育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学校。”

黑龙江省政府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把促进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战略项目、作为惠民利益工程,增强教育投入力度,促进各项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全面发展,从而使全省教育事业发展速度加快,质量提高。

(二)建立教育救助制度

改善和发展我国教育救助体系,促进公平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中国的教育救助体系起步较晚,经验有限。系统的实践和设计中存在许多实际问题。例如,用于教育救助的资金很少、对教育的救助力度较小、教育救助的范围不够全面等,导致贫困学生没有得到相应有效的帮助,从而失学。为了有效解决教育救助制度本身及其实施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由政府引导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增加政府财政投入。

2.多元混合补贴制度是教育补贴制度的有益补充,应着重发展和完善。

3.建立中央与地方分担责任的机制。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救助金融投资的责任。

4.将小学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救助制度的同时,将中学阶段贫困学生同样纳入救助范围。

5.继续发展和完善各种大学生贷款和工读方案制度。

(三)教育保障水平提升

2012—2016年,全省教育经费总支出3 311.7亿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2 691.4亿元,教育经费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达到14.02%。农村义务教育安全政策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由农村小学生公共经费大幅增加,小学、高中学生公用经费分别达到860元/年,1 060元/年。实现公办学校资助的学生财政拨款不低于1 600元,公办中等专业学校不低于3 000元,特殊教育不低于6 000元的担保教育融资机制;普通大学生不断提高经费水平,本科公办学校公共教育预算费用为17万元,建立了教育投资的长期财政支持机制,为优先发展教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黑龙江省教育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申请程序缺乏中立性,审批程序缺乏公平性和效率,缺乏系统的信息管理程序。教育救助程序法作为实现教育救助的工具,为的是保护法律对象的利益,提供救助和執行规范的教育系统,以确保救助计划结构的中立性,是有效分配合理的教育救助资源、成功实施政策的先决条件。除了2014年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规定》外,中国的法制教育救助制度在当地规章制度和地方政府规定中只有少数规范性文件。具体措施缺乏高层次教育立法援助,无法形成统一的立法。不适用的立法具有约束力将导致执法力度小、无法合理实施、后续遵循程度低,从而降低其效力,导致受教育权无法有效保护,而不利于救助的实施,无法达到立法的最初目的。

(二)救助方式单一

单一的教育救助方式缺乏对救助措施的配套实施方法,如低收入边缘农村学生的心理救助和发展型救助,单一的模式无法满足低收入边际家庭教育对救助政策的需求。由于家庭贫困,农村地区边际收入较低的学生在心理方面极为敏感,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往往湮没在悲观主义或更严重的焦虑中,造成抑郁甚至导致自我孤立,他们本身对自己家境的贫困更是比其他孩子敏感,教育经费的支持再次作为主要救助措施给这种家庭提供更多的经济资助,这会给农村家庭的子女边缘低下的羞耻和依赖的双重感觉,这不符合教育发展的发展观。因此,在实施教育救助政策时,应该积极成立心理救助队伍,不仅要为学生缓解心理问题,还要保证家庭定期提供建议,父母逃避现状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所以要确保农村低收入学生在更加健康的家庭和学校环境中成长。

(三)教育救助程序不规范,保障机制不完善

第一,调查不够详尽。在找到需要帮助的学生时,实地考察却很少进行,学生的实际需求也不能被深刻理解。大多数学生都会提交自己的申请,甚至校长也会根据学生的表现来决定是否需要挽救的学生名单,但还是有真正需要帮助的孩子没有得到正确的帮扶。

第二,调查的信息范围并不广泛。尽管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获取各种信息变得方便,但要在黑龙江省农村地区获取信息,政府必须加强有助于教育救助的宣传。由于目前的信息活动宣传教育救助政策不到位,造成有需求并愿意申请教育救助的贫困家庭没有及时收到提供的相关信息,导致失去了本该获得救助的机会。

第三,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目前黑龙江省对义务教育奖学金等经济救助缺乏必要的教育救助监督机制。通过调查显示,虽然大多数教师在领取救助资金时表示有工作人员在监督民政事务处审查,但缺乏适当的监督和协助来确定助学金的发放。

四、关于黑龙江省教育救助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教育救助政策和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救助黑龙江省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义务教育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黑龙江位于祖国的东北部,经济发展相比之下较为滞后,公共财政压力较大,但最根本的问题是缺乏对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救助政策,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与教育救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明确各方的责任,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相关的教育救助。除了目前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救助政策“两个免除和一个补助”以外,导致临时性、任意性的相应责任分工和非特定救助对象的特点,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最终相应的法律援助教育体系,帮助法律教育,切实保障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学生都能得到适当的帮助,确保每笔援助资金都用于教育最需要的地方,同时整合教育救助项目,保证救助过程的公开透明,提高教育救助的社会效益。

(二)合理界定各教育救助主体的职责

教育救助是一个全面且复杂的社会问题,单靠政府的支持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够的,它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特别是政府、学校和社会必须承担其特定的责任。目前,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救助工作主要由政府主导,而社会和学校参与力度不够。首先,关于政府在救助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援助教育,不仅要提供财政支持,还需要解决救援程序受制于相关教育援助政策和法规的制约。其次,在学校责任方面,学校必须根据国家的扶持政策,为边缘家庭的农村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和其他援助,建立规范和系统化的学校教育救助制度。

(三)实行多元化的救助机制

1.明确教育性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

确立教育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人在农村兴办教育性质的捐款和创业。具体主要有以下两种实施方案,第一种是对个人投资教育成本的奖励,第二种对企业教育财政投资的激励。现阶段,在政府财政性教育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培育和发展社会教育救助是加快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管理的教育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助于更多企业利用更多资金进行教育投资。

2.多种渠道筹措教育救助资金

(1)发展社会救助力量。政府应该鼓励公司和社团设立非政府奖学金基金,让这些基金为那些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帮助,可以设立一个投资会作为帮助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固定组织。非政府组织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和银行的不足,而且还可以弥补学生信用不足的问题。如果民间组织得到充分发展,学生的个人信用也将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2)推行教育券制度。浙江省长兴县实施了教育券制度,用来支持民办教育、职业教育和贫困生。具体实施的方法是向学生发放500元的教育凭证券,学校允许他们用教育券去县教育局领取教育资金来更好完成自己的学业。这样有利于进社会公平,促进公办、私立学校的创立,利于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

3.建立健全监督体制

要想教育救助在各个阶段都科学进行,并且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就必须有一个透彻、全面的全民教育网络平台。因此可借鉴美国的经验,从基层到管理和监督机构,各级都要有专门的人员,不仅协调金融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予以支持,民政部门和村委会也应该充分参与,加强信息交流,为教育部门提供正确精准的需求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计算机网络的国家教育救助机制,其次是建立监管计算机网络系统;同时要减少银行贷款,关注学生的诚信行为,帮助调查学生的实际教育情况和接受教育救助情况来实现基本信息的动态管理,这样就保证了能准确发放和监测教育救助资金。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调查黑龙江省教育救助政策和现状,结合有关年鉴数据,分析黑龙江省相关的教育救助政策,了解黑龙江省目前义务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情况,发现该省教育救助工作方案仍然有待加强、补充,有关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救助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救助计划过于单调和教育责任不清楚不明确、教育救助程序不规范不完善等等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第一,需要通过完善教育救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对学生救助的方式,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教育方面的获得感,确保他们在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方面的平等。第二,通过界定教育救助主体政府的责任,明确学校和社会对教育救助的辅助性责任,加强三方的沟通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救济给缺少义务教育农村贫困家庭孩子。第三,通过完善救助方式,加强心理救助和发展型救助,采取联动机制对受农村贫困影响的边缘家庭实施救助,满足来自边缘农村家庭的孩子等贫困人口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第四,通过加强救援程序和监督机制的标准,确保所有教育救助流程、每笔救助资金的发放都能在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中运作,同時救助后要加强后续救助资金的监督,确保每笔支付给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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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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