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蠹:对老子“自然”概念解释史的批判①——以认识理论的原创补写为基石
2021-04-14崔平
崔 平
如何理解“自然”概念,决定老子思想的根本面貌,因为按照《道德经》的经典表述,万物由“道”,而道法“自然”。所以有人说“不将老子之自然的意义厘清就谈不上研究老子哲学”。(1)刘笑敢:《老子古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75页。正因如此,“自然”成为道家思想研究中的一个不朽话题。以常识来看,在这种“说不尽”中透露出思想的腐朽即“道不明”。因为,对于一个给定文本,只有无人能给出恰切解释才会涌现不断的重试。由此,形成一个扎眼的思想史怪象,即人们至今对“自然”概念的解释因存在不可裁判的分歧而陷入解释的不确定性和私人性。这直接破坏了道家学派内部对话的基础和最低限度的公共语境约束,以致在严格的审视下,所谓道家学派都令人生疑,因为既然就这一学说的最基础概念都无法达成一致认识,又何来学派?到了当代,这一尴尬似乎被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所解嘲,成为所谓意义历史变迁必然而合理的表现。但是,用理解的时间性结构来消解文本原义甚至宣判原作者的“死亡”,是把时间结构的流动性和不可逆止性强加于理解主体的结果,它否认主体对时间性结构的主动构造和控制能力,这有违精神活动的直接经验。(2)崔平:《语境原仁:关于仁概念的一次“公共阐释”实践》,《天津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第54页;崔平:《缔造解释确定性的概念解释规范》,《江海学刊》,2019年第6期,第19-21页。因此,本文仍然坚持对“自然”概念解释中纷乱现象的警惕和反思态度。
一、为批判进一步奠基:概念定义一般规范的完备性补写
作为一种严格求真活动,批判性认识要求拥有相对被批判对象的论证彻底性,并且尽可能追求展开根据的充分性和构造上的逻辑完备性,从而超越历史地为批判提供理性力量。批判理性对于逻辑有一种永不满足的欲求。这对于概念解释问题的批判而言,就是要以审视的视角,把分析活动预先纳入特定的规范之中,避免随意而为所可能夹带的浮浅和疏漏风险。
概念解释的实质是描述概念的意义,就其普遍内涵作出断言,在逻辑上表现为一个判断。不论一个概念的文本出现语境怎样,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概念解释类型是哪种,(3)崔平:《缔造解释确定性的概念解释规范》,《江海学刊》,2019年第6期,第21-24页。解释的意图都指向刻画概念逻辑构成的这种命题性凝固。在《缔造解释确定性的概念解释规范》中,笔者已经提供了指导概念解释活动的两个规则,它们从待解释概念的外部来规定概念解释的着力方向。而围绕概念解释的判断形成问题,还需要继续制定关于判断本身的完备构成规范。在逻辑上,关于作为解释的概念,判断本身可以分析出五个方面的制约条件,即作为认识对象的概念的存在,作为认识的目标性约束的“真”,主词的确当主题设置(主词与概念定义目标之间的逻辑匹配),谓词与主词的关联关系的合法类型,谓词的合法来源。前两者是关于有效概念解释的判断外限制,产生于认识论语境;后三者是判断内限制,产生于判断形式的内在逻辑关系。因为,就认识论的立场而言,针对判断只能抽象地提出认识的对象真实性和论断的真理性要求,而就判断的构造逻辑而言,只能针对特定的判断内容抽象地提出关于主词、主谓词之间关系及谓词内容的形式化要求。
概念解释作为一种判断,表现出认识上的逻辑孤立性,即既有概念作为给定的过往主观事件对于解释来说具有存在孤立性,只需关切其事实,而无须对其真理性负责,即它以对概念规定这一思想史主观事件的纯粹描述态度(4)崔平:《缔造解释确定性的概念解释规范》,《江海学刊》,2019年第6期,第23页。而获得封闭在自身之内单独宣示自己真理地位的权利。于是,认识论针对一个单一判断的内容所能先行设定的知识要求,只能是退出观念间逻辑检验的领域而落实为某种行为学范畴,即如何使之成为有意义和有效用的主观活动,按照判断的行为结构寻求概念解释的一般有效条件。在不扩展到一个判断之外的情况下,作为思想的显现物,判断在逻辑上就是无过程的,它在思想世界中的关联与常态化的观念间逻辑联系无关,仅仅被行为结构所决定。而思想行为的现实存在方式为从“思什么”到“想出了什么”,具有逻辑意义的就是认识对象(主词)和认识结果(谓词)。因此,关于一个判断行为的合法逻辑叙事只有认识对象和认识结果的属性或特征,即认识的行为对象和行为结果评价。
(一)概念存在的逻辑确证
在直接的描述性认识经验中,认识是把主观外事物的内在存在内容显现和成像到主观意识中;在纯粹观念论的观点上,认识的现实性仅仅是被特定意识内容引发的为这些给定内容寻找更多联系内容的思维活动,是意识界的自我解释;而在认识叙事的构成逻辑上,一场认识活动就是推出一系列判断,它们一定具有心理学上的主观连续性,即在思维者看来后续判断与前行判断具有公共性中介内容,并总体上归结到一个共同的判断主词。在认识的这三种不同结构分析中,都拥有一个思维发生意义上的起点,“对象”这一概念理想地对此作出了概括。
认识对象是判断活动的前提,真实且确定的对象构成认识活动逻辑结构的要素,“认识什么”凝聚理性的注意力并提供待认识内容。没有确定的对象,理性便不能形成认识任务意识,无以坚持同一性而确立合法的认识作用内容;没有真实的对象,认识论断就没有存在意义,陷于虚无而堕落为妄想。关于真实对象的思考可能是错误的,但至少是一种有意义的探索,而针对虚妄对象的苦思冥想则开始就注定是一场主观幻想式游戏。因此,真实确定的对象是认识的起点,认识论断的可能有效性必须以之为条件,它成为有效认识活动的必要形式条件。作为概念解释这种单一判断的认识对象,其范围具有存在广泛性,不论客观存在物,还是精神形成物,只要相对判断行为具有给定性和可指向性,就是合格的判断对象。对于概念解释来说,关于概念存在的逻辑确证是解释操作必须首先进行的解释步骤。
(二)概念定义必须接受“真”的评价和约束
从纯粹意识行为的角度看,思维具有自然经验上的主观自由性,其可能结果处于多元差异状态,携带内容具有偶然性,不一定能切中认识对象,所以有真假两种前途。因此,一切思维必须接受“真”这一评价,使之被规范和约束。对概念的涵义作出判断是概念解释活动的权利,但必须接受“真”的评价和选择。
“真”这一日常概念,在经过哲学的观念论批判之后变得异常复杂,常识不再了。以朴素实在论为基础的认识之“真”概念,主张论断与客观存在相符合。但是,这一直观可接受的认识规范却牵连一个吊诡,即作为其基石的存在概念是一种超验设定,具有绝对的前认识性,抽象而空洞,本身缺乏对认识行为进行约束的操作力量,因为任何对于认识有意义的存在,都必然是作为一个认识结果的观念确定物,即被设定为在观念之外的客观存在正是在观念内设立起来的。相反,“真”的逻辑融贯论把一个观念在观念界的逻辑统一当作“真”的标准,当一个观念不能获得其他观念的逻辑支持时就是假的,当一个观念被其他观念所肯定时就是真的。在逻辑主义的“真”之观念中,“真”被领会为观念内的存在形式问题。但融贯论的麻烦在于,在不能摆脱外在对象观念的前提下,单纯把逻辑一致性作为观念正确性标准而难以克服思维的主观任意性嫌疑。从使用效果上看,两者都存在常识范围内的真理确认错误情况。更根本的是,两者在本性上都内在真理确认自我否的可能性,因而其观念的正确性鉴定具有逻辑上的不可靠性。因为符合论的检验手段是经验,具有外在开放性,而融贯论的检验工具逻辑本身亦具有联系的开放扩展要求,二者均存在已经被确证的观念再遭否定的可能性。如果更严格地进行学理审视,符合论和融贯论都没有奠基在“真”概念的本真涵义的揭示上,都不是本质性定义,而仅仅是一种操作性定义,即按照某种对“真”概念的简单直接领悟而提出的验证方法。因此,作为一种不准许夹杂苟且的批判性行动而言,概念解释还没有可用的“真”之合格概念,它必须追寻建立在本质性定义的“真”概念之上的彻底可靠的“真”之判断方法。根据《有限意识批判》(5)崔平:《有限意识批判》,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4-94,209-274,477-509页。对意识存在和思维活动的严格哲学分析,“真”是一个根据“存在”概念发动并以“存在”概念本身为标准的评价性概念,而存在概念源自意识存在的普遍形式,借助于意识的自觉自识性,存在概念所表征的存在理想被自动追求,因而对特殊观念内容的合理存在性评价即“真”。因此,“真”继承了意识存在普遍形式的先验性,是一个先验概念。作为先验概念,所谓真,就是合乎存在概念的规定形式而显现或者说存在。而这一先验概念的经验效应或具体应用,就是一个观念或者说意识内容按照存在概念的规定形式被纳入存在概念的一次使用中,进入意识存在普遍结构而成就一个或参与一个意识存在。就作为有限的意识存在结构的衍生概念而言,“真”概念先验地牵连给定内容而具有评价的范围相对性,即虽然先验的真概念是形式上无限的、绝对的,要求形式圆满性,但落实在具体的评价活动中,却只能活动在意识内容视野内,针对给定的内容进行真之评价,所得出的结论仅仅在给定内容范围内有效。因此,“真”的评价逻辑地包含相对性、历史性和否定可能性,因为处于一次存在概念使用中的意识存在,或者可能仅仅包容有限的意识内容,从而注定是漂动着的评价碎片,或者因不能排除给定内容的开放性而面临可能的更广泛评价的冲击和改写。被如此定义的“真”概念及其具体使用效力,同时包含符合论和融贯论的“真”之要素,因为在其中,思维中的内容与给定内容共同享有一个存在,所谓的符合就是思维必须与给定内容通过逻辑关联而建立存在统一关系,而所谓融贯就是按照存在概念建立起各个内容间的存在关联和相容关系。(6)关于“真”概念将另文详细讨论。
(三)活问题而非句法主词才是判断的合法真实主词
主词是判断的逻辑构成项,它规定其逻辑后承项谓词的可能内容,主词直接或间接地预设了待思考对象的内容。一般逻辑理论认为,在判断语句中,句法主语直观而充分地指示着待思维对象,是思维发生的根据。但是,必须质疑的是,针对一个对象可以作各种不同的认识活动,因此仅仅对象不能规定思维任务,从而也就不能产生判断活动。在判断形成的认识过程中,显然思维具有特定的着力方向,也就是说思维内容在思维之前是被明确规定的。这种规定表现为问题形态,明确的问题意识向思维提出回答任务。因此,在认识上,一个判断其实是一次问答,谓词就是对问题的论断性回答。对判断语句句法的这种思维还原暴露出语法主词的判断构成功能的非完整性,亦即句法主词仅仅是形式主词,它不足以启动判断活动,判断性认识所针对的对象是问题观念,它才是实质主词。于是,问题意识的形成机制成为透视判断的主词构成原理的关键。按照对美诺悖论的破解成果,问题意识形成于一个统摄特定存在对象的概念向该对象的适用,追问该对象对概念的实现方式。(7)崔平:《原创法度:哲学原创本质、方法和规范的逻辑分析》,《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第9-10页。所以,判断的实质主词在构成上有句法主词之外的高级概念的参与,它规定思维方向,正是在这种思维指向中发生现实的思维活动。在逻辑上,这些特殊内容之间的潜在的关联可能性构成对判断前途的影响。因此,从语法上看,主词可以任意设置;但从逻辑上看,其内容并不是可以任意收纳的。主词内容与可使用的认识方法共同决定能否形成判断以及判断的水平。主词指代的内容要服从认识目标,首先必须限定在彼此间具有存在的形式相关性内,不能宽,也不能窄。宽,会因本无关联却生硬追求关联而造成判断失败;窄,会因缺乏必要的存在内容给与而缺少判断材料。更有甚者,如果主词内容间不但缺乏可见的存在相关性,而且矛盾冲突,那么会直接注定思维的判断失败命运。存在相关性的分析和确认及其逻辑距离的预先把握,是了解和评估思维路径及其在既有条件下实现可能性的必要认识程序。只有可把握其内容间的存在相关性并可筹划具体揭示方法的主词,才是可接受的。其次要携带可操作的认识方法来评估特定主词内容条件下的判断可能性,调整判断有效性目标或主词内容,因为主词内容之间的逻辑间距所形成的关系整合难度同时与主词内容和认识方法相关,会直接影响认识的成功展开。在认识上,认识目标即所期望的谓词内容的范畴归属是判断的形式谓词。而在逻辑上,主词应该包含或可以关联形式谓词。
问题的设置不是任意的,而是有其规范,随意的设问虽然具有形式上的问题结构,但可能不具有可理解性和可回答性。因此,在认知逻辑上而不是在句法上,主词不能自由添加,其焦点为在一定思想背景下,面对一个给定认识对象,可以适用一个什么概念以创设一个问题。根据问题意识的生成原理和存在结构,一个被证明针对给定存在对象在逻辑上拥有统摄效力的概念才能成为合法的问题概念。由非法问题概念所任意设立的问题是一个无效问题。合法的问题概念会提供确定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并引导搜索特定方法下解决问题的逻辑相关内容。如果一个问题有效,且能够贯彻所确定的认识方法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逻辑相关内容,那么就是一个活问题;但如果不能确定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法,或者不能发现所确定的逻辑相关内容,那么就是一个死问题。随着认识发展对问题解决条件供给能力的提高,一个死问题可能转变为活问题。合格的主词必须表征活问题。
以上所述主词设置规范对于概念解释而言都应该遵守,特别之处在于,其认识目标为获得一个概念,因而适应概念存在的逻辑属性,主词内容必须与定义的逻辑形式相匹配,必须恰当地具体化并限定其内容,以便能够充分地发挥符合概念内涵要求的普遍谓词。严格而审慎地看,概念定义语句中的主词具有自身不同于一般判断中主词的存在内容。概念解释也就是给概念下定义。概念定义具有判断形式,但以概念名称出现的主词的概念所指还在求索中,其内容规定性为空。然而,主词必须有所指示和规定,否则就不能形成确定的判断任务,或者可以毫无约束地任意添加谓词,或者理性根本不能启动其判断机能。在逻辑上,不同于概念定义的表达句法形式,概念定义中的主词不是已经完成的认识内容,而是针对待认识对象提出概念规定任务,设定一个认识行为,其实质为一个问题。这就是说,概念定义语句也具有问答结构,只是其中具体的指示对象被隐而未显,但在实质上,其主词具有与一般判断相同的构造,即在形式化地指示待解释概念的名称时,已经清晰地联系着问题概念和相应的特定对象内容。另外,按照概念解释的界限是普遍内容这一规则,作为设定解释对象的主词必须指向普遍内容领域。
(四)主谓词之间必须逻辑匹配
判断是主词谓词之间的关联,其结构或者说二者之间的关系形式需要考察确定。判断谓词必须是抽象的普遍内容,而且相对主词必须具有高级普遍性和抽象性,因为谓词是对主词的规定,而在逻辑上,只有占据相对普遍性地位的内容才具有对于下位内容的规定权能。而从特殊内容开始的认识在逻辑上不可能获得确定的普遍概念,只有从相对普遍的内容出发,才能走向所追求的普遍内容。因此,判断谓词在逻辑上应该限定在普遍观念内容范围内,抽象的普遍存在内容是判断的合法谓词来源,那些特殊的具体经验内容必须加以回避和杜绝。进一步,如上所述,真实起主词作用的实质主词表现为一个问题观念,具有问题概念与句法主词相关联而共同推出句法主词内容的综合统一要求这一结构。因此,作为答案的可能规定内容在逻辑上显然必须处在问题域内,即同时与问题概念和被规定对象具有存在相关关系,而且必须同时具有特殊的逻辑位阶,即低于造就问题的问题概念而高于作为被规定对象的给定对象内容。回答内容与主词的关系可以是逻辑相关,也可以是因果关联显示的存在相关。对于概念定义来说,谓词相对实质主词中的待规定对象要具有绝对普遍性,因为在逻辑上,它们要统摄所有可能的对象内容。以上是主词和谓词之间的逻辑关系,具有纯粹形式必然性,因此可以称之为形式关系。而就主词与谓词内容之间的认识关系而言,分析性判断和综合性判断是两种可能类型。(8)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分析型判断,其谓词也具有相对主词所包含同名内容的高级普遍性。因为,作为主词总是指示一种存在,而作为存在都必须在某种概念统摄下加以意识显现,所以主词的内容必然接受某种概念的限制而添加了特殊性。但谓语同名内容在脱离主词之后,不论它等于主词内容(同语反复)还是窄于主词内容,由于自己的单纯而不受规定都会相对主词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对于概念解释,其判断不可能是分析型,而只能是综合型。因为,概念显然还在待求未知中,判断的谓词不可能寓存于主词之中。相异内容间的综合需要什么条件,也就是什么样的逻辑根据可以合理促成它们之间的同一存在关联?由于根据的类型和给出方式对应特定的认识方法,只有特定逻辑结构的认识方法才能有序显露并确定地赋予一个内容以特定的根据地位和根据属性,所以理性的而非任意的概念解释的综合判断需要特殊的认识方法加以保障。康德把综合委托给想象力和中介性的图型。这采取的是逻辑的思路和预设性的充分条件,它面临逻辑上的无穷后退尴尬和认识上的来源追溯问题。综合就是共同归属于一个存在,而特定的存在在意识界必须按照存在概念所规定的存在形式以概念方式构成,亦即以进入概念的方式被一个概念所规定。在逻辑上,只有相对上位的观念内容能够拥有规定权能,这种规定-被规定关系一直追溯到一个统一的概念。因此一个综合判断的形成条件是具有完备的上位概念序列。从认识形成的可行秩序上看,获得这种综合判断的正当方法应该是从这个可能的最高概念出发,逐步下行规定次级概念,直到给出谓词的主词。但在认识的现实性上,如何寻找和发现正确的认识起点以及发展方向是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因为,一来理性要求认识起点的非盲目性,需要预先得到切中认识目标的保障;二来从上位概念构成内容到下位概念具有不同的选择方向,理性要求预先描绘认识路线。为满足这一认识需要,就必须进行从给定主词开始的上位方向的存在相关分析,揭示其存在联系环节。所谓存在相关,就是两事物之间的存在构成上的关联,其关系类型可能是制约-被制约的,也可能是同位并立的,但对于综合判断的根据而言,只能是制约-被制约型的。制约-被制约型存在相关可能是自然因果的,也可能是逻辑因果的。
(五)概念内涵必须用与实质主词相关的综合方法获得
判断谓词是对主词,更准确地说是对作为问题的实质主词或者说逻辑主词的回答,其内容是按照逻辑主词的指引对句法主词或者说形式主词的存在规定。而谓词的内容选择空间在逻辑上是一个有限域,即被判断语句的逻辑主词或者说实质主词所规定,必须处于问题概念和特殊对象所共同确立的相关存在范围内。判断的可能谓词X应该按照问题概念的规定作用实现对句法主词存在内容的综合规定。X与句法主词的先验可判定关系的内容就是问题概念。X必须处于问题概念与句法主词内容之间的存在相关范围内,针对句法主词内容而创立,处于从问题概念到句法主词的关联链条上,是诸多相关概念有序相互作用的结果。按照一般判断理论,谓词X所形成的判断可以有分析和综合两种类型,但以往对此没有更深入的论断。在主词的存在结构被进一步揭示为包含问题概念和句法主词(形式主词)的实质主词之后,所谓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显现出更具体的形成原因,即二者由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问题概念造成。分析判断的问题概念是“包含”,即针对直接显露于句法主词的内容本身进行关注;而综合判断的问题概念是一个实质性的存在概念,要求针对已经在某种概念下显现其存在内容的句法主词,设置另一个问题概念来探寻其新的存在属性,以便进一步揭示原存在。相反,分析判断没有提出更深入的存在揭示要求,仅仅提出了主词观念的自我描述和澄清任务。对于概念解释来说,作为待解释概念名称的主词不可能是内容给定的,相反,如前所述是空无的,因此,概念解释判断中的谓词X不可能包含句法主词所包含的存在形成概念——句法主词作为存在指示词,必然以特定概念的存在确认为条件——及其所统摄起来的特殊存在内容,必然是一个综合判断。分析判断不包含认识的拓展,而且不包含实质上的综合关系,仅仅表达形式上的综合关系。综合判断表达主谓词之间的内容综合,二者之间要发生存在概念下的共在,其中谓词必须高于主词,因为不仅在逻辑形式上必须是高者才能规定低者,而且在意识存在结构上也只能是高阶规定低阶,使自己成为低阶内容的构成属性。综合判断需要认识根据,而分析判断则不需要。综合判断的内容需要综合在一个意识存在中,谓语动词显示了谓词对主词的关联性质:构成的(“是”)或者关系的(性状动词)。综合需要的是谓词向收敛方向移动(逻辑统一与存在统一有别,后者具有直接的完备性)。谓词是对主词认识的提升,在从另一视角(概念)下对存在内涵的揭示,即主词在一个认识视角(层次)上得到存在(内容)确认,随后在另一认识视角(层次)上被追问并作答。分析判断是没有视角转换的认识结果。
既然综合判断谓词是对句法主词存在内容的某种普遍把握,那么它们就必须处于同一观念中,拥有同一的意识存在,即综合判断的谓词与句法主词应该处于一个存在中。按照意识存在结构,这种综合形式的认识创立过程表现为某种向一个最高概念递归的概念规定系列,要言之,综合判断谓词需要的是向收敛方向移动。而从观念存在秩序上看,综合判断谓词的形成却是从最高概念不断向下进行规定的结果。据此,综合判断谓词的获得方法就应该包含两种认识程序,即进行从句法主词(形式主词)开始的问题概念所牵连的事物作存在相关分析,以确定存在相关链条,随后作由最高相关事物开始的存在规定关系分析,直到对句法主词进行统一存在把握。
二、检讨“自然”概念的文本存在模式和解释模式
老子创造并使用了“自然”概念,但他并没有作出何谓自然的任何正式说明,用逻辑话语说就是,在老子那里,“自然”的五次出现都处于宾词位格而没有一次占据主词位格。从“百姓皆谓我自然”“道法自然”“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以辅万物之自然”到“希言自然”,按照通常的句法结构,“自然”都没有以主词身份出现而得到述谓。唯独“希言自然”有一种可能的倒装句理解方式,即将其看成“自然之言希”,意为“自然”(这种存在和运动方式)具有某种神秘莫测性,不能确定地直接显现和被直接把握,正所谓听而不闻。但即使在这一语句中,逻辑上也没有对“自然”作出定义性内涵规定,而仅仅是对“自然”发出一种评价性感叹。可以说,老子对“自然”仅仅是使用而未正面规定。人们在《道德经》中所能捕捉到的理解“自然”的材料,只有在个别章中给出的作为“自然”之现象的示例,比如十七章、二十三章、二十五章、六十四章。另外,在逻辑上,按照“自然”统领全篇的地位,也可以广泛地把《道德经》中对世界存在现象的描述都看作是“自然”之例示。
后人解老子者多多,但在解释“自然”的体例上都没有人超越老子。
《庄子》以了然于胸而随手运用的姿态对待“自然”,没有萌动清晰地刻画其含义的意念,更无从发现他对《老子》“自然”概念的规定模糊性的不满和批评冲动。以“自然”概念的现身语境结构看,《庄子》与《老子》具有文本同一性。在为数不多的直接提及“自然”的语句中,庄子都把“自然”作为一个不成问题的概念加以使用,并无反思和规定“自然”概念内涵的自觉意识。从“常因自然而不益生也”(《德充符》)、“物顺自然而无容私焉”(《应帝王》)、“调之以自然之命”(《天运》)、“莫之为而常自然”(《缮性》)、“无为而才自然矣”(《田子方》)到“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渔父》),在直接表现形态上,“自然”都没有在逻辑上处于被述谓地位,而是简单地作为既定含义的描述语词用来述谓其他语词。只是在次级逻辑关联中,各句均以对同一述谓对象的共同述谓形式,衍生性地以否定意义间接地表达了“自然”概念的禁止性含义边界,即“不是什么”:自然——不益生;自然——无容私;自然——命(不能自主的存在定数);自然——莫之为;自然——无为;自然——不可易。但无论如何,这种对称结构中的“自然”都没有获得定义。因为,一来婉转表现出来的限制性说明在逻辑上以其否定者身份而不能成为概念内涵的积极规定内容,二来这些限制性规定也出现于特殊存在领域,仅仅适用于“自然”概念所指向的某种事物而在逻辑上不能普及“自然”概念本身。也就是说,“自然”概念的这些出现——包括“自然”本身和围绕“自然”概念出现的相关观念——都只是概念的各种不同应用,根本不是概念自身的反思。
如果暂时放下庄子在直接触及“自然”词汇时是否有关自然概念定义的专题性反思这一问题,而广泛地考虑《庄子》与自然概念的关系,那么可以带点夸张语气地说,一部《庄子》处处见自然,每一则寓言故事都是庄子为自然概念编制的应用事例,体现某种事物的“自然”化存在之所当存在的状态。比如自然而物任其性即逍遥,自然而物物之所物则齐物,自然而知生生之止即养生,自然而随遇任势则处化人间,自然而各成其身之所能即有德,自然而任物(弃智)无心即宗师(真人),自然而任民所趋即帝王。
庄子之后到严尊,“自然”的使用尽管向抽象原则一侧倾斜,但仍然局限于特殊事项语境。
《鹖冠子·能天》有“自然,形也,不可改也。”这里,“自然”成为专门的考察对象,被说成是事物的固定状态,但是亦为比喻性说法,也没能给出积极的内涵,而是说明它的消极否定属性。“形”“势”结合后称“形势”,均指既定的必然存在状态,前者指静中的现实存在,后者指动中的潜在存在走向。这里不是说“自然”是有形物,而是借“形”的属性来比喻式地说明它是一种存在状态。
《鹖冠子·环流》有言:“命者,自然者也”。
《韩非子·功名》有:“守自然之道,行毋穷之令,故曰明主”。
《吕氏春秋·季春季·论人》有:“游意乎无穷之次,事心乎自然之涂,若此则无以害其天矣”。
《荀子》中有:“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正名》), “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 (《性恶》)。
《文子》有:“故天下之事,不可为也,因其自然而推之。……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无不治者,因物之相然也。”(《文子·道原》)“物必有自然,而后人事有治也。故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为之节文”。(《文子·自然》)“故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故生者无德,死者无怨。”(《文子·自然》)
“自然”在严遵的《老子指归》有:“天地之道,生杀之理,无去无就,无夺无与,无为为之,自然而已。”(《勇敢篇》) “无所为,故无所不克;无所欲,故动无所丧。自然通达,众美萌生,天地爱佑,祸乱素亡。”(《含德之厚篇》)
在这些语句中,“自然”都是人们胸中体悟着的自明概念,径直使用而不加考察,任其在特殊事物语境中自由生成自己的意义。
王充《论衡》有《自然》专篇论“自然”,但并未对“自然”直接作出普遍的概念规定,也仅仅是在各种物象的生灭变化中加以例示,说到底就是打断万物间的联系的目的论解释,以偶合论来看待万物间的朴素孳生,让万物因果回归物性本身。他的这些在特殊事例中对“自然”的使用意义,不能看作一种归纳定义探索。因为,归纳定义与例示解释有所区别,前者应该具有明确的追寻普遍定义目标,不满足于个别事例所显示的概念意义,要在否定其特殊性的前提下继续追问普遍意义。相反,在例示性解释中,缺乏这种自我批判而随遇而安地接受当下的领悟。
河上公也没有把“自然”作为一个待解释的概念。在《河上公章句》中,未对《道德经》文本中的五处“自然”作出任何解释,只是照本宣科,仅仅在《淳风第十七》中对文字略加变动,以“当然”来说“自然”,但这也是在对“百姓皆谓我自然”作了“我”与言说者“百姓”为同一所指而非统治者的语义解释后,“我”挤压“自然”之“自”而合二为一的结果,“我”与“自”构成同一复指后,“然”的主导推动者就是与“自”同义的“我”,“自然”也就彻底失去了普遍化的逻辑性,而变成了对特定社会生活结果的原因的一个特殊说明,即自己行为造成的当然结果。即使在离开对“自然”的纯粹解释而自由使用“自然”时稍有阐发,河上公也是在个别特例背景下进行的,只能充作“自然”的特殊表现而已。如在《虚无第二十三》中有释文“此言同声相应,物类相从,……自然之数也。”这与《河上公章句》的整体解释方式相一致,河上公之于老子,不是阐发原作本身的普遍真意,而是为原作嵌置个别运用的边衬,充斥的都是老子思想在特殊运用领域的具体效应。在这一注释宗旨下,河上公完全满足于在具体语境中对“自然”概念的运用化体会,而不会提出概念的原本含义问题。《河上公章句》在《象元二十五》释文中,把“道法自然”改为“道性自然”,改变了“自然”的思想属性和存在地位,使它由一个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概念变成了没有分离于“道”的特定存在地位的概念,但也同样是在特殊事项语境中进行意义规定。
王弼以“希言自然”互文式地解释“百姓皆谓我自然”中的“自然”,即对“百姓皆谓我自然”的释义其实就是套用“希言自然”的含义,落入“否定的神学”式的逻辑虚无中。在解释学中,要区分心理意义上的启发与逻辑意义的描述。在那个语境中,“自然”所获得的也只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描述,而没有达到纯粹的概念规定。形容词化、否定化、例示化,即情即景,着事依例而施以形容词,这种情况贯穿王弼对“自然”的全部解释。“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二十五章)。这一对“道法自然”的解释,以及“不学而能者,自然也”这一对“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六十四章)的疏义,都体现了这种释义方向,其总体方法在于以“人事”为视角,用否定性的无为、不干预等消极形容词来隐喻“自然”。
阮籍《达庄论》说:“天地生于自然,万物生于天地。自然者无外,故天地名焉。天地者有内,故万物生焉。当其无外,谁谓异乎?当其有内,谁谓殊乎?”其中的“自然”显然取义为“自己这样去存在”,说的是自因自果的存在机理,仅仅是一种直接的字面解释。接下来的发挥性解释说明,他仍然是以个别存在现象为落脚点的。但有人说他首先将“自然”名词化,赋之以抽象的或想象的无限存在物的意义。这种对阮籍的解读不一定正确,“天地生于自然”和“自然者无外”都可在传统解释方向上加以理解,而不必将之名词化,即使所谓“无外”也可以理解为对“自然”的发生属性的申论,是发生原因的无外,“无外”与“自”相对,“自”故而“无外”——没有外部的影响,并不能据此就将他所说的“自然”物化。“天地生于自然”,并不意味着“自然”就只能被理解为实在物,完全可以作为某种原理性概念来承担“生”之功能。
嵇康和阮瞻以人事(名教)说“自然”,尽管两人对名教与“自然”的关系有着对立的立场,但都依托人们行为上的名教之设立和废除来具体为“自然”取义。不管是嵇康《释私论》两次使用的“自然”,还是阮瞻与司徒王戎关于名教与“自然”关系的问答(《晋书·阮瞻传》),都取简单的字面意义,而没有超出例示之外的普遍意义的追寻。
郭象《庄子注》以事物之生成变灭说“自然”,以“自尔耳”解“自然”(《天地》注),又以“名教”之“合性”说“自然”,认为自然就是任性情,比较创新地认为人对自然的改变也是“自尔耳”(自然的)。他对“自然”的理解显然更深入了一层,把人放入作用关联的系统之中,提升了“自然”适用对象的普遍性,但是其基本思维方式仍然是着事即物而论“自然”,难以做到把定义的普遍性逻辑地赋予“自然”。
成玄英在《庄子注疏》二十三章解释说,“自然者,重玄之极道也。”这虽然把“自然”看成了一个具有实在意义的概念,但除了外在性的品性形容外,没有赋予它真正内涵,这里的“道”如果参照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看,不免所用悖逆,至少也是无意义的循环定义。根据语境,具有实质意义的是,他还是借用本文中的各种特殊存在现象来衬托“自然”的意义。
李约《道德真经新注》二十五章释义尽管乖张,取消“自然”概念的存在独立性而将其定位为“道”“天”“地”的属性,但他的解义实质结构仍然是,在特定事物所指中来说“自然”,将“法自然”作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三者的总结,把“自然”分别与“道”“天”“地”的内在存在模式相联系。在这样的解读下,“自然”也就是事物遵照自己的本质去存在,失去了一切值得反思的概念深度,其意义仅仅剩下字面意义而成为对存在现象的复指性申述。
吴澄在《道德真经注》二十五章中说,“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自然者,无有无名是也。”这是根据对“道”超然物外而无形的理解,按照排除法推定“自然”的意义。
在现代,亦有诸多“自然”概念的释义者,从总体上说,尽管释义存在差异,但基本属于对以往解释的梳理性解释,在解释方法这一重要解释学观察点上,诸家都在因袭“即物求义”, 即在特殊存在中寻求“自然”的普遍定义这一旧路。
几千年来,不论人们对“自然”概念的意义作出怎样的确认,其方法“即物求义”都始终不变,这种情形如“仁”解释中之以“用仁”代“原仁”一样,(9)崔平:《“仁说”传统的方法论迷失——管窥中国儒学的四种无意识》,《南国学术》,2018年第3期,第366-375页。模糊了“用”以清晰的概念规定为前提这一逻辑,似乎在追问一个自明和已明的概念。但由于在逻辑上由特殊不能推出一般,所以其结果只能是似乎心中得义却又不能道说,而只落得一个对“自然”概念的片面曲解,其中,明达者以此托义(寄托胸臆),蒙昧者以此为是。托义者以此说为名之意象,为是者以此说为名之真谛。象有臧否,事必殊异,因此围绕“自然”概念的解释冲突成为自然。遗憾的是,矛盾并没有让人们从中惊醒而驻足反思,相反,覆辙之上仍不断有来者重蹈。
三、解释的系统性漏洞与“自然”概念的逻辑隐匿
按照概念解释任务的一般合法区域及其特定存在形态的分析,要求概念解释活动必须限定在普遍内容范围内,并诊断待解释概念的语境出现类型以确定相应的追问方法。此外,本文根据概念解释的判断本性所作的分析,则明确要求在概念解释中要做到:观念中解释对象的同一性、接受“真”的约束、主词的提问确当性,谓词相对主词的特定普遍性,谓词内容在合法取值范围内。严格的分析将表明,在对“自然”的概念解释传统中,全面违反了上述规范。
(一)传统解释跨越了概念解释的正当范围
概念意义的显现有纯粹普遍内涵和特殊应用意义两个维度,其可解释意义或者说具有解释价值的意义只能是其普遍内涵。但在传统的自然概念解释过程中,所关注的恰恰是其特殊应用意义,不管解释者的心仪目标是否如此,其解释路径的必然归宿只能是这种客观效果。试图在特殊情境中说明“自然”的具体表现来澄明其普遍意义,这种做法在逻辑上必然牵连概念的特殊意义,使解释跨越概念的可普遍把握领域。而且,从众人的解释行为看,对概念的纯粹普遍内涵维度浑然不觉,解释的兴趣和志向唯在“自然”的特殊表现。但是,在概念的普遍意义——概念特殊意义的前提性规定条件——不确定情况下,这种追问在逻辑上就不可能得到正果。
(二)传统解释缺乏明辨“自然”概念的逻辑位格意识
道家自然概念解释史上的诸家,听任自发式地按习惯做法解释“自然”概念,任意地选取某种特殊存在事物作为猎取自然概念意义的场所,其结果仅仅是为解释再增添一个例子。对特殊事物不加区别,将其作为猎取自然概念的对象,这一认识现象间接证明,解释者都缺乏概念解释视角下分辨自然概念的逻辑地位的自觉意识。因为,概念在观念世界中的逻辑地位不同,它的有效适用对象也不同,概念解释要求躲避其下位概念的关联对象的干扰,把直接适用其内涵的存在内容作为承载自己内涵的合法体现者。因为,概念的对象管辖具有适当性限制,即按照概念的内涵外延关系,只有特定的对象才能直接承担概念的内涵而不留存让低于这一概念的其他概念夹杂其间的空间,也就是仅仅接受一个概念的规定而不会在该概念之后再接受其他概念的规定,否则就给待求概念添加特殊性。一个抽象概念可以有不同层次的作用对象,但除了直接体现这一抽象概念的那个恰切对象外,其他对象都会附加特殊规定到这一抽象概念上,干扰纯粹概念内涵的显现。不同的个例对应不同等级特殊性的干扰,会夹杂进不同的低级概念规定,夹杂量为一个概念到达个例之间所对应的概念序列中的诸概念。也就是说,概念在观念界中的序位和等级牵连确定适用个例的选定,用一个什么样的个例来合法体现特定概念具有规范性,而非可以任意变换。
也许有人反对上述对“自然”概念解释中解释意识的评价,因为似乎通过一个“法”字排比系列已经阐明自然概念的最高地位。但严格的分析将证明,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语句中,并不包含关于自然概念的逻辑地位的清晰辨析意识,更不能直接说明通过“法”字的直线式链条已经把“自然”推到了最高地位。在这个经典语句中,“人”“地”“天”是指物性名称,属于同质范畴,可以依据“法”字所确定的制约从属关系确认它们之间的逻辑排序。但是,“道”“自然”则不同,二者是理论性抽象观念,与前三者异质,因此虽然可以依据“法”字同理地把“自然”排在“道”之上,但由于异质性所造成的“天”与“道”之间连续性的逻辑折断,使得两者不能同列,其间的“法”字尽管仍然表现着相同的抽象意义,但在语境中不再具有表达存在排序的逻辑功能。因此,“法”所表现的因果存在关系不能无条件地转化成相应观念间的相对逻辑序位,从观念世界的逻辑排序看,这一经典语句并没有处理相关问题,“自然”的具体序位还需要更深入的分析才能确定。
在“自然”概念的逻辑序位类型不明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清晰把握其概念解释的正确操作方式。
(三)传统解释没有反思“自然”概念的存在方式并保持其所指同一性
对于一个概念的解释,首要任务是确认拟解释概念的真实存在和存在方式,然后针对这一概念进行保持对象同一性的认识。但“自然”概念的所有使用者和解释者都没有履行和完成这一解释程序。《道德经》中出现了“自然”词汇,但老子没有进行专门界定,反而让它笼罩在“名可名,非常名”的雾气朦胧中。《道德经》文本包含的“自然”概念内涵的唯一踪影就是它的特殊语境使用。然而,不论老子是否希望通过那些特殊使用来显现和确定其普遍内涵,客观上都注定“自然”概念没有走出他之心而进入文本,因为从特殊推不出普通,这是一切思维起点沾染特殊性的认识的逻辑命运。也就是说,在《道德经》文本中实际上不包含“自然”概念的普遍内涵,其使用本身只说明在老子心中或言说背后有一个发挥作用的“自然”概念。所以,“自然”概念的普遍内涵在文本之外,对于文本语句的追逐不可能得到“自然”概念的普遍内涵。各种纯粹的字典解释和语用学解释都必然无功而返,同时在这种类型解释的前赴后继中说明解释者对解释对象缺乏清醒的反思意识。
在解释对象问题上,“自然”概念解释史不仅误认概念就存在于文本中,而且不时地偷换解释对象。其表现为,把理解老子“自然”概念扩展为把握存在之“自然”,从而让解释的视野摇摆于文本和存在之间,超出文本限制而追求解释者所认为的存在之“自然”,把自己基于存在现象所作的“自然”意义之想象和构造,与老子所表述的可能“自然”相混淆,文本解释者身份与存在解释者身份相混淆。这必然导致文本解释的虚假性,以当下解释者对存在之“自然”的理解,取代作为历史上的某种精神存在事件的观念,把认识对象从文本改变为存在,把显现文本而仅对历史面貌负责改变为发现真理而对存在本质负责,这一现象造成解释对象的漂移。
为保持解释对象的同一确定,必须区分存在解释和文本解释。针对特定存在创立概念描述,属于存在解释,可以采纳认识的经验操作方法,也可以进行自由的主观构造,但文本解释则必须放弃这种方法而以观念界的逻辑秩序为线索进行概念解释,其任务是在对于解释概念有效的以往观念世界范围内,澄清一个概念的特定规定性。存在解释可以自由驰骋于想象和理智之间,但文本解释必须跟随已有观念的联系线索。
(四)个例应用解释方式使“真”的约束失效
一旦解释对象发生观念上的模糊,误把两个不同存在在浑然不觉中视为同一解释对象,那么即便不苛求解释者具有清晰正确的真理概念而放任其朴素真理观念,也可以逻辑地判定解释放弃了“真”的约束,脱缰放马于观念骚动之中。因为解释的“真”牵连着解释的对象,对象的漂移和混同必然使“真”无所适从,冲击“真”的有效使用,或者导致“真”的虚假使用。质言之,在两个不同对象虚假地以同一身份竞争“真”概念的语境中,“真”概念就归于无效。一以贯之的“自然”概念的个例应用化解释模式,为放逐“真”概念敞开了大门。一来,个例本身在逻辑上可以有不同的解释联想空间,所以即使针对文本中个例的解释,也难以约束在老子本心所指即对个例的存在意义的采纳之内。二来,更根本的是,解释的个例应用体例让解释者合法地突破文本范围而随意使用自己感兴趣的存在个例。就个例在逻辑上必然带给论断以特殊性干扰而言,相对于追求普遍论断的认识,这无疑等效于设定了一个作为认识对象的不同存在。这无限地放大了解释对象的开放性,彻底废黜“真”概念的君临,使解释不但会发生活人与死人之间的意识混淆,而且会发生活人之间的意识窃取,在特殊解释间的逻辑平行化中,直接造成不可挽救的概念解释混战。
(五)个例应用解释方式造成实质主词不合格
根据对概念解释判断语句的主词设置实质和条件的讨论,“自然”概念定义语句中的真实主词不是“自然”,而是某种问题概念和所指对象内容,二者所形成的问题意识必须具有严格的内在存在相关性,所指对象内容要具备提供普遍谓词的可能性和适当性。但是,以往“自然”概念解释中普遍使用的个例入手方法,逻辑上就必然传染给定义以特殊性,不能满足关于主词提供合格定义性谓词的要求。如果再深入考察由此形成的问题性主词的内在结构,也会发现其中的给定对象与问题概念不匹配,包含给定对象不足以承担作为提出定义任务的问题概念这个缺陷。
(六)个例应用解释方式使定义语句丧失正确的主谓词匹配关系
在概念定义判断语句的主谓关系中,谓词要统摄实质主词中的所有可能的待规定对象,因而要求具有绝对普遍性,并且要不包含在主词中,同时谓词要高于句法主词,低于问题概念。但是,以个例性应用求解“自然”概念的定义性解释这种方法,由于其运思方向为下行,使得一切可能获取的谓词都必然溢出问题概念和对象内容所规定的普遍内容范围,并且低于给定对象内容的逻辑位格,所以必然违反概念解释判断主谓词之间关系的相关要求。
(七)个例应用解释方式使概念定义的谓词溢出合法范围
按照对概念定义性判断的谓词取值范围的分析和论断,合法的可能谓词必须处于问题概念和句法主词之间的存在相关链条上,而且须是绝对普遍内容并呈现相对于句法主词的存在综合性。但是,“自然”概念解释中的流行方式——从特殊事例开始寻求概念定义——却在逻辑上背离这一目标。因为特殊事例的存在,本质必然包含自身的特殊性,不能满足概念定义判断谓词的绝对普遍性,从而滑出问题概念和句法主词的概念关联区间,同时也没有对句法主词的存在综合权利,丧失了问题概念所规定的追寻句法主词的普遍存在本质的功能。
通过根据概念解释规范所进行的上述系统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的“自然”概念解释史中存在相对科学的概念解释规范的系统性漏洞,游离于正确的概念解释方式之外,所以注定“自然”概念定义的逻辑隐匿。
面对“自然”概念解释史中的方法论错误,人们应该作出解释学处境的理性评估,即必须重新设计寻求“自然”概念定义的合理方法,才能有希望奠定道家思想的稳固基础,由此推动道家思想路径摆脱圆周轨道而步入真正发展的学术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