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北省河湖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2021-04-14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张栓堂孙湄赵名彦民革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党支部王雄宾
(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张栓堂、孙湄、赵名彦;民革石家庄市新华区第三党支部 王雄宾)
长期以来,河北省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管理无序、保护不力等原因,河湖断流、数量锐减、水质恶化、面积萎缩,曾经的“千河之省碧波万顷”已然名不副实,依法治水已经刻不容缓。为了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成美丽河北,幸福河湖,就我省河湖保护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建设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河湖保护法规体系,为建设幸福河湖保驾护航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作为河北省第一部系统全面的对河湖保护和治理予以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水利和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据该条例,在河湖长制、生态补水、河道蓝线、跨流域调水、水生态补偿、水利风景区管理等方面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形成完善的河湖保护法规体系。此外,应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趋势,根据我省河湖保护需要,做好立法项目储备以及长期法制建设发展的规划。
二、增强区域协同执法和联合执法,形成保护河湖强大合力
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加强京津冀以及周边省份联合行政执法和协同行政执法力度。尽快建立常态化协商合作机制,整合各方涉水信息,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监控、预警、管理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查处涉河湖“四乱”、水污染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河道采砂等专项整治、清理活动,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提升联合执法水平,加快河湖生态环境治理进程。
三、认真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动社会公共治理
认真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是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两高”在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中纳入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二是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在各地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扩大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实践影响力,扩大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案例的宣传,树立典型,提高全社会认可度,调动全社会保护河湖资源环境的积极性。三是为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确保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要着手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领域监测和损害评估等配套机制建设,进一步整合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四是尽快建立我省水事公共利益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依托水利系统内现有科研技术单位的业务优势,组建专业队伍、明确职能定位、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提高“非法采砂入刑”效率,有力打击非法采砂
提高“非法采砂入刑”执法工作效率,一是各相关单位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积极反映“两高”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适用问题,请省高检、高法尽快出台适于本地区执行的刑事追责具体数额标准。省级“两高”对司法解释中“行政处罚”主体及类型予以明确,便于相关行政机关、公安司法机关遵照执行,更好地依法开展“非法采砂入刑”执法工作。二是组织公安、水利等部门继续加大司法解释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采砂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从源头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公安机关应分区段对从业人员落实动态管控,掌握“非法采砂”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活动规律,为采取“非法采砂入刑”积累基础信息和资料,把握工作主动权。三是公安机关加强与地方水利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执法行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做好行政执法案件与刑事司法案件的有效衔接。
五、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进水利法治宣传教育
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加强和创新与水利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到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河湖资源、环境热点问题,形成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即是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大力推进水利法治宣传教育,一是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对河湖长制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河湖长制的认识。二是有序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三是积极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水利普法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