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经济学视角1
2021-04-12刘若囡
刘若囡
(南京中医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南京 210023)
0 引言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国政府颁布了多条法律法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996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成为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的纲领性文件。201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法进行了重新修订,2016 年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完成了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为破除以往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保障和激励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转型发展的联系提供了最新的法律保障[1]。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以及省市地区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激励性、优惠性和推动性政策,如教育部 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更加速释放了高校创新活力。
在法律和政策持续利好的环境中,近些年我国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客观上来说,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还很低。根据教育部《2019 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统计,2018年共授权专利184934 项,售出专利6115 项,专利售出比例仅为3.3%,这其中还有大量专利售出后可能根本无法实现成果转化,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国际先进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以经济学最基础的供需理论为分析框架,通过分析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症结,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是理性人(经济人)假定。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取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2]。笔者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到的几个主要的参与主体都是理性经济人。其中科研人员、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主要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政府以正外部性为目标,主要追求整个社会科技水平的整体推进,高校则注重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主要体现在关注学科评价等方面。当科技成果供给意愿和需求意愿同步提升的时候,辅以专业交易服务机构服务支撑,科技成果转化水平自然会上升到新的均衡点,实现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反之,当科技成果的供给不足或者需求不足的时候,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均会收到负面的影响。
1.1 科技成果供给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方主要包括高等院校和高校的科研人员。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实现了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利的下放,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但政策落地比较困难,存在供给动力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 高等院校。目前高校的评估和管理体系主要关注的是师资队伍和资源、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和学科声誉等,而科学研究水平主要关注的是高水平论文、国家级科研项目等,科技成果转化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为了获得更好的评价和资源,学校管理层必然会按照评估指挥棒有所侧重,将有限资源投入到直接关系高校评估结果的关键指标中[3-4]。
1.1.2 科研人员。目前,很多高校并没有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到教师的职称晋升体系之中,而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更容易获得关注和奖励。但高水平论文往往是基础性的、理论性的,与企业和社会的需求往往是脱节的。虽然政策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受益主体为科研人员,但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呈现出周期长、风险高、成功率低的现实特点,无形地降低了科研人员预期收益,对市场需求类项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5]。
1.2 科技成果需求方。作为成果转化需求方的企业通常会以预期成本和收益的比较结果来作为是否进行某项科技成果开发或者转化的决策依据。按照高校的定位,高校科研人员往往以学校的教学工作和基础性研究为主,与企业、社会的需求往往存在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大部分科技成果的转化也就存在二次开发问题。鉴于目前现实存在的二次开发研究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风险不确定等因素,大型企业往往更倾向于建立内部开发研究机构,中小企业往往由于资金实力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问题也很难与高校就科技成果转化达成一致[6]。
1.3 交易服务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以下服务机构的支持:政府、高校组织机构、专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投融资渠道。目前来看,均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
1.3.1 政府。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主导来驱动和产生的,政府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配套上无疑是不遗余力的[7]。各个地方政府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过程中,往往都是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倾斜,确保供给动力。但部分关键政策往往无法落地,主要难点在于无法直接干预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体系调整以及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等。
1.3.2 高校组织机构。高校普遍建有技术转移中心,从组织架构来看,大概分为两类:一类是校内部门(例如:技术转移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另一类是附属于大学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无论哪种组织架构,均主要靠政府财政维持运营,无法实现自负盈亏。
1.3.3 专业中介结构。从主体来看,一类是政府主导的各类技术转让平台(例如:全国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此类平台仅提供信息发布渠道,不提供价值评估等业务撮合类服务,网站访问量低,转化率不高。一类是企业创建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例如创遇网、GSTA 国评评价等),此类平台一般仅提供科技成果的技术评价,对于其他服务涉及较少[8]。
1.3.4 金融服务机构。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金融创新业务,鼓励保险业开发保险品种等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但无论银行业还是保险业作为独立法人机构,自负盈亏,无一例外会从成本收益角度来进行微观决策,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风险特性会让这两大金融行业主体望而却步。
总体上来看,科技成果转化是推进我国进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推手,但无疑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困难重重。
2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症结
2.1 政府各部门步调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但具体的落实工作则由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央行等多个部门共同推进。任何一个关键点都可能造成短板,但由于各个部门的重点工作不同,势必造成各个部门的政策落实步调不统一的情况出现,以至于部分政策关键点无法真正落实,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掣肘。
2.2 高等院校重视程度不足。教育部在2020 年11 月启动的第五轮教学评估中的主要指标是师资队伍与资源、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贡献与学科声誉。科学研究水平主要考察的还是学术论文质量、著作质量,虽然首次纳入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但也仅限于部分学科。受高校评价指挥棒的影响,学校工作必然不会花费太多人力和物力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2.3 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以首批(2008 年)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某高校为例,在其2016 年发布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办法中,主要以获奖情况、论文、基金课题等维度作为评选要素,未提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市场考核无形的手,势必影响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2.4 中介服务机构欠缺。萌芽于1862 年的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有着相对成功的运营经验,例如:麻省理工的技术授权办公室;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技术转让中心都位居全球高校技术转移工作综合排名的前列。但Walter D. Valdivia(2013 年) 的研究发现,美国约87%的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经营都是处于亏损状态,其技术转移的分成收入无法支撑运营支出。高校技术转移的高度专业性、以及二次开发高成本、高风险、低转化率等现实问题,均是专业中介机构欠缺的现实原因,除此之外,主流金融机构受制于风险过大,均不愿涉足该服务领域[9]。
3 政策建议
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主要着力点还是需要均衡各方利益诉求问题,结合政府干预和市场自行调节,实现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3.1 加快政策落地,狠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作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纲领性文件,在主要政策上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主要包括:(1)虽然第五轮教学评估中的主要指标中新增了科技成果转化,但仅限于部分学科,应该扩大范围,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高等学校的评价、以及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2)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尽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解决目前市场金融资本不愿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尴尬局面。
3.2 高等院校建立积极的职称评价体系。2017 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各高校应以此为契机,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3.3 加强协同创新,深化产学研联合。鼓励在企业内部或高校设立校企联合实验室,以便科技研发贴近市场需求;鼓励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打破高等院校传统封闭的创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