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投资绿色化正规化的启示
2021-04-09吴昌华
吴昌华
可持续金融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并且具备超强的“吸金”能力,据Morningstar数据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全球投资者在ESG投资市场投入了1520亿美元,比前一年上升88%。但是,市场对ESG投资的定义还未形成统一的、严格的定义,各国缺乏对ESG投融资的监管。
推进可持续金融,加强ESG监管,近期发生的三个事件开启了2021年全球主要经济体金融绿色化监管和正规化进程。
一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近宣布,开启重新审查上市公司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探索是否可能对上市公司披露标准化;二是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3月10日生效,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融资的基金经理人必须披露如何做到ESG投资的可行、可见、可衡量计划。这也是欧盟针对快速发展的可持续金融行业开始规制推进的第一步;三是中国和美国将作为“联合主席”,重新主持推迟了两年之久的G20绿色金融政策研究,聚焦破解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
欧盟引领完善国际可持续金融体系建设
2020年3月,欧盟发布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在《欧洲绿色政纲》大目标的指导下,更有效和系统地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和社会目标的关系,增强社会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激励投资者和企业界加快转型升级。《分类法》设置的“技术筛选标准”针对三种经济活动,分别是对环境有重大贡献的经济活动,对环境无重大危害的经济活动,和最低保障要求。“标准”适用的三类主体包括:欧盟地区合格金融市场参与者,目前主要为基金、保险、投行;超过500人以上,需要提交非财务报告的非金融公司;欧盟各成员国。在标准实施上,欧盟首先将金融机构纳入该标准框架的披露计划中,意味着金融机构自2021年起的非财务信息报告将采纳该标准框架,非金融公司将在2022年起采纳。金融机构披露有三点要求:一是可持续投资计算方法学说明;二是投资组合对环境目标的贡献;三是符合可持续金融标准的投资占比;同时企业要解释其后两个披露目标是否达成以及如何达成。
此外,2021年3月10日开始生效的《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明确了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必须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的要求和方法,尤其是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服务行业主导者。《条例》有助于突破一个“现状”困局,从现存金融条例大部分要求金融机构只关注客户的金融风险,转向更多地关注企业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旨在保护到终端投资者的利益,允许他们做出建立在充分信息考虑基础上的投资决策。这就要求金融机构提高透明度:一是必须披露投资决策和投资顾问过程中充分纳入可持续风险,包括资产尽职调查过程;二是披露如何考虑和对待投资对可持续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的可持续性。
依据《条例》第二条(17)的定义,合格的“可持续投资”是:(1)贡献于一项明确环境目的的经济活动,如可再生能源、水和土地、废弃物的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基于生物多样性影响和循环经济的活动,或者贡献一个社会目标,如解决不平等或者加强社会凝聚力、社会一体化,或者劳工关系、人权、经济或社会弱势社区等;(2)对以上目标不造成主要伤害;(3)被投资公司践行良治,包括健全的管理机构、员工关系、员工奖励和合规纳税等。
对于那些目前满足不了上述所有规定的投资,归拢在“倡导可持续产品”一类,通过指数和对标的工具和方法来体现金融产品如何兑现可持续投资目标,亦或充分体现倡导环境和社会特征,包括《欧盟气候过渡转型对标》《欧盟巴黎协议一致性对标》,还有《欧盟对标条例》中明确的可持续相关的披露要求。2020年7月17日,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一个新规则,明确了欧盟气候对标方法学的最低技术要求。
《條例》要求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负责各自的金融机构是否对终端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具体和标准化”的ESG信息。要做到这一点,各国监管机构需要从公司获取ESG的相关信息。欧盟过去几年不断强化市场对投资可持续企业的“胃口”,该《条例》成为一个明确方向的关键驱动工具,被广泛认为是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立法举措,也为世界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
美国探索强制性标准化披露
借鉴欧盟的经验,美国也在积极行动。2020年年末,美联储在其《金融稳定报告》中第一次提到气候变化,也加入了国际上通过货币政策解决气候变化的工作组——绿化金融系统的央行和监管者网络(Network of Central Banks and Supervisors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财长珍妮耶伦也表示,要在财政部内部设立一个“中心”,评审和评估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税收政策激励和金融稳定风险。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任命了Satyam Khanna担任新设气候变化和ESG高级政策顾问的职务,开始探索今后四年把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推成强制性要求的可行性。
相隔十年,SEC开启重审上市公司披露气候变化风险的新举措,并希望通过这个过程形成进一步完善现有导则的依据,从而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在报备中更准确地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以便夯实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2010年,SEC发布了第一个气候风险披露导则,要求公司披露气候相关的立法和法规、国际公约、法规间接影响、商业趋势和物理破坏等会如何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如今的重审举措,代表了SEC在扩大上市交易公司披露气候变化脆弱性风险范围迈出的第一步,也代表了SEC作为拜登政府中的一个关键部门,在有关气候变化领域,从金融监管和政策决策上做出一个广泛的调整。目前,SEC团队在探索是否对上市公司进行标准化披露,并公示征求意见,允许投资人和企业针对提出的建议给予反馈的机会。在报告框架上,SEC在密切关注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和经验。
中国需要抓紧披露和监管体系建设
最近一则消息,中美将作为“联席主席”,主持二十国集团重新推进绿色金融的研究,聚焦破解气候变化现阶段造成的金融风险,确保各国绿色经济复苏。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担任这项绿色金融研究的中方代表。G20绿色金融工作组也成为一个多边平台,为中美和其他主要经济体加速推进可持续金融政策、监管体系、披露标准等步调一致而努力。
在马骏看来,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对相关风险的认识和内部能力方面,与欧洲机构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上,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与欧美差距显而易见。
现实挑战之一,中国目前对大部分企业尚未强制要求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虽然部分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披露绿色信贷和投资信息,但多数还没有对高碳资产的信息进行披露。多数机构也缺乏采集、计算和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的能力。金融机构如果不计算和披露其投资或贷款组合的环境风险敞口和碳足迹信息,就无法管理气候相关风险,不了解其支持实体经济减碳负碳的贡献,也无法真正实现碳中和目标。
现实挑战之二,中国金融机构对气候转型风险的认知和分析能力不足。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部门虽然已经开始重视气候变化带来的金融风险,但是还未系统性地建立气候风险分析的能力,也没有出台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具体要求。中国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充分理解气候转型的相关风险及相关分析模型和方法,而多数中小金融机构还从未接触过气候风险这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已经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加强政策和监管体系及能力建设。中国应该如何弥合差距?马骏建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明确提出对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对高碳资产的敞口和主要资产的碳足迹进行计算和披露,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强化能力建设。其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借鉴国际最新和最佳实践,开展前瞻性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包括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再次,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宏观层面的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研判这些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考虑逐步要求大中型金融机构披露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的结果。其中,眼下欧美正在加强的有关ESG投资的规制和披露原则、对投资标的和基金管理人的筛选机制等,都值得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关注并计划国内行动。最后,监管部门应该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在对外投资中开展环境和气候影响评估、风险评价和信息披露。